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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0年7月2日

地点:安和办事处保老维权工作室

原被告:原告彭建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建民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 李劭申

书记员:周雨良

委托代理人:杨天元 佟俊

委托代理人:王延博 杨跃华

鉴定人:李雅潇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彭建华,委托代理人杨跃华、王延博是否到庭;

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元、佟俊是否到庭;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六)、审判长:请坐。

(七)、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彭建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

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三)、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五)、审判长:下面我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思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微、李劭申参加合议,书记员周雨良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李雅潇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六)、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八)、原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九)、审判长: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十)、被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当事人陈述:

原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

由: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三)、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四)、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五)、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六)、被告当事人陈述

被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5万元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的诉讼请求。

3、三被告互相不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胡伟国已经支付住院费5000元,并常来看望。由于胡伟国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请法院考虑胡伟国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

被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45218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中被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

《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承包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和转租人,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司机一方承担责任,又由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原因,应予以酌情减免。

(七)、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八)、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九)、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十)、原告举证

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彭建华之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

5、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6、证人刘丽证明彭建华精神损害证言

(十一)、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十二)、被告举证:

安详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司机)的特困证明一份。

(十三)、下面由原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十四)、审判长:下面进入证人作证阶段。传鉴定人李雅潇出庭。(鉴定人出庭)

(十五)、审判长:鉴定人李雅潇,请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讲明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十六)、鉴定人:……

(十七)、下面有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十八)、鉴定人:………………

(十九)、下面由被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被告提问:鉴定人,你是否做出鉴定结论,结论是什么?

(二十一)、鉴定人:……………

(二十二)、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三)、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四)、审判长: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五)、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鉴定人退场)

传证人到庭:依照鉴定人的流程类推。

证人证言:我叫刘丽,家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405号,自从这场车祸后,彭建华在社区里散步时,时常闷闷不乐,精神萎靡,特别是带着次子散步时,更是愁眉苦脸,让人觉得寒酸,还有彭建华的动作也不如以前灵活了。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进行发言。

(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发言: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我在道里区抚顺街散步,此时,被告胡伟国在没有按响鸣笛的情况下,从背后将我撞伤,生活难以自理,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积极看望我,茄汁致富5000元的医疗费,次子彭德全精神残疾尚需人照料,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彭建华的委托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师担任原告彭建华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胡伟国驾车将原告彭建华撞伤,经道里大队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

。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现在原告已经残疾,头内有水肿,还需继续做手术治疗,并且原告膝下还有一个精神残缺的次子需要原告照顾。此次由被告胡伟国引起的这起交通肇事对于原告这样一个80岁高龄的普通退休工人来说,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都无不是致命的一击。

三、三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和胡伟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是被告司机胡伟国的雇主,而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他们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判令三被告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发言

(五)、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及时把伤者送往医院,尽到了积极地救护义务,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庭情况并不好,难以支付如此高昂的赔偿费用请法院予以酌情减免

1、费用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特别巨大的,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本案中,原告彭建华并无明显的精神损害特征,也没有提供鉴定或医疗诊断书等相应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巨大。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及其巨大,明显是无理取闹,请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

2、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侵权中,没有过错的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总,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出租车承包人胡伟国之间有承包合同,而与司机于志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于志宏向胡伟国租借出租车的行为并不为出租车公司所知晓,故此,出租车公司并不应为司机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出租车承包人和司机之间为汽车的租赁关系。其特点是司机向承包人租用出租车以牟利,而承包人收取少量的费用,是典型的租赁关系。由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不为承租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责任应由司机于志宏自己负责。

3、赔偿责任的问题

司机胡伟国生活十分苦难,月收入仅为元,且家中其他人都没有劳动能力。这里的900元因为主要是用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所以应作为家庭共同收入。平均到司机本人,只有不到

300元,低于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方出具的街道办证明可以对此作证。胡伟国在原告住院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有医院的医生护士可以作证,可以看出, 并没有故意拒付医疗费用。实在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无力负担。

(留下面进行互相辩论环节,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六)、原告代理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一是有开车撞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二是彭建华因此而脑部和腿部,且经常神情低迷,由社区的居民可以证明,三是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原告代理人补充:我们认为被告胡伟国与司机之间形成的并不是租赁关系,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于志宏作为出租车承包人胡伟国的雇员,因在提供劳务即驾车时撞伤了我方当事人彭建华,所以雇主胡伟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八)、被告代理人:………………

(九)、下面由原、被告陈诉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陈述:原告一个近80岁的老人,本该在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然而一场车祸让他在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精神方面蒙受巨大的创伤,下游精神残疾的次子需要照料,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以上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事宜,在前面的各环节中已经阐述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五、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一)、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二)、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同意

(三)、原告:不同意。

(四)、审判长:鉴于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能进行,下面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并就是否能够当庭判决作出决定,现在休庭(敲法槌)。

(五)、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后)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现在进行宣判。(宣读判决结果)(敲法槌)请坐。

审判长:原告彭建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六)、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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