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予田野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决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1]147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予田野等同志宿迁

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决定

(宿政发〔201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大生产一线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立足岗位,钻研技

术,在技术创新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根据《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21号)和《宿迁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宿劳社发〔2005〕10号),经单位推荐、县(区)遴选、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初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等环节,市政府决定授予梁华夏等10位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授予田野等29位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进一步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全市广大劳动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立足本职,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为推动宿迁发展实现更大突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2.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宿发〔2007〕1号 2007年1月18日 为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环境,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的进程,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 1. 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 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以及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作任何限制。 3. 放宽经营场所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 放宽证照办理限制。支持民营企业在县(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工商部门直接注册。 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予田野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决 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1]147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华夏等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授予田野等同志宿迁 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决定 (宿政发〔201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大生产一线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立足岗位,钻研技

术,在技术创新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根据《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21号)和《宿迁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宿劳社发〔2005〕10号),经单位推荐、县(区)遴选、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初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等环节,市政府决定授予梁华夏等10位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授予田野等29位同志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进一步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全市广大劳动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立足本职,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为推动宿迁发展实现更大突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2.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获得2009-2011年度宿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300名“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授予丁四女等10

位同志为市“十佳教师”称号,王莉莉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班主任”称号,邓卫民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校长”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市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精神,创新思路、努力工作,为加速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2、赣州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附件1: 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一、十佳教师(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四女信丰县古陂中学 邓严秀上犹县兰田中心小学蒙岗教学点 叶永新定南县实验中学 刘婷赣州市第一中学 许水平石城县第二中学 刘光炎南康市隆木乡邹家地教学点 钟蓉英全南国泰希望小学 梁振腾兴国县方太初中

宿政发〔2017〕138号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宿政发〔2017〕138号 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 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 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 1 —

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 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 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 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 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 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 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 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 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积 极推行区域评价,减少单体评价内容,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 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 2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网站定位 第五条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

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

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 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宿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宿发〔2009〕10号2009年6月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领导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凡领导干部存在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以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或工作责任的行为,均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构不成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对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干部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失察失管,问题严重,以及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处理。 第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报告、不查处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影响不良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并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市府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并对保留实施的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压缩。调整后,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122项,精简58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1项,委托3项,转变管理方式5项,转报实施1项,暂停实施2项,合并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许可项目34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权力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

作。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此次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实施审批。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继续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打好六大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2项) 2.市本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1项) 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4.市本级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6.市本级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7.市本级转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8.市本级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9.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2016年6月25日附件1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宿发〔2008〕6号 2008年2月28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

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各项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4.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5.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6.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宿迁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宿迁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2]69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宿迁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宿政发〔201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解放思想,奋力拼搏,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各行各业涌现出一批业绩显著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伟大实践,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授予殷锟等199名同志“宿迁市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勇攀高峰、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与时俱进,创先争优,为宿迁加快全面小康建设进程,不断开创跨越发展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附件:宿迁市劳动模范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宿迁市劳动模范名单 (共199名) 沭阳县(38名) 殷锟沭阳县环境预警监控与应急中心 朱卫民宿迁市明星演出有限公司 胡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顾亚琼(女)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 梁济辉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仲庆玉(女)瑞声科技(沭阳)有限公司 袁春才江苏宝娜斯针织有限公司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XX市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 甲方: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在引进下,乙方在(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年内完成。

第三条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以上,建筑系数达到以上,预期效益万元。 第四条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项目用地 第五条甲方提供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年月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年 月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年月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 倍增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宿发[2006]12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 (宿发[2006]12号 2006年3月1日) “十一五”期间,深入实施“城市带动”战略,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引资建城、安居旺城”为基本方针,以激活创业、扩大就业为着力点,加快推进人口向中心城市集聚。为确保实现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到2010年建成区人口达到60万,并建成江苏新兴工商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华东最佳人居城市、教育产业集聚城,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加投资兴业人口 1、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鼓励引进外来资本改造重组或参股控股本地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

以上的,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其他类型按考核办法折合。 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担保、典当等金融机构、市政府实施的“55210”工程中的五大物流中心、十大市场开发项目和落户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开工建设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卫生、科技、旅游、文化等项目以及职教园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视同工业项目考核,计入部门招商引资实绩。 对提供超过500个固定就业岗位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提供就业岗位在1000个以上的,按1.5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2、鼓励在市区建设知名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销售总部。层数超过12层的,容积率可超过5。凡自用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可根据出让面积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完全的产权证明。 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各类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且一次性开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规费。 4、鼓励建设大型市场。 对大型商业综合市场建设用地,建设期限在2年之内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在市区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建成后2年内自用或出租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2年后允许产权转让,并根据转让面积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护价减半补征土地出让金。 5、鼓励发展市场配套加工企业。对为大型市场配套的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除享受市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促进高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促进高效农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宿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促进高效农业快速发展的 实施意见 (宿发〔2009〕7号 2009年4月2日) 当前是农业发展的最好时期,各地要以打造十个年产值超十亿元的高效农业产业为目标,以“八大创建”为抓手,以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为重点,促进全市高效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特色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龙头,加快构建现代营销网络 依托区域产业特色,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农产品集散功能。一是加快特色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依托产业、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县(区)建设1个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可以选择交通便利、市场活跃、资源丰富的地方

建设新市场,也可以对现有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市场进行改造、扩建。年内市场交易面积要达3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到2011年市场要全部建成,交易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达5亿元以上。二是加快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在农产品重要集散地建设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到主销城市设立展示销售窗口,直接配送到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生鲜加工企业等。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境内外会展活动,加快市场营销步伐。三是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产品销售公司。不断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年内新增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农民经纪人5000人以上,到2011年全市农民经纪人总数达2万人以上,带动更多农民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和市场信息服务,更好地发挥农民经纪人在基地和市场之间联结作用。积极鼓励组建专业化农产品销售公司,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模式,提升物流、仓储能力,促进农产品销售,到2011年全市年营业收入超亿元农产品销售公司达10家以上。四是加强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强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供求等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开展网上营销,培育无形市场。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农产品网上交易和对接,加快形成低流通成本、高运行效率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年内每个县(区)都要开通1个农产品商务网站,并集中到全市的网站平台上。 二、以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为平台,着力提升产业集聚能力 围绕“整体规划、滚动开发、布局合理、配套全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各县(区)要加快启动一个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一要科学合理布局。可以选择农产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方规划新建,也可以依托经济开发区中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区域建设园中园,或在现有乡镇工业园区基础上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园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0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