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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案例

2012年经济法案例
2012年经济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五、非法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

王光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王光所在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王光觉得上班无事可作,十分清闲,同时又觉得收入太少,因此想创办一家企业,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王光听说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因此想自己可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准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申请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光写出了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决定成立一家名为“悦来”的快餐店,取名为“悦来快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有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王光觉得自己出资越低,他承担的责任就越少,经营风险就越低。另外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地,王光借用了一个朋友的一处即将拆迁的临街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雇用了3名职工,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并决定不设置账簿,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同时由于王光还必须到工厂上班,所以另外聘请一人担任经理来进行日常管理,重大事项由王光自己决定。一切准备妥当后,王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公司法案例

单项选择:

1.王子服装厂与先圣服装厂经过协洽谈,双方决定各自出资50万元设立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子、先圣能否设立一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A.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超出了王子,先圣两厂的生产经营范围

B.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与王子、先圣两厂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类别

C.可以成立,但王子、先圣两厂必须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自己的生营范围

D.可以成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受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

2.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待募集期满后,该公司依法按时召开了创立大会,该创立大会于1999年3月25日结束。随后,该公司董事会便于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于5月10日核准了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于6月6日通知申请人,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从哪一天起生效?

A、1998年8月28日

B、1999年3月25日

C、1999年5月10日

D、1999年6月6日

3.某甲与某乙二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规模不大,二人决定由某甲担任执行董事,而不再另设董事会,由某乙担任财务负责人,此外他们又聘请了某丁为公司的总经理。这种情况下,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是:

A.某甲

B.某乙

C.某丁

D.大家共同推选的人

4.美国一家以生产服装为主的知名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方便业务往来,现拟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各设一个办事处。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一项是:

A、该美国公司为设立办事处,特向对贸易合作部提出申请

B、为方便业务往来,该美国公司在办称中未标明美国国籍

C、该美国公司在申请时提出各个办活动不受该美国公司因合并、分立、歇业而终止的影响

D、该办事处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以该美国公司拨付的资金为限来承担

5.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等事项表决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决议规则是:

A.二者均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表决同意

B.二者均须以全体股东的2/3以上表决同意

C.股份有限公司须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则须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D.有限责任公司须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须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多项选择:

6.某A公司,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决定在某市设立一家子公司B,由于经营管理上的失误,致该B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查,该子公司对外负债50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100万元,欠母公司A的货款100万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无权从B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偿还所欠货款;并且,还有债权人提出母公司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A公司无权参加B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

B.A公司有权参加B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

C.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D.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

8.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但近期内买主难找,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绝对禁止

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

9.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一电脑公司,从事电脑的零售与批发经营。公司在设立时,甲投入资金30万元,乙则从银行贷款20万元,注入电脑公司的临时账户,以作出资,并且双方约定该贷款到期后由电脑公司返还给银行。由于市场行情不好,该电脑公司成立后一直不太景气,后又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但贷款期满不能偿还,银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已歇业,且尚未办理法人注销手续。银行可以向谁要求偿还债务?

A.银行可以要求电脑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B.银行可以要求甲在其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C.银行可以要求乙在其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D.银行可以向甲、乙中任何一方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

10、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1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 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 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 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1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 3 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13、张某系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某品牌纯净水,后张某被乙公司聘为兼职销售总监,乙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另一品牌的天然水,张某为乙公司签订了大量的天然水销售合同,使得甲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占有份额急剧下降,利润锐减,直接损失为4万元。张某获得酬劳3万元。对张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判断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张某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代替乙公司签订的天然水销售合同有效

C、张某获得的3万元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张某应当由甲公司的董事会解聘

14.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 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 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9)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15、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 200 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0 年 3 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 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 年 8 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 240 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 180 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 120 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 1 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 240 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 120 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 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 .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 .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 .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 120 万元中的 60 万元?为什么?

5 .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 .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6、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 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 150 万元出售,其中 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 4 人),45 万元出售给其余 45 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 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 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 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 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 1 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 30 万元外,其余 120 万元由宋某、周

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 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5 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 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 年 5 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 2001 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

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 140 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 ?为什么?

5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 140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合伙法案例

合伙人私自退伙纠纷案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家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人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在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

问:1、王甲的退伙行为是否有效?

2、黄乙、李丙分割商店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3、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是否合理?

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

原告:河北省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前进公司)

原告:内蒙古大成钢厂(下称大成钢厂)

被告: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于1999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囚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建华公司|句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X XX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r 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钢厂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钢厂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大成钢厂的1000吨钢材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原告:张某

被告:某洗衣店

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2月5日,我将一件乳白色羊绒大衣送到洗衣店干洗,因大衣颜色较浅,我要求店员要清洗干净,不要与其他衣服混放。洗衣店答应了并开给我取衣单。2月8日,我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前襟被污染了大块黄渍,就拒绝取衣服。衣服经洗衣店重洗后,仍有黄色污渍,且羊绒面料大衣无柔软质感,板结发硬。因大衣已穿了2年,我要求洗衣店赔偿大衣价款的70%并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但洗衣店只同意按照取衣单背面印有的“顾客须知”第5条规定,赔偿洗衣费的3倍,即360元。我认为洗衣店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少,远远不能弥补我的损失。我请求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宣告洗衣店“顾客须知,,第5条的内容无效,判决洗衣店赔偿我大衣价款、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

被告某洗衣店辩称:顾客张某将羊绒大衣送来本店干洗,因为本店过失造成大衣污损并导致质料变坏,我店愿意赔偿。但我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5条规定,衣服如有污损,赔偿额最高为洗衣费的3倍。洗衣费为120元,所以本店只赔偿360元钱。我们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其大衣价款的70%和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的不合理要求。

案例五:

原告:某部队被告:林某

季某是某部队后勤部的部长,主管该部队的后勤事务。1990年初,由于部队军费紧张,物价又不断上涨,地方普遍都调整·『工资,为了解决部队官兵的生活问题,该部队也效仿其他部队,搞起了“开源”,用部队人员的技术和劳动力去挣钱,季某当上了“开源”办公室的主任。季某有个老乡林某是个体运输专业户。1990年5月1日,林某找到季某,要季某设法给自己弄辆东风140卡车跑运输。季某收下了林某送来的两条“红塔山”牌香烟和四瓶“五粮液”酒,答应给林某想办法,让他回去听信。10天以后,季某通知林某来,季某把部队新配备的一辆新东风140卡车以“开源”办公室用的名义从汽车队调出,交给林某使用。因怕造成不良影响,季某以部队“开源”办公室的名义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协议,租期1年,月租金为200元,“开源”办公室不负责该汽车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林某一次性支付了2400元租金,又额外给了季某1000元好处费,林某即将汽车开走。

一年以后,当林某把车还给部队时,汽车已严重损坏,基本上报废,无法继续使用。原因是林某将车开回后,就同其雇用的司机没日没夜地使用该汽车搞运输,有时甚至超载重违章行驶,汽车出现了小毛病也不修理,超过大修公里数后也不进行大修保养。此时季某已调到其他部队,因而接替他的后勤部部长提出要林某赔偿,而林某拿出了与部队“开源”办公室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书,上有“开源”办公室的公章和季某的签字,拒绝赔偿,只答应对汽车进行修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该部队遂以林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林某赔偿汽车。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4)本案应如何处理?

3、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郭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1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 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

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现问: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5)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6)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甲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农工商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提供优质大米100吨,交货日期为2002年7月20日,价格为每公斤2.20元,由甲方派车在乙方仓库处验收交货,10日后付款。”合同还规定: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

合同签订后,乙方于6月15日发电通知甲方,由于特殊原因,农工商公司暂时组织不了这么多大米,故交货日期推迟到7月30日。粮油公司收到电报后,觉得推迟到7月30日也没有多大影响,就未作答复。

到7月份,新米上市后,甲发现与乙订的大米价格太高,遂于7月12日发电通知乙“降低价格,否则将予以解除合同”。乙收到电报后于7月15日回电“价格可以降至每公斤1.80元,请按约定时间来车取货”。甲认为价格还偏高,于是没有回电,到期也未提货。乙见甲没有履约诚意,于是在8月5日把已经准备好的大米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后乙以甲违约为由要求甲赔偿大米差价2万元。甲则称,合同中写明,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我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是你方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在先。双方争执不下,乙诉至法院。

现问:

(1)甲、乙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日期应为哪一天?

(2)甲、乙的买卖合同的大米单价为多少?

(3)乙能否请求甲赔偿大米差价2万元,为什么?

(4)若乙在8月5日未向丙卖出大米,在大米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应由谁负担?发生不可抗力致大米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5)设乙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把100吨大米出卖给丙公司,则乙有无权利留取差价?能否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能否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某服饰经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向服饰经营公司出售高档男、女西服各200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l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计价款36万元。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以内。服饰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还规定如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A市某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纺织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料由服装厂提供。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万元,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纺织厂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有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服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超过约定履行期10天。服饰公司在提货时发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双方经过交涉同意30天后按质交货。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进行生产,30天后按质按期向服饰公司履行。

请回答:

(1)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由此服装厂可向纺织厂提出哪些要求?

(2)服装厂能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成,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为什么?

(3)假设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限的合同,约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

(4)假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几个案例

(一)案情

2002年2月5日,宏信化工公司与干燥设备厂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购买干燥机一台,单价7万元,质量按行业标准,三保期六个月,供方指导安装调试。

2002年3月20日,干燥设备厂安装调试完毕干燥机,交付使用,宏信化工公司付清全部货款。2002年7月29日下午2时50分,宏信化工公司在使用干燥机过程干燥硼氢化钾的过程中中发生爆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委托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2002年8月1日,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宏信化工公司“7.29”干燥机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认为该干燥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装置,干燥系统的设备本身也未有接地,在干燥时产生的静电不能导除,产生静电积聚,最终酿成静电放电,导致爆炸。

2002年8月2日,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发出信函,要求更换一台适合本产品烘干的干燥机,并赔偿因此事件造成的产成品报废以及停产三天的损失。

2002年9月24日,宏信化工公司送被炸设备去干燥设备厂时,与干燥设备厂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购干燥机一台,爆炸原因见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故认定书,双方认定与干燥设备厂无任何关系。宏信化工公司要求干燥设备厂帮助修复已炸设备,宏信化工公司付给干燥设备厂修理费一万元,其中修理部件为布袋除尘器及三个管道,另外蒸汽换热器由干燥设备厂重新试压检查修理后,由宏信化工公司自己安装,如该设备再发生任何事故与干燥设备厂无任何关系。已炸布袋除尘器由宏信化工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送至干燥设备厂,以上修复设备于2002年9月27日修好,宏信化工公司带款提货(一次性货款两清)。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后,干燥设备厂又提出除修复设备外,还要安装10项用于设备安全的配置,总计费用约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而致协议未履行。宏信化工公司2002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2年9月24日与干燥设备厂所签订的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无效,判令干燥设备厂返还设备款7万元,并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原材料损失14000元。

干燥设备厂辩称:被告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干燥机只能用于干燥水份,不能用于干燥酒精,原告对标的物使用不当导致7月29日的爆炸事故,根本原因在原告;双方于2002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干燥机的行业标准中未有需安装静电导除和接地装置的明确要求,该产品符合行业标准;在干燥设备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及铭牌上

未有产品使用方法的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宏信化工公司用干燥机烘干的是硼氢化钾中所含的水份,乙醇是用于硼氢化钾生产后道工序加工中的洗涤溶剂。

案情梗概

2002年5月11日中午,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时淹死。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次日上午,严某尸体在公园景观池内被民警等人发现。为此,严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9万元。

案例一

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1994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兰白"装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用。"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道歉。

企业法案例

债权人要求已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

原告:南阳县溪口镇信用社

被告:赵永胜、李仁宇、王昌励、袁秉成

1995年5月,南阳县溪口镇农民赵永胜、李仁宇、王昌盛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赵、李、王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赵、李、王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李、王二人同意,赵永胜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袁秉成。同月,袁秉成向赵交付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赵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199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王、李、袁、赵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袁秉成无钱,李仁宇有7万多元存款,王昌盛有9万元存款,赵永胜有15万元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袁、王、李。

问:30万元贷款应由谁来承担?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

原告: 红星饮料厂

被告: 李某、陈某

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1996年12月7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淇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1997年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

合伙人擅自变更合伙企业形式纠纷案

原告:吴用

被告:赵长青、黄宏、刘兵

1996年3月,赵长青、黄宏、刘兵三人共同投资购买了3部汽车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雇佣了3名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并于同约,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一次,一司机发生事故,车队损失6万元。因此,黄宏提议将车队由合伙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改为公司后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车队改为公司以后在社会上名声好,有利于经营;另一方面车队改为公司后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个人不用再掏钱还债,减少了经营风险。三人商定后,由刘兵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以章程不够规范、手续不够完善,等必须的各种手续完备后才能予以考虑。后来三人便决定先斩后奏,让人制作了一块匾,将公司命名为某县九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又找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样子作了一个营业执照,并将车队的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剪下,贴在让别人仿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再将其复印,并以此为凭,与A县建筑公司订了二份长期运输合同。后来,三人发生纠纷,黄宏于1997年4月15日提出退出公司,要求收回投资的5万元并要求给予1万元的红利。赵长青和刘兵认为买车的贷款还欠6万元未还,不能满足黄宏的要求。4月25日,一辆卡车造成重大事故,汽车基本报废,司机孙某死亡,这起事故需赔偿损失15万元。刘兵、赵长青用保险公司赔偿的4万元和现有盈利2万元赔偿损失后,还欠受害人吴用9万元。受害人吴用分别向赵长青、刘兵、黄宏要求赔偿。这时赵长青和刘兵将另2部汽车卖掉获价款24万元,其中6万元还贷,补偿三人的投资各5万元共计15万元,已死司机孙某的家属获赔3万元。九州汽车运输公司即告解散,受害人吴用找黄宏要求赔偿,黄称自己在发生事故前就已退出公司,因而对此不负责任。受害人吴用又找赵长青、刘兵,赵、刘均称九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出资的人对公司债务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受害人吴用起诉到法院。

问:对吴用的诉求应如何判决?

第一案:对商品欺诈行为依法开了第一枪

“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

案情: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但隆福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第二案:法学专家向商业欺诈行为开火

“此马非彼马法学家何山获双赔”案

案情:1996年4月24日,何山来到乐万达商行。这家商行里墨宝繁多,齐白石的画、徐悲鸿的马,都可以买到。基于一个书画爱好者的常识,何山意识到:这家商行批量出售的名人字画可能有诈。他挑出了徐悲鸿先生的两幅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群马标价2200元,独马未写明价格,售货员曲霞告诉他800元。第二天上午何山前来购画,双方就700元的价格成交。5月10日,何山又以2200元买下了那幅“群马”。商行开了发票,在发票的商品栏内分别填写了“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6月5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2日,西城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乐万达商行服从判决。1996年,何山将此次诉讼所获得的加倍部分的赔偿金捐献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打假基金。

第三案: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贾国宇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30%的责任。

第四案: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批评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行使监督批评权”案

案情: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1997年3月31日,韩成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1997年6月23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做出的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现韩成刚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能予以支持。可是,对于韩成刚因此受到的损失,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失没有得到救济。

第五案:小额服务欺诈行为请求双倍赔偿的尝试

“邱建东电话服务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服务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在东城区某机关招待所的一家公话代办处,邱建东于晚上九点以后打公用电话一分钟,该公话代办处也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也向其多收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西城区、东城区两个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另外要求赔偿有关的交通费用。1997年5月和10月,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在西城区与东城区法院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理交通费用。邱建东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所进行的1.10元电话费案件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还获得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第六案: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离开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钱缘离店。1998年7月20日,钱缘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屈臣氏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辩称,因钱缘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后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应向钱缘赔礼道歉,赔偿钱缘精神等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

第七案: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当得到保障

“高彬‘丑女’难进酒吧”案

案情: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某咨询公司市场主管高彬在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 Den”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彬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第八案:商品房消费也应当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定

“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案情: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李某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收据。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

第九案: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应当得到实现

“卢洪祥因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

案情: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整。

第十案: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害消费者应赔偿

“央视女主持人沈旭华坠楼死亡索赔”案

案情: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二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沈旭华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生记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案例分析 1. 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并订立了书面抵押 合同, 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 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万元 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 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企业 ( 本题下称甲” )向乙 (本题下称”乙” )发出传真订货 , 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 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 的条件并按期报价 ,亦要求甲在 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 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 亦未付货款。 后 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 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 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 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 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 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2、牛 3、 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 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 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戊,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 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 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 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文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一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 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经济法习题与案例及答案合同法律制度

损失,并且立即提供钢板。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4、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 6 月底将一部行使 5 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 3 万元,甲交付定金 5000 元,交车后 15 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 50 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 50 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 6 月底以前返回。7 月 1 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 月 10 日交付给甲。10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 6000 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000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对 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一、填空题 1、效力法律 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总称 3、第九届第二次 4、所有权价款 5、租赁物租金 6、民事身份 7、与合同最密切联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成立 10、书面其他书面二、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C 5、C 6、B 7、A 8、D 9、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

经济法-7--合同法(2)

教学设计(讲稿)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课题: 合同成立是否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 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 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1)按照我国合同法,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2: 李某为一16周岁的中学生,偷了邻居家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金项链欲送给其女友,另100元钱买了一个书包给自己,其父母知道后,以李某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的为由要求退还该物品,请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其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问:商场有没有义务退货? 案例分析3: 下面哪些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复习导入5′ 讲授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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