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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社会契约论_看卢梭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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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总第257期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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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2010

Su m No1257

从《社会契约论》看卢梭的法律观

张维新3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湖南常德 415000;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63)

[摘 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此书的由来。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了有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法律等问题,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法律的前提是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法律的核心主题是政治法。第三部分对卢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评述,卢梭的法律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主题多样性,卢梭的法律观体现了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

[关键词]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D90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3—0039—03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及其中国译本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

契约概念的神圣根基可以追溯到《圣经》,契约在《圣经》中作为宗教概念出现的,是一种神圣契约。作为世俗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有一种把“法”解释为“契约”的倾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契约的论述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在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之前的两个世纪就已经存在。“社会契约”有时候也叫做“社会公约”,早在16世纪的思想家中就有人提出过。在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的是“君权神授”说。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劳秀斯和德国的普芬道夫力图使王权摆脱教会的控制,认为政治权力不同于教会权力,政治权力的唯一意志在于人的意志与行为。

卢梭的契约说,既不同于格劳秀斯否定人民意志高于统治者意志的社会契约说,又不同于霍布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说,也不同于洛克为君主立宪制服务的社会契约说。卢梭所要追求的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生存与生命,法律赋予它意志与行动,没有法律,则国家是没有灵魂的躯壳,不能行动。卢梭对“社会契约”赋予了全新的内涵。他着重讨论了构成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目的是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1](p7),使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p23)

(二)《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译本(据不完全统计)

据笔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兰州大学图书馆、新疆大学图书馆、杭州大学图书馆、宁波理工大学图书馆、湘潭大学图书馆、湖南省图书馆等各地调查,查找到一些有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中文译本,具体如下:(1)《社会契约论》直到1898年(清末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变法的时候传入我国。第一个译本是上海同文译书局出版的《民约通义》(根据日本中江笃介的日译本转译而成,只译了第一卷);(2)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杨廷栋译本《路索民约论》,上海同文译书局出版;

(3)1918年,马君武译本《卢骚民约论》,中华书局;(4)1935年,徐百齐、丘瑾璋合译本《社约论》,商务印书馆;(5)1958年,何兆武译本《民约论: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

(6)1963年,何兆武译本《民约论》移交商务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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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简介]张维新(1970—),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史、诉讼法。

馆重版,开始定名为《社会契约论》;(7)1997年,何兆武译本《社会契约论》红旗出版社出版;(8) 1980-1982年,何兆武译本《社会契约论:政治权利的原理》;(9)2002年,何兆武译本《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节选本》,商务印书馆出版;

(10)2003年,何兆武译本《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商务印书馆出版;(11)2006年,杨国政译本《社会契约论》,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12)2007年1月,徐强译本《社会契约论》,(中英文对照),北京的九州出版社出版;(13)2007年6月,罗玉平、李丽编译《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本),人民日报出版社;(14)2007年10月,施新州编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出版社出版。

尽管还不够详尽列出所有的版本,但以上所列,也大体能够反映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翻译与传播情况。仅从翻译和出版时间上看,就不难发现,卢梭的民主和法律思想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也从另一方面表明了我国民权、法治意识的日益提升,这对当下国家法治社会的建制,无疑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二、《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四卷。第一卷探讨的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第二卷探讨的是主权的特性和如何为一个国家的人民立法,第三卷探讨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探讨的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纵观前二卷,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

卢梭在第一卷第一章中就开门见山地指出不平等的人类社会现象:“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曾一直认为,人是生来自由的,人不应该奴役和被奴役,人民应该打破枷锁,恢复正常的、平等的社会秩序。卢梭有力地驳斥了几种“权威”的错误理论。在卢梭看来,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论点无非是“全人类属于一百个人”、“人类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实质上是专制统治,即人民脖子上的沉重枷锁。亚里士多德“天然的奴隶”观点也是不对的,最初的奴隶是被强力制造出来的,正是由于奴隶长期被强力控制乃至久而久之不敢反抗而怯懦变成奴性了。卢梭要唤醒这些人不能再麻木,不能“永远当奴隶”(p11),无情地揭露强者权利的强盗逻辑,强者并不构成权利,人们无需对它服从,人们要服从的是“合法的权利”(p14),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二)法律的前提是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

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以后的巨大变化是: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充满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类变成了“有智慧”的、“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类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p30),“每个人都天然地有权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p31)。

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这个约定是“社会公约”,它可以用这样的话表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约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4-25)只是这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每一个人在可以是与自己缔约时,就被两重关系制约着了,即就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p26)既然共同体或主权者,是由于契约的神圣性而存在,那么,它绝不能有任何损害这一原始契约的行为。破坏它,就无异于消灭自己。一旦人群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则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等于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同样,共同体一旦受到侵犯,它的成员也将行动起来,共同对敌。“义务和利害关系”迫使缔约双方必须休戚相关,风雨同舟(p27)。

(三)法律的核心主题是政治法

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p51),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主权者自己,法律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擅自发号施令绝不是法律。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立法者是有“最高智慧的人”(p53),他能够洞察全人类全部感情,而又不为任何感情所支配。立法者任重道远,要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改变人的素质。立法之后还要向人民解释清楚,以便让人民心悦诚服地遵守。因此,立法者在开始立法之前,要深思熟虑地考察其国家的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如何考察呢?卢梭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考察人民的年龄;其次考察他们所居住的土地幅员;最后考察他们的人口数量、地理状况、气候和物质资源等。

卢梭认为,尽管各国立法体系不同,但它们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自由与平等两大目标。为此,法律可以分为四类:政治法、民法、刑法和习惯法。政治法又叫根本法,指调整主权者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表现主权者、国家、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使它们保持平衡、处于符合要求的状态,以避免出现专制和无政府两种极端。民法考虑成员之间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刑法考虑个人与法律之间即服从法律与受法律惩罚的关系。这三者是成文法。至于习惯法,指的是风俗、习惯和舆论。这种法律“不是铭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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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理石上,也不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p73)但卢梭又同时指出,所有四种法律中,只有政治法才与他研究的主题有关。

三、简要评述

(一)卢梭的法律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

卢梭认为,要从公意来理解法律,而不能仅仅把“法”理解为形而上学的观念。卢梭阐述公意的实现过程,“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这实际上是指出立法的权力和过程,即应由公意或人民来制定法律,而任何个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即使君主,也只是国家中的一员,法律不能针对任何个人有所规定。

卢梭把法律看作规定和保护个人自由、维持平等的手段。他视法律为自由的保障。他在《论人类发展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这样说到:“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也就是说,我要这样地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柔而有益的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驯服地接受这种束缚,因为他不是为了受其他束缚而生的。……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之内有一个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支配。”[2](P52)“唯有服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30)“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p70)

(二)卢梭的法律观具有主题多样性

卢梭认为,要研究法律内涵,至少应从四个主题着手[3](P115)。首先,“法律是社会结合的条件”(p52),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p51)。因此,制定法律的权力应属于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公意的宣告由法律来体现”(p167)。其次,“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法律是公意行为,是主权者行为,不能与政府的行政行为混为一谈。政府发布的任何规章或条例只不过是一道命令而不是法律。第三,一个共和国应把法律的制定放在最优先地位,应把“尊重法律”定为一切法律之中的第一条。一切正义都来源于上帝。第四,应把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使其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p73)。法律应成为公民的道德规范,公民应从心底里服从规范的指引,法律是国家民主生活的保证,是政府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准绳。可见,卢梭看待法律的内涵,是比较全面的,体现了其法律思想的多样性特征。

(三)卢梭的法律观体现了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

卢梭的法律价值观之所以同其他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一样,属于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一方面因为自然法的价值在于它是实现人类理性要求的工具或手段,或本省就是理性要求的体现,人定法的价值又在于它是实现自然法要求的工具,所以归根结底人定法也是实现人类理性要求的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实现正义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卢梭法律思想中所包含的权利、自由、平等、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最终都可以和正义取得一致。因为,正义概念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公者,公众的福利与幸福;平者,平等;合理者,合乎道理,合乎理性。卢梭同所有自然法学家一样,也把正义作为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卢梭在研究中努力使得正义与功利一致,而不是二者有所分歧。卢梭把所有的目的都可以归结为如何实现正义,使正义能够符合它的目的,使正义能够应用于社会现实,而不是只停留于概念上。

当然,应当特别指出来的是,我们不能够把卢梭的法律价值观与古代、中世纪的正义价值观混淆,它们有根本的不同。古希腊正义论的正义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不平等,把人间的不平等现象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中世纪神学正义论不仅全盘接受古希腊的不平等正义论,而且还笼罩一层神秘的光环。平等观念在卢梭那里却是思想支柱。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他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反映不同个阶级利益。正如黑格尔所说,“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

参考文献:

[1][法]让?雅克?卢梭1社会契约论[M]1何兆武译1商务印书馆,19631后文中会有多处出自本书的引文,只在引文后括号内注明页码,不再另作注释。

[2]卢梭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1商务印书馆,19821

[3]李平沤1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M]1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

(责任编辑: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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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已完成 1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认为斯大林和希特勒是谁的结果? ?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尼采 我的答案:C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卢梭出生于1712年 ?B、卢梭对下层人民的生活十分熟悉 ?C、卢梭曾经创作过音乐 ?D、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极其虚伪。 我的答案:D 3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是谁的名言??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伏尔泰 我的答案:D 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谁说的? ?A、伏尔泰 ?B、卢梭 ?C、马克思 ?D、孟德斯鸠 我的答案:B 5 经典哲学著作《西方哲学史》的作者是? ?A、黑格尔 ?B、康德 ?C、罗素 ?D、叔本华 我的答案:C 6

以下不属于卢梭的著作的是? ?A、《新爱洛伊丝》 ?B、《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 ?C、《忏悔录》 ?D、《老实人》 我的答案:D 7 卢梭最自豪的是:他是日内瓦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 我的答案:√ 8 卢梭曾被认为是民主和自由的敌人。 我的答案:√ 9 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是一个虚伪的人? 我的答案:× 10 海德格尔说“他出生,他思考,他写作,他死了”这句话是用来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我的答案:√ 11 法国的宗教以加尔文教为主。 我的答案:× 12 卢梭是浪漫主义文学的先驱人物。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已完成 1

《浮士德》的作者是: ?A、康德 ?B、歌德 ?C、波德莱尔 ?D、卢梭 我的答案:B 2 在西方现代的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的是()。?A、《科学革命的结构》 ?B、《论科学与艺术》 ?C、《论法的精神》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我的答案:B 3 卢梭的第一篇论文叫什么? ?A、《爱弥儿》 ?B、《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 ?C、《论科学与艺术》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我的答案:C 4 关于“百科全书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它产生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B、它的核心是以狄德罗为中心的唯物论者。 ?C、它反对天主教会和封建等级制度。 ?D、它仅仅是一个文学流派。 我的答案:D 5 卢梭的哪一篇论文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A、《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B、《论科学与艺术》 ?C、《社会契约论》 ?D、以上都不是 我的答案:B 6 《希腊罗马名人传》的作者是? ?A、卢克莱修 ?B、普鲁塔克 ?C、罗曼·罗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评卢梭的公共意志学说——读《社会契约论》

内容提要:本文对卢梭的公意学说做了简单梳理,通过卢梭的叙述路径解读了公意学说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处的地位,利用宗教社会学的观点解释了公意的性质,比较了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的问题意识和解释路径,从而在学术理路上论证了公意学说的意义关键词:卢梭;公意学说;问题意识;解释路径公意学说是贯串《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卢梭的政治思想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随手都可能在他的话语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把他说成是民主主义者或者是专制主义者,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小资产阶级的首鼠两端,也可以用恩格斯所谓的辩证法思想来评判,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卢梭之为卢梭,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人之为人的复杂性,他的伟大正在于他提供了许多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引起了后人无尽的遐想和探索。他的为数不多的著述构成了一个严整的思想体系,表现出一位哲人对人类现实问题的终极关怀,公意学说是这个体系上的明珠,也是最有争议的学术思想。一、公意学说的提出要正确理解公意学说的理论基石和逻辑前提,不能单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而卢梭的平等思想是从平等的对立面开始阐述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回溯的方法找出这种思想的源头所在。简单地讲,原始状态是平等的,人类自身能力的两极分化是不平等的起源,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进入了一种奴役状态,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超越人类生命之上的最本质的东西,没有自由,生不如死;但是随着时间的一维性流淌,人们没有了恢复自由的可能,只能去重新争取自由,人们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全部的天然自由,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的,这时,人们的所得等于或大于所失,实现了组建契约的本意,所以,要保障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必须使得社会契约外化的主权和法律符合公意,这里的公意不是众意,我们可以借助于宗教社会学中的“集体精神(collective spirits)”或者“社会力(social force)”来解释卢梭所谓的公意;公意和众意、团体意志、个人意志有着明显的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少依赖就越利于公意的实现,这意味着人的现有模式要发生转变才能适应这种需要,卢梭在《爱弥尔》中设想了一种特定的教育方式作为完成这种转化的途径。这颇似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现实否定了人类的自然状态,人类改造自身,达到对现实的再次否定,这种否定是借助于事物的内部矛盾实现的,所以这种否定也是辨证的否定,绝不是复古主义。以上是卢梭思想体系的基本逻辑,也是我们寻找公意学说逻辑前提的必由之路。卢梭追溯了现实社会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认为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天然平等的,广袤无垠的森林给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活动空间,人们的欲求极少,自然界提供的食物和养料足以维持他们的生存,他们不需要依靠别人来生活,他们饿了吃野果,渴了饮溪水,困了就地而卧,连野兽都和他们没有敌意,和平共处。人们在这种状态中不必处心积虑地讨好他人,更没有必要靠奴役他人来实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因为那是很不划算的做法:“有没有这样一个人,因为他力量不但比我大,而且还相当腐化、懒惰、凶恶,竟至强迫我替他觅取食物,而他自己却无所事事呢?那么,这个人就必须下定决心时时刻刻注意着我,在他要睡觉的时候,还得十分小心地把我捆绑起来,免得我会逃掉,或者把他杀死,也就是说,他必须甘愿给自己增加一种负担,而这种负担远比他自己想避免的和他所加给我的大得多。”[1]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如此之少,他们之间关系的建立都是偶然的,包括性关系,因此也无所谓义务之说。正因为人们不依靠其他人过活,所以“无欲则刚”,他们的意志得以自由和谐的发展。毫无疑问,他们所处的状态是自由的状态:体力充沛,自我节制,心灵宁静。可是,随着第一次变革促进了家庭的形成和区分,出现了某种形式的私有制,争执和战斗便应运而生,家庭生活使两性都开始失去部分原有的生存技能,合作成了人堕落后的第一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人与人的关系开始密切并固定化,尊重产生礼让,轻视产生报复,所有这些观念都开始困扰着人类的感情世界。“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重要的鼓舞力量! 不过还是要唱点反调,以表示我可不是复印机。 一.前提假设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1.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自由与枷锁 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原创: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法律还是为政治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论文。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一共包括四卷内容,篇幅不长,我大概花了四个晚上看完的。初读政治著作,书中很多生疏但有隐晦含义的表述,着实需要花费心思去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

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接着作者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片段有感

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必须给予很高的赞许,对他书中写到的---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一般说来效果在比例上要强于大国。我想就这一点上说说我的看法,按照人类的发展来说。首先我先问一句,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个问题最后总结。 我先假设一个如果,国家的组织架构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组织就像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刚刚提到卢梭的那句话,可以换个说法《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曾经本人写过的一篇文章),也可以说成政府靠综合实力对土地最大管理范围。而制度是由整个区域综合实力所催生的,比如经济、文化、工业、农业,所以就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是由综合实力决定的。以下细说。 当国家政权结构落后当时社会水平时,就会被社会改革掉,也可以说成量变与质变。当经济、文化、工业、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也就是量变到一定程度,那时质变就来了。现今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减少量变,所以提高工人工资、增加工人权益、普及国民教育、提高社会福利,使得整个社会矛盾得到缓和。而当时的俄国由于国内矛盾变大,加之工人阶级组织得力,所以引起了质变。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量变是可以缓和的,在应对矛盾时,看是否处置得当。 当一个政权在建立之初时,认命总是把它按照自己心中最完美的结构进行设计,所以在政权建立之初,人们都在这个比现在超前的大框架下建设,这可以比喻为上下。上是建立之初的政权结构,下则是经济、文化、民智各方面的发展。到这个时候你可能会说,这岂不是下面的每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像小孩穿鞋一样,不合适就换掉,如果这么形容,那绝对正确的。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说到的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那就能得出结论,为什么奴隶社会改朝换代那么的缓慢,其实是整个社会综合实力发展缓慢;再到封建社会;后面是现在的工业时代。如果形象的表述,封建社会的马跟不上现代社会车的速度;古代飞鸽传音的速度比不上现在打电话的速度;当然冷兵器比不上热兵器。所以从政权控制力、对外抗打击相比,当代的一个政权的有效控制面积强于古代,一个政权的有效管理面积是和社会综合实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说。 现在回答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社会联系的松散与否是靠国家政权的综合能力,个人认为,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是不正确的。 所以对于卢梭这句话我是持反对意见的,当然卢梭发出的光芒依旧是我辈前进方向指示灯的一部分。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中国的当代思考(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中国的当代思考(一) 摘要:曾经影响过整个世界的思想家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马克思,另一个就是卢梭了。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不单是雅各宾专政时期。而是整个大革命时期,以及后来的整个世界。都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在今天,我们中国,一些提法和理论表现,也都脱不掉卢梭思想的痕迹。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代启示 曾经影响过整个世界的思想家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马克思,另一个就是卢梭了。马克思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而卢梭却是一个从未受过正规教育的下层平民,而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乃至以后的影响。不亚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这就令人非常惊奇了。卢梭的伟大思想,是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国大革命高潮阶段的雅各宾专政正是他的理论的实践。尽管雅各宾专政的许多政策为时人和后人所诟责,我们也无意为其辩护,但是,难道能够撇开这些事实而否认卢梭思想对后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吗?不单是雅各宾专政时期,而是整个大革命时期,以及后来的整个世界,都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我们不妨再具体一些。 一、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对西方制度的深刻影响 法国1793年宪法:“社会的目的是公共的幸福”;“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宪法的目的即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并享有一切的人权”;“主权在民,主权不可分,不可失,不可弃让。”美国杰弗逊起草的《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共同宣言》序言:“我们认为

下述这些真理是非常明确的: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曾赋予他们以一些不可让与的权利,……政府的权利来自被统治者,变更或废除政府。这是人民的权利。”上面那些是变更或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的政治性文件中的片断。这些反映文件思想内容的词句,我们都可以在卢梭的作品中直接或间接地找到。这是不可思议而又确切的事实。更值得注意的是,卢梭思想的影响甚至超出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而达于社会主义运动。恩格斯曾经评价说,平等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刻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自然起着很大的鼓励作用。” 在今天。我们中国,一些提法和理论表现,也都脱不掉卢梭思想的痕迹。特别是他的“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思想对中国的民主思潮曾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近代难以畅行 在中国,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流行,即使在宪政运动最为活跃的近代,中国人也忽视了契约论的传播推广。究其原因,可归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障碍。 首先。君权至上和人权至上的矛盾冲突。现代宪法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二,一是规定国家权力,一是规定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在“天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西方的社会契约,实质也是表现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形式,契约的内核是公民权利。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一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又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部重要的古典文献。本文即从它的历史背景出发,对书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口号”、“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观”进行了浅显的评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观 卢梭(J.J.Rousseau.1712一1775)在 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可以说是一位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斗士。他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况,是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成为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要充分认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相关学说和主张,不仅要看到其鲜明的进步意义,也要正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论》是时代的产物,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18世纪社会的焦点,是近代法国乃至西方的社会现实。当时的法国处于种种危机包围中,处于十字路口,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时代需要像卢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首先,我先谈一下读完这本书后的直观感受,只有两个字“神奇”,如今很难想象这本在1762年著成的书会清楚的预言了如今的政治,如今政治生活深入生活各个方面,而几乎每个政治结构,形态,活动都能从这本书中找到影子。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不仅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为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本书创作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展,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他们的新观念、新思想、新理论,给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一部耀眼的著作。时至今日,他的思想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影响。 本书共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这对目前某些国家的强权政治是一种科学的否定。 第二郑是论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 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警示统治者要尊重公民,合理使用权利。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 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对现在简政放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民向善的话。对目前民主的发展具有中套的启示作用。 卢梭是资产阶级的精神导师,在当时反封建的背景下他把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特权,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当时封建制度即将瓦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断鼓吹君权神受,不断麻木民众,让他们服从自己的意志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卢梭走在了时代的前沿,认为人生而平等,人们生而自由,不存在绝对的特权阶级,这充分体现人的本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当人拥有了独立的地位和自由,人民的私有财产才是真正不可侵犯的,而这也为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奠定基础。 对政府的权利和政府的运作卢梭也有十分精彩的阐述。卢梭认为人民权力优先于国家权力,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的一个中间体,政府的存在不是社会契约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力的结果。所以,这个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特权的存在,政府是为了服务于臣民存在的,臣民在不满意时有权力推翻它,沉重打击封建统治阶级所鼓吹的君权神受这一论调。政府意志要体现普遍意志,不能体现体现政府的个别意志,否则政府会“蜕化”,进而国家会解体。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研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基础概念、核心概念和逻辑推导等方面论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对之进行批判。[关键词] 卢梭社会契约公意 一、基础概念 想要弄清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内在的逻辑就必须理解以下的几个概念,它们是整个理论的基础,或许它们在理论中没有直接的体现,但少了它们这个体系就要崩塌。 1、自然状态 当我们讨论人类应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时,总需要从自然状态说起。因为当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时,人类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如胡兴建所说“自然状态不但不是要被克服的对象,反而是人应该时时回想的状态,因为唯有此人才能明白自己的自由本质。1许多政治学家都把自然状态作为感性直观的想象,或作为理性直观的逻辑起点。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一样,都把自己的政治理论诉诸自然状态,不同于霍布斯的消极悲观和洛克理想化的描述,卢梭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卢梭对人类的自然状态颇多溢美,对社会状态大加挞伐,他说:“原始人自给自足,清心寡欲,他所拥有的情感和知识与他的处境相称”2,“人类也是如此,当他具有了社会性,成为一个奴隶,他就变得虚弱胆小,奴性十足”3,“它们(导致人类脱离原始状态的外部因素)也许发展了人类的智慧,却败坏了人的本身,它们使人们结成社会,却使人类堕落。”4然而在《社会契约论》中,他却对社会状态大加赞美,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人类的行动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5卢梭的人性论或许能解释这个矛盾,卢梭批判了霍布斯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无所谓善亦无所谓恶,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联系,也没有规定的义务,既无好坏之分,也无善恶之别。”6 卢梭描述的人类的自然状态是田园牧歌式的,因为缺乏奴役和不平等的物质基础,在这时人类的自由和平等是不言自明的,在后面我们会看到这一点对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十分重 1胡兴建.“立法者”的远航——卢梭政治哲学研究[M].1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4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4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 2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5卢梭.社会契约论[M].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3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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