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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华泰热电2×200MW机组工程

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16SG-31

招标人:土默特右旗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3)

1. 总则 (4)

2. 招标文件 (5)

3. 投标报价 (6)

4. 投标文件 (8)

5. 开标 (12)

6. 评标 (12)

7. 中标通知书 (14)

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4)

第二章合同条件 (15)

第三章合同格式 (18)

第四章项目概况 (20)

第五章工程内容及图纸 (2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七章评标办法 (33)

第一章投标须知附前表

1. 总则

1.1 工程简况

1.1.1 工程说明

1.1.1.1 工程名称: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改造工程

1.1.1.2 建设地点: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

1.1.1.3 质量标准:合格

1.1.1.4 安全目标:达标

1.1.1.5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4月16日,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6月16日,总工期:61天

1.1.1.6 招标范围:具体招标范围详见《第四章项目概况》。

1.1.2 招标人:土默特右旗公安局

招标人地址:包头市土右旗

1.1.3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利峰贾海玲

电话:0472-*******转8006

1.1.4 合同名称: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改造工程合同

1.1.5 本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招标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1.2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为履行本项目合同,参加投标的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并通过资格预审。

1.3.2 具有完成该项目施工的相应资质;

1.3.3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76935.html,)“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成功。

1.3.4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各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

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复印件: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年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b)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年检)、税务登记证;

(c)资质证书副本等;

(d)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格证书;

1.4 投标费用

1.4.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4.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3)857号文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项目概况

第五章预算书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2.1.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投标人无权对招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视为废标。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按附前表第7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形式,下同)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来源)。

2.3 招标文件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并给投标人留有一定的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予以确认。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4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及有关资料等由投标人到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索取,如采取其他形式索取,因时间延误和传递中的误差而影响投标和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准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凭借自身的经验,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置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按照本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1.2投标人应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其投标报价应为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体现,应包含但不限于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调整试运、竣工和维护、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包括材差)、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

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调遣费、停窝工损失费、交叉作业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环境污染、试验费、药品、废物拆除及现场清理、施工措施增加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材料和设备的二次搬运费、材料代用等,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汇总价中。

3.1.3报价须按第五章附表格式填写报价构成及汇总价。

3.1.4当报价存在优惠时,要求注明具体优惠内容。

3.2 投标报价采用方式和结算

3.2.1 本项目采用总价的报价方式。

3.2.2 施工水、电源由投标方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报价,不予调整。

3.2.3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2.3.1

人工费、设备材料费、施工措施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3.2.3.2 其他

(a)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b)不可预见的措施费,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和设备的价差及一般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c)为确保本项目正常进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改造方案发生的费用;

(d)报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

i.由于交叉作业采取的各种措施;

ii.临时施工电源和临时施工水源费用;

iii.为满足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

iv.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v.按规范规程要求的各种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vi.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工程材料全部由中标人采购。

3.3.2 凡由本工程的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其所有材料的选厂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经招标方组织招标确定厂家和单价后方能在此基础上定货。招标人对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标书

(b) 开标一览表

(c) 投标书附录

(d) 投标保证金

(e)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f) 授权委托书

(g)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措施

(h) 进度、材料供应计划

(i)按本须知第1.3款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j)向招标人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承诺函

4.2.2 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2.3 投标人提供上述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另外提供电子文件1份(提供U盘),格式为Word 2003。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第5栏所述的公历日。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上级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但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期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按前附表6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4.4.2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金地支行,帐号:150843532446,户名: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接受其他形式担保。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4.4.3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第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5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4.6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交纳。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施工合同5个工作日内,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退还。

4.4.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 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与招标人开始进行合同洽谈(非投标人的

原因除外)。

4.5 答疑和勘察现场

4.5.1 答疑

4.5.1.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前附表第7项要求时间前(过期招标人将有权不予答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函。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

明询问来源)。

4.5.2 勘察现场

4.5.2.1 按本须知附前表第7项所述,投标人如需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时,可与招标人联系,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5.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5.2.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5.2.4 各投标人应在踏勘工程现场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4.5.2.5 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已经知悉现场情况,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4.5.3 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须知第2.2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规定,分别按标段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和电子文件(U盘),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

4.7 投标文件的装订与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书必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顺序,使用A4纸印刷并牢固胶装成册。打孔式、塑料方便书脊插入式等各种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4.7.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2.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密封一个包封,所有副本密封一个包封,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单独包封并单独递交。

4.7.2.2包封应注明:

(1)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

(2)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封。

密封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其形式投标人自行设计)。

4.7.2.3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递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栏所述地点,在第10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4.8.2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出。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11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5.3 开标监督和开标会议主持

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按要求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 在投标文件中一个标段有两个以上报价的,又未声明以哪个为有效的。

5.5 投标文件一经开标,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还。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和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和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面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

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书写错误、报价等于或高于定额单价

的,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各项累计数字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调整不仅限于评标期间。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改造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6.5.3 对未中标的单位无解释义务。

7. 中标通知书

7.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日期。

7.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件

1.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招标人”指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招标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人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4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招标人指定的工程管理人员。

1.1.5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预算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6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招标人批准的规范。

1.1.7 “图纸”指由招标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招标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8“投标文件”指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9“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0“合同协议”指在5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1“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2“开工日期”指招标人根据第一章1.1.1.5条确定的开工日期。

1.1.13“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14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5“保留金”指由招标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16“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7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18“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19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0“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招标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1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巳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2 “日”指日历日。

1.1.23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4 “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各个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标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提及的由任意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出相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招标人的通讯地址是:土默特右旗公安局

2. 合同文件

2.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2.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招标人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

(a) 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招标文件;

(d) 投标书;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f) 图纸的合成资料:

1) 标明的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解显示。

(g) 工程量表。

(h)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右旗公安局明沙淖派出所办案区、办公区装饰改造等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作内容:

3、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4、开、竣工日期:

二、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

2、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的统一安排;

3、提供机具的电源;

4、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现场施工条件;

5、配合处理工程中的突发性事件。

三、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员的统一管理;

2、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自备施工所用的小型机具,负责机具的保养及日常维护,保证机具的正常使用;

4、因乙方人员施工不当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概算价:

五、工程质量标准及结算方式:

1、工程质量按国家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3、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施工完毕后一次付清;

4、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六、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完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四章项目概况

招标人:土默特右旗公安局

工程规模: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改造

工程地点:土右旗公安局鸣沙淖派出所

项目预算:4837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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