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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年第4期(总第168期)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胡德胜*

内容提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以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是否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框架性建议,即修正 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的提法,取消矿产资源税并以使用费来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基于民生、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来考量矿产资源使用费高低水平的合理确定,适度考虑市场因素和经济手段而制定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投资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因地因事制宜地实行多种矿产资源使用费确定方法和计收依据,构建合理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结构体系。

主题词: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改革 建议

目前,在国际矿业界所讨论的问题中,矿产资源税费是其中最受关注或最具挑战性的课题之一。 而在

我国,学界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讨论已有多年,特别是近十余年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一些观点也为全国政协委员在提案中所采用,改革的步伐似已蓄势待发。然而,国内关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些所谓主流观点却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似是而非的观点。本文从是否存在所谓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试图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提出一些框架性建议。

一、对矿产资源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的质疑

早在1997年就有学者提出 权利金制度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贯[惯]例 。 此后

不断有论著也认为权利金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矿产资源费制度或国际惯例,并建议用单一的权利金制度取代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更具影响的是,不断有全国政协委员在大会发言或提案中也呼吁我国实行所

谓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

那么,是否存在所谓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呢?笔者认为,要想搞清这一问题,必须对英文中royalty 一词的词义及其发展有所正确认识,因为 权利金 一词作为舶来品,是对英文单词royalty 一词的直接中文翻译;但是,这一译法并不恰当。根据 不列颠百科全书 的解释,r oyalty 一词的起源是:在工业革命之前的数百年中,英国的金、银矿产资源属于皇室财产,对于这些 皇家 金属矿产的开采只有在向皇室支付一定的被称之为 royalty 款项的条件下,才能够得以进行。通常,采矿者需要从国王那里取得一份许可的令状。也119*

英国邓迪大学哲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See James O tto ,et a.l ,M i ning R oyalties :A G l obal St udy o fT he i r I m pac t on Invest o rs ,G overn m ent ,and C i v il So ciety ,T he W or l d Bank ,2006,p .v.i

吕广丰、张新安: 国外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专门税费情况综述 ,载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1997年第4期。

2010年12月31日,笔者对中国知网的 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 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认为权利金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矿产资源收费制度、做法或国际惯例并且采用类似表述的论文和文章已经超过100篇。

例如,全国政协委员于天忱2006年在3522号提案中建议 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行的权利金 。全国政协委员周中枢在2010年两会期间建议 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 逐步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制度 。参见张立: 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不宜下调矿产品增值税今年两会委员代表继续呼吁:快些改 ,载 中国矿业报 2010年3月16日A05版。

就是说,r oyalty 的原始含义是:对于开采属于皇室财产的矿产资源的采矿者,皇室要求后者所支付的回报。后来,在法律上,该词的含义扩展为一方因允许另一方使用其权利或将权利转让给另一方而要求该另一方所支付的回报,适用于文学、音乐和艺术等版权(著作权),发明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及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在内的其他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开发权。

世界银行组织詹姆斯 奥托等八位专家对世界上110多个国家的roya lty taxati o n 进行研究,并于2006年出版了专著型研究成果 M i n i n g Roya lti e s :A G lobal Study ofThe ir I m pact on I nvesto rs ,Gover nm en ,t and C i v il Soc i e ty ( 矿业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影响的世界性研究 )。它是世界范围内目前唯一一部关于roya lty taxati o n 的专著,也是一部全面性、权威性极强的比较研究专著。根据这一研究成果,可以认为: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开采的矿产主要是金属特别是贵重金属,而且,既没有复杂的勘探技术、也不需要大量的勘探投入。工业革命开始后,随着对材料供应需求的日益增长,采矿以及探矿技术不断发展。而资产阶级政权在欧洲的不断确立、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以及殖民运动的世界化,促进了对矿产品的需求,进而促进了世界范围内探矿和采矿业的发展,并形成了影响国内和世界社会、政治、经济和贸易的重要因素。royalty 的收取和计算方法以及表现形式也不断多样化。例如,就采矿中的royalty 而言,从最早的一次性费用金额发展到产品分成、从价计征(收)、从量计征(收)、以税体现、税费结合以及它们不同形式的组合等。就探矿领域而言,从不收取费用发展到了收取费用。英语中也(因国家或地域不同)产生了一些(在某些方面)用于替代royalty 的词语或术语,例如royalty taxation ,royalty tax ,charge ,ren,t fee ,bonus 等等。在矿业领域,royalty 在泛指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因勘探或开发矿产资源的各种费用和税收时,通常用复数表示。

矿业税费 一书的主要结论性观点是: 大多数国家对矿产品征收某种形式的roya lty tax ,但关于其种

类及组成、收取方法及税费率、减免等鲜有相同或类似者,并不存在通行的做法。 笔者为此也进行了一些具

体考证。例如,在加拿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地区)交纳(支付)泛指意义上的r oyalty ;在西北地区需要向联邦政府支付m ining roya lty ,在魁北克省需要向省政府交纳m i n i n g duty ,而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安大略省和纽芬兰-拉布拉多省缴纳

的则是m ining tax 。 又如,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解释,在美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roya lty 是指 一种

对源于不动产[土地]的产品或利润的分成,由矿业资产的授予者享有,并作为受让人获得在该土地上进行

采矿或钻探的权利的对价 ,存在六种形式或类型的r oyalty 。 再如,俄罗斯现行 地下资源法 第39条规定

矿业权人缴纳类似r oyalty 费用的形式有六种以及它们的组合:一次性付费;定期分批付费;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付费;拍卖或招标费;许可证签发费;以及,根据产品分成协议的约定支付。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清楚看出: 作为 权利金 一词根源的royalty ,其本身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形式就是复杂多样的。 对于roya lty 一词,当用于泛指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因勘探或开发矿产资源的各种费用和税收时,翻译成 (矿业)税费 或 (矿产资源)税费 是最为合适的。当它出现于某一国家矿业领域的法律性文件中时,则应当根据它在法律性文件中的使用语境并结合该国的具体国情,找出最佳或比较合适的中文对应词语,及至在必要时创造一个合适的中文表述。 考虑大多数国家都对矿产品征收某种形式的royalty tax 的客观现实,可以认为征收矿业税费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从这一点上讲,假如一定要将roya lty 或类似术语翻译为 权利金 的话,那么,称 征收权利金是国际通行做法 似乎尚可。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对矿产品征收某种形式的royalty tax ,但是由于在其种类及组成、收取方法及税费率、减免等鲜有相同或类似者,因此并不存在通行的做法。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 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 或 单一的权利金制度 。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正本清源、研究解决我国矿产资源税费问题的根本出发,首先必须将矿产资源税费界定为国家专门针120

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

See Encyc lopedia Br itannica On li ne ,av ail able at htt p ://search .eb .com /eb /artic l e-9064296(31-01-2011).See Jam es O tt o,et a.l ,supra no te ,p .265.See Depart m ent of Indian A ffairs and N or t hern D eve lop m ent ,Canada ,P ropo sed Am end m ents to the N o rt hwest T erritor i esM i n i ng R oya lt y R eg i m e i n the Canada M i ning R egulati ons ,1996.A lso see ENTRAN S P olicy R esea rch G roup Inc .,R evenues to G overn m ents from the Canadian M i n i ng Industry 2002-2006,2008.

See B ryan A.G arner ,ed .,B lack s L a w D i c ti ona ry (8th ed .),W est Pub lishing C o .,2004,p .1356.

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或利用活动而征收的税和所收取的费用,而不应当包括所有经济活动一般都需要缴纳的通用税种及其附加费、金,以及(主要是临时)针对特定情况或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的消费税、暴利税等。否则,就难免得出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片面结论。在上述范围内,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有矿产

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四种。 综合考察分析上述四种矿产资源税费的内

容及其设计背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矛盾、模糊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改革方向,构成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制度体系的根本性障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在原则上属于需要国家根据市场规律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手段和措施进行干预的领域。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总体上缺乏资金投入,但是伴随有个别矿种和个别区域投资过热、市场化程度过高的现象。 国家运用经济杠杆、手段和措施进行干预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上述矛盾和问题的合理解决,需要恰当地运用矿产资源税费这种经济杠杆、手段和措施。但是,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无论在总体设计上还是在具体管理上都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无助于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而且客观上还促成或加剧了这些矛盾和问题。

2003年12月发布的 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 称我国坚持的原则之一是: 坚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在国家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的调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和经营规范化,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内容和汉语语法方面认真分析上述原则,结论只能是这四个字:矛盾模糊。自由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就是基于高额利润追求的混乱、无序、投机、垄断市场的形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个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了 市场失灵 的巨大危害,纷纷加强国家干预;体现于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领域,则是强调国家的统一管理和配置,一是避免 市场失灵 ,二是确保国家的资源安全、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进而确保政治安全和独立。

基于此,笔者曾提出:在追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情形下, 市场应当是在无损于国家资源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政治安全或独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化配置矿产资源的作用 ,并且指出 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的提法有失偏颇, 不能将 市场 同 经济手段 或 经济杠

杆 混同 。 有学者并不认同笔者的这一观点,认为国家资源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政治安全或独立

与市场作用两者之间本就是既不相互否认也无相互冲突 。 事实胜于雄辩,山西煤炭开发领域 国进民

退 前的状况,以及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实施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前的稀土开发领域,就是安全与市场作用两者之间既相互否认也相互冲突的客观表现,政府最后不得不实施直接的微观调控。美国学者针对其国家的情况也明确指出,能源政策不具有独立性,需要服务于经济健康、环境质量和国家安全这三项具

有根本性的广泛的国家目标或者政策,但是后三者之间却经常相互冲突。 尽管市场过去曾经在考虑后代

人类方面有过明显的成功,但是,关于市场任凭其自身机制运转将会自动地考虑后代的断言是天真幼稚

的。

(二)以税费结合作为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既无法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也存在税收设征无依据、计征不合理等问题。

首先,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没有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应当是:以勘探或开发等形式使用或利用矿产资源的人,应当向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能够体现矿产资源本身财产价值的回报。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下,则是向国家或其代表者支付一定121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参见 矿产资源法 (修正)第5条第2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12条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9条。

胡德胜: 矿产资源法 修改中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 ,载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薄燕娜: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初探 ,载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参见[美]杰弗里 法兰克尔、彼得 奥萨格: 美国90年代的经济政策 ,徐卫宇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T o rn T i etenberg ,Env iron m enta l and N atura l R esources E cono m ics ,A dd i son W esley ,2002,p .557.

的、能够体现矿产资源本身财产价值的回报。但是,我国的四种矿产资源税费并没有用于或主要用于体现这一点。 在目的方面,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不是用于获得国家因出让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而应当取得的相应收益。 在用途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主要是地质勘查和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而不是收取的对作为财产的矿产资源本身的回报。 资源税是地方税,税收被纳入地方财政收入,根本不能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性质。有观点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 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

有者的国家的补偿 。 这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笔者赞同以下观点: 我国目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的实际用途不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不符 。

其次,矿产资源税违反了税收的设征原理。亚当 斯密认为,君主或政府有两种收入来源:一是公共资

源和土地,二是税收。 马克思认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通过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两种权力进行。

列宁也认为,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收取东西。 考察现代西方社会对税收范畴的认

识以及我国国内目前财政税务学方面的研究,通说或主流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标准取得财政收入并对一部分不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亦或确定性、规范性)的特征。无偿性的体现是国家通过征税把公民、不包括国家在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部分社会产品转归国家所有,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理论上的基本

共识是:国家凭借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入,而不是税收。 我国现行

资源税实质上是将国家应当取得的财产权益收入作为税收来进行设征,根本不具有无偿性。难怪有观点认为, 我国目前征收的资源税是国家以牺牲矿产资源为代价的,不是无偿的,不符合税收的性质,称之为

税 名不正 。

再次,矿产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尽合理。 由于矿产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开采量,而是销售量或自用

量,这就给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采富弃贫 提供了可乘之机,并在客观上鼓励了对矿产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最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也不尽合理。 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是从量定额。根据当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

设立精神,我国划分资源登记、制定资源税税额的主要指标是矿藏储存情况、开采条件等。然而,尽管矿山的开采条件和储藏条件经过17年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资源税税额却不能随开采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目前对矿产品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开始趋同,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

(三)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税费,其结构设置不甚合理。

除了探矿权使用费外,采矿(权)方面的税费结构也不甚合理。既然是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就应当实行合理的税费结构,从而在原则上体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成本的回收,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不同行业或产业间在公平的政策下进行竞争。然而,目前我国采矿(权)方面的税费结构却主要或基本是体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成本的回收,让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无偿或超低价地使用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矿产资源,从而导致出现下列奇怪和不良现象: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用全民的财产赚全民的钱;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用122

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

高兵: 我国矿业税费问题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袁怀雨、李克庆: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 ,载 资源 产业 2000年第3-4期合刊。

参见[英]亚当 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硏究 (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版,第383页。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

转引自陈洪: 财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参见王玮: 税收学原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0、13-16页;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陈洪: 财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5页;胡怡建: 税收学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严成根、朱炜: 财税与金融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刘隆亨: 中国税法概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叶姗: 论 税 概念的渊源及其于法学语境下的建构 ,载 法学家 2008年第2期。

前注 ,袁怀雨、李克庆文。

参见邢丽: 关于建立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对策研究 ,载 财政研究 2005年第1期。同注

全民的财产出口赚钱; 其他产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普遍叫喊税费负担过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存在的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笔者提出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下列六个方面的框架性建议。

(一)修正 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的提法,将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方向。

现代市场经济及其理论在西方经历了约40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我国实施向市场经济转型也不过30年的时间,故而非常有必要全面而不是片面地、深入地而不是浮浅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基于原始资料地而非道听途说或任意猜测地研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而且,不仅应当看到市场的积极作用,还应当注意其消极作用;不仅需要借鉴经验,还需要吸收教训。考察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矿业的长期发展以及俄罗斯矿业的近20年演变,笔者认为: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对立面,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受到加强的调控以及受到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本不可能是市场能够在矿产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市场。

为了消除白皮书中有关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改革方向的矛盾模糊之处,扫清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制度体系的根本性障碍,笔者认为修正至少应当包括: 将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方向,在充分利用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作用的同时,坚决遏制其消极作用; 强调通过不断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的形成。具体建议修正如下:

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在国家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引导下,不断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和利用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作用、坚决遏制其消极作用,从而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因矿种因地域地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培育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和经营规范化,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本清源,取消矿产资源税,以使用费来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

既然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以勘探或开发等形式使用或利用国家矿产资源的人应当向国家或其代表者支付一定的、能够体现矿产资源本身财产价值的回报,那么,就应当取消矿产资源税,以 使用费 来构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制度体系,而矿产资源使用费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算和收缴方式。尽管许多国家在收取矿产资源费用时存在以税体现、税费结合的情况,但是这体现的主要是强权和政治对常识和语言的扭曲,不仅容易使社会伦理道德产生混乱,而且很不利于对法的理解、遵守和执行,进而难免出现

一般民众违法情形较多、政府官员借权牟取私利的现象,因此并不可取。

有观点认为 使用费 一词存在问题: 使用 这个词,模糊了消耗物同非消耗物在经济和法律属性上的差别,而且 费 字则更多地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 国家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力混为一谈,认为国

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形式 非税即费 ,造成了财产收益和服务报酬的混淆。 笔者认为,这是对 使用

费 一词的一种偏激的、片面的解读。语言的发展会导致已有词汇的含义在变化、发展乃至增多,以及一些新词汇或替代词汇的出现。英文r oyalty 一词在矿业领域以外使用并出现替代语汇就是例证。随着科学技

术的发展,人类对某种事物进行 使用 的内涵和外延会发生不断变化,种类增多;英文中也是如此。 费

字在普通人眼中并不必然反映国家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力混为一谈的计划经济体制观念,就像人们不会将因利用停车场(位)停车所交纳的停车 费 视为是国家收费一样。鉴于已有法律使用 土地出让金 、 海域使用金 这些术语,笔者不便反对将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对价分别叫做 探矿权使用金 和 采矿权使用123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关于法律语言应通俗易懂,以便让所有人能够理解的论述,参见梁启超: 梁启超法学文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8页;[英]边沁: 立法理论 ,李桂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前注

,高兵文,第10页。See P.H.G leick ,et a.l ,The W orld sW a ter 1998-1999,Island P ress ,1998,p .12.

金 。

2004年我国 宪法 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但是没有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所有权。为此, 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 第3条第1款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既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那么国务院就完全有权力出台有关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制度体系,而不必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确定或不必要主要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确定。这也符合行政权不断扩大的国际趋势和现实需要。此外,在其他主要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土地和海域)领域,我国的法律也确实如此。

(三)关注民生、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合理确定矿产资源使用费高低水平。

作为具有有用性的矿产资源,其有用性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种情形: 个人为了维持基本生存而需要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产品的情形; 由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为了维护最低程度的健康环境或说为实现环境权而需要矿产资源的情形; 为了发展经济而需要矿产资源的情形。不同的有用性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经常具有冲突性的权利或利益,而且有时冲突还会是巨大的。国家的职能决定了其在确定矿产资源使用费的计收水

平时,应当将这三种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纳入矿产资源使用费制度体系的综合考量之中。

矿产资源使用费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国家的资源安全、能源安全或经济安全问题。没有经济上的国家安全,就不会有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独立。这正是战后独立的殖民地国家总结由于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产业被前殖民国家所控制而不能实现政治上的真正独立的教训,促进包括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在内的经济主权原则在法律上形成的内在动因。尽管经济主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争取形成的,但是包括前殖民国家在内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反对,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经济主权也为发达国家或大国所特别关注。

(四)适度考虑市场因素和经济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投资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

以市场主体身份进入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志在谋取经济利益。对它们来

说,利润最大化是最重要的追求。 从勘探矿产资源,经开发矿产资源,到生产出矿产资源产品,通常并非朝

夕之事,往往需要巨大的投资额、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富有效率的管理手段,而且充满风险。没有切实的能够

用金钱衡量的权利保障,就难以吸引企业或个人进入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领域。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矿产

资源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勘探或开发的技术水平,因地因矿区(种)因人制宜地确定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鼓励具有真正投资能力、技术先进而成熟、管理手段富有效率的投资者进行矿产资源投资。

适度考虑市场因素还要求对于我国可以占据垄断地位的矿产资源,特别是其中具有战略地位的矿产资源,如稀土资源、一些有色金属资源,制定较高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从而既维护我国战略安全,又体现这

些资源的稀缺性价值,还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控制着全球铁矿石资源量约80%的世界三大铁矿石集团公

司必和必拓、淡水河谷、力拓可以凭借其市场垄断地位操纵基础性资源产品铁矿石的国际价格,为什么掌控着许多战略性稀土资源和一些有色金属资源的我国政府却无能于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手段来实现这些自然资源的重大稀缺价值,并将之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工具和措施?当然,促进矿产资源投资还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和共同发挥作用。例如,澳大利亚的做法是允许将勘探成本按不低于100%的一定比例在开采阶

段作为成本予以税前抵扣。 对此做法,可予借鉴。

(五)区别矿种或区块,实行统一和 一许可一议 相结合、从量计收和从价相计收结合、开采量和销售量/自用量相结合的多种矿产资源使用费确定方法和计收依据。

有观点建议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下对矿山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为 权利124

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

参见[澳]康塔拉 拉赫瑞 杜特等: 自然资源开发的财政收入与地方可持续发展 ,胡德胜译,载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前注 ,胡德胜文。参见前注

,[英]亚当 斯密书,第25页。参见前注

,胡德胜文。2009年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世贸组织争端案表明,出口配额、出口关税或其他类似价、量控制措施是行不通的,提高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才是最可行的措施之一。

例如,对于近海海盆的高风险油气勘探活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计算石油资源租用税(Petro leu m R esource R ent T ax)时,将勘探抵扣价值规定为150%。

金 统一征收,以资源利润作为课收依据,费率为25%。 笔者认为,这是极为不妥的。我国矿产资源使用费

需要区别矿种或区块,实行统一和 一许可一议 相结合、从量计收和从价计收相结合、开采量和销售量/自用量相结合的多种矿产资源使用费确定方法和计收依据。

首先,增值税不属于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工具,将之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不通。

其次,矿产资源利润不仅很难确定,而且充满变数,不应当由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承担风险。况且,如果对矿产资源利润进行切实有效的审计监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并于政府机构的职能精简原则不符。

第三,尽管我国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但是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的国内供需失衡。而且,既

有品质优良的矿产资源,又有低品位、组分复杂的矿产资源。 对于品质优良的矿产资源,应当收取比较高的

矿产资源使用费。对于低品位的矿产资源,则应当收取相对较低的矿产资源使用费,从而体现经济学上的 级差地租 原理。对于国内供需失衡的那部分资源中,国际市场价位不高而国内勘探开发成本高、环境成本大的资源,可以考虑制定较高的矿产资源使用费,鼓励走出去。对于能够对组成复杂、不同矿产资源邻接或共生的区域,特别是应当鼓励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优惠的综合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吸引投资者,从而减少或有效阻止 采富弃贫 、 采甲坏乙 的现象,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第四,为避免以销售量/自用量作为计收依据所存在的容易导致 采富弃贫 现象发生的漏洞,建议采取

加拿大以井口量(开采量)作为矿产资源使用费税费的计收依据的做法, 对能够确定井口量(或称开采量)

的,以井口量(开采量)作为矿产资源使用费的计收依据。

最后,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或组成结构应当体现不同区块的矿产资源优劣差别。一方面,需要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确定原则上统一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或组成结构,并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对大区块或特殊区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 一许可一议 的方法。

(六)构建合理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结构体系。

总体结构上,建议矿产资源使用费分为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两类。对于探矿权使用费,建议采用基本探矿权使用费和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探矿权使用费用于回收国家管理成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则用于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价值。两者都按照勘探区域范围的面积收取。基本探矿权使用费采取一次性收取的办法收取,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则逐年收取。在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的确定上,需要考虑其做为一种调控手段的功能,用于避免或减少 圈而不探 的现象发生,促使探矿权人尽快通过勘查退出自己认为没有前景的地区,从而保证在国家管辖范围内随时都有大量区域可供勘探之用。为了鼓励对本身一般不产生直接矿产资源产品和收益的探矿活动进行投资,如前所述,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对探矿活动中发生的合理成本,根据风险大小,按照一定比例准予以在采矿活动中作为成本予以税前抵扣。

关于采矿权使用费,建议采用基本采矿权使用费和增值采矿权使用费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探矿权使用费的一小部分(建议不超过10%)用于回收国家管理成本,其他则用于体现国家矿产资源的基本或最低财产价值。增值采矿权使用费用于体现国家矿产资源的增值或浮动财产价值,建议通常情况下采用从量计收或从价计收的方法,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年度固定额(量)计收的方法。同理,在增值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的确定上,也需要考虑其做为一种调控手段的功能,用于避免或减少 圈而不采 和 囤矿居奇 的现象发生,提高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用、效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产品的供应安全,促进社会全面的协调发展。

另外,有必要提及耗竭补贴(depleti o n allo w ance)的问题。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给予耗竭补贴的做法源于美国 1913年税收法 ,旨在允许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于每一纳税年度中从缴纳所得税前的净利润中扣除一125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

参见肖洪生、李祥仪: 我国矿山企业税负问题探讨 ,载 中国矿业 1998年第3期。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 白皮书,2003年12月,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475943.html, .cn /z wgk /2005-05/27/con tent_1475.ht m (2011-01-31)。

See Joan K uyek ,M y t h and R ea lity ,U nderstandi ng M i n i ng T axa ti on i n Canada ,(2004)2M i n i ng and Susta i nable D evelop m ent Ser i es 5.

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

定比例(当时为5%)作为耗竭补贴,以用于寻找新的矿产资源或替代性矿产资源。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和多数州政府都给予这一补贴,美国联邦政府的耗竭补贴率是毛收入的15%。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补贴在美国是存在争议的。反对者认为它是矿产资源(特别是油气)企业(主)进行院外活动的结果,对一小部分产业有利,对其他产业不公平,并且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从结果上看,耗竭补贴同对探矿活动中发生的合理成本按照一定比例准予以在采矿活动中作为成本予以税前抵扣的做法相似,而后者似乎更为合理,且不易引发争议。

四、结语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形势要求国家主要通过间接性宏观调控来监管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活动,而税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体内容。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理念,基于对国外经验、教训或情况的全面了解,根据严谨的理论,尊重并利用市场规律,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进行。(责任编辑:柯 坚)

See R ex G.B aker and Erw i n N.G r i s w o l d,P ercentage D ep l e tion A Correspondence,(1951)64H arvard L aw R ev i ew 361.A l so see A lfred E.K ahn,T he Depletion A llowance i n t he Context o f C artelizati on,(1964)54T he Am erican E conom i c R ev i ew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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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编写:审核:2016年12月15日 一、一些矿产资源濒临耗竭 (一)矿产资源的特点 1、矿产资源的分布受地质作用的制约 2、消费增长率大的矿产,其开采寿命也衰减的多 3、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仅次于美俄 (二)中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原因: ①总量虽丰富,而人均占有量低 ②富矿少,贫矿多,加之开采中采富弃贫,使矿产品品位下降 ③矿产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平衡,与生产力的布局不匹配 二、化石燃料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一)化石燃料的消耗与前景 1、发达国家能源消耗普遍较高;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普遍较低 2、中国能源消耗总量仅次于美国(原因:人口多,利用率低),人均消耗能源水平很低。 ▲(三)化石燃料合理开发与利用的主要措施 1、采用科学方法开采化石燃料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改变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减少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严重耗损。 2、在能源资源开发与使用中,环境保护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要防止各种有机、无机污染物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进入大气、水体、土壤,引起环境污染问题。 3、在矿区生产中应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因开采能源而扰动、破坏土地,造成地面塌陷时,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4、对化石燃料进行深加工和精加工,包括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实现脱硫,推广洁净煤技术等,减少在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实行能源结构改革,在化石燃料中尽可能使用天然气,用可再生能源的代替化石燃料资源。 (四)应对石油危机的措施 1、适度开采,均衡生产。 2、节约使用,提高效率。 3、加强勘探,挖掘潜力;到国外投资开发石油,替代石油进口。 4、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 5、发展多元化结构的能源系统。(五)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对策 1、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 ①能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②地区分布不均衡;③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以煤为主);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部 二零一七年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 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 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2.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3.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 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4.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 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5.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 行督促、检查。 6.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 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7.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 75%。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 于93%。 8.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 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9.各种煤柱: (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10.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 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11.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测量组根据设计圈定范围正规开采。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 法。 12.煤层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禁止留设小煤柱。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3.地质组每年应根据补勘及生产中所获资料,对储量进行一次核实,并据此编制《矿井储量平衡表》、《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报上级部门审批。还应及时做好储量的报损、注销、或列入地质损失等上报审批工作。在日常生产中还应建立、健全有关储量管理的图、表、帐、卡等填报统计工作。

2018年中国矿产资源分析报告

2018年中国矿产资源分析报告

目 录C ontents III 摘 要 ……………………………………………………………………………1第一章 矿产资源储量……………………………………………………………3一、矿产资源储量 …………………………………………………………3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7三、矿产资源潜力 …………………………………………………………7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10一、地质勘查投入 ………………………………………………………10二、油气矿产勘查 …………………………………………………………12三、非油气矿产勘查 ………………………………………………………12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14一、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 …………………………………………………14二、矿产品生产与消费 ……………………………………………………14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7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绿色矿业发展.......................................21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21二、绿色勘查 ........................................................................22三、绿色矿山 ........................................................................23第五章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24) 一、矿产资源法规 (24) 目 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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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停征资源补偿费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6〕13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 神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 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各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表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书 篇一:保护资源建议书 篇一:关于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建议书 关于 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建议书 广大的群众们: 有句话叫做:“拯救 地球就是拯救未来。”这句话是1999年世界环保日的主题。 人类的生活需要水 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大气资源,本来是可以不断再生的,长期给人类做贡献的。可 是,由于人类的随意破坏自然资源,不顾后果的滥用化学品,不但使这些资源不能再生,还 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所以,现在我向大家提出以下要求: 1。节约用水。如:

洗米的水可以用来洗菜,洗衣后的水可以用来冲厕所,吸收可以把水龙头调到适中等等。 2。节约纸张。如: 废弃的纸张可以一页一页搜集起来做小本子。剩下没用完的本子可以用来做草稿本等。大家 一定要记住:纸是用树木做的,假如全国每人一星期浪费35张纸,全国那么多人,那一年得 浪费多少张纸呀!得砍多少棵树呀!为了让我们的大树伯伯不再受折磨,请珍惜纸张吧。 3。请大家尽量不吃 对人类有益的动物,好吗?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草丛里的青蛙已经越来越少了,它们是在“睡 觉”吗? 不!其实它们与其 说是在“睡觉”,不如说是被人类吃掉了。所以,请大家爱护动物、不吃对人类有益的动物。 4。少用塑料袋。塑 料袋的危害是多么的厉害,你知道吗?它把空气给污染了,它在水里阻止着水的流动,在土 里阻止植物吸收水分,而且它还严重的占用土地,我们人类对它完全没有办法,烧了它,还 会污染空气。埋了它,还会占用土地。所以请少用、尽

量不用塑料袋。 虽然我国从整体上 来看经济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展,人们的生活也富裕了很多,但生活中我们还是应该提倡节 约、提倡环保。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做到以上这几点,这只是一个六年级小学生小小的心愿而 已! x年x月x日 一位爱环保的小学 生 六年级:吴高慧 篇二: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 关于 保护水资源的建议 地球,是宇宙的奇 迹,生命的摇篮,人类共同的家园。她给人类提供生存的空间和资源,使人类在这里生息繁 衍。现在地球环境遭到大家的破坏,逐渐消失原本美丽的志愿,希望大家不要再破坏地球美 丽的资源。 身为一名中学生, 我们有责任保护环境,关心地球,及时发现环境,水资

税费统收系统doc

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 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资金一个亿。简称天一银河.属于我国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领域较具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和“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等高校及有关职业技术院校建立有长期、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并开发了“医疗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社会管理”、“两化融合”等有关领域的应用系统和软件。尤其是公司所开发的“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在国内有关省市、县得到了较好的应用,基本堵住了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累计为国家增收数百亿元。真正实现了:大于一比二的投资回报,少于三十天内増收见效。 一、天一银河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实施背景 在我国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运销领域,由于行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政府管理部门仍处于人工收费阶段。加之计量不准确、数据统计不精确、票据帐册管理不规范、人为控制漏洞多等因素,导致政府应收税费大量流失,据统计流失量每年高达50%以上。 天一银河在深入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行业,通过大量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政府需求和征收业务流程后,经过对技术方案的充分论证和反馈修改,将电子计量、视频实时监控、IC卡技术与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有机结合起来,推出了针对性较强的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通过对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的产销准确计量,来实现税费的足量收取和自动分流,同时可以对矿山、煤矿和车辆进行监管;规范操作流程、堵塞税费征收各种漏洞,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矿产品或煤炭等矿产资源税费规费的按实征收,以及对矿产品或煤炭等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 二、天一银河矿产资源/矿产品/煤炭税费统收系统功能概述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一)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③有确定的矿区X围和开采X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 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 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 税收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一)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③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④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探矿权相关法律制度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的取得

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摘要]本文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一些影响,并提出一些有效控制矿产资源环境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环境问题影响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三废”问题、地面变形问题、矿山排(突)水、供水、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6亿m3,其中3亿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

点);煤炭全行业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4450万吨,年排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2.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3)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3.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

中国矿业税费主要有哪些国矿业、矿业税

中国矿业税费主要有哪些国矿业、矿业税 矿业主要税收 资源税 (一)一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主要减免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40%征收。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 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2018 年以来,中国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法规修改,推动矿产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资源税费改革。 一、行政法规 (一)法律法规 (1)2019 年3 月6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 号)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改为备案。 (2)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47 号)有关要求,2019 年5 月14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23 号),取消了14 项证明事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的有:①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②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费证明文件;③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2018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9 年8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4)2019 年3 月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 号)第四十九条,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作了修改。 (二)政策意见 (1)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9 年4 月1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等8 项主要任务。 2019 年7 月11 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9 年起,利用5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办法》中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对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

保护矿产资源的倡议书

保护矿产资源的倡议书 ?,不断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广阔空间。 二、坚持履行好主体责任。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是我们矿山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矿山企业作为社会公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切实履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主力军和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将珍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变成我们自觉的行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三、坚持技术创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我们要依靠科技进步,强化自主创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做研发、推广先进技术的倡导者、实践者和志愿者,积极促进矿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必须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保护矿产资源的倡议书【2】矿产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着紧密而直接的联系,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其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各种物质过程,许多都和开发矿

产资源的矿业工程紧密相关。建筑、采矿、冶金、农业、装饰、玻璃、陶瓷、水泥等各个行业中都蕴含着丰富的矿业工程内容。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知的自然矿产约160余种,我国已发现150余种,其中已经查明储量的有130多种,锑、钨、钼、煤、汞、锡、钒、铁、稀土金属、萤石重晶石、磷、石墨、石膏、膨润土等20多种矿产的储量均居世界的前列。我国也是世界上开创采矿业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一万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逐渐掌握了开采并利用石料的技术。四千多年以前就已经能够开采铜、铁、金和煤等矿石。 虽然矿产开发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中所必须的各类物质资源,但矿产开发过程中(及其后)所造成的地表植被破坏、地下含水破坏、地表沉陷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各类自然物质资源需求的日益扩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俞加严重。因此,自然资源的合理、有序、有计划地保护性开发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象西藏、新疆、青海等高海拔、干旱少雨、自然环境恶劣、环境自身修复能力差的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加显著。矿产资源的开发破坏了周围地层的原始平衡状态,导致产生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自然植被的破坏;地层移动与地表沉陷;破坏地下含水层的连续完整性;矸石、尾矿堆积占地;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无序开发造成资源的重大浪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

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考察报告

关于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的 学习调查情况汇报 8月7日至14日,由市政府办牵头,法制办、政务公开中心、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公安局等单位抽派人员参加,前往攸县参观学习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学习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攸县的作法 攸县地处湘东南部,罗霄山脉中麓,全县辖25个乡镇,500个村,40个居委会,总面积2664平方公里,总人口76万。该县矿产丰富,现已探明的地下矿产资源多达20多种,主要有煤炭、铁矿、玄武岩、石灰石等四种。煤炭地质储量2.57亿吨,铁矿8170万吨,玄武岩500万吨,石灰石7080万吨。2007完成财政收入5.6亿元,其中矿产资源税费2.82亿元。占财政收入的50.4%,2008年财政收入计划6.6亿元,其中矿产资源税费3.5亿元,属典型的资源性财政。通过听介绍、查资料、看现场,我们认为,攸县在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管上主要有三个特点: 1、领导重视、态度坚决。为把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抓好,攸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矿产资源征管工作,作出了系列会议纪要,明确了各项纪律,在税费征管上杜绝说情歪风。部门、乡镇不配合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予以撤职,毫不留情。 2、机构健全、管理严密。攸县自2001年开始实施矿产资源

税费统征,同年成立攸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税费办),履行对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5名,现有工作人员21人,其中编内15人,财政和公安各委派2人,临时人员2人,下设7个征收站、8个验票站、9个验票点,共有250余人在一线从事征收和验票工作,属税费办直接管辖的验票站员工有170余人。县公安局设立了“驻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办公室公安执勤中队”。税费办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全面推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市场化管理、信息共享管理。 3、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攸县按照“依法确定项目、规费就低计算,按吨据实征收,税费归口统管”的基本原则,确定了“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分配比例,统一定点验票”的“五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采取“定点购票,绕道设卡、过境验票,沿路稽查”的征管方式,真正达到了公平税赋、应收尽收的目的。其主要作法是推行“四项改革”。 一是改分散征收为统一征收。全面推行“多家税费一家收取,集中核算,分头拨付”的征管方式,除税务依法征税和公安、安监部门正常管理外,其他任何涉矿部门一律不允许进入矿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取缔了所有乱收费项目。对矿产资源所有税费由部门委托县税费办统一征收,再按比例拨付到相关部门。税费办在具体的征收中做到了“五统一”: ⑴统一票证票据。凡属矿产资源营运必须凭“二证”通行,即县财政部门印制的《矿产品运销证》和国土部门印制的《矿产品销售凭证》,其他票证一律无效。矿产品运营须凭“运销证”和“销售证”两证出境,并过磅核实重量,核算票证,吨位不足按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2012-04-17 09:54:05 来源:网络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入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矿产资源安全的基本保障

矿产资源安全的基本保障 摘要:矿产资源作为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面临严重的挑战。虽然我国在《宪法》、《矿产资源法》和一系列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中列明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条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以资源安全为保护目的,或有的法规涉及保护矿产资源安全,但可操作性较差,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利于矿产资源安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及不足之处,提出了从完善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矿产资源安全管理体制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加强对矿产资源安全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一、矿产资源安全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中形成的,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一般分为燃料矿产,非金属矿产和地下热能金属等。关于矿产资源安全,具有代表性的是汪云甲的界定。他认为:矿产资源安全指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正常需求的矿产资源供应保障的稳定程度,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威胁。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即是能够对威胁、破坏矿产资源安全、经济有效供给的各种内外因素和情况进行有效防御。 二、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立法现状 我国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法律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矿产资源的立法力度,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法律层面上修改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此外,对矿产资源开采如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等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三、我国矿产资源立法不足之处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能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资源安全关系,但具体分析后发现,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对矿产资源安全的保护极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资源安全的理念。即使极少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资源安全的理念,但由于立法时没有把资源安全作为立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评析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评析及改革建议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2011年年底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今年拟对停止征收矿区使用费的陆上、海上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征收补偿费。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管现状 一是资源税收入近年增幅变动较大,从长期看总体处于平稳增长态势,对资源型地区财政收入渐成主力,同时资源税逐渐加强其调节功能,地方加强征管工作 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全面征管制度,针对各种情况实行具体的征管计价征收政策,近年来各地补偿费征收数额总量不断增加。补偿费用于地勘投入的资金数额逐年加大,同时在资金投入的结构上也有所调整,主要是针对市场需求情况调整勘查投入结构,补偿费的收益分配向资源产地倾斜。 三是矿业权价款管理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收益分配是焦点。矿业权出让价款体现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体现了勘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目前在个别资源省份将省级与资源产地的价款收成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对资源产地的分成比例增大,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环境保护、地质勘查、资源保护等方面。 三、矿产资源税费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一是资源税改革制度对税收增加起到作用,资源税在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尤其是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比重平均为1%左右。但是对于资源丰富地区,尤其是资源产地的税收贡献显著。 二是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方式改变,增幅变大。研究表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长与资源产品价格具有协调增长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地质勘查投入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尤其在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投入中发挥很大作用。 三是由于矿产品市场波动和影响,近年来探矿权出让宗数和价款波动较大,采矿权出让宗数和价款稳中有降。 四、资源税费参与宏观调控情况不同 一是对外依存度高的资源价格受资源税调整的影响较小,对外依存度低的资源价格受资源税调整的影响取决于税率调整的幅度,随着技术和资本价值比重的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书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书 导读:矿产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着紧密而直接的联系,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其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各种物质过程,许多都和开发矿产资源的矿业工程紧密相关。建筑、采矿、冶金、农业、装饰、玻璃、陶瓷、水泥等各个行业中都蕴含着丰富的矿业工程内容。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知的自然矿产约160余种,我国已发现150余种,其中已经查明储量的有130多种,锑、钨、钼、煤、汞、锡、钒、铁、稀土金属、萤石重晶石、磷、石墨、石膏、膨润土等20多种矿产的储量均居世界的前列。我国也是世界上开创采矿业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一万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逐渐掌握了开采并利用石料的技术。四千多年以前就已经能够开采铜、铁、金和煤等矿石。 虽然矿产开发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中所必须的各类物质资源,但矿产开发过程中(及其后)所造成的地表植被破坏、地下含水破坏、地表沉陷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各类自然物质资源需求的日益扩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俞加严重。因此,自然资源的合理、有序、有计划地保护性开发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象西藏、新疆、青海等高海拔、干旱少雨、自然环境恶劣、环境自身修复能力差的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加显著。矿产资源的开发破坏了周围地层的

原始平衡状态,导致产生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自然植被的破坏;地层移动与地表沉陷;破坏地下含水层的连续完整性;矸石、尾矿堆积占地;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无序开发造成资源的重大浪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资源基地。地质矿产资源的多少及其分布是决定国家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要加强地质矿产资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情况,资源的适度、合理开发情况,以及资源回收率等进行国家干预的内容。避免目前有些生产单位一味求大求快、片面追求眼前经济效益、“吃肥丢瘦”,导致资源回收率过低,国家资源的大量损失和浪费问题。各种矿产资源的调查工作应当协调进行,如煤层气的调查和煤炭储量与煤炭品质的调查工作的协调;煤炭与煤系地层伴生建筑材料调查工作的协调等,以避免相似工作的重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和损失。 2、自然矿产资源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血液,多种形式经营开发必须有度,必须保证矿产资源的国有属性。坚决制止外资(特别是日本资金)的介入应当做为一种长期国策。民营资本的`介入也应适度,避免前期那种小煤窑、不矿井遍地开花式的有水快流,造成资源的大最浪费。 3、自然资源的开发应遵从经济、适度的原则,盲目扩大矿井的生产能力,盲目改扩矿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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