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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储备立法

国外储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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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储备立法情况

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战略性物资原料的购买、储备和使用等。其后,于1950年通过了《国防生产法》,于1954年通过了《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于1956年通过了《农业法》均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各类战略物资的储备工作。70年代后,面对国际战略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应对中东石油危机,美国进一步出台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国防工业储备法》、《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和《战略物资储备条例》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国家物资储备法律体系。

美国国家物资储备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事战略物资储备。根据美国1979年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战略物资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这些物资储存于113个仓库或基地,总重量达4000多万吨。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重要经济物资储备。美国工业体系庞大完整,对各类原材料需求巨大,且市场对价格反应敏感,为确保经济安全和平稳运行必须建立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经济物资储备。《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的储备物资共计62类93个品种,其中工业和矿产品80种,农业和畜产品13种。《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建立了美国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石油战略储备超过7亿桶。

2、欧盟国家储备立法情况

欧盟国家根据自身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需要也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储备相关法律。如德国制定了《能源经济法》、《石油储藏法》,保

证国家在私营能源供应企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战略能源安全。法国于1992年制定的《石油供应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战略储备的成品油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7%,海外省、海外领地和地方行政区域战略储备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0%。瑞典根据自身国家国土面积较小,矿物和能源供给对海外市场依赖度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对矿物资源和能源的储备要求。其法律规定全国储备的钴、铬、锰等稀有金属,要保证国家两个月的正常生产需求,石油要保证三个月的正常使用需求。

全球黄金储备情况

根据最新统计,目前美国的黄金储备为8133.5吨,德国为3384.2吨,中国为1658吨,居于意大利、法国之后排第五位。可是,在这个“囤金”的时代,加拿大政府却弃之如敝履,不断抛售持有的黄金储备。截至2016年2月29日,加拿大黄金储备只剩下77盎司,可以说已经基本卖空。 有经济学家解释说,加拿大没有帝国的历史,缺少帝国雄心,所以自认为没有必要储备黄金。其言外之意,只有那些有想法或要面子的历史大国。这种说法对不对呢?对,也不对。作为曾经的英国殖民地,加拿大获得完全自治权,不过大半个世纪的时间。或许是受庇护惯了,抑或自知实力不济,加拿大确实八方结交、与人为善,没有任何称霸全球的心态。所以,称加拿大没有帝国历史,缺少帝国雄心,是没有问题的。 加拿大政府抛售黄金储备,是否就是缺少帝国雄心的一种结果呢?至少在笔者看来,此说难以成立,因为加拿大并非始终不把黄金当回事儿,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它就曾一度大量持有黄金储备,最高时达到1000多吨。这说明从未称霸的加拿大,同样会囤积黄金作为储备。从帝国心态角度解释其抛售黄金储备,似乎讲不通。 根据加拿大黄金储备变化示意图,可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其储量就一直下滑,从几百吨降为不足百吨,再从不足百吨降为几吨,直到最近仅仅剩下77盎司。几十年来,这种陆续减持黄金的金融政策是前后一贯的,并非心血来潮之举。至于为什么,他们已经说得很明白,那就是自从1971年与美元脱钩以后,黄金就变成了一种贵金属,一种投资品,增持黄金远远不如增持美元或欧元更为安全。 其实,放弃传统的黄金货币心理,更多从投资角度看待黄金,已经是欧美各国的普遍金融战略。目前美国8000多吨的黄金储备,与1952年的20000多吨相比,几乎减少了60%。即使这样,还有人提出质疑,认为美国实际持有的黄金储备,恐怕更少。最极端的观点,甚至认为美国早以将黄金抛空。 总而言之,当前欧美各国保有黄金储备,不再是为了避险、保值,而更多是为了照顾长久以来货币持有人的“拜金”心理。实际上,那些金融政治家在内心里,早已看透了黄金的贵金属实质。加拿大抛售黄金,不过是捅破了这层窗户纸而已。 几十年来,即使全球金价疯狂上涨,加拿大央行仍然陆续减持黄金,直至今日抛售一空。这说明,加拿大政府更看好其他投资产品,基本上放弃了黄金保值之路。从这个角度来说,除非风云突变,加拿大央行不会,一般也很难影响全球金价的走向。他们那点黄金储备,实在不值一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卖空了黄金储备,加拿大仍然是黄金大国,仍然是黄金投资必须关注的对象。一来,加拿大的黄金储量和产量皆位居全球前十位,不可小觑;二来,作为全球十大黄金生产商聚集地,加拿大影响着全球黄金市场的“供给侧”。 五百年前,欧洲各国王室相继资助探险,企图开辟通向东方的航道,寻找传说中的黄金国度。英国探险者为了避开西班牙、葡萄牙,选择向西北行进,结果登上了加拿大。他们在北美转了几个月,发现仅有鳕鱼和毛皮可以赚钱,至于传说中的黄金,连个影子都没有。

浅析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综述

1 ○! ○3《简述美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 ○4《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 ○5《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浅析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现状 ----美国电子政务发展概况 姓名:张佳 学号:200900032075 [摘要] 电子政务在社会发展占据重要地位,而国外电子政务(以美国为例)起步早、发展快、技术高、应用广泛、政府投入高、群众基础好,战略计划充分且完善,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但对于我国仍有很多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电子政务。 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强烈意识到电子政务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的战略意义,纷纷斥巨资建设电子政务。而建立严密科学的电子政务评估体系,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有效把握发展方向,是一个国家成功实施电子政务的关键环节。 那么什么是电子政务呢? ○!所谓电子政务就是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主要内容:1、政府从网上获取信息,推进网络信息化 2.加强政府的信息服务,在网上设有政府自己的网站和主页,向公众提供可能的信息服务,实现政务公开 3.建立网上服务体系,使政务在网上与公众互动处理,即“电子政务” 4.将电子商业用于政府,即“政府采购电子化”。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务发展的先驱,电子政务发展完善。那么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是什么? 一、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 ○2 1、美国是电子政务的先驱,也是被公认的政府网站建得最成熟,电子政务开展得最彻底的国家。早在1994年,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的报告,强调美国应建立注重公民服务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经过多年实践,美国政府在法律、组织机构、资金渠道及思想意识上形成电子政府全面的信息资源体系和较为完整的电子政府管理体系,使美国的电子政务真正走上了正轨。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一级机构和州一级政府已经全部上网,几乎所有县市都已建立了自己的站点。美国的政府网站内容非常丰富,以人口调查站点为例,用户可以通过直观地图的形式,查看到州一级,甚至县一级的极其详尽的统计数据,包括当地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口组成。目前美国政府正在将一个个独立的网站连起来,做到网网相联,以便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美国佛瑞斯特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

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 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 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

最新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

最新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 黄金储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用以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或影响汇率水平,作为金融资产持有的黄金。它在稳定国民经济、抑制通货膨胀、提高国际资信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黄金储备的管理意义在于实现黄金储备最大可能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根据世界黄金协会的最新全球黄金储备排名数据,中国的黄金储备已超过俄罗斯,在全球排名第五。美国以8133.5吨的储备居全球首位。下面就为各位看官盘点一下全球黄金储备前十位的国家: 1.美国 官方储备:8133.5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71.9% 无论从黄金储备规模还是在外储比重方面,美国都稳稳地占据着全球老大的位置。 2.德国 官方储备:3384.2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68.4%

德国黄金储备规模非常庞大,目前的3384吨左右还是在近两年出售了一些黄金之后的数据。 3.意大利 官方储备:2451.8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67% 意大利政府比法国更爱黄金,因为该国并未在CBGA任何一个规则下抛售黄金,并且也没有出售计划。 4.法国 官方储备:2435.4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65.1% 与上述国家相比,法国的黄金储备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外储的占比上都十分惊人。 5.中国 官方储备:1658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1.7% 2013年,中国一举超越印度成为全球最大黄金买家。不过,由于中国外储达到3.7万亿美元之多,基数非常庞大,因此,黄金储备在外储中的比重非常小。国际平均比例约为10%。 当前,在人民币力图国际化之际,建立黄金储备对中国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6.俄罗斯 官方储备:1094.7吨 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9.7%

国外政府门户网站的发展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政府门户网站的发展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在国外电子政务的建设中,国外(电子政务先进的国家)通常都十分重视政府门户的建设,并把它们作为“电子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主要渠道,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务和物力保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 运营和发展。以美、英、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为例,目前国外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如下: 1、都有功能强大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通常是政府最高部门的办事机构直接办理,但办事机构本身也有自己的网站(第一政府和白宫网站);几乎全以服务性内容为主,非常突出而且十分丰富,全心全E为公众服务;强调直接服务能力,在首页上都有“do it online ,direct”字样;新闻极少,通常有一个栏目,且不在显要位置; 2、可方便地使用、交流和获取政府信息 可明显获取和方便使用政府信息,门户网站非常重视对公众的沟通,开设了多种而且非常方便的渠道(如邮件、电话等),并在非常显眼的地方以便公众进行方便获取;建立功能强大本网站的搜索引擎(新加坡则直接租用GOOGLE),帮助用户获得本网站和政府其他网站(包括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其他信息资源与服务;提供了多种可以下载的政府信息资源,例如关于美国联邦政府发展电子政务计划的文件、各种申请登记表单、消费者保护信息、政府公开出版物就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 3、以门户为主进行系统性运营,强门户、弱职能现象逐渐明显 政府网站体系中,目前越来越倾向以门户为主,而其他部门的网站职能相对比较弱。不同部门之间的很多职能和流程已经进行整合,而不再在网站上显示。例如美国的FIRSTGOV,其网站首页最醒目的地方,就提示公众,在网上直接处理业务。可以在这个网站处理几乎公众相关的问题。 4、与时俱进,功能不断强大,版本不断更新 门户网站不断吸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不断满足来自外部的发展需求,每年都可能推出一个新版本;例如美国的联邦网站从2000年开始已经改进了多版,每次改版后,信息服务和网站功能都有明显的进步,在栏目设计上,更佳突出服务,并对服务更为细化,并根据当前一些服务重点予以调整。 不断分化的服务对象。美国在服务对象上,最初分为G2C,G2B,G2G三种;但后来又分为G2C,G2B,G2O(非盈利性组织)G2G,最近改版中,又将其分为G2C,G2B (O),G2G,G2E。从服务对象上,从公众、企业和政府内部。扩充到非盈利性组织,再扩充到政府雇员。而且还根据不同的人群和获取信息的特点,为儿童、父母、老人和退伍军人提供了音频服务信息。英国:16岁以下孩子,澳大利亚:本土和非定居者(移民和留学者)。 5、形式简单、页面简洁、重点突出;首页的页面量只有少量几K容量。容易访问和保存;门户网站通常只有极少的图片内容,在文字编排和栏目呈现上极为简洁;在首页上精选栏目内容的信息;更多用MORE…代替; 6、良好的及时维护;门户网站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生命体;国外政府非常重视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维护-发展”,形成可持续性发展;不但重视前期的建设,更重视后期的维护和发展,从组织、制度和经费上确保其可持续运营。 7、形式上各具特色,制度、文化、民族性特征比较明显;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在网站名称、后缀和页面所选择的背景信息上都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以老大自居(firstgov),英国则强调直接服务能力,澳大利亚则中规中矩,新加坡则突出城市国家的特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260059.html,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龙湘元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 摘要: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待同性恋的立场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法院在审理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其均以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实践证明,完全否认国外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权益将无法保护。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加快立法构建。 关键词:同性婚姻;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9?06 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社会景观之一。随着人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1]对于同性恋者是否应该享有婚姻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 和不同的立法模式。由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难以接受,我国法院在受理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同性婚姻的效力都是不予认可的。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以期解决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也可能永远不能合法化。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当务之急。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各国来看,婚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几种。有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存在,还有些国家的宗教婚姻要有政府发文或举行法定的仪式后才被认为合法。从历史上说,婚姻也不容易界定,不同的社会中存在过类似婚姻的结合。但“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我国《婚姻法》也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同性婚姻在我国被视为无效婚姻。目前我国学界对同性婚姻定义没有规定,在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八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还有一些国家的地区和州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以及享有的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这些类似婚姻的民事结合不一定符合今天法律上婚姻的定义,为便于研究,我们把这些关系定义为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所以同性婚姻中的婚姻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同性

国外储备立法

1、美国储备立法情况 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战略性物资原料的购买、储备和使用等。其后,于1950年通过了《国防生产法》,于1954年通过了《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于1956年通过了《农业法》均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各类战略物资的储备工作。70年代后,面对国际战略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应对中东石油危机,美国进一步出台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国防工业储备法》、《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和《战略物资储备条例》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国家物资储备法律体系。 美国国家物资储备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事战略物资储备。根据美国1979年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战略物资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这些物资储存于113个仓库或基地,总重量达4000多万吨。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重要经济物资储备。美国工业体系庞大完整,对各类原材料需求巨大,且市场对价格反应敏感,为确保经济安全和平稳运行必须建立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经济物资储备。《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的储备物资共计62类93个品种,其中工业和矿产品80种,农业和畜产品13种。《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建立了美国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石油战略储备超过7亿桶。 2、欧盟国家储备立法情况 欧盟国家根据自身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需要也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储备相关法律。如德国制定了《能源经济法》、《石油储藏法》,保

证国家在私营能源供应企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战略能源安全。法国于1992年制定的《石油供应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战略储备的成品油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7%,海外省、海外领地和地方行政区域战略储备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0%。瑞典根据自身国家国土面积较小,矿物和能源供给对海外市场依赖度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对矿物资源和能源的储备要求。其法律规定全国储备的钴、铬、锰等稀有金属,要保证国家两个月的正常生产需求,石油要保证三个月的正常使用需求。

2010年12月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

2010年12月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 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更新于2010年12月,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金融统计数据库(IFS)2010年12月版以及其他可得到的来源。此次统计中,美国的黄金储备量仍高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德国、IMF、意大利和法国,中国仍排名第六。与上一次季度相比,俄罗斯黄金储备量增加49.2吨,日本黄金储备量不变,俄罗斯超过日本位居第八。此外,由于老挝、阿曼等5个国家黄金储备数据本季度的再次收录(上季度未被收录进排名表),使得65位以下排名次序有所变动。以下是黄金储备详细排名表:

注: * :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更新于2010年12月,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金融统计数据库(IFS)2010年12月版以及其他可得到的来源。IMF国际金融统计数据库的数据有两个月的延迟,所以大部分国家的数据都是截止到2010年10月份、2010年9月份甚至是更早。凡在最近6个月内未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报黄金储备情况的国家未被列入本表中 ** :各国黄金占外汇储备比例都是由世界黄金委员会(WGC)计算。金价按10月底的每盎司1346.75美元计算(每吨按照32,151盎司计算) 1) 国际清算银行(BIS)和IMF的资产负债表不允许计算该百分比。至于其他国家,因其他储备的最新数据欠缺 2) 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来自国际清算银行年度报告以反映除了银行持有的与掉期操作有关的黄金以外的黄金投资资产 3)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包括央行 4) 包括向内交换黄金,不包括向外交换黄金 5) 中非经济货币联盟包括央行。数据更新到9月30日 6) 首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包括欧洲央行和欧元区其他央行(不包括希腊)及瑞典、瑞士和英国。二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最 初包括原有签字国及希腊,剔除英国;随后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因加入欧元区而加入该协议。三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包括二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及斯洛伐克。

电子政务发展七大趋势

电子政务发展七大趋势 从目前国内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自从“金”字工程和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展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化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纵观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水平仍远远落后于世界主要国家。但是从十六大精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国家计委颁布的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等来看,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是我们国家“十五”期间一项重点工作,国家领导和有关部门多次就电子政务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因此,未来几年内我国将会奋力追赶世界主要国家政府信息化步伐,逐步缩小与这些国家之间的信息差距。根据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历程以及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未来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将会显著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发展趋势。趋势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将继续扮演国家信息化“领头羊”的角色,政府先行,带动区域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特殊地位,是由我国政府在社会中所处的特殊角色所决定的。从国家一系列的指导精神和规划路线来看,未来数年内我国将继续延续一条“以政府信息化带动企业和社区家庭信息化,促进社会整体信息化发展,同时以信息化建设带动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人才成长,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路线,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电子政务建设将继续扮演国家信息化的“领头羊”的角色。趋势二:客户关心管理思想将逐步渗透到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并将最终成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主要引导理念。客户关系管理源于盈利性的企业组织,其应用初衷在于通过了解和深加工客户信息,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以挖掘、维护以及争夺客户资源,从而获取最大的企业利润。对政府而言,其非以盈利为其生存目标,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也将是决定政府命运的一个主要因素,于是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服务提供的高效性及主动性已经成为电子政务建设未来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其次,政府另外一个主要职能就是对社会的监管,对社会公众和企业信息的掌握和深加工,也将是决定政府监管高效的一个非常关键因素。因此,客户细分、把握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注重客户满意等等客户管理理念逐渐渗透到电子政务建设中,并随着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最终会成为引导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理念。趋势三: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将从注重引入先进思想和理念的“务虚”阶段,走向注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的“务实”阶段。电子政务是一个新鲜事务,全球都在探索信息技术对政府管理和新经济带来的变革,电子政务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其涵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我们认知程度的加深在不断拓展,因此电子政务概念在我国诞生之日起,首先被关注的是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府的涵义以及国外主要国家电子政府发展的情况。在电子政务建设模式和建设目标没有清晰的阶段,各级政府以及学术界关注更多的是如何引入其它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中应用到的先进思想和理念,以探索我国电子政务的定位问题,于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公共管理的变革相结合的课题研究便应运而生。而经过三年左右时间的酝酿和摸索,对于电子政务如何在中国本土生殖和成长有了一定的认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也逐步明确了电子政务在中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路线,近几年中国电子政务将朝着以应用促发展、注重提供政府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的“务实”路线发展。趋势四: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在政府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显著提升的同时,政府公共服务也将从品质上和提供模式上得以巨大创新。政府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的提升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首要目标,但是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公共服务品质的提升和创新将逐步成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下一个中心目标。公共服务的创新不仅表现在内容本身上,而且还表现在服务的供给模式上。电子政务将创新传统政府服务的供给形式和手段,使政府部门逐渐向以公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如图所示。首先,政府各部门之间不再孤立,而通过信息技术形成互动网络;其次,服务供给手段多样化,除了基于web的传统政府柜台服务以外,主要的服务都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论文摘要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论文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结合识别法律适用法 国家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大家”,而婚姻是“小家”的基石,婚姻家庭制度最为直接地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此在各国体现出迥异的制度模式。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极大增强的今天,婚姻家庭制度不再囿于一国内务,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给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和要求。然而,究竟何为“婚姻”?英国1876年海德案中彭赞芝法官的表述也许能够代表过去数个世纪里人众所认可之观点:“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性地、自愿终生在一起的结合”。但是,这一定义在一百余年后的今天受到了极大挑战。2014年2月,苏格兰议会以105票同意18票反对通过了《婚姻和民事结合(苏格兰)法案》,成为世界上第18个允许同性恋缔结婚姻的地区。此前,在2013年7月17日,英国女王“御准”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使得同性婚姻法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正式成为法律。窥一斑以见全豹,随着时代发展,同性恋者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有了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和组成家庭权。然而,不同国家对待同性婚姻的迥异态度,却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乃至对国际私法的冲击和挑战。 一、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及其识别困境 在中国,尽管并无视同性恋为罪愆的宗教传统,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一直是一条民众所默认的社会法则。自古以来,“龙阳之癖”就被视为家丑,在1997年《刑法》修改前同性恋甚至一度被认定为构成“流氓罪”。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将同性恋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心理与行为障碍,仅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列入精神疾病,这项转变标志着同性恋者不再是病态人群。时至今日,社会对于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法律仍然以一种保守而传统的姿态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并非本文之要义,然无可否认之现实是鉴于已有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在国际交往中,我国法院必然面临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的效力认定问题。鉴于各国运用不同模式以规制同性关系,本文将不采用“涉外同性婚姻”的表述,而以“涉外同性结合”指称各类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包括涉外同性婚姻以及其他在国外设立的民事结合、民事伙伴、登记伙伴等类婚姻关系。欲认定涉外同性结合之效力,首要问题是对此等关系作出识别和定性,以将其归类至应有之范畴,从而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据以寻找准据法。若将涉外同性结合定性为婚姻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一)欧盟 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国家则紧随其后。长沙欧柏泰克小编报道: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欧盟一直致力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于2000 年 5 月 4 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已在自 2000 年 5 月起的 18 个月内,《电子商务指令》将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 与一般的国家法律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 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上、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非常先进的。《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编号 1999/93/CE)主要用于指导和协

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其中较具特色的有: 1. 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 该《指令》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为证书服务规定任何事先授权” ,规定了认证服务管理的客观透明、适当和非歧视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成员国应保证第三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欧盟内其他认证机构办法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样基本上确保国际间认证服务互认,为电子商务的国际化铺就通途。 2. 有关数据保护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中,认证机构不仅在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而且在数据保护或隐私权保护这一促进和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上起到重要作用。该《指令》从这个宗旨出发,弥补了以前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 3. 该《指令》附件中对合格证书、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人、可靠签名生成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细致地规范了认证服务的几个关键环节。 (二)新加坡 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

国外电子政务建设的特点_1404

国外电子政务建设的特点 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的特点 1、以改革为牵引,电子政务确立发展目标。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巨大的社会压力、财政压力以及经济全球化压力下,进行着大规模的政府改革。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推动政府信息化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把推动政府信息化、发展电子政务与巩固改革成果结合起来。美国政府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财政赤字,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公众的服务工作,要利用信息技术协调政府与公众间的互动,建立以公众为导向的信息化政府,以提供更有效率、更易于使用的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从公众的角度来讲,公众在同政府打交道时,最理想的方式是不需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不需了解某件事应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而希望同政府打交道能简单一些。基于这样的认识,建立适应政府改革的面向公众的信息化的电子政务便自然的成为发展目标。 2、以客户为中心,电子政务确立服务理念。将公众视为政府的“客户”,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是21世纪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因为,政府比任何企业或单位有更多的“客户”,将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引入到电子政务之中,可以体现以客户为中心,按照客户的意向来设计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这样可以建立新的、更好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如新加坡的电子公民网站就是按照一个居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过程的各个阶段所可能遇到的、需要与政府打交道的全部问题来设计的,是一个完全以居民为中心的政府服务网站。 3、以立法为标准,电子政务确立行为规范。电子政务发达国家为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制定和修订了很多法律法规。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法律的有关条款,从而为推动本国电子政务的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促进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适当的制度框架。如韩国政府制定的《信息化促进基本法》;英国政府通过《电子通信法案》、《政府现代化白皮书》;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日本政府出台《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等。 4、以设施为基础,电子政务构筑运行平台。韩、美、加拿大等国电子政务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高度重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奠定能高速运行的电子政务基础。如加拿大号称是全球联网率最高的国家,该国主要城市均有高速数据网联通,通讯上网费全球最低;英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为加速本国信息化进程,都制定有全民上网规划,为每个家庭购买电脑和宽带上网补贴专项经费,其中,英国为每个家庭购买电脑补贴25英镑,意大利为每个家庭宽带上网补贴75欧元。 5、以防范为保障,电子政务摒弃安全隐患。政府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但它同时又需要开放,要保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正确处理安全与政务公开的关系,成为解决电子政务安全隐患的关键,对此,各国采取了不同措施,重视对电子政务安全防范。如在美国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中,内外网有别,内网主要实现电子信息档案的存储,实现无纸化办公和知识库的建设;外网为公众网,提供政府对外服务,美国政府将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主要放在内网领域;英国专门成立了IT委员会,负责办公网安全运行,防止病毒或黑客攻击。

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

世界各国黄金储备排名表 二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最初包括原有签字国及希腊,剔除英国;随后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因加入欧元区而加入该协议。三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包括二次限制售金协议签字国及斯洛伐克。 序号 国家(地区)组织数量(吨) 黄金占 外汇储备% 序号 国家(地区)组织 数量(吨) 黄金占 外汇储备% 1 美国 8,133.5 72.8% 56 韩国 14.4 0.2% 2 德国 3,406.8 68.1% 57 塞浦路斯 13.9 43.1%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966.8 1) 58 塞尔维亚 13.1 3.6% 4 意大利 2,451.8 67.0% 59 荷属安地列斯 13.1 38.5% 5 法国 2,435.4 65.6% 60 捷克 12.8 1.2% 6 中国2) 1,054.1 1.6% 61 约旦 12.8 3.9% 7 瑞士 1,040.1 24.1% 62 卡塔尔 12.4 2.3% 8 日本 765.1 2.8% 63 柬埔寨 12.4 13.7% 9 俄罗斯 668.6 5.5% 64 老挝 8.7 32.8% 10 荷兰 612.5 55.2% 65 墨西哥 8.0 0.3% 11 印度 557.7 7.5% 66 拉脱维亚 7.7 4.1% 12 欧洲央行 501.4 27.1% 67 萨尔瓦多 7.3 9.5% 13 中国台湾 423.6 4.3% 68 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6) 7.1 1.9% 14 葡萄牙 382.5 82.2% 69 危地马拉 6.9 4.7% 15 委内瑞拉 363.9 47.6% 70 哥伦比亚 6.9 1.0% 16 沙特阿拉伯3) 322.9 2.8% 71 突尼斯 6.8 2.6% 17 英国 310.3 16.6% 72 马其顿 6.8 11.8% 18 黎巴嫩 286.8 26.1% 73 爱尔兰 6.0 10.9% 19 西班牙 281.6 37.1% 74 伊拉克 5.9 0.5% 20 奥地利 280.0 56.1% 75 立陶宛 5.8 3.5% 21 比利时 227.5 34.8% 76 毛里求斯 3.9 6.6% 22 阿尔及利 亚 173.6 4.3% 77 孟加拉国 3.5 1.3% 23 菲律宾 164.7 13.7% 78 加拿大 3.4 0.2% 24 利比亚 143.8 5.3% 79 斯洛文尼 亚 3.2 12.9% 25 新加坡 127.4 2.4% 80 阿鲁巴 3.1 16.5% 26 瑞典 125.7 10.2% 81 匈牙利 3.1 0.3% 27 南非 124.7 11.2% 82 吉尔吉斯共和国 2.6 6.0% 28 国际清算银行 120.0 1) 83 塔吉克斯 坦 2.5 1) 29 土耳其 116.1 5.7% 84 卢森堡 2.2 10.9% 30 希腊 112.2 75.0% 85 中国香港 2.1 0.0% 31 罗马尼亚 103.7 8.1% 86 冰岛 2.0 1.9% 32 波兰 103.0 4.6% 87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 3.0% 33 泰国 84.0 2.2% 88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 0.8% 34 澳大利亚 79.9 7.4% 89 苏里南 1.9 9.8% 35 科威特 79.0 13.2% 90 阿尔巴尼

国外电子政务的发展及分析

国外电子政务的进展现状及分析 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确实是不断制造和利用科学技术的历史,社会进展的历史充分表明,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重大阻碍,电子政务的出现和进展是信息社会进展的直接产物。 美国社会预测学家约翰·奈斯彼特(John Naisbitt)在《大趋势》一书中认为,人类信息社会始于1956年和1957年,要紧依据两个差不多标志:一是1956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从事技术、治理和事务工作的白领工人数字超过蓝领工人;二是1957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开创了全球卫星通信的新时代,标志着全球性的信息革命的开始。一般所认为的信息革命,是指以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为开始的新的技术革命,它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一直连续到现在,其间形成了两次大的信息浪潮:第一次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第二次是20世纪90年代"信息高速公路"的兴起,一场新的信息化浪潮迅速席卷全球。这场新的信息革命确实是以数字化多媒体集成和互联网络等技术综合而成的第二次信息化

浪潮,网络技术是其要紧标志。电子政务确实是在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进展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政府治理的改革。 一、从政府信息化到电子政务 1.1政府信息化的进展 政府信息化是技术驱动型概念,它是指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务活动的效率和生产率。从国际上来看,过去五十年间,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进展,大体能够分为主机和小型机(20世纪50-80年代初),微机加局域网(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和互联网(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三个时期。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中应用的早期沿着两个方向进展,即办公自动化和政府信息系统。前者着眼于提高办公室业务活动的效率和生产率;后者的目标则是通过对政府信息的组织和利用关心政府履行其行政和治理的职能,并进而关心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从整体上提高政府业务活动的有效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国外节能立法与我国

国外节能立法与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 2008年05月07日星期三上午 11:28 一、我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问题 到2005年,我国《节约能源法》已经度过了七个春秋。七年来,我国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部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于节能的实际需要,修订势在必行。对于这部法律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节能立法经验。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节能立法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美国为了应对1973年以来的两次石油危机,于1975年出台了《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1978年出台了《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及《公用电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1987年出台了《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案》,2005年8月8日,又出台了新的能源法案《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日本于1979年10月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分别于1998年和2003年两次对“节能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德国、加拿大、荷兰也都颁布实施了节能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大大提高了这些国家能源使用效率,降低了能源消耗,对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节约能源法》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节约能源的法律地位,导致《节约能源法》的

立法定位偏低。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美国和俄罗斯,仅为世界人均能源占有量的一半,但能源浪费现象却相当严重,单位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 4倍。其中火电、水泥等8个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0%。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煤荒、电荒现象,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能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将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作为“十一五”发展的重要目标。但与政策的步调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节能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首先是我国宪法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第九条、第十条也仅对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规定,对能源的合理利用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宪法中节能地位的缺失反映在《节约能源法》上,就是节能法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节能的指导思想,第四条第一款也仅将节能作为一项战略方针而没有作为基本国策对待。 当前,能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应当对此做出积极回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及节约能源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节约能源法的立意更高,使节能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更高的法律地位,从而更有力地推动节能法律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节能法偏重于规范工业生产领域的能源使用,对其他行业及

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分析

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分析 北京时代远景信息技术研究院庆怀韬 一、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的共性特征 1、以政府为主导,统一规划电子政务的发展 各国电子政务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展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较快的发展速度,各国政府根据国家身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规划。美国、新加坡、英国、韩国等电子政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均设立了专职机构,由这些机构制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规范各部门行为,引导政府的服务方式。 2、将电子政务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手段 表面上,电子政务是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实质则是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全方位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各国电子政务均贯彻“以公众为中心”,不能偏离为公众服务这一目的,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便于公众接受服务为理念。 二是实现互联互通,加快业务流程整合。电子政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打破传统政府的组织界限,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形成四通八达甚至是超越时空的信息流。国外发达国家优化政府业务流程后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面向公众,以公众满意为目标;以服务项目(事务)为中心,跨越部门和职能界限。 3、通过标准化引导电子政务的发展 国外信息化的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标准化的支持。电子政务实施的一体化、标准化是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前提,它将业务环节有机的连接起来,并为业务的协同提供技术准则。 4、顺应形势,充分应用新技术 各电子政务发展较快的国家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新形势,以云计算为主要途径,提高数据资源的集中程度和利用效率,提高IT服务的扩展性,并逐步将现有的应用迁移至云平台,减少政府机构的数据中心;从传统的队服务器和网络带宽的重视转换为对服务质量的关注;积极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最新技术,推动本国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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