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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㈡有不与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㈢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㈣有熟悉相关法律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㈢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㈣防洪、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㈤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㈥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㈡科技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㈢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㈣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㈤其他相关公用事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㈡重要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㈢勘察、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㈣单

,依照其规定。

,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

,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㈢

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㈠编制文件;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对投标人进行资会议;㈤组建评标委员会;㈥举行开标会议;㈦评标并确定中标人;㈧签订承包合同。

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

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

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是否具有法人资格;;㈢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㈣最近3、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

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

过10

证金除现金外,

网络或标公告,

;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地点和工期要求;㈣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㈤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㈥按照规定收

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六条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七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2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理。

,成

,不得将评

: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㈡

;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

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四条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五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的;㈡设有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㈣投标文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的印章的;㈤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㈥明显不符合求的;㈦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㈧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

七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

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实质性修改。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符。

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取中标的;㈣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㈡项、第㈢项规定行为

;㈡招标投标活进行的;

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成立调查组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监督检查。

四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七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九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直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下的罚款;,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罪的,

,由有关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o作者:朱华??来源:景观中国??日期:2007-4-13 19:39:51??进入考前交流论坛??建筑考试博客 o【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 o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甘建建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2001〕158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管理办法 (2001年6月9日省建设厅甘建建〔2001〕1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等活动的代理。 第三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方能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辖区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核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全省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发给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

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设立统计股室,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全面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三、负责组织统计股室的正常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网络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临夏州统计管理规定》《东乡县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和《东乡县统计管理数据管理办法》,保证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四、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五、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管理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各项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工作规范。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分析、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统计普法各项任务,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工作环境。 八、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统计股室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应按统一格式,台帐主要指标设置应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一致,具备连续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统计股室在报表上报前要反复审核数据来源、真实性等,并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盖章上报,并留存底表。电话上报数据的,随后必须补报规范报表。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表,视为非法报表,依法予以清理。 三、对一些难以用全面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但不准粗估冒算、凭空编造。否则,视情节按源头数据无来源依法查处。 四、对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对数据变动过大的必须说明原因。 五、统计台帐要有专人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连续,做到书写整洁,无涂改、无缺项、无错填。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严防泄漏国家秘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七、统计资料应一年归档一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规范入档,严防丢失和损坏。 八、统计台帐、资料要有专人妥善管理。统计台帐、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统计台帐、资料移交接手续。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 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doc

关于印发《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我院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学院制订了《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抓好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与振兴学风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必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状况,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

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对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为使各级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化,特补充几点意见。 一、听课人员 1.院级党政领导 2.教务处、督导办及各系部督导组成员 3.各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校内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及要求 1.院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院督导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6次;教务处科级以上人员、系部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校内任课教师相互听课每月不少于2次。 2.各系部领导和督导组要做好每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结果前15%和后10%本单位教师的重点听课工作。 3.新进教师、晋升职称教师、参加各项教学评优竞赛、上学年度优秀教师要在本学期准备至少1次观摩课,以备选听。 4.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听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的听课计划由各系部、教研室自行安排。听课人员必须严格按听课计划进行听课,听课计划应提前制定并报送院教务处与院督导办。 三、组织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要听完一堂课。听课人员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总结、归纳、分析、反馈。听课过程中要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结束后要填写《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记录本与评价表必须由被听课人员签字。 3.各系部应将教师的听课记录本、评价表妥善保管,同时将汇总情况报送院教务处、督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格程序、密细节、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

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甘建招〔2011〕6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当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模版进行编制。如有补充、答疑文件,必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备案。 (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XML清单数据。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发放给投标人;或者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的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九条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唱标内容、商务标、技术标、XML清单数据四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采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有XML清单数据。 (三)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四)投标人需将电子投标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存储到U盘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在规定内的时间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条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当根据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格式正确填写,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章开标、评标规定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 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0]34号) 三、部门规章 (一)综合类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 计委第9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 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

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 [2010]628号) 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 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 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 改办法规[2005]824号) 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 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 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 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 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 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

(招标投标)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o作者:朱华来源:景观中国日期:2007-4-13 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建筑考试博客 o【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 o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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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11.28 实施时间 1990.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普及教育、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妇女地位等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二章节制生育 第八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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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 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 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 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

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月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 1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 2 2020年4月19日

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3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4月19日 3:招 标 流 程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出售招标文件 投标企业现场踏勘、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开标、评标 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 拟订合同、报公司审 定、 项目招标策划准备 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对投标企业的考察 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确定评标办法工作 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确定项目质量确定项目工期工作 确定造价工作(最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 确定其它相关指招标形式选择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

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者少污染、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境保护科学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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