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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与我国人权保障

试论劳动法与我国人权保障
试论劳动法与我国人权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双学位学士学位论文

成绩

题目:试论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

主修学校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年级道桥0901 辅修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年级经济法0901B班

学生姓名王辰

指导教师张正平老师

2013 年 3 月29 日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道桥0901班

作者学号:U200916026

作者签名:(手写有效)

年月日(手填时间)

试论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

摘要:

《劳动法》从1994年颁布至今已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历程走过了快二十年。在这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种种变革,人事劳动制度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劳动者切身感受到这场变革给自己带来的从身份到岗位的冲击,同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然而《劳动法》在这期间却未能及时有效地通过修订完善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从而在劳动保障的具体事务中也产生了种种矛盾和盲点。对劳动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十一世纪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但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读。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人权实施法律保障的过程、具体体现、特点,并且指出了我国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对完善劳动法的初步思考。

关键词:

劳动法人权法律保障

ABSTRACT

"Labor Law" was enacted in 1994 ,it has been almost two decades with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During this period, Chinese society has undergone various changes in transition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ersonnel and labor system were also changed dramatically. Workers could feel that the impact of this revolution to bring their own identity to post ,at the same time, experienced the reform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rom scratch "Labor Law", however, failed to timely and effective manner in this period to adapt to the new amendments to improve the social situation, which produced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and blind spots in the specific affairs of the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labor law!

In the 21st century,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becoming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world of domestic law, to become a modern society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s is a fundamental goal, which i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workers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laws to achieve. China's labor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worker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and authenticity,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law, waiting for us to study and interpre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labor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workers and the process and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law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workers. Furthermore, this article also pointed out that some of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labor law, as well as preliminary thinking on improving the labor law.

The key words:

Labor Law Human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目录

一、概述 (8)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8)

(二)几个相关概念 (8)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基础 (10)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10)

(二)人权的本质只能有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10)

三、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 (11)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过程。 (11)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 (12)

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13)

(一)人身人格权利 (13)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4)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5)

(四)集体人权 (15)

五、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特点 (16)

(一)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 (16)

(二)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真实性 (16)

六、我国劳动法制度实践存在的缺陷分析 (17)

(一)《劳动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17)

(二)我国的劳动法内容不够充实 (17)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19)

七、《劳动法》的修订和完善:初步的思考 (20)

(一)抓紧修订与完善《劳动法》 (20)

(二)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 (20)

(三)改善劳动法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20)

(四)进一步改善劳动仲裁和劳动司法工作 (21)

八、总结 (21)

一、概述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1],21世纪的人权理念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利,21世纪的人权理念进化为“有尊严地生存”。与老一代劳动者相比,新生代劳动者有很多不同的特点,比如:权利意识更强,希望得到人格上的尊重、受到公平对待、享有法定权利;他们诉求更高,希望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体面劳动”,国际卫生组织提出“让人人得到基本健康保障”,[2]那么这些口号和目标需要在怎样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实现呢?所以研究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问题势在必行。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改善我国劳动者的人权状况,提高我国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实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还不充分。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实现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过程中还有诸多的问题、情况等待我们去研究。

(二)几个相关概念

1、劳动法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与说法。在西方学者中,有的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犹如商法是规定交易关系的法一样;有的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受雇人的各种关系的特别法;也有的认为劳动法的规定不仅仅限于受雇人,而且兼及雇主,是受雇人及雇主的法等。旧中国法学界对劳动法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劳动法为关于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3]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中外学者围绕劳动法的概念在以下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劳动法是由工厂法逐渐发展而来;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劳动法除了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可将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

与我国当前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定义基本一致。例如,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如同民法、刑法、行政法一样,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的部门。”[4]

2、劳动者

“劳动者”具体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劳动者是生产力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和最富有创造性的要素,是人民群众的主体部分,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创造了人类世界的物质财富,并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了条件。

3、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5]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从法的角度来说,人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 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的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

4、人权保障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9年,中国政府制定发布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5i],对2009年至201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使中国成为世界大国中率先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这是对保障人权原则的彰显。

人权保障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这告诉我们,在中国人权保障的进程中,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坚持和完善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效统一。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基础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但是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以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往往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这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去加以调整,因此,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与他们的老板也必然存在种种联系和冲突,这些都须要劳动法来做出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因此,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劳动法的支持与保障。

(二)人权的本质只能有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

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都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 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 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 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过程。

一般来讲,应然理想的人权和法定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处于变动中的事物,是一个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或限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可以说人权的三种形态及其三种形态人权的实际水平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提高的,而人权的三种形态本身也是不断相互转化的过程。即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会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应然权利”,然后人们通过制定法律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修订现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转化为法定权利。可以说,一项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表示“应然权利”的实现向前迈了一大步。再其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遵守、执行来完成人权的实现,即人们真正得到“实然权利”。

人权需靠法律从静态规定到动态执行的过程实现。法律确认了某项人权,某项劳动者的人权,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我们在

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作出较广泛全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而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来保证劳动者人权的实现,才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一个更复杂、艰苦的过程。这就必须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并使其得以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

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就拿劳动法来讲,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从另一方面来讲, 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不断的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权状况、人权水平和生产力都将不断改善、发展和提高。

2、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

法律是人权的载体, 而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法治、特别是列入国家宪法的以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标志是国家要建立完备并能充分保障其实施的人权的法律。

3、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4、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 就是人权的被侵害,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的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

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最后,劳动者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为条件。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相对的。真正、彻底和最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人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人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其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具体体现为:(一)人身人格权利。

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单位身份的束缚,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即人身权的重要体现。(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生存、生命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也

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当今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业还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生存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手段。就业就是饭碗, 而失业则意味着生活的贫困和一定程度的饥饿。因此《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补充和完善。(3)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可以说,合理的、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是保护劳动者生命的重要条件和最直接的体现。(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和儿童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

4、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则体现为:

1、经济权利即物质利益权利。(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劳动报酬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一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归结为经济权力,这也是人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还包含着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社会权利。在这里是指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会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3、文化权利。(1)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3)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4)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5)用人单位依法招收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该劳动者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劳动者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请示处罚的权利。

(四)集体人权。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社会化的必然反映, 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 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 因此, 通过集体人权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 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保护不同民族、种族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3、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当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这是民族权、发展权的体现, 必将起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4、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

(1)工会有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最重要的集体人权。(2)工会有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3)工会有依法代表或支持职工提出诉讼的权利。

五、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特点

我国劳动法是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它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保障的整体素质。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劳动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权利、政治利益和集体人权等四大类人权及其在劳动领域里的方方面面。[7]从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来看,它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达数亿之众。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劳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

(二)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真实性

首先,我国劳动法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劳动工作经验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紧密联系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既有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和要求,又

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其次,劳动法的颁布实验,使广大劳动者成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

六、我国劳动法制度实践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劳动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行《劳动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劳动法》在制定时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对日益增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则难以满足其要求。[8]就当前而言,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更加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何适应这一客观形势来保障这些劳动者的人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部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金城务工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工资大量拖欠,劳动安全卫生不到位,每年都有令人震惊的工伤事故,等等。这都说明《劳动法》本身及实施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其他国家的劳动法相比,我国的劳动法内容不够充实

1、许多方面只是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操作。在《劳动法》制定时,为了这部法律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了一些折中的办法: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写,不能写具体的就做原则性规定。所以在许多方面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及社会保险等都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由于规范不具体,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2、内容的规定上存在不少的缺漏、不够完备。一方面,《劳动法》中有一些应当作出规定的内容都没有规定,出现了缺漏。如在总则部分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应实现重要问题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在总则中还应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不仅在《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应明确规定两者的关系,防止目前出现的企业任意指定劳动规章和设立奖励惩罚的办法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应当详细规定的内容却未作详细规定,如集体合同这一重要的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中仅笼统地规定了3条,不仅没有专章规定,而且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面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该条用了“可以”两字,使得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工资应经集体协商,已被劳动行政法规确认,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必然产物,对此,应在《劳动法》中作出规定。对集体合同中的具体问题,如集体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签订程序、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均应作出规定。再如,对涉外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这难以适应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企工作的客观形势。

3、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关系时,一般都是用相应的司法制度处理相关的争议和问题,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处理劳动争议没有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只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一章,具体条文仅有8条,很多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怎样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诉讼期过长等问题,都需要在《劳动法》修订中加以解决。

4、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处措施。《劳动法》对违法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是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法律规范。[9]如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的惩处不够严厉,以致实际中有大量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至今仍未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忽视职工安全卫生的违法行为,也表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矿难频发,安全责任事故不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很大威胁。《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无力。

5、《劳动法》的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人们对《劳动法》的重视。从立法层次来看,它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正因为立法层次低,也就影响了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如此重要涉及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应像其他法律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

1、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主要表现在: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对工资标准制定模糊等。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3、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因此,多数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七、《劳动法》的修订和完善:初步的思考

十几年来《劳动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抓紧劳动法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同时,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以健全劳动法制。

(一)抓紧修订与完善《劳动法》,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

为了使《劳动法》完备起来,应针对十几年来《劳动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欠缺和不完善之处尽快地进行修订,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除抓紧修订《劳动法》之外,还应该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规。在劳动立法工作中,我们既需要法典性质的《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又需要制定一批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

(二)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

《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对象不仅是广大职工,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的领导和从事劳动人事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劳动法》,树立《劳动法》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80%居于败诉地位正说明用人单位树立《劳动法》观念的重要性。[10]

(三)改善劳动法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对《劳动法》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目前实际情况是劳动检查工作有些薄弱,呈现出人力不足的现象。只有严肃追究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才能树立劳动法的权威,一定要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为此,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实以加强劳动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在省、市、县普遍建立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一、选择 1.劳动就业原则有哪些? 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2.我国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①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②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③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 时间范围: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④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劳动种类范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3.劳动合同缔结方式:要约、承诺 4.集体合同通常有哪些方签订:用人单位、职工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7.劳动者死之后遗嘱可享受哪些待遇?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保险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P352 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方组成? 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9.社会保障的特征 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 10.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变更: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 《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劳动法习题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中的劳动不包括家务劳动 B.劳动法中的劳动是劳动力的有偿让渡 C.履行抚养义务的劳动属劳动法中的劳动 D.劳动法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与股东就股利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C.某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农民工与个体餐馆就工资问题所发生的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A.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 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工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关系 4.下列哪一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个体户张某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有关系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5.下列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的是() A.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劳动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6.我国劳动法采取()形式 A.内地为成文法,港澳台地区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关系是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B.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C.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完整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2017 1、农民姚某于2016年3 月8 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 月8 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 姚某自2016 年3 月8 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 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 理 2、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D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 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 讼 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 20 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 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 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2016 王某,女,1990 年出生,于2012 年 2 月1 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 元,试用期 1 个月。2012 年6 月30 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 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 元。请回答第1-3 题。 1、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 .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 .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 ?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 其辞退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及其案例分析考试作业) 2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有两个前提条件: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是什么。 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说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下合法权益是不同的。比如美国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买了房子,同时就拥有盖房子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属于自己的,自己可以在这块土地上重新盖房子,甚至房屋上空和地下多少米深度的物产都属于个人的,是私有物品,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这个所有权还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一代传一代的使用。在中国,个人住宅只有70年的产权,商业用途的房产一般只有40年,这里说到的产权仅仅就是使用权,到期后还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购买房产的人也没有永久所有权。这就是不同国家法律法规不同造成的合法权益的差异。 那么以中国的环境为前提我们来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更为具体的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首先要知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谈维护。知法就需要劳动者有意识的去学习并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同时要知道哪些行为是触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劳动者有判断的能力。这个能力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合法的合同约定内容,基于法律法规的事实判定。一方面劳动者自己有学习的途径才行,另一方面,社会要提供条件给劳动者来学习。 讲完知法,再说维护。维护的途径如下:一、依法维权,可以请专业人士咨询办理(如律师),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三,通过正规的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劳动者在知法的同时也知道依法维权的途径,基本上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013-12-2

人权法--论劳动用工中歧视现象及解决途径

论劳动用工中歧视现象及解决途径 【内容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商品经济普遍发展,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劳动用工关系。在现代社会,劳动用工关系牵涉到每一个人,那么在这个普遍关系中就包含着许多错综复杂的现象,比如在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现象。不管是在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现象都存在。产生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的原因很多,每个国家都有普遍性,即存在着一些共同原因;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民族构成、历史文化、平均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原因,各个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个性,即与其他的国家有一些不同。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现象并不少见,反对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的呼声也是此起彼伏。而在歧视当中也有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各自又有不同的特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结构激烈振荡,社会各阶层矛盾有可能激化,加之相应法规政策滞后,社会歧视现象普遍而严重,尤其反应到劳动用功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要真正消除劳动用功中的歧视现象也并非能在一朝一夕之内完成。 【关键词】 商品经济劳动用功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浅层原因 产生歧视的环节区别对待相关法律解决途径 【正文】 一.劳动用功与歧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发展。在我国古代,政

府强制要求普通百姓为国家修筑宫殿、楼宇、道路等并没有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只是一种利用国家强制力量进行国家统治的行为。在封建时期的农业经济下无法产生真正的劳动用功关系。在我国,类似于劳动用功关系或者叫雇佣关系产生于明清时期的江浙一代,如苏松杭嘉湖地区出现了较大的纺织业作坊,坊主与机工大都为雇佣关系,所谓“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在广东佛山镇出现了雇工达千百计的采矿冶铁作坊,在长江中下游农业发达地区,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较前大大扩展,经营地主出现,他们发展了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而在外国,真正符合现代劳动用功关系的情况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资本家建起了厂房,用低廉的价钱换取工人的劳动,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工人依附于资本家,受到资本家的管理与约束。 而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而劳务用工则为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说明,判断单位用工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属于劳务用工,标准在于劳动者在事实上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而歧视即: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是对人的人格的侵犯,严重损害了人的尊严。本来,“歧视”二字,是文言译法,“歧”的原意是岔道,引申为歧异、不相同;“视”即“看待”,“歧视”用白话文来解释,就是“区别看待”,但后来“歧”字的字义逐渐偏重若干条岔道中错误的那条,“歧视”一词也因此偏向贬义。到了今天,无论英文的“discrimination”,还是中文的“歧视”,往往都指“不公平的区别看待”。如今现代汉语词典上的歧视也指不平等地看待。因此不公平的区别对待才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歧视”,而非所有的区别对待。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郭娜 [摘要]当今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劳动者,继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极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可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不完善,使劳动者维权困难;其次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利益关系的驱动,使现实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再次我国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需求,岗位竞争十分激烈,就业难度不断在加大,加之近年来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已经尖锐化,劳动者权益瘘被侵犯却难以维护的现象相当严重和普遍,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诱发犯罪,所以当前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权利侵害劳动关系 [目录] 一、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除了国有企业,国内出息了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使中国经济发生了质的飞跃,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然而发展的背后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长久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被忽视。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财富。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远远超过需求,供求矛盾难以协调,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九霄云外,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力图用最低的成本榨取劳动者的更多的价值,严重侵害和践踏了劳动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用人单位竭尽所能掩盖侵权事实和规避法律责任,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致使劳动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失去信心。此种侵权大量存在且得不到制裁,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所谓劳动者就是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1] [1]彭俊良、工晓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8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经过几代人的

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 (一)关于自认制度 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在这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 2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

劳动法与人权

淘宝定制 ID 磐石文化传播公司 从法的角度来说,人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作为一个劳动者,他的人权则主要是由劳动法来提供和保障的.劳动法和劳动者的人权有密切的联系,首先,劳动法它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因为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人权所包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都要求法律的保护,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来维持生存发展的权利。生存权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是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保护范围;发展权则与平等紧密联系,属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与他们的老板也必然存在种种联系和冲突,这些都须要劳动法来做出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因此,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劳动法的支持与保障。 第三,劳动者人权的实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特别是劳动法来保障,劳动者所追求的人权,也就是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即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及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劳务中的人权即合同利益只有通过民法和劳动法的法定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是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那么劳动法如何来对劳动者人权提供保障呢,它的实现的过程与条件是什么?

201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电大机考资料(完整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单选题 1.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3. 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B. 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4. 下列社会救助对象不属于根据社会成员的群体进行分类 的是()。 D. 因突发事件生活一时拮据 5. 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 B. 工伤保险费 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是()。 D. 社会保障管理关系 7. 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B. 1至3年 9. 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C. 婚、丧假工资 10.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11.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12.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D.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13.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 C. 企业的经营者 14.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D.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5.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B. 98天 16.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 1年 17.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C. 7个月5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4.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 C. 36小时 55.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D. 职工福利费用 5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 C.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5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第四级 5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 D. 解放军建军节 59.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A. 1小时 6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具体的间隔年限是()。 A. 4年 6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人或者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 C. 10人以上 6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B. 15年 63.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 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C. 20% 6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 A. 法定货币 66. 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C. 儿童 67.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B.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8. 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 D. 300%的工资报酬 69.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 宪法

浅论人权的法律保障

浅论人权的法律保障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浅论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充分的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国家民主政治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写进宪法,这毫无疑问的将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上升到根本法的高度。本文从人权的内涵及内容、近代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建国后的人权发展、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不足以及解决途径和现状来阐述人权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保障解决途径 一、人权的内涵及内容 (一)、人权的内涵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人权的时代。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的那样“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治实体都不得不对人权问题表明态度,任何一个有现代意识的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无视自己的人权状况,任何一个系统全面的科学理论都不免对人权问题予以直接的或间接的、直白的或迂回的回答。 人权是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的范围引申出来的,一切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的平等地位和社会地位。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权首先是社会性的权利。人权和人权理论,都是历史的产物,不是天赋的、自然的或永恒的。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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