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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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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吧(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8172107.html,)2003-9-15 9:36:00【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论文大全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够有利于我国民法典的早日制定!

[关键字]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继承顺序继承权

目前,对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提到人大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国《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进行积极的修订之中。十多年的实践证明,1985年的《继承法》在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它的积极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原有的《继承法》显现出一些明显的不足:一、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三、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尤其是日本继承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正在修订中的《继承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

关于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这样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日本民法典》第八八九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位: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②《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③

从以上法条比较中我们会问:为什么我国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日本却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呢?

(一)我国之所以将配偶列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主要是从以下历史和现实的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的:

1、1985年的《继承法》之所以同时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于第一顺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来看,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对配偶的规定相当的不利,大部分时间是把死者的全部财产(特别是男性死者的全部财产)视同为死者的遗产,让死者的配偶与子女按人均分配,这样损害了配偶应得的继承份额!如《唐律疏议》中有这样一个事例“一老者有三男十孙,分家时给老人留一份”“三男皆死,财产分为十一份,十孙各一份,老人一份。”更有甚者当男性一方死后,其子女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外流无故的剥夺了母亲的继承权,母亲只有依靠儿女的供养,而这种供养只有道德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基于此种历史背景我国1985《继承法》作出了有利于保护配偶继承权的规定。

2、1985年的《继承法》之所以同时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于第一顺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相对而言,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不多,而社会的保障体系又十分的不完善,从而造成公民的家庭压力巨大,公民对上要赡养父母、对下要抚养子女、对内还要承担起家庭经济的重担。因此,一旦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幸早逝,他(她)的遗产就必须起到保障家庭、养老育幼的基本社会职能。故我国的《继承法》从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家庭稳固、实现个人基本生活的角度进行了立法规定。

总之,我国85年《继承法》是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制订的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继承权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和执行再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其到了巨大的社会推倒作用,其社会价值和实践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历史时期的变化它的有待完善也是众望所归的!(二)相比而言,日本民法典对配偶规定了无固定顺序。它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同时维护配偶利益及死者血亲利益的需要。我们可以这样假象:如果把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在没有直系卑血亲时,其所有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死者的父母及旁系血亲不可能获得遗产,这必然不符合死者的愿望。而把配偶列为第二顺序,在有直系卑血亲的情况下,配偶又会一无所得,这也是死者所不希望的。因此,日本民法典不把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的这一做

法平衡了死者配偶与血亲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愿望,可以兼顾实现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的公平分配目的的双向社会功能。

(三)总上分析,笔者建议在修定我国《继承法》时不再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而是使之与任一应召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从理论上来讲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继承法的通例,保护了遗产在死者家庭直系内部的流动而防止了向旁系的扩散,同时保护了死者配偶和直系血亲的共同遗产继承权利。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这样做将有利于解决夫妻双方一方死后,配偶与死者家庭直系血亲之间关于处理死者遗产份额的关系问题,有利于化解现实生活中的矛盾问题,维护家庭内部的和睦团结,创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气氛。

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权继承的遗产份额。④《日本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符合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或因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代位成为继承人。⑤(注: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条事由)。

从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继承法》采用的是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系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他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因此,被代位人的继承权是代位人继承的根据和基础,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拒绝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旧民法和德国普通法均采用此主张。⑥而《日本民法典》采用的是固有权说,即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⑦

笔者建议在修订我国《继承法》时对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应以固有权说为宜。这主要是我国现有的代表权说面临着法理上和现实上的双重质疑。

(一)代表权说从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1、代表权说有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学原理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自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继承期待权亦随之消灭,继承法律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进行继承。代表权说违反民法关于自然****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可以有效克服代表权说的这一矛盾。

2、代表权说不能解释代位继承权的实质依据。代表权说不能解释,法律为什么规定某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另一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则不能代位继承。只有固有权说才能圆满地解释这一问题。按照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本来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过在被代位人生存时,按照“亲等近者优先”的继承原则,他(她)们被排斥于继承之外,当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他们则基于自己的继承人资格和权利,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3、代表权说不符和现代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因为死亡父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导致让其子女承担不能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不利后果,这是有背于现代民法的责任自负原则。

(二)代表权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尴尬。

1、父母已经死亡的(外)孙子女,对其(外)祖父母实施《继承法》第六条之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后,因为其不是继承人不会被剥夺继承权,而因其父母没有行使第七条之行为享有继承权,故其(外)孙

2、(外)孙子女因为其父母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杀害其父母时,只丧失了其对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其对(外)祖父母的继承权。这样必然不利于对家庭稳定和团结环境的创造,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3、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后死亡,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必然会引起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不满,也有背于被继承人的遗愿,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实现,进而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总上分析,基于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利益和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的考虑,笔者建议在我国的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上采用固有权说以解释法理与现实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同时建议扩大代位继承权人的范围,减少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充公”的可能性,以维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⑧而《日本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老人,保证失去子女的老人的晚年的幸福生活。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但是,这种立法却有背于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这一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理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继承并不产生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去的权利,它只是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问题。”这种立法还不利于维护公民财产在直系血亲中的流动,容易造成我国的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经济实力难以增强,经营范围过于分散,不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加入WTO 之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不符合全球经济的集团化、规模化的大趋势。

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我国新的《继承法》时删除这一条而改作适用《继承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同时,规定他们可以比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进行遗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在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分析比较之后,笔者具体的为修订我国的《继承法》提出以下的三条意见:

(一)改变配偶的法定继承中的固定顺序而使其可以与任一顺序应召继承人共同继承。配偶继承的数额可以根据具体的遗产的数量而规定一个配偶所应得的累进比率。

(二)改变以代表权说为基础的代位继承制度而采用固有权说理论。同时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建议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三)删除《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而改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比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进行遗产的分配。从而,在适应与时俱进的社会立法需要的前提下实现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的接轨!

总之,希望通过对中日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为我国的立方实践工作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想,从而更快的实现我国的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为实现党十六大确定的经济目标奋勇前进!

[作者简介]孟波男山东德州人(1978~ )现为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书目]

①④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S] 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

②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395~396

③⑤日本民法典[S] 第887、889、891、900条

⑥⑦陈苇,杜江涌《现代法学》[M] 重庆2002.3 96~103子女仍可以代位行使继承权。这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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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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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族小说的同曲异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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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附件1 特殊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特殊教育中心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职能部门。特殊教育中心应由特殊教育专业人士组成。特殊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县(市、区)的随班就读管理网络及工作制度。建立县(市、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的三级管理网络。建立县(市、区)特殊教育中心工作制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制度、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管理制度,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对本县(市、区)的随班就读教育安置、课程安排、康复训练、个案训练、评价方式、测试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学校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协同召开学生能力发展综合分析研究会,指导随班就读教师开展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化教育,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案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县(市、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师资培训,提升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理论水平和随班就读专业能力。加强教科研工作,组建随班就读学校教研网络,每学期定期开展随班就读教研活动;深入学校听课、评课,了解和指导随班就读课堂教学,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进行研究;加强校际联系,搭建交流平台,总结实践经验,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成果。 四、提供专业测试与服务。特殊教育中心应协助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学生的筛查与诊断,指导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教育评估,提出教育建议,满足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根据随班就读学生康复需求,利用区域内康复资源,为随班就读学校提出康复训练建议和康复训练服务。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对随班就读家长进行培训,指导家庭训练,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咨询服务。 五、建立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库,为随班就读学校教师提供国内外特殊教育信息。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共享先进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和成果。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比较中日两国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

比较中日两国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 ---浅谈洋务运动失败的原因

比较中日两国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 ---浅谈洋务运动失败的原因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洋务运动和日本明治维新,探究洋务运动失败原因,比较两国对待外来文化的不同态度 关键词:洋务运动,明治维新,对待外来文化态度 从1861年至1894年在全国各地掀起的洋务运动虽然做出了不少成绩,但最终并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道路。其根本原因是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宗旨,即只改经济制度,不改政治制度。根本败因是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洋务运动在当时的中国,其失败命运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在不触动腐朽的封建制度的前提下,洋务派试图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这种手段和基础的矛盾,使洋务运动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时,洋务运动处处受到顽固派的阻挠和破坏,从而加大了洋务运动开展的阻力。 第二,洋务派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他们既是近代工业的创办者和经营者,也是其摧残者和破坏者,其封建衙门和官僚式的体制,必定导致洋务企业的失败。 第三,洋务运动的目的之一是抵御外侮,但洋务派在主持外交活动中,坚持“外须和戎”,对外妥协投降,他们所创办的近代企业有抵御外侮和“稍分洋人之利”作用,但却不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位。甲午战争,洋务派标榜的“自强”“求富”目标未能

实现,洋务运动基本失败。洋务派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希望利用先进的技术维护封建统治,改革不触动封建制度。因为改革只吸收西方先进技术,但没有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技术,必定会走上失败. 而相较于同时期的日本,明治维新无疑是一场成功的变革,日本自此摆脱了封建落后状况,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逐步废除了不平等条约,摆脱了民族危机,成为亚洲强国。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经验正在于其“脱亚入欧”,全盘西化,既变“体”又变“用”。而洋务运动的失败正在于其“一手欲取新器,一手仍握旧物”,只变“用”而不变“体”,“只想新其貌、而不想新其心”。其主要区别在于中日两国对待外来文化的不同态度。 中国文化自成一完美的体系,几千年来,向为东亚文明唯一的中心。由于历史悠久的关系,中国对于过去传统的负担,极为沉重,难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改弦更张,顺利地适应新的近代欧洲式的环境。儒家思想向为中国文化的正统,结构精严,意境高超,所以中国文化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了根深蒂固自尊自大的优越感,不易发现或警觉于自己文化体系中的缺失。而且,几千年来,中国一直居于文化输出者的地位,实不易于承认近代西方文化在某些方面或整体上优越性的事实。 而日本对于传统的负担却至轻微。日本在历史上一向是一个文化的输入国,具有模仿其他文化的悠久传统。"大化改新"时,它从中国大量输入文字、制度、宗教、礼仪和商工技艺等,近代它再由中国

中日现代化进程比较

中日现代化进程比较 11级地方政府治理模块王世超201127920120 各民族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自始就与近现代国际关系结下了不解之缘,始终受到世界体系、国际秩序及国际格局的强烈影响。现代化进程既有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面,其启动过程也包含着残酷竞争、“优胜劣汰”的血腥一面,表现为国家之间、国家集团之间乃至民族与种族之间相互排斥的“零和”性质。在近代,率先发达起来的西方列强利用其优势地位, 对亚、非、拉地区大部分民族实行了野蛮的殖民统治,打断了这些地区的自然发展过程,也阻碍了其正常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是否遇到宽松、有利的国际环境以及能否抓住这一发展“机遇”,是其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由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差异,各地区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速度、成败上不会完全一致。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等属于民族与国家间竞争的概念密切相关。中日现代化道路就是建立在国家危难、民族振兴的基础上才走上正轨的,但一衣带水的毗邻两国,其现代化的过程却完全不同。 回溯起因:挑战相似命运不同 中日两国在19 世纪中叶的“西方的冲击”下,开始被卷入世界性的现代化浪潮之中。中日两国隔海相望,相互交往的历史超过2000 年。直至19 世纪中叶,中日两国一直在以华夏文明为中心的东亚政治、经济、文化圈内长期共存、交流和发展。 19 世纪中叶,基本上完成对其他地区殖民化的西方列强,以先进的工业文明为后盾,以廉价商品、坚船利炮和基督教义为武器至远东地区,先是要求这一地区各文明古国接受西方式贸易方式和国际秩序,继而开始强加不平等条约,一步步地把这些国家和民族逼入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深渊。面对“西方的冲击”,中日两国曾同样面临被殖民化的民族危机。在突如其来的相似挑战面前,起初中日两国作出了一连串十分相似的反应:先是都坚持“闭关锁国”,其后分别采取“中体西用”或“和魂洋才”模式,试图只学西方的科学技术而排斥其制度和思想,再后开始探索各自的现代化道路。清朝在鸦片战争中被英国打败后,日本在为之震惊之余,迅速决定掉转船头改学西方,而中国则迟迟未能作出这一转变。19世纪中叶的一步之差,使中日两国站到了截然不同的近代起点: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了建设西方式工业化强国的道路;中国则错过了改革图强的时机,陷入了半殖民地的深渊。 在近代的起点上,中日两国为何会出现如此不同的命运?究其原因,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第一,主体反应的不同。 这一点是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中日现代化起点的差异,首先来源于两国的政治统治核心对“西方的冲击”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反应:中国的末代皇朝清廷腐败衰落,全无改革开放的内在动力;日本的明治政府生气勃勃,锐意改革开放。 第二,自然经济的相异。 在西方势力东渐之前,中国经济基本上实现着自给自足,在近代前夕还有大量茶叶、生丝出口海外,用以抵消西方国家的鸦片与棉织品的进口。与此不同,当时日本则在西方货品大量输入的情况下,没有同量物品足以抵消其巨额入超。经济上的危机感也促使此时的日本极力学习西方,寻求尽可能利用西方科技来增加生产。 第三,国际环境的区别。 19 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面临的民族危机表面上类似,实质上具有很大差异。当时,从印度洋东渡而来的西方列强更为垂涎的瓜分对象是中国,而不是作为西方国家“东方航线”终点的日本。西方列强对日本没有实施大规模战争,没有进行走私的鸦片贸易,也没有提出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浅析血缘家族制度对我们的影响

均以零分计。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8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论文题目:浅析血缘家族制度对我们的影响 学生姓名蒋晓茜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092 学号 W320301092001 学习中心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血缘家族制度是封建制度的附庸品,是达到统治的手段,其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管理。经过长久的发展,我们思维里的“家天下”早已根深蒂固,直接影响着我们文化的传承。 血缘家族制度并非全都是糟粕,其坚持的忠孝、表现出的凝聚力仍然在当今社会熠熠生光;可它带来的男尊女卑以及复杂的关系人情网也同样让人头疼。 目前,在社会发展中,家族企业以及家长制深受血缘家族制度的影响,急需我们的关注与改变。 关键词:血缘家族制度封建制度影响现状

Abstract The blood relationship family system is feudalism's dependency.It is achieves dominant the method.It produces the goal is to manage.After the long-time development, in our thought “hands down imperial power from generati on to generation” already ingrained, the immediate influence our culture inheritance. The blood relationship family system is the dregs by no means that it insisted the loyal filial piety, displays cohesive force still in now social bright third contact; But it brings the treatment of women as inferiors as well as the complex sponsor snares of love also similarly let the person headache. At present, in the social development, the Family firm as well as the patriarchal system depth the blood relationship family system's influence, is been urgently needed we the attention and the change. Key word: The blood relationship family system Feudalism Affects Present situation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XXX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XXX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学校行政 1、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2、学校安全例会制度 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制度 4、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5、考勤和请假制度 6、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7、政治学习制度 8、教师业务学习制度 9、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10、特殊教育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11、家长学校工作制度 12、办公室卫生评分标准 第二节教育工作相关制度 1、特殊教育学校升降国旗制度 2、班级管理制度 3、班级量化考评制度 4、班级量化考核方案 5、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6、学生考勤制度

7、特殊教育学校师生奖惩制度 8、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卫生防疫制度 12、特殊教育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3、特殊教育学校宿舍卫生要求 14、“文明宿舍”评比细则 15、教工宿舍管理制度 16、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17、学生宿舍安全规则 18、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9、新生入学体检通知单 20、新生入住要求 21、培智学生住宿条件及规定 22、住宿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健康情况反馈单 23、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24、住宿生一日常规 25、寄宿生管理制度 26、住宿生生活制度 27、食堂就餐规定

28、住宿生生活习惯培养目标 29、生活考勤暂行办法 30、生活教师值班文明规范 31、生活值班教师一日常规 32、学生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节教学工作相关制度 1、教育科研课题评审小组评审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制度 3、感统训练室管理制度 4、美术教室管理制度 5、综合康复训练室管理制度 6、图书室规章制度 7、档案室管理制度 8、多功能厅管理制度 9、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10、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11、助听器使用协议 第四节总务工作相关制度 1、特殊教育学校关于总务后勤工作的基本要求 2、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3、校产安全保卫制度 4、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中美政治制度之比较

姓名:何悦玥班级:财管三班学号:110106104 关于中美政治制度之比较 中美政治制度具有着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典型特征。 一、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政治制度也不例外。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二、中国和美国政治制度现状 一)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大陆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央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二)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 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4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5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 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3)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中日两国政治文化比较

中日两国政治文化比较 近三年来,中日两国政治关系因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停滞。不少学者从历史文化方面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两国传统文化及价值观的不同,影响了两国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中国虽然把日本文化作为不同的文化来对待,对日本文化特征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由于研究意识、方法、资料等受到限制,中国的日本文化研究还比较落后,而从政治文化角度进 行的分析相对来说更是较落后。政治文化特指政治活动 中的主观性领域,是包括政治思想意识、政治价值和政治心理三个核心要素的有机整体。本文拟对中日两国的政 治文化进行一番分析,指出中日政治文化互动,将有利于两国人民加深相互认识,促进相互理解。 一、中日两国政治文化的形成与变迁 任何政治文化的发展,都有其历史继承性,每一个国 家的政治文化都不同程度地带有本国传统文化的痕迹。 解释同属儒家文化圈的中日两国为何会有不同的政治文化,需要沿着历史的轨迹,回顾中日政治文化形成、延续、变迁的三个重要历史阶段。由于经济、政治结构是政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本文以中日两国社会发生根本转变的历史时期,作为划分两国政治文化形成、延续、变迁的依据。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形成的重要时期可追溯到春秋战 国时代。道家、儒家、法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政治思想主张。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主张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儒家、法家的政治思想有着很大的互补性。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糅合各家学派的观点,提出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严刑峻法为辅,兼容道家合理思想的“大一统”的新儒家思想体系,奠定了中国封建 社会政治统治思想的基本格局。与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德 治政治文化相适应,和为贵、中庸之道、和而不同的政治思想,大一统、大同社会的政治理想,厚德载物、兼容天下的政治价值取向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主要内容。 19世纪下半叶,中国民族危机日益加剧,封建君主政治面临崩溃瓦解。西方的思想、文化随着西方的资本、炮舰进入中国,促进了人们政治观念的更新。“西学东渐” 使中国近代民主意识有所觉醒,但还没有超出传统儒学思想的框架,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才真正标志着近代民 主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五四”新文化运动动摇了专制 制度的思想根基,为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

中日家文化的比较

中日家文化的相异性比较 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关系构建的核心是血缘家族关系。中国人在后天生活中,仍能通过认干亲、拜把子、套近乎、做人情等多种方式,将先天注定的血缘关系进一步泛化、扩展和延伸到与没有血缘联系的其他人的交往关系之中,即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中仍会依据家族的长幼有序等逻辑进行运作,形成如费孝通(1945) 所说的“差序格局”社会。 日本的家文化起源于中国的儒家家族主义。儒家家族主义导致日本企业普遍使用模拟血缘家族式的经营模式,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深远。初始条件、正式制度和岛国危机意识等因素使日本形成与中国迥然有异的家文化,进而致使日本形成如中根千枝(1975)所说的“纵向社会”结构。中日家族制度和家文化的不同之处很多,本文从影响家族企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选取家文化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见表1)。 1.父系观念。从氏族的角度看,中日两国形成的都是“父子型”的社会结构。但中国是东亚社会中父系制最为发达的国家,而日本则是近似父系制,或者说日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父系制。中日两国父系观念的强弱差别主要表现在: (1)家长权力不同。中国的家长权力为终身制,注重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概念,只要子女的父亲活着,他就拥有家长权威;而日本的家长权力为阶段制,对家长才能和品德的注重要超过生物学上的意义,家长在上了年纪或者因病而难于料理家业的情况下,就要把家长权力交付给继承人。一旦让出家长权,父亲的地位就降至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一样,要服从新的家长的管理与领导。 (2)养子条件不同。中国的父母在没有亲生子女(少数家庭为没有亲生儿子) 的情况下,就会收养他人做养子,并且一般要求养子具有父系血缘;而日本的父母在亲生儿子和赘婿不成器的情况下,就会考虑收养他人做养子,且对养子没有父系血缘限制。没有父系血缘限制,使日本家庭中的养子备选范围广,并且可以在德才方面相应提高要求,因而日本家庭中的养子能够人才辈出,享誉日本的政界、财界、军界和艺界,如政治家木户孝允、岩仓具视、社会活动家大杉郁夫、实业家古河市兵卫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著名的战后首相吉田茂荣。吉田茂荣从小就给大实业家吉田健三当养子,11岁就成为户主,并继承吉田家遗产,如果他一直是作为士族出身的生父竹内第的第五子的话,恐怕难以出人头 (3)赘婿要求不同。中国的父母在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就会考虑招婿入赘,但中国的赘婿一般不改姓、不上族谱、不继承家产,赘婿生下的子女随其母亲姓;日本的父母在儿子不成器时,就会考虑招婿入赘,并要求赘婿改姓,成为婿养子,有能力的赘婿经常是家产的唯一继承人。如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在1961年将公司交给了他的婿养子松下正治(原姓本田),丰田家族第一代业主丰田左吉将丰田公司交给了他的婿养子丰田利三郎(原姓儿玉),丰田利三郎成为丰田公司的第一任社长。 2.家族观念。中国的家族主要是作为祖先崇拜的一个血缘集团,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中国人的亲属范围广,除直系亲属外,还包含旁系亲属,坊间有“三亲四戚、七姑八姨”之说。中国人对家族的延续非常注重纯生物学上的传宗接代,对于“姓”最关心的是自然意义上的香火断续或人丁兴旺,以“孝”为家族伦理的核心,“孝”与“房”的观念极其浓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把绝房绝嗣看作是人生的极度失败。日本的家族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的非血缘的地缘集团,注重的是作为生活共同体和经营体的家的长盛久兴,传承家名与家业是家族的主要任务。日本人的亲属范围较窄,一般限于直系亲属,而不涉及旁系亲属。日本人的家族成员不仅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仆人、管家、佃户和雇工。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往往比不住在一起的亲戚关系更加密

论特殊教育学校管理

论特殊教育学校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共性与特殊性 摘要:进入2 1世纪以来,特殊教育已不是最初意义上的特殊教育。这是因为人类始终是在朝着科学、文明的方向前进着,特殊教育也正是在这种进步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特殊教育在时代发展的洪流中,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骨干力量,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这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必须要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而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到底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水平。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重视管理、研究管理并提升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以满足学生、家长、社会等来自不同方面的要求和希望。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普通学校 一、何为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

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 二、何为学校管理 人类自从有了学校,学校管理作为一种实务,就必然存在,学校管理与学校教育相伴始终。学校管理是学校教育追求高效益(率)的要求,现代社会对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的作用已为人们所重视,因此学校管理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学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校管理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和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又称宏观的学校管理,而学校自身内部的管理即为微观的或狭义的学校管理。 什么是学校管理,诸多学者做出了回答,尽管表述不一,但基本涵义是一致的。这里仅引用被广为认可的张济正先生对学校管理所做的定义为例,“学校管理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 (一)学校管理的特点。 学校管理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有很多共性特点。但是,学校管理也有其独特性,这些方面构成了学校管理的特点或特性,我国许多学者对此有过论述。如,学校管理的主要特性有:(1)教育性。这是学校管理区别于其他行业管理的显著特点。学校管理的工作是教育人的工作,学校管理是对育人工作的管理,即所谓管理育人。(2)创造性。育人管理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更需要管理者的创造性思维和随机性决策。(3)多维性。现代学校管理,应是一种开放性、多维性、立体性的行为。②又如:(1)管理活动的教育性;(2)管理内容的综合性;(3)管理指标的模糊性;(4)管理效益的后延性。③再如,学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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