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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

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包装食品可食部分的计算可用下面的公式:

可食部重量=包装内食物总重量-不可食用部分重量

食物的可食部分可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查找,也可以采用实际方法测定。

3基本要求

3.1 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

3.2 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符合附录D的相应的声称要求和条件,营养声称的字号不得大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可以通过原料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

3.5 营养标签可直接标在向消费者交货的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上。

4 营养标签标示内容

4.1. 强制标示的项目

能量和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是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当标示其它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表包括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和占营养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如下。当缺少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 饱和脂肪(酸)

-- 单不饱和脂肪(酸)

-- 多不饱和脂肪(酸)

-- 反式脂肪(酸)

胆固醇

碳水化合物

--糖(乳糖a)

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b)

--可溶性膳食纤维

--不溶性膳食纤维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

(烟酰胺)、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

钙、磷、钾、镁、铁、锌、碘、硒、铜、氟、铬、锰和钼。

a 乳及乳制品的营养标签中可直接标示乳糖。

b以公认的方法测定的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的数据,可标示出膳食纤维和单体成分如“膳食纤维(以XX 计)…克或g ”。

4.3 营养声称

4.3.1 本标准中营养声称所涉及的营养成分仅指4.2列出的营养成分名单。

4.3.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附录D中表D.1的条件和要求时,方可对该成分进行营养声称。

4.3.3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4.3.4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附录D中表D.2和表D.3。

4.4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4.1 本标准允许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仅限于附录D中表D.1的成分。

4.4.2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附录D中表D.1营养声称的条件时,方可使用附录E 中相应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4.4.3 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可以使用一条或多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 营养成分表达方式

5.1 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单位

营养成分应以每100克(g)或每100毫升(ml)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的来标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中一种或以上的方式表示营养成分的含量。

当用份表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定义。

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含量的表达单位应与营养素参考数值(NRV)单位一致,如表1所示。

5.2 数值表达

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营养素检测数值小于等于“0”界限值时,应标识为“0”。

5.3 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

在产品保质期内,营养成分含量的误差范围判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格式要求

6.1 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方框可为任何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包括营养成分名称、含量数值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6.1.1 当营养成分表中有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营养成分时,应选择适当方法使得能量和核心营养素醒目(如字体加黑、横线隔开等)。

6.1.2推荐的营养成分表格式共6种,参见附录C。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6.2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

7 豁免原则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免除标示营养标签:

7.1.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7.2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7.3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7.4现制现售的食品;

7.5 瓶装、桶装的饮用水。

7.6 标签上注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7.7 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的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则需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

8 其他

8.1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孕产妇配方食品等适应于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8.2其他涉及营养标签的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8.3 有强制性产品标签标准的食品,按相关标准中的标签要求进行标示。

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本规范性附录给出了预包装食品用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及其使用方法。

A.1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规定的32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如表A .1所示。

A.2 使用方式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使用营养声称和零数值的标示时,用做标准参考数值。

表达方式为占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

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如1%,5%,16%等。

A.3标示和计算

计算公式为:NRV % = X/NRV×100%

式中:X —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

NRV —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资料性附录)

营养成分的定义和转化系数

本资料性附录给出了营养标签上部分营养成分的定义、转化系数和计算方法。

B.1 能量Energy

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B.1所示:

B.2 蛋白质Protein

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B.2所示,对于非单一原料的加工或配方食品,应使用折算系数6.25。

a

B.3 脂肪和脂肪酸fat and fatty acid

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当使用索氏提取法测定粗脂肪含量时,可使用以下公式和脂肪酸折算系数来计算食品中总脂肪(酸)的含量。

总脂肪(酸)含量(g/100g)=该食品中粗脂肪的含量(g/100g)×脂肪酸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见表B.3。

a

B.4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

食品中的总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多糖的总称。

碳水化合物的计算食品营养标签中的碳水化合物数值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

减法:食品总质量分别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或膳食纤维的质量,即是碳水化合物的量。

加法:淀粉和糖的总和即为碳水化合物。

B.4.1 糖Sugar

指所有的单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等。

B.4.2 寡糖Oligosaccharide

也称低聚糖,指聚合度(Degree of Polymerization,DP)为3-9的碳水化合物。

B.4.3多糖Polysaccharide

指聚合度DP≥10的碳水化合物,包括淀粉和非淀粉多糖。

B.5 膳食纤维Dietary Fiber

膳食纤维是指聚合度不小于10 (DP≥10) 的碳水化合物多聚体,并且不能在小肠内消化和吸收的可食用的食物组分。膳食纤维具有以下一条或多条性质:

* 可食用的、天然存在于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多聚合体。

* 膳食纤维可通过物理的、酶解(enzymatic)或化学的方法获得,并具有可接受的科学证据表明其生理健康效应。

* 合成的物质必须具有可接受的科学证据表明其生理健康效应。

* 难消化的低聚糖是膳食纤维的组成部分。

B.6 维生素A Vitamin A

食品中维生素A(μg RE)= 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μg)/6

胡萝卜素转换为维生素A的公式为: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μg)/6

B.7维生素E Vitamin E

食品中的维生素E指α-生育酚、β-生育酚、γ-生育酚、三烯生育酚和δ-生育酚的分析测定数值的总和。

维生素E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维生素E(mg α-TE)=α-生育酚(mg)+0.5×β-生育酚(mg)+0.1×γ-生育酚(mg)+0.3×三

烯生育酚(mg) + 0.01×δ-生育酚(mg)

B.8 叶酸Folacin

天然食品的叶酸当量(μg DEF):

1 μg DEF = 1μg 叶酸含量

强化了叶酸的食品中叶酸当量的计算(μg DEF):

1 μg DEF = 1.7×1μg 叶酸含量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本资料性附录给出了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C1 营养成分表

C1.1:仅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

C1.2:标注更多营养成分

注:核心营养素应采取适当形式使其醒目。

C1.3:附有外文的格式

C1.4:横排格式a

a

根据包装特点,可将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分为两列或以上进行标示。

C1.5:文字格式

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cm 2

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 )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例如:

附 录 D

C2 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例如:

营养声称如:低脂肪XX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营养成分/100g :能量XX kJ ,蛋白质XX g ,脂肪XX g ,碳水化合物XX g ,钠XX mg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营养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表D.2 含量声称的同义语

表D.3 比较声称的同义语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E.1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和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E.2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E.3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脂肪的1/3,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E.4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mg。

E.5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60%左右。

E.6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E.7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6克。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E.8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E.9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E.10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E.11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E.12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E.13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E.14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E.15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E.16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E.17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E.18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要素。

E.19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E.20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

E.21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因子。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E.22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必需的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E.23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要素。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 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 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学习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学习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一、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营养声称相关问题 二、豁免标示相关问题 三、碳水化合物及加减法计算相关问题 四、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相关问题 五、零界限值的问题 六.标注问题 七、其他问题

一、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营养声称相关问题 1.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是否可以出现在包装标签上的其他大段字中?是否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 答: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但应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当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示,并进行营养声称? 答: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3.天然矿泉水中含有K、Ca、Na、Mg等多种矿物质,但含量大多无法满足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矿物质的含量声称条件,是否能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K、Oa、Na、Mg等矿物质?

答: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条款规定,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无”、“富含”等。因此,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含有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只有当营养成分含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含有”的声称要求时,才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 天然矿泉水属于包装饮用水,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属于营养信息。 4.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可以对原料进行营养声称,如果可以,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吗?如何标注? 答:当所添加原料中的营养成分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营养声称要求时,可按照标准规定对其进行营养声称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标准代替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 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 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 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 正文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014年4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商春锋 2014-04-23 L/O/G/O

1、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3、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4、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5、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 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 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

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9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完整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

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原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六)营养标签标准与原《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比较。 营养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营养标签管理制度,主要是: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正本)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一、目的 为明晰包装物标签要求,做到我公司产品包装设计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包装标签的相应要求进行梳理。 二、参考标准: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三、内容: 根据标签的实际运用,按照使用类别分为,A不直接面向消费者(内部装有可销售单元)的标签、B、直接面向消费者(单个或复合型可销售单元)的标签2种。 A类标签主要用于外包装纸箱等承装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类包装主要用于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起到保护作用,该标签强制要求体现内容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市场准入标示(QS); B类标签强制要求体现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 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市场准入标示(QS)、营养标签、质量等级、其他。

标签信息强制要求如下: 以上12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要求内容的强制标示项目,在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以上项目文字、数字、符号字体不得小于1.8mm,净含量、规格的字体大小见附表。

附表: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表示方式

附件: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 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 致。 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60%)。 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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