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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杨刑初字第22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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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杨刑初字第2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杨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男,(以上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盗窃

犯罪于201X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空,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X]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

吾提.阿布都尼亚孜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

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及其辩护人杨光空、翻译人员木尼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

与热比娅(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本市杨浦区政通路、国济路路口处,由

热比娅负责望风,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趁被害人宋连杰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备之机,窃得宋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诺基亚”牌5700型移动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被民警当场抓获,热比娅逃逸。经估价,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被害人宋连杰的陈述,证人袁家明、汤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凭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

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吾提.阿布都尼亚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

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

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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