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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浅谈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浅谈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浅谈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经济体制改革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所在,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仍然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虽然在我国经济改革历程中,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政府的角色定位亦逐渐转型,但二者仍然没有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作用机制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度对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走向进行了理性建构: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无论是对市场作用的强调,还是对政府作用的重申,在当下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这一现实背景下都隐含着对政府权力进一步控制的基本共识,也即需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从制度层面控制政府权力,对建设法治中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显然,对政府权力的制度限制应当是全方位的,宪法、行政法等在权力控制方面当然不能缺位,而经济法在转轨时期对于权力控制也应当有所作为。经济法要在转轨时期的中国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的发展空间,也应当在从西方移植到中国的过程中进行理论上的自我革新,以控权作为自身的价值依归。

一、为何是授权: 西方经济法的生成逻辑

如果缺乏对历史的理性追溯,我们往往会不假思索地将自由放任作为西方市场经济的初始形态。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事实也并非如此。早期美国采取各种措施培育国内市场贯彻的是重商主义的理念。直至19 世纪30 年代,美国经济政策才逐渐向自由放任转变。西方市场经济形态其实也经历了从重商主义向自由主义③的转变,在这过程中,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致后人在梳理西方经济发展史和西方经济思想史的过程中言必及斯密。在其看来,国家应当是只局限于抵御外国侵略、维持社会治安和建设公共工程的守夜人,也因而应当是廉价政府。梭罗也曾在其论述中指出: 我衷心接受这一箴言,最好的政府是干预最少的政府。萨伊在强调市场自身调适作用的同时也极力反对政府干预,他认为: 无论在农业、工业和商业方面,政府都是极其可怕的竞争者,政府有巨大的财富和力量供其支配。亚当斯密等人的思想对西方国家经济领域改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此后,英国逐渐废除《谷物法》、《航海法》,并在1860 年取消所有贸易和关税限制。美国逐渐放弃特许公司制; 联

邦政府向铁路赠地停止; 州拥有或与私人合营的公司财产转卖给私人不同国家的政策转向彰显的都是政府与市场两大力量在资源配置方面作用的重新平衡,市场的力量由此得到了空前的释放。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所关注的主要是私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市场调节主要依靠民法来维系。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确权,对原本存在于市场主体中的权利予以总结、提炼、确认和保障,正如学者所言,民法是一种确认型的法律,这种确认只是赋予自发秩序一种强制力而已。但随着生产社会化进程的推进,这种自发秩序以及由此生发出的民法规则越来越难以应对自由主义的泛滥。垄断的出现既是自由竞争的产物( 甚至目标) ,也反过来摧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 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自由竞争无法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反而会酿成集体不理性之下的公地悲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形式平等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逐渐丧失平等意义,二者间看似自由平等的交易也远离了自由主义的本质这些都被概括为市场失灵。此时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已经无法维系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由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国家介入经济是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对国家干预的引入并非回到重商主义时期的全能政府。如果说重商主义时期的国家经济管理是对婴儿的哺育,那么此时的国家干预则是对成人的扶助,前者几乎无所不包,后者只需在其能力范围之外予以必要的支持。

莱曼教授在《德国工业法纲要》一书中指出: 我们的民法典很少顾及产业上的需求,法学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民法和罗马法,对解决现代经济和产业法的问题却很少问津。确实,由自由主义衍生出的民法规则基本上是对权利的规范,同时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等也构成在市场经济中对公共权力的排除和限制。换句话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很少在对市场如何运行和私人如何作为方面有发言权。正因如此,如果期待国家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发挥作用的话,就必然要通过法律授予其相应的权力。这种授权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法律就是经济法。因而,如果说民法是确权( 利) 法的话,那经济法就是授权( 力) 法。美国公法学者凯斯孙斯坦在《新政后的宪政》中亦将超越普通法的实质性授权作为新政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但经济法对于所授权力的具体内容往往因时而异,因地而异。1914 年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战争经济法,其中最重要的是《一般授权法》,该法规定: 联邦参议院被授权在战争时期制定法律,只要其证实对经济有所必要和帮助。1923 年德国为削弱垄断组织对市场的支配力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33 年美国颁布《农业调整法》,设立农业调整局,隶属农业部,内分两大部门,分别负责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与销售。1935 年美国颁布了《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成立于1920 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的管理权,同时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的管理,以进一步保障公用事业

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刘文华教授根据各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将经济法分为战备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复兴经济法,无论哪种经济法模式,都旨在授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有学者将这种权力描述为国家调节权,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新型权力形态,从而解释了经济法授权同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授权之间的内在差异。根据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理论,这种权力又可以细分为市场规制权、国家投资经营权和宏观调控权。因此,西方经济法的功能在于授予国家市场规制、投资经营和宏观调控的国家调节权。

从西方经济法的授权功能亦可管窥西方法治的文明程度。正是由于法治受到足够尊重,权力被制度的笼子牢牢控制,在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的时候方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必要的授权。当然,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理,授权的同时也是控权,国家只能在被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越权无效。但从出发点上来王红霞: 《经济法视域下的罗斯福新政研究》,中南大学20XX 年博士论文。Cass R.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fter the New Deal. 101,Hary. L. Rev. Adjustment Act. 1933. Ch. 25,48 Stat. 31( 1933) .政法论坛20XX 年讲,授权才是西方经济法最鲜明的特征。经由法律的授权,西方社会逐渐从夜警国家转变为现代国家,甚至福利国家。因此可以说,授权功能不仅彰显了经济法的独特品格,也推动了国家职能的扩展,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

二、回到中国: 旨在控权的转轨经济法

( 一) 前提与现实的悖反: 经济法的理念转变

1. 授权经济法的基本前提

西方经济法旨在授权,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经济法也需循此路径,将授权作为其基本功能? 诚然,就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整体而言,向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体例的借鉴乃至移植皆不可或缺,这似乎也印证了罗道尔佛萨考关于法律移植的论断: 真实情况是法律的创新只占很少的数量,而借鉴和模仿则应被视为法律变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然而,不论从法律文化论的视角,还是基于本土资源论的立场,我们都应对法律移植保持足够警惕,绝不能盲目地进行制度嫁接。由此,我们必须仔细分析西方经济法的立法前提与我国的现实背景是否能够统合起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统合起来。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大体归纳出西方经济法的两大立法前提: 一是政府权力受限; 二是市场高度发达。政府权力受限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政府有权管理的事务是有限的,除了基本的公共事务,其他的主要交由市场来解决,充分尊重私主体的自由和自治; 其次,政府及其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受到程序的严格制约。这也是良好的宪法及其有效实施的结果,在这种体制之下,政府的权力已经受到了很好的控制。这也就是为何在经济危机期间取代胡佛的罗斯福总统需要在上任伊始即要求

国会授予他紧急状态下的经济全权。时至今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权力也不能越雷池一步。美国白宫即便短暂关门也不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而未经国会批准,即便总统也无法推行救市计划或医改方案。另外,市场失灵是本已内嵌于市场中的种种缺陷在市场高度发达之后逐渐暴露并影响市场调节的结果。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事实上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更不会有授权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市场失灵可以说是一种富贵病。

2. 权力与市场结构失衡的转轨现实

经济法及其行为应该依据具体的国情、特定的时空,以解决本国的具体问题为经济法存在的根本依据和发生的缘由,而不是以一种一劳永逸的范式和方法,来构建能适用于所有时空的经济法理论。反观中国现实,以上这两个前提并不完全具备。以光伏产业为例,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适当扶持是必要的,但很多地方政府在政绩的冲动下,在土地、融资等方都对光伏进行保姆式扶持,最终造成光伏产业产能过剩危机,致使光伏陷入寒冬。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也认为,引导政策长期缺位,而地方又过度溺爱( 越位) ,这是我国光伏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城镇化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等领域政府的家长式干预也屡见不鲜。不仅如此,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往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20XX 年湖南省出台的《关于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要将省产乘用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采购省产车。

鼓励社会团体、和居民采购省产乘用车和商务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办公及公务活动,应积极采购和使用本省产品。这显然是滥用公权力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20XX 年河北省曾出台规定,本省客运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该规定经举报后受到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这一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被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论,的性质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那当下中国的政府权力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市场的替代。

政府和市场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权力过大就意味着市场存在的空间很小,市场调节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权力集中的现象不仅表现在政治领域,也发生在经济领域,经济权力的集中在历史的某段时期对于恢复经济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这种权力集中包含了过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其积极意义就不可持续。尽管理性经济人假设存在诸多缺陷,但就整体而言,这种假设所代表的依然是( 市场) 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对全能政府乃至政治强人的迷信忽略了理性经济人假设,并严重压制了自由市场的成长。

虽然近几十年的经济改革已经破除了纯粹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并逐步建构出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但我们仍然必须承认目前的市场尚未成熟,依然处于

发育阶段,以金融领域为例,银行业基本仍然由国家垄断,而在融资竞争方面,国有大中型往往因有政府兜底而占据绝对优势,民营完全处于不平等的竞争态势之中。

利率市场化问题更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判准,利率是货币的价格,货币是其他一切资源的价格表现形式,如果货币的价格都没有市场化,其他资源的价格也必定是扭曲的,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就不可能。Ronald McKinnon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问题指出,政府应当放弃对金融业的过多干预,特别是必须放弃利率限制。可以说,当下我国经济的改革方向还是不断采取措施来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

3. 控权: 经济法的现实回应

如果权力与市场二者间的结构失衡这一现实能够被接受的话,那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就成为必然。应当承认,中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基础回过头来审视中国经济法短暂的发展历史,经济法实际上起到为市场杀开血路,限制政府行政管制的作用。然而,在提出经济法对控权这一现实需要进行回应之前,我们还必须回答经济法是否堪此重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将控权这一功能引入经济法,那经济法是否还能成其为经济法? 这是论证转轨经济法控权功能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但在既有研究中却很难找到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答案。本文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此展开分析:

首先,现代社会的法律都内含着控权的基因。宪法、行政法这类典型的公法有着毫无疑问的控权功能,无需赘言。虽说宪法控权是民法生存之基石,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等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或变更法律关系所奉行的圭臬,也同样排除着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公权力的限制。例如,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判决合同归于无效,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税款等等。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权力界限的规定等同样隐含着权力控制的重要功能。经济法作为近现代社会所兴起的重要法律现象,同样内含着控权基因,也应当能够释放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力量。

其次,从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引申出控权功能。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这已经成为学界基本共识,也为官方所接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XX 年10 月27 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满足必然要求以社会为本位,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任何损害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公平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经济法的规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不仅是对个体利益的超

越,也必然是对政府私益与权力寻租利益的排斥。在转型时期权力容易膨胀并滥用的背景下,权力控制对于防止在国家干预中出现国家和政府等国家机构的利益侵蚀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显然更加重要。不难看出,控权与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内在勾连。__

再次,经济法的内部构成能够与控权功能相协调。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学界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相较而言,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国家调节说的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市场规制法的核心是反垄断法,一般而言,垄断可以分成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其实就是滥用公权力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本质上就是对滥用权力的规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教授在总结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经验后也认为,还应该用《反垄断法》来打破行政垄断。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投资经营行为,在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的确定过程中都必须努力防止权力被俘获,从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不仅如此,国家投资经营应当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不能因有利可图进而不退,挤占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那样只会压抑市场的自发成长。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回到对权力的控制之上。宏观调控法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发挥着极强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宏观调控这只手正在日渐收缩这本质上也是控权的结果。当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权力控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实生活当中依然存在宏观调控失控的局面,20XX 年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即为此例。虽然诞生于西方的经济法主要在于授予国家市场规制权、投资经营权和宏观调控权来矫正市场失灵,但由此衍生出来的经济法体系本身具有适应性和发展性,能够容纳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经济法的内部构成是能够与控权功能相协调的。

综上所述,将控权功能引入经济法是符合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并不会产生经济法名不副实的正当性危机。相反,如果认为我国经济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授权,那我们的经济法就很可能沦为与现代文明观念和法治社会要求背道而弛的行政权力扩张法。在一个政府权力过于庞大而市场经济发育不全的社会,限制政府权力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进而促进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才是当务之急。对此,经济法显然应当有所作为。因此,在将经济法引进过来的同时,必须基于对中国现实的回应而进行恰当取舍和改造。而在这种取舍和改造过程中,实现从授权到控权的理念转变至关重要,这是一切经济法具体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 二) 经济法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

对于经济法与权力控制的内在关联,有学者通过权力市场化现象进行了分

析,并认为经济法因其法益目标和干预手段的特殊性,天然地具有对权力行为进行调适的能力,但遗憾的是,在对经济法控权功能的进路分析之时,该论者却并没有完全将讨论的范围框定在经济法的体系之内,导致经济法控权功能没有在制度构建层面得以自洽地实现。对经济法控权功能的证成显然不能仅仅停留于理论的陈述,还必须回到文本中去,在融贯理论与文本契合性的同时彰显出其对制度构建的指导意义。

1. 市场规制法: 以权力市场化规制为中心

市场规制直接展现了权力与市场的紧张关系,市场主体成为权力规制的对象,也同时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受害者。权力对市场进行规制并非具有天然合法性,只有在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才需要权力的及时介入。在经济转型时期,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虽然也有因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全球化双重作用下的市场失灵,但更主要的是传统经济形态下权力的过分渗透。一方面,权力地方化甚至个体化,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为本地区或者本地区某个商业主体建立垄断优势,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过度,并且缺乏对私权利的足够尊重,在规制程序上比较恣意。因此,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必须将行政垄断本身作为规制对象,将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作为第一要务,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我国《反垄断法》第8 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法还在第 5 章专门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类型,并在第7 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1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5 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就此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已经展现出了对权力的必要控制,但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滥用权力往往只导致行政( 处分) 责任,缺乏经济责任方面的有效规制。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经营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也可能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利益; 即使不从事经济活动,也可能因限制竞争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利益的损失。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行政垄断行为造成消费者或相关竞争者损失时,实施该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主体,也应当而且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而,在完善市场规制法中权力控制条款时,必须反思和改进现有法律责任的配置,通过更加严格的责任规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明确投资边界与决策程序

国家投资经营旨在通过国家参与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与行政垄断不同的是,虽然都涉及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但国家投资经营是权力与市场的一种必要而可接受的结合,但这同时也给权力扩张甚至滥用留下了一定空间,这也是当前国企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原因所在。更重要的是,受传统经济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当前国家投资经营布局并不限于市场失灵领域,在竞争性行业同样存在大量的国有,甚至由此影响了民营经济的自发成长,本末倒置。总体而言,我国的国家投资经营的数量、比例、规模、重点和行业等,都不是很恰当在今后的改革中,多余的国家资本必须退出。在法律文本方面,当前我国尚缺乏比较系统的法律制度,目前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国有资产法》。该法第6 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14 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经营活动。第66 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此而论,这些对权力控制的规定还是比较薄弱的,必须在完善整个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过程中予以补强。对于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体系构成,漆思剑博士提出了国家投资政策法、国家投资体制法、国家投资程序法、国有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改革法、国有破产法等具体内容。这一系列法律构想对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将控权元素导入其中。一方面,要在国家投资政策法、国家投资体制法中严格限定国家投资经营的实体边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的进入退出机制,防止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形成过度挤压; 另一方面,要在国有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改革法、国有破产法中进一步将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定在必要范围之内,防止其对国有经营自主权的干预,并通过国家投资程序法的程序设计和社会监督防止投资决策的恣意。

3.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的参与性与可诉性

从我国宏观调控立法来看,已有部分法律涉及对经济权力的控制。《政府采购法》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价格法》第23 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随着宏观调控法逐渐占据着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学界不断呼吁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以解决宏观调控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法律主导模式没有建立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法律模式问题,都是建立在宏观调控法应当是一种对市场主体正当权利的法律维护,对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的法律控制的共识之上的。因此,

通过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将控权功能同民主、法治、科学等法律理念整合起来,对于规范政府权力与推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划定宏观调控权的边界,防止以调控之名翻云覆雨地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同时,要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加以明确,需要法律加以配置的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权力必须是那些符合宏观调控自然本质特性的宏观调控手段。其次,要规范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基本程序,强调决策过程的参与性。最后,要通过确立宏观调控权的可诉性来落实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虽然可以将宏观调控界定为一种国家对内实施的带有全局性、公益性的统治行为,但这并不能否认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律责任配置的基本前提。通过确立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为宏观调控行为进入司法审查打开通道,有利于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三、行政法与( 转轨) 经济法控权的分野

对行政法与经济法在控权方面的区别进行分析不仅是为了证成经济法控权功能的存在,也是为了廓清经济法控权功能这一命题给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增添的模糊色彩,更是为了给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引。行政法与经济法虽皆以控权为要旨,但二者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 一) 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之分

在分析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时候,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这种观点其实误解了经济法的本质,也在事实上导致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混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的构建,也会影响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虽然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具有密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规范的是同一种权力。从法的产生来看,行政法是以对行政权的规范为中心的,而经济法是以对国家调节权的规范为要旨的。行政权是主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依法直接、主动、连续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共权力,也因而构成社会正常、持续运转的基本支撑。应当认为,行政管理权是一种常态的执行权,而国家调节权是一种非常态的、带有事后救济性质的权力。学界在讨论现代行政权的发展趋势时多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等概念纳入其话语体系之中,并认为国家调节的出现仅仅是行政权的扩张而已,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国家调节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并非一般的行政主体所能胜任,国家调节权需要专门赋予特定的国家调节机关。国家调节权的配置必须根据其自然属性的需要进行,并不必然与现有的行政机关体系构成与层级划分相对应。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的内在差异决定了经济法控权的必要性: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控制,而经济法是对国家调节权的控制。控权对象的差异也决定了行政法与经济法控权方式以及由此带来的在文本表达上的区别。美国学者施瓦茨曾指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因而,行政法主要是一种程序控权,通过过

程性控制阻断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犯。行政程序法追求的是形式标准,而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标准,经济法主要通过从实体上划定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边界来防止权力向市场的过度延伸。在文本上,行政法主要采取应当的表达方式。例如,《行政许可法》第18 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17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经济法主要采取不得的表达方式,不得其实就是对国家调节权边界的划定。例如,《反垄断法》第8 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二) 违法性审查标准之别

有学者从行政垄断的角度分析了行政法与反垄断法在违法性认定标准上的差异: 由于行政法思维主导行政性垄断的立法和实施,当前中国判断行政性垄断是否违法的标准也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即合法性标准。相比之下,反垄断法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是结果标准,即看该行为是否可能会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这一看法存在两大不足。首先,合法性标准并非与结果标准对应的概念,将二者进行并列探讨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合法性标准是与合理性标准、合目的性标准或正当性标准等对应的概念,所关涉的是违法性审查的根据基准; 而结果标准对应的是行为标准,所关涉的是违法性审查的对象基准。其次,行政法并非奉行单一的合法性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将实质性的合理性标准、合目的性标准乃至正当性标准纳入审查依据之中,而且行政法并不排除结果标准。然而,以上观点在揭示行政法与经济法违法性审查标准的差异上还是极富启发意义的。

在根据基准方面,行政法以程序合法性为原则,经济法以实质正当性为原则。虽然有学者提出与时俱进地提升行政程序正当化标准是完善中国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路径,但正当化标准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日常性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无力对争议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正当性审查的,还有可能由此影响行政行为本身应有的时效性和可裁量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条亦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正当性审查对于行政法而言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展开。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依归,以实质公平为价值取向,也进而以实质正当性为违法行为的判断原则。实质正当性原则是建立在程序合法性原则之上的,是在程序合法性审查之后的进一步

判断,即某些看似程序合法的经济干预行为如果在实质上是非正当的,也应当受到经济法的规制。这是因为在经济法视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是比较深入的,与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只有通过实质正当性的判断才能有效规制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

在对象基准方面,行政法侧重行为,经济法还关注结果。行政法本质上就是行政程序法,以行政行为的作出或不作出为规范对象,通过对行为本身的控制来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义关系。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只要其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即便产生了不良后果,在司法上也无需承担败诉风险。经济法则不然。政府的某些行为即便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在结果上造成了对市场竞争和自由的限制、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由权责对等的基本原理决定的。政府运用经济法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深层次干预,必然需要为此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甚至政治责任。

总体而言,无论是根据基准还是对象基准,经济法的违法性审查标准要高于行政法的违法性审查标准。依靠传统行政法的违法性审查标准难以有效遏制权力在经济干预方面的失范现象,而行政法囿于自身逻辑自洽的需要又无法在审查标准方面进一步突破,因而强调经济法的控权功能十分必要。

( 三) 法益保护的指向之异

控权之所以必要,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权力失去制约会对其他应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因而权力控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同时构成对其他法益的保护。无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控权方面的作用都对法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二者在法益保护的指向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简单来讲,行政法是通过对个体法益的保护形成对公共法益的保护,而经济法是通过对整体法益的保护形成对个体法益的保护。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所规范的都是某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且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关利益人才能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换句话说,在行政法( 含行政诉讼法) 的视域中,只有具体的个体和个体法益才能被关注到。虽然行政法的立法宗旨也体现出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这必须经由个体法益的保护才能达至,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依然难以单独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而经济法指向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对自由竞争、正当竞争等整体法益的保障来维护个体法益的完整,遵循的是整体法益个体法益的保护路径。在经济领域中,公权力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往往侵犯的不是某一具体个体的法益,即便事实上存在,也很难对其进行技术上的量化。由此,个体法益的保护惟有诉诸整体法益的恢复才能得以实现,公益诉讼也因而成为了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救济机制。

行政法与经济法上述差异的学理分析并不代表在实践中能够并有必要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既有行政法的依据,又有经济法的要求,并且不得不承认在权力行使及其法律责任方面二者是难以区分的。经济运行中的法律关系也显然不是单一的。因此,必须将行政法和经济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国家干预经济方面权力( 行政权和国家调节权) 的协同控制。

四、结语

经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回应性,不同经济形态要求不同形态的经济法与之相适应的。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当下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如何控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进入交易市场,破坏市场自发的竞争秩序,在相当长的时期都是我们必须直面和解决的中国性问题。对此,经济法必须有所作为。将控权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首要功能是经济法必须完成的转型,只有如此,方能最终解决权力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内涵

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内涵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对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对于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城镇化,可以加强城乡联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最终达到城乡共同发展繁荣。提高城镇化水平.增强大城市以及城镇群的整体实力,可以更好地配置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进一步发挥城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胡锦涛,2005)。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推进城镇化的同时面对着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解决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环境脆弱、地区差异大等许多问题和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一是要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城镇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水等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集约式的城镇化道路。 二是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条件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发挥市场对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吸引各类必需的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城镇化的管理、引导、规范。 三是要坚持走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推进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各级各类城市和小城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职能作用。 四是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资源察赋和环境基础.合理确定各地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因地制宜地制定城镇化战赂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分工协作,实现城市以及地区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五是要通过深化改革,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营造城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城镇化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的传统农业社会,向非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文明社会逐步转变的历史过程。人口向城镇集中或迁移的过程包含了人口、空间、经济、社会转换等多方面的内容,最终体现于现代文明和现代生活方式的传播和扩散。城镇化道路可以理解为实现城镇化这一过程的原则和方式,亦即推动城市化进程所采取的模式。它涉及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的关系,即随着城市化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农村地区是否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繁荣;涉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即在生产和生活方式变革的同时,能否实现土地、水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涉及对不同规模和职能城镇之间关系的处理,即不同规模和职能的城镇之间能否形成共生、互补、高效的关系,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2006 一、名词解释:(4分×5) 合格东道国的条件 保障措施航次租船合同(V oyage Charter) 税收饶让 二、问答题:(10分×5) 1、MIGA所担保的违约险是否商业风险?你的理由? 2、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相比,TRIPS 协议有何新特点? 3、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4、国际逃避税的形式?如何从国内国际立法上加以解决? 5、海运保函有几种形式?效力分别如何?与一般担保函的区别? 三、中文案例:(15)(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三种起诉情况。要求给出法律意见。) 四、英文案例:(15)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求就双方当事人地位等加以说明。)面试部分 1、什么是预期违约?如何补救?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有化的态度有何区别?我国采哪种? 3、简述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2007 问答题80分 1.Trips的特点。(15) 2.国际并购的含义,特点,法律效力。(15) 3.中国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定是否违反入世承诺?该规定是否符合WTO 精神?20 4.试论述国际税收饶让抵免。在当今是否有保留必要?(15) 5.欧共体和欧盟的关系,谁是WTO等国际协议的签约主体?(15) 中文案例40分 1.国际货物买卖,CISG。 2.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相关。 英文案例30分 面试题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2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定价方式 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4欧盟和欧共体的区别 5中国对自由贸易区的安排 6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股票上市那一块) 7海陆空承运人责任比较 8税收公平原则 9 INCOTERMS的变体 10班轮运输与航次运输的区别 11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法大民商考博真题汇总

2004-2011年法大考博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生入学考试试题(民法学) 说明:第1题必做,第2、3、4题任选一 1、论权利滥用与权利限制(50分) 2、论过错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意义(50分) 3、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自我设计(50分) 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50分) 中国政法大学2005博士研究生民商法试题 民法 1、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意义和在民事法律关系运行中的作用。 2、论债的种类及其在民法中的意义 3、论物权的定义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论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法的功能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3、4任选一道) 商法 1、论中小股东保护的法理依据和制度设计 2、有人说证券法是商法,有人说证券法是行政法,有人说证券法是诸法合体,请你结合证券法的内容对上述观点作出评析 3、论破产欺诈的立法对策 4、论票据欺诈的立法对策(3、4任选一道)

2006年法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 民法 1、论民法上的物(自拟一个副标题,围绕副标题展开论证) 50分 2、试论违约与侵权二元划分的利与弊 50分 商法 公司法 30分 1、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则 2、为什么持股超过30%并继续购入股票要提出收购要约 3、要约收购对公司管理层、股东、债权人有何影响 票据法 30分 1、我国票据法规定中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有何牵涉 2、上述牵涉在哪些方面加强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3、上述牵涉对交易安全有何影响 4、汇票保证与担保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5、汇票保证人追索权的法律属性 保险法 40分 1、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为什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 2、人身险于财产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不同表现 3、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 4、保证保险是否体现保险利益原则,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的保证有何

面向未来的中国城镇化道路

面向未来的中国城镇化道路 从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发展史看,一国要实现现代化,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城市化。现代化既是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也是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一、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城镇化事关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是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是雄厚的内需潜力不断释放的过程,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必须以城镇化为依托。中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阶段,蕴含着巨大的内需空间。据有关预测,到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这意味着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生活,这将带来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带来城镇消费群体的迅速扩大。目前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的倍,将3亿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按现在城乡居民实际消费水平计算,中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将新增万亿元,占目前居民消费总量的%。同时,满足人们进城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更具有广阔的增长空间,将为扩大内需提供最强大、最持久的内生动力。

城镇化是生产要素在区域空间合理积聚的过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以城镇化为载体。近现代以来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是,沿海国家的经济发展,多从该国沿海地区开始,然后沿着内河向内地延伸。中国也在经历类似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率先开放发展,在形成外向型经济格局的同时,也形成了人口经济集聚程度较高的城市群,有力地带动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而处于内陆的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年东部地区城镇化率平均达到60%,而中部、西部地区城镇化率平均只有45%和41%。在中西部地区一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加快培育发展新的城市群,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梯次拓展,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生产生活方式发生转换的过程,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必须以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为支撑。农村人口过多、农业水土资源紧缺,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推行,传统生产方式难以改变,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源。中国人均耕地资源仅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水资源仅2090立方米,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破除这一矛盾必须超越农业和农村的层面,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随着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农村居民人均资源占有量会相应增加,农业生产效率和商品化率可以得到提高,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市场化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指导与分 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7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01:企业法律制度。导师是徐晓松。 研究方向02:破产法律制度。导师是李曙光。 研究方向03:竞争法律制度。导师是时建中。 研究方向04:金融法律制度。导师是刘少军。 研究方向05:财税法律制度。导师是施正文。 考试的科目: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1经济法学(100%)。 (3)3311公司法、证券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经济法 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目(本科)

经济法本科生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刘文华徐孟洲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刘大洪主编:《经济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吕忠梅陈红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乃新:《经济法精神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冯玉军:《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艳芳编:《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徐孟洲著:《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占荣等:《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经济法本质及其与WTO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史晋川:《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王晓晔主编:《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王晓晔丘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张世明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肖江平编:《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经济法试题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财会-经济法基础(专业二) 一、选择题(50×1=50分) 1.法是反映()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 C.社会公众 D.无产阶级 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是().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D.自治法规 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是(), A法律事失B.法律关系C.事件D行为 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经济行为 B.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C.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7.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A.发行股票 B.承兑汇票 C.发地震 D.签订合同 8.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主体的是()。 A.外国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 C.外国人 D.国家 9.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合同当事人甲要求当事人乙赔偿损失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D.发善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10.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A.4年 B.2年 C.4年 D.20年 1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1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 A.可以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B.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只能对合伙人个人追索,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只能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 D.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14.甲、乙、两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则丙()。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5.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选项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A.仅为合伙人的出资 B.仅为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不仅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还包括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D.仅为按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6.甲、乙、两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 A.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兴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法律地位为() A.中国企业法人 B.外国企业法人 C.由投资者确定是哪国企业法人 D.不具有法人资格 1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20% B.25% C.30% D.49% 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联合管理委员会 21.中外各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是距合营期满()。 A.1个月前 B.3个月前 C.6个月前 D.1年前 22.实行联合管理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定或者聘任总经理职务的是()。 A董事会 B.董事长、C.股东会D.联合管理机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是() A.两合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无限公司 24..准予先行收回投资的是(|)。 A.中外各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品资丝 D.外国企业 25根据我国细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 A.丁某无意中发现的水变油方法 B某教育培训结构研发的迅速提高儿童智力的方法 C.李某培育的预防室内污染的某种植物 D.张某发明的检测癌症病变的方法 26.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发明创造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可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D.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27.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断品种 D.丁发明了一种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28.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两人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被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29.甲公司职工乙下岗一年后作出了一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W与此同时,甲公司也完成了同样的发明W你认为乙的发明W是

新型城镇化: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新要求

新型城镇化: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新要求 何树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此后,“新型城镇化”成为一个热词。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随后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走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今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正式出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内涵不断丰富,要求更加明确。 为什么要提出新型城镇化 一方面,城镇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凸显。近年来,中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低迷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常态。从国内情况看,中国经济已进入个位数增长期,在外需不振的情况下,必须牢牢把握住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是一个重要选择。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 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模庞大的农民工阶层,与城市居民构成了“城市二元结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还没解决,又出现城市二元结构,使得问题更加复杂。二是人口过于向大城市集中,城市规划和建设盲目向周边摊大饼式的扩延带来的“城市病”问题。三是大量的农民工进城造成的农村“空心村”和土地撂荒问题。还有诸如土地占用过多、利用粗放,“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问题;“大拆大建”、“千城一面”,破坏城市文化和历史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党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期间,就已经注意到了。“十二五”期间城镇化率达到预期水平不成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科学发展水平。站在新的起点上,我国城镇化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思路,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 从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来看,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新型城镇化是“质量明显提高”的城镇化。这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城镇化不是简单的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面积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重要转变。同时,要促进“城”和“乡”的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 新型城镇化是“四化”同步的城镇化。这是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即“三化”同步。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推进城镇化必须把信息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城镇化的目的在于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要让广大人民共同分享城镇化的成果,要让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融入城市,有就业支撑,有政策保障。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核心是以人为本”。 新型城镇化是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城镇化。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布局,对推进城镇化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梅仲协(1900-1971)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 攻民法。 佟柔(1921—1990) 佟柔,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 士生导师。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 生”。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 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 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 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 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山东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 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 博指导与分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研究方向01:环境法学与国际环境法。导师是王灿发。 研究方向02:生态法学。导师是曹明德。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2环境法学(100%)。 (3)3312国际环境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四、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统考博士生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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