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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 总则

1.0.1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1.0.5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e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2.0.2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0.3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2.0.4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2.0.5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2.0.6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7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2.0.8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2.0.9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1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1.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3.1.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编制内容

3.2.1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3.2.1.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3.2.1.2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

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3.2.2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2.1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3.2.2.2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3.2.3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5)绘制电力分布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

4.1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

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高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3.2.

4.2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 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1.1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4.1.2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表4.1.2

4.1.3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表4.1.3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1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4.2.1.1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4.2.1.2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4.2.1.3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4.2.2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4.2.2.2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4.2.2.3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4.2.2.4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2.2.5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4.2.2.6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4.2.3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4.2.3.1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4.2.3.2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规划用电指标

4.3.1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4.3.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2

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

定。

4.3.3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直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3

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4.3.4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

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和地负荷指标表4.3.4

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

其他用地。

2. 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

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4.3.5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3.5

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5 城市供电电源

5.3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1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5.1.2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5.1.2.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5.1.2.2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5.1.2.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立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

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5.2.2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5.2.3 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5.3.1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

5.3.3.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5.3.1.2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5.3.1.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5.3.1.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5.3.2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应根据发电厂与城市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3.4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5.3.5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5.4.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5.4.2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L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5.4.3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5.4.4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6.1.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 和380/220V。

6.1.2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6.1.3 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6.1.4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 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6.2.1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6.2.2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6.2.3 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6.2.4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6.2.5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

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7.1.3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7.1.4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7.2 城市变电所

7.2.1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表7.2.1

7.2.3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出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州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7.2.4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7.2.4.1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7.2.4.2市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7.2.4.3市中心地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7.2.4.4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7.2.5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7.2.6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7.2.7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1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2

7.2.8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3 开关站

7.3.1 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7.3.2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7.3.3 10kV开关站宜与 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7.3.4 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 15000kVA。

7.4 公用配电所

7.4.1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7.4.2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7.4.3 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7.4.4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7.4.5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7.5 城市电力线路

7.5.1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4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直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7.5.3.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7.5.4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7.5.5

7.5.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7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7.5.8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7.5.8.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问的安全距离;

7.5.8.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7.5.8.4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7.5.9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7.5.9.2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

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7.5.9.3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9.4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一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7.5.9.5 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附录A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附表A

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B.0.1

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B.0.2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C.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导线弧垂情况下)附表C.0.1

2. 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附表C.0.2

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下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完整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6地铁的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交叉处,应采用立体交叉。 5.2.1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列车设计运行速度和工程难易程度经比选确定,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2.1规定的数值。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绪论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城市配网规划是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关键和基础,也是城市配网建设、改造的依据。配网是传输电能的高速公路,唯有网架结构合理、选点布局科学,才能切实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居民生活用电水平的增长,做中长期的规划和预测,逐一排查电网的薄弱环节,按照区域性、季节性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按照适当的超前原则,做好配电设备的选型工作,精除用电“瓶颈”现象。面对未来几年巨大的资金投入,如何科学地完成城市配网规划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供电安全和可靠水平,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节能降耗,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乃是各级决策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1.2 国内配电网规划的规定 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年,中期宜为10年,远期宜为15年及以上。 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近期规划应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中期规划应与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与近期规划相衔接。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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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ICS DB42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送审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8 前言 本规范的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 5.7.2、 5.7.5、 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 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 I

DB42/××××—2008 II 引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 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1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 总则 1.0.1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1.0.5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e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2.0.2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0.3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2.0.4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2.0.5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2.0.6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7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2.0.8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2.0.9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高压走廊规范

关于高压线 09-03-25 22:03 发表于:《兴都花园业主俱乐部》分类:未分类 第四篇工程规划 2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 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B.0.1 B.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B.0.2 7.5.2.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 区;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1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C.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附表C.0.1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附表C.0.2 7.5.5.2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电力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总结和吸收了我国配电网多年积累的成熟有效经验和科技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7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市配电网规划、供电电源、配电网络、高、中、低压配电网以及配电网二次、用户供电、节能环保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或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邮政编码5106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 天津电力设计院沈阳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余建国刘映尚邱野李韶涛白忠敏夏泉宇文争营吕伟强阎沐建李朝顺黄志伟李伟孟祥光魏奕李成汪筝宗志刚王桂哲陈文升主要审查人:余贻鑫郭亚莉葛少云曾嵘曾涛吴夕科唐茂林韩晓春吴卫蔡冠中李字明刘磊刘沛国万国成李海量胡传禄项维丁学真蒋浩。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1) 3城市配电网规划 (4) 3.1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4) 3.2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4) 3.3经济评价要求 (5) 4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 (6) 4.1一般规定 (6) 4.2对城市发电厂的要求 (6) 4.3分布式电源 (6) 4.4对电源变电站的要求 (6) 5城市配电网络 (7) 5.1一般规定 (8) 5.2供电分区 (8) 5.3电压等级 (8) 5.4供电可靠性 (8) 5.5容载比 (9) 5.6中性点接地方式 (10) 5.7短路电流控制 (10) 5.8网络接线 (11) 5.9无功补偿 (12) 5.10电能质量要求 (13) 6高压配电网 (15) 6.1高压配电线路 (15) 6.2高压变电站 (21) 7中压配电网 (25)

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地铁设计规范》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Several problems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is discussed 胡建国陈宏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洛阳471009 CHINA railway tunnel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摘要本文主要就《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涉及到的公共区防火分区、紧急疏散、扶梯跨变形缝等条文规定进行理解分析,同时给出个人见解,希望能引起同行在该方面的 探讨,促进规范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Abstract Common area fireproof subarea , emergent dispersion , staircas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several is dealt with mainly right away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stride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waiting for article regulation to be in progress understanding analysis , give individual out view at the same time, hope can arouse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go along in that aspect , boost a norm going a step further definitely to relevance problem. 关键词地铁设计规范防火分区划分紧急疏散计算扶梯跨变形缝 Key word,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The fireproof subarea is divided, Emergent dispersion secretly schemes against, The staircase strides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前言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于2003年8月1日执行,本规范为地铁设计的主要规范之一。笔者从事地铁行业设计工作多年,一直仔细阅读《地铁设计规范》,但在阅读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有歧义或是值得商榷的条文。笔者对该部分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及提出个人见解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 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 1.1 问题由来 《地铁设计规范》○1中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以下三处谈及到,但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1)、在《地铁设计规范》第146页的19.1.10中: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2。 (2)、在《地铁设计规范》第401页的19.1.10的条文解释中: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参照日本东京都营地下铁道10号线和横滨市《地下铁道防灾设备设计标准》的规定: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以不超过1500m2使用面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3)、在《地铁设计规范》第288页中:本条规定“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是便于采用有效的消防措施。一般而言,地下二层车站的防火分区划分: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各为一个防火分区。 1.2 理解分析及个人意见 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规范中共三处提到,但每处或是存在歧义,或是互相矛盾。现对每一条进行分析: (1)、第146页中的“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既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的整个站台区域(含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和站厅层公共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站台层公共区和站厅层公共区”。此条文对车站站台具体范围阐释不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 (2)、第401页中的“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很明确的解释为“站厅层公共区和站台层公共区为一个防火分区”。 (3)、第288页中的“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却有着很明确的另一种解释。 笔者参与了南京、深圳、广州、杭州、武汉等地的地铁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就发

国家标准城电力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地铁设计规范版强条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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