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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徐州市XXXXXXXXXX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及使用。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本公司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公司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公司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1.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公司及时声明作废。

12.资质认定标志使用限制:

12.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12.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

12.3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

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 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 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 (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范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XXXXXXXX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XXXXXXXX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复查、变更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检验地址: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XXXXXXX E-mail:XXXXXXXqq. 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XXXXXXXX 手机:XXXXXXXX 联络人:XXX 职务:技术负责人:XXXXXXXX 手机:XXXXXXXX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必填): 负责人:职务:固定:手机(必填):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 临时□可移动□多场所□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其他□ 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5.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围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市政道桥工程、岩土工程、室环境质量、地基环境质量、地基基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等质量检测。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1 ·

· 2 ·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 3 ·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

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 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 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 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 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 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1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 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

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

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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