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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

车通行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通[2010]1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郴政通〔2010〕13号)

为规范市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湘L0、湘LA、湘LB、湘L2、湘LN等城区号牌外,禁止湘LG、湘LQ、湘LE等非城区号牌和外地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在以下区域道路上通行。

(一)由107国道、万华大道、五岭大道、青年大道、郴州大道、苏仙路、协作路、劳动路、国庆北路组成的合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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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3]58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8 【实施日期】201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3〕58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燃煤锅炉和窑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开展取缔第三、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际行动践行“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统一标准、落实到位”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全面取缔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窑炉,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郴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剩余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分两批进行,即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 三、组织领导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调整郴州市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顾问,市政府副市长首建中任组长,黄泽生、谢革非、徐富述、朱付山、李来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郴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李来华同志兼任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单位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发[2009]9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的意见 (郴发[2009]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湘发[2009]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单位逐步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市领导

干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把郴州建设成为“湖南最开放城市、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目标,突出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发扬“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的进取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注重改善民生及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绩效导向、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系统全面、科学规范、协调发展;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考评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二、考核评价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向力力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何文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华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袁佳游、市委第一副秘书长曹建平和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的绩效评估办公室,与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合署办公。各地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条块结合、覆盖全市的考评工作体系。 三、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指标 考评的内容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116802.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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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郴州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郴州市推进“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郴办字[2015]21号 【发布部门】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郴州市推进“民生大提 质民生100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郴办字〔2015〕2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2015年郴州市推进“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郴州市推进“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2015年“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 2015年“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新建指标项目;实施全市“民主100工程”以来已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提质。 (一)2015年全市推进“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体系共105项,其中省考核我市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15项、市定民生工程任务考核指标90项。 1.市考核指标 (1)对83个市直及中省驻郴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将推进“民生大提质、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任务,落实到有关市直及中省驻郴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具体考核验收标准由市统计局商有关单位制定。83个市直及中省驻郴责任单位完成考核指标的数据由市统计局评估认定。 (2)对11个县市区的考核指标:由各项目主要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详见附件2)。县市区完成考核指标的数据,分别由各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初评后,报市统计局评估认定。 2.县市区考核指标 由县市区参照市考核指标制定。 (二)实施全市“民生100工程”以来,已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大提质。逐项登记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桥梁隧道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桥梁隧道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1]20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桥梁隧道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1〕203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2011〕21号)精神,加强市城区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桥梁、隧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划分。市城区桥梁、隧道除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维护的外,其他桥梁、隧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建明电〔2011〕21号和市政府2011年

第175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落实每一座桥梁、隧道(包括人行天桥)的管护责任人,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全面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各管护责任单位要对所负责管护的桥梁、隧道(包括人行天桥)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BIC)为D级或E级的桥梁,要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及时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继续运行的桥梁、隧道,必须立即关闭停运。 三、健全台账档案,强化日常管护。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桥梁管护职责,将市城区桥梁、隧道(包括人行天桥)的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状况等信息收集归档,建立台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强化对桥梁、隧道的日常监管,确保桥梁、隧道安全运行。 附件: 1.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2.市交通运输局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3.北湖区政府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4.苏仙区政府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5.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6.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桥梁、隧道管护责任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2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必须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投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 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受理、审查和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审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呈报和管理,并与受让人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 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邮政车; 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 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获奖译文中译英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作者:plainjane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hat from August 17 to 20, 2007, temporary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will be taken for roads in Beijing municipality from 6 o’clock to 24 o’clock every day. Below is an announcement on issues concerned. 1,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for Beijing-registered vehicles: Only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odd numeral are allowed on roads on odd days while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even numeral on even days. (Odd numerals include 1,3,5,7,9; even numerals include 2,4,6,8,0. This rule also applies to the following mentioned vehicles. ) Vehicles with plate numbers written in Chinese characters such as “二00二” are treated as even numbers. Vehicles which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se restrictions are as follows: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郴发[2012]10号)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抢占发展制高点,构建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部署,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抢抓机遇,加快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密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引领、项目支撑、集聚发展,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集中突破,掌

握一批核心技术、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新上市企业,不断推动转型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能力。 2.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占GDP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20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占GDP比重达到2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郴州经济转型的主导力量,郴州成为湖南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3.发展重点。把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作为全市经济的支柱产业来打造,把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等三大产业作为全市经济的先导产业来培育,加快形成新兴产业新的增长支柱,构建新的增长极。 --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强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一步强化我市信息产业的领先优势。重点发展LED和新型显示产业,加强大功率白光LED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打造LED百亿和千亿级产业集群;推进高世代液晶面板及其关键配套产业,着力推进有机发光二极管( OIED)材料与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激光显示、三维( 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下一代视频技术研发。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数字家庭等产业,推进数字化整机和新型元器件、专用电子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新材料产业。依托有色金属、萤石、石墨、稀土等战略性资源,加强资源整合,把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抢占未来战略制高点和支撑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的基石。面向现代军工、航空航天、工程机械、交通装备、电动汽车、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等重大领域关键材料应用需求,实施系列关键基础材料提升工程。重点发展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储能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硬质材料、化工新材料、绿色建筑新材料、稀土新材料等7类产品,着力把郴州建设成为服务湘粤赣、辐射全国的知名新材料产业基地。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09]10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确保全市“千亿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加快“两城”建设、实施“千亿投资计划”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宏观形势、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前期就是投资,前期滞后就是投资滞后、发展滞后”的理念,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筹划高水平项目、强化项目前期工

作作为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创新思路,拓宽视野,不间断地筹划一批有质量、有深度的好项目,切实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我市重大项目有序接替,确保经济发展后劲充足。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筹划和储备工作 要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以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宏观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结合民生民情开发项目,做到超前性研究、前瞻性储备、战略性部署。 (一)围绕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开发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该行业的重点企业,充分借助专家和研究机构力量,根据我市的现有产业优势、发展方向,把专项产业规划做深做实。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研发咨询机构会同市内研发机构、企业,结合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围绕产业基础以及市场需求创造性地设计项目,形成专项规划、研发成果、招商项目一条龙推进。 (二)围绕中央“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的政策开发项目。要在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升级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大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三)围绕“两城”建设谋划项目。以加工贸易经济和矿业经济为主,大力开发资源产业精深加工化、传统产业高新化、民营经济规模化和转移产业集约化方面的项目。在建设全国加工贸易承接示范基地、全国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基地、全国生态休闲度假基地、华南能源供应基地、郴州数字视讯产业基地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城市承载功能,特别是“4+2”地区要着力提高城市的整体水平,拉通城市骨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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