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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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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南

申报模板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引言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究申报资料包括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与安全性、临床试验等研究资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申报资料的撰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计了研究申报资料模板。其中质量标准和稳定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格式较为固定,本指南仅设计了配制工艺、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模板供参考。

目录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及材料购置凭证等组成。

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等组成。

资料项目编号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资料参考模版

制剂名称:

资料项目名称: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试验负责人(签字):

试验人员:

试验起止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申请人(盖章):

申报日期:

目录

处方

制法

工艺流程图

工艺研究内容

中试试验

参考文献

附件:材料购置凭证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一般涉及粉碎、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成型等工艺环节,不同剂型的要求不尽相同,结合医疗机构常用中药制剂,选择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主要工艺及参数编写模板,但模板不能涵盖所有处方、剂型的工艺研究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的品种特点开展相关研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原则上,取经检验合格,并有购药证明的饮片进行工艺研究。参考模版如下:

处方

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剂量,辅料品种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制法

列出工艺研究确定详细的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图

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研究内容

饮片粉碎

为了满足提取及制剂成型等需要,中药饮片需要粉粹。

6.4.1.1干燥

饮片干燥既要达到干燥的目的,又要减少损失。考察其干燥温度、时间十分必要,含有易挥发、热敏性等成分,温度一般控制在50~60℃。以下是仅供参考的相关表格,一次投料量可在200g或以上。

6.4.1.1.1 单因素

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干燥时间考察表(**℃)

干燥时间(小时) 1 2 3 4 5 成分含量(mg/g)

水分(%)

综合评分

注: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如成分含量与水分权重各为50%,综合评分可考虑=成分含量转移率×50+水分损失率×50。

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

验证试验表

工艺条件试验号

成分含量

(mg/g)

水分

(%)

综合评分

温度**℃干燥**小时

1

2

3 平均值

结果与结论……。

6.4.1.1.2 多因素

以正交试验法为例,对影响干燥的主要因素干燥温度、干燥时间进行考察,以水分、成分含量为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试验表格按L9(34)正交表设计如下:

因素水平表

水平

因素

A干燥温度B干燥时间C空白D空白1

2

3

正交设计表

序号因素成分含量

(mg/g)

水分

(%)

综合评分

A B C D

1 1 1 1 1

2 1 2 2 2

3 1 3 3 3

4 2 1 2 3

5 2 2 3 1

6 2 3 1 2

7 3 1 3 2

8 3 2 1 3

9 3 3 2 1

注: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

方差分析表

方差来源离差平方和自由度均方F值P值A

B

误差(C+D)

总和

注:显著性F临界值。

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表结构与上述单因素验证相同。

结果与结论……。

6.4.1.2 粉碎

根据制剂要求及饮片本身质地确定粉碎粒径,一般用于提取的粒径较大,用于直接入药的粒径较小。以下是仅供参考的表格。

粉碎考察表(细粉)

试验号投料量(kg)细粉量(kg)收粉率(%)1

2

3

平均值

结果与结论……。

提取

6.4.2.1 蒸馏提取

根据剂型不同,液体制剂一般是加热蒸馏提取芳香水(挥发油和水的混合物)或重蒸馏制备浓芳香水;固体制剂一般加热蒸馏提取挥发油。目前挥发油的收得率是行业关注的难点问题,研究时需对其注意观察。

挥发油提取表(加水量**倍)

时间(小时)芳香水收得量(ml)挥发油测得量(ml)挥发油收率(%)2

4

6

8

10

注:本表格数据为饮片经加热蒸馏提取经芳香水,再用芳香水蒸馏制得的挥发油。

结果与结论……。

6.4.2.2 水提

饮片主要含水溶性成分,一般以水为溶媒提取。需考察饮片吸水率,方法参考相关研究文献。

6.4.2.2.1 单因素

煎煮次数、加水倍数或煎煮时间单因素考察,可固定其中2个因素进行试验,如煎煮时间的考察,固定加水量和煎煮次数,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煎煮时间考察表

煎煮时间(h) 1 2 成分含量(mg/ml)

浸膏收率(%)

综合评分

注:煎煮时间以加热沸腾后时间计,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

验证试验表

工艺条件试验号

成分含量

(mg/ml)浸膏收率

(%)

综合评分

加**倍水提取**次每次**小时

1

2

3

平均值

结果与结论……。

6.4.2.2.2 多因素

以正交试验法为例,对影响煎煮的主要因素加水量、煎煮时间、煎煮次数进行综合考察,以浸膏收率、成分含量为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试验表格按L9(34)正交表设计如下:

因素水平表

水平

因素

A提取次数B提取时间C加水量D空白1

2

3

正交试验表

试验号 A B C D

浸膏收率

(%)

成分含量

(mg/ml)

综合

评分

1 1 1 1 1

2 1 2 2 2

3 1 3 3 3

4 2 1 2 3

5 2 2 3 1

6 2 3 1 2

7 3 1 3 2

8 3 2 1 3

9 3 3 2 1

注: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

方差分析表

方差来源离差平方和自由度方差F值显著性A

B

C

D (误差e)

注:显著性F临界值。

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表结构同6.4.2.2.1 单因素验证表。

结果与结论……。

醇提取

饮片主要含脂溶性成分或一些贵重的药,可用乙醇为溶媒提取。

6.4.2.3.1 单因素

提取次数、乙醇浓度、加乙醇量及提取时间的单因素考察,固定其他因素进行试验,如提取次数的考察,固定乙醇浓度、加乙醇量,提取时间,提取与验证试验研究可参考上述6.4.2.2.1。

6.4.2.3.2 多因素

以正交试验法为例,对影响提取效果的主要因素:乙醇浓度、加乙醇量、提取时间、提取次数进行综合考察,也可根据文献资料固定其中某一因素,如固定乙醇浓度,以浸膏收率、成分含量为评价指标

进行综合评价,试验表格按L9(34)正交表设计,提取与验证试验研究可参考上述6.4.2.2.2。

分离与纯化

提取后一般要经过分离纯化处理,方法主要有滤过法、离心法、醇沉法等。

分离纯化考察表

考察指标

成分含量(mg/g)浸膏收率(%)综合评分

试验编号

1(原提取物)

2(50%乙醇)

3(60%乙醇)

4(70%乙醇)

5(滤过)

6(离心)

注: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

结果与结论……。

浓缩与干燥

中药提取液浓缩主要采用常压浓缩或减压浓缩等方法,固体剂型要进一步干燥为固体形态。

6.4.4.1 浓缩

浓缩方法与方式需要结合提取液中药物成分的性质而定,重点考察热敏性成分的变化情况。

浓缩工艺考察表

浓缩前浓缩后

成分含量(mg/g)

结果与结论……。

6.4.4.2 干燥

浸膏干燥一般采用烘箱干燥、喷雾干燥、薄膜干燥等方法,重点

考察热敏性成分的变化情况。干燥的工艺参数确定,单因素可参照上述6.4.1.1.1,多因素可参照上述。

成型工艺

6.4.5.1固体制剂

固体制剂成型涉及到中间体的处理(挥发油处理、提取物制粒等)、辅料选择及成型工艺条件筛选。

6.4.5.1.1 挥发油包合

挥发油的处理应根据药物的剂型、稳定性等,结合医疗机构的配制条件综合考虑。其中β-环糊精包合挥发油是挥发油处理的方法之一,其主要技术有搅拌、超声、胶体磨等。

6.4.5.1.单因素

β-环糊精和挥发油的包合比例、包合温度、包合时间考察,可固定其中2个因素,如β-环糊精和挥发油包合比例的考察,固定包合温度和包合时间,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β-环糊精和挥发油的包合比例考察表

β-环糊精﹕挥发油 1 2 3

包合物收率(%)

挥发油包合率(%)

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

验证试验表

工艺条件试验号包合物收率(%)挥发油包合率(%)

包合温度**℃

包合时间**小时β-环糊精︰挥发油(**︰**)

1

2

3 平均值

结果与结论……。

6.4.5.1. 多因素

以正交试验法为例,对影响挥发油包合的主要因素β-环糊精和挥发油的包合比例、包合温度、包合时间进行综合考察,以包合物收率、挥发油包合率为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试验表格按L 9(34)正交表设计如下:

因素水平表

水 平

因 素

A β-环糊精:挥发油

B 包合时间

C 包合温度

D 空 白

1 2 3

正交试验表

注:综合评分权重计算方法。

方差分析表

方差来源

离差平方和

自由度

方差 F 值 显著性 A B

试验号 A B C D

包合物收

率(%) 挥发油包合率

(%) 综合

评分 1 1 1 1 1 2 1 2 2 2 3 1 3 3 3 4 2 1 2 3 5 2 2 3 1 6 2 3 1 2 7 3 1 3 2 8 3 2 1 3 9

3

3

2

1

C

D (误差e)

注:显著性F临界值。

结果与结论……。

按上述优选条件重复3次验证,表结构与上述单因素验证相同。

结果与结论……。

包合物的质量,采用相关实验评价,如薄层、热差示分析等。6.4.5.1.2制粒

中间体(提取物)制粒可采用湿法、干法、流化床制粒等,主要筛选辅料种类、比例和用量等,根据剂型选用不同的制粒粒径,颗粒应具有良好的成形性、流动性、抗吸湿性、溶解性、压片后的崩解性等。

6.4.5.1. 辅料筛选

以不同辅料与浸膏粉(如:2﹕1)制粒对颗粒吸湿的影响筛选辅料品种,如选择温度**℃、相对湿度**%。

不同辅料与浸膏粉制粒的吸湿百分率表

辅料种类静置时间浸膏粉吸湿

(对照)

浸膏粉+乳糖

吸湿(%)

浸膏粉+糊精吸

湿(%)

浸膏粉+淀

粉吸湿(%)

3 小时

6 小时

12 小时

24 小时

结果与结论……。

不同辅料与浸膏粉制粒的情况表

性状

样品

制粒难易度外观溶解性浸膏粉

浸膏粉+乳糖

浸膏粉+糊精

浸膏粉+淀粉

结果与结论……。

6.4.5.1. 润湿剂

以不同浓度与用量乙醇制粒对颗粒成型的影响筛选润湿剂。

润湿剂浓度筛选表

乙醇浓度成型难易颗粒均匀颗粒收率(%)**%

**%

**%

结果与结论……。

润湿剂用量筛选表

乙醇用量成型难易颗粒均匀颗粒收率(%)**%

**%

**%

结果与结论……。

6.4.5.1. 颗粒参数

由于颗粒所含水分对颗粒质量及其稳定性影响较大,因此相关吸湿性和临界相对湿度是颗粒较为重要的参数。

吸湿性的测定方法:取饱和NaCl溶液置干燥器中,25℃恒温放置24h(相对湿度为75%)。称取待测物约1g,平铺于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干燥至恒重,精密称定后,置干燥器中,分别在2h、4h、8h、12h、24h、72h、96h、120h称重一次,计算吸湿百分率,以吸湿百分率对时间作图即得吸湿平衡曲线。

临界相对湿度的测定方法:分别取颗粒14份,每份约1g,置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精密称定,打开瓶盖,分别置于7种不同相对湿度的环境中,于25℃的恒温培养箱中放置5日,取出,精密称重,计算吸湿百分率,以相对湿度为横坐标,吸湿百分率为纵坐标绘制吸湿

曲线,求得临界相对湿度(CRH)。

不同相对湿度下颗粒的吸湿百分率表

溶液CH3COOK MgCl2K2CO3NaBr NaCl KCl KNO3 RH(25℃)% % % % % % % 吸水率(%)

结果与结论……。

6.4.5.2 液体制剂

液体制剂成型主要考虑所含成分的性质以及适宜辅料的选择。研究时应对增溶剂、矫味剂、防腐剂等种类与用法用量进行考察。如口服液应考虑口感、澄清度及稳定性等,一般采用单因素考察。

聚山梨酯80用量筛选表

聚山梨酯80用量(%)澄清状况

结果与结论……。

药液pH值筛选表

pH值澄清状况

结果与结论……。

其他的防腐剂、灭菌条件等筛选参照上述表格模板。

中试试验

主要设备清单

中试数据

中试试验按照上述研究所得到的工艺条件进行,投料量至少为制剂处方10倍量(即10000个制剂单位),连续重复试验不少于3批次。试验样品检验,应符合《中国药典》附录该制剂通则的规定及该品种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根据中试试验和检验结果,发现与实验室制备工艺的不同之处,结合实际情况,可对工艺进行优化。

6.5.2.1 颗粒剂

三批中试样品试验数据表

批号

投料量

(kg)

糊精

(kg)

矫味剂

(g)

挥发油

(ml)

理论产

量(袋)

成品量

(袋)

总收率

(%)三批中试样品质量检测情况表

批号性状

鉴别鉴别1 鉴别2 鉴别3

检查装量差异水分溶化性粒度

含量测定本品含量限度值

微生物限度检查

细菌总数≤1000个/g 霉菌/酵母菌≤100个/g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活螨

(含动物药应检查沙门氏菌)

结果与结论……。

6.5.2.2 合剂

三批中试样品试验数据表批号

投料量(kg)

芳香水(ml)

浓缩液体积(ml)

增溶剂(ml)

防腐剂(g)

理论产量(瓶)

实际产量(瓶)

成品率(%)

三批中试样品质量检测情况表

批号

性状

鉴别鉴别1 鉴别2 鉴别3

检查

装量差异

相对密度

pH值

含量测定含量限度值

微生物限度检查

细菌总数≤100(个/ml)霉菌/酵母菌≤100(个/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

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含动物药应检查沙门氏菌)

结果与结论……。

验证资料及数据

验证资料及数据包括验证目的、验证人员、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评价和意见。

参考文献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模板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试行) 为促进辅助用药的合理使用,依据原卫生部发布《医院处方 点评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号), 将辅助用药纳入专项点评范畴。 四川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制定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促进辅助用药专项点评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有利于促进辅助用药临床合理使用。 一、概述 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对辅助用药的定义:是一类有助于疾病 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在疾病治疗中可以适当补充人体必需物质,降低主治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免疫力,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我省现有辅助用药目录见川卫办发〔2016〕16号文件。 在实际临床治疗过程中,辅助用药的使用存在着以下问题: 1.剂量选择不当,过量使用; 2.使用指针把握不严; 3.联合用药方法不当; 4.溶媒选择不适宜; 5.操作不当引起污染; 6.给药途径选择错误; 7.用药监测执行不到位或未开展;8.用药疗程过长等。 以下药品使用说明仅供参考,按医院实际使用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二、点评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部长令53号) 2.《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 号)

3.《药物临床信息参考》(四川美康、国家食药监药品评审中 心,重庆出版社) 4.《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09年版基层部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 5.药品说明书 【点评标准】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给药途径不适宜; 4.用法、用量不适宜; 5.联合用药不适宜或有不良相互作用; 6.重复给药;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 适应症不适宜; 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我省现有各辅助用药说明书及指南适应症: 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用于心力衰竭、心肌炎、病窦综合 症、冠心病及心肌病,也可用于心律失常的辅助治疗。 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1.改善脑部血液循环和营养障碍 性疾病(缺血性损害、颅脑外伤)所引起的神经功能缺 损。2.末稍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 腿部溃疡。3.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街道卫生院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占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E111037200201 【标题】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 【文号】 【题注】(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 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 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 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 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 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 2001年07月27日‥‥‥‥‥‥‥‥‥‥‥‥‥‥‥‥‥‥‥‥‥‥(41) 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 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 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 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43) 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44) 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 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 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 1999年01月19日‥‥‥‥‥‥‥‥‥‥‥‥‥‥‥‥‥‥‥‥‥‥(46) 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 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 1998年01月19日‥‥‥‥‥‥‥‥‥‥‥‥‥‥‥‥‥‥‥‥‥‥(47) 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03月30日‥‥‥‥‥‥‥‥‥‥‥‥‥‥‥‥‥‥‥‥‥‥(48)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2018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来医疗机构因大大小小的事被罚的案件不计其数。其实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我们忽视了,要么是对相关法规条文不了解,要么是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侥幸心理。但就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促使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那么,医疗机构一般都容易出现哪些违法问题呢? 我们简单概括出以下7类,并附上了相关法规条文,供大家参考: 1、超范围执业 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某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29日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0100元。2018年1月,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任何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2、医师跨界 2017年7月,有媒体报道,重庆市南岸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并且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其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相关法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层医生经常面对多种常见病,往往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所以在基层执业当中,这种跨界行为尤其容易发生。因此大家一定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谨记照章办事。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文档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文档Basic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report document of primar y medical institutions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文档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着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医务人员水平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导致个人负担过重。因此,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活动,不仅对我们医学生了解基层医院的工作有益,还让我们对未来的工作环境有所了解,又对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学校《关于暑期社会调查的通知》中的要求以及调查的方便,我对***卫生医院和***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单位医疗中心进行了调查。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务人员学历、职业资格、性别、年龄等情况; (2)医务人员构成情况(即有几名医生、护士、药师); (4)医院经费投入; (5)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等等。 2.结合当前就业形势,谈谈对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看法。 xx年8月12日--xx年8月16日 五、调查结果分析与总结 通过问卷调查并对于加以分析,我发现无论是从卫生人员数量还是学历层次上都应提高。值得赞扬的是:虽然收入和基本待遇方面不是很好,医务人员们依然默默地在工作着。为了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到基层工作: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企业端操作手册

目录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2)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2) 企业操作指南 (3) 1.1 用户登录 (3) 1.2 药品库管理 (4) 1.3 配送药品管理 (4) 1.3.1 配送药品列表 (4) 1.3.2 查看配送区域 (5) 1.4 合同管理 (5) 1.5回款管理 (6) 1.6 订单管理 (7) 1.6.1订单配送 (7) 1.6.2议价列表 (8) 1.6.3订单入库查询 (8) 1.6.5 所有订单 (9) 1.7退货管理 (10) 1.8消息管理 (10) 1.8.1 消息列表 (10) 1.9 系统管理 (11) 1.9.1 子用户管理 (11) 1.9.2 企业信息修改 (13) 1.10 快捷图标 (14)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感谢您使用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0154685.html,:7074/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时所用到的信息。 本操作手册具体描述了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对功能模块逐一描

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企业操作指南 1.1 用户登录 点击药品交易系统,弹出登录框: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如图:

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药品库管理 点击“药品库查询”链接,可以查询出本企业所有可配送的药品的详细信息,如若需要筛选信息,只需在文本框中输入你所知道的查询的部分条件,然后用鼠标单击查询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 1.3 配送药品管理 1.3.1 配送药品列表 打开配送药品管理菜单,点击“配送药品列表”链接,可以查看企业配送的药品列表。如下图: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 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

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划分为4大类进行采购。 (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 (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 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申报企业 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12年7月最新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现状及发 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 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村卫生室数量,门诊部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四川省医疗机构

四川省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南 申报模板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引言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究申报资料包括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与安全性、临床试验等研究资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申报资料的撰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计了研究申报资料模板。其中质量标准和稳定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格式较为固定,本指南仅设计了配制工艺、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模板供参考。

目录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及材料购置凭证等组成。 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等组成。

资料项目编号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资料参考模版 制剂名称: 资料项目名称: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试验负责人(签字): 试验人员: 试验起止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申请人(盖章): 申报日期:

目录 处方 制法 工艺流程图 工艺研究内容 中试试验 参考文献 附件:材料购置凭证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一般涉及粉碎、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成型等工艺环节,不同剂型的要求不尽相同,结合医疗机构常用中药制剂,选择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主要工艺及参数编写模板,但模板不能涵盖所有处方、剂型的工艺研究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的品种特点开展相关研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原则上,取经检验合格,并有购药证明的饮片进行工艺研究。参考模版如下: 处方 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剂量,辅料品种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制法 列出工艺研究确定详细的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图 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研究内容 饮片粉碎 为了满足提取及制剂成型等需要,中药饮片需要粉粹。 6.4.1.1干燥 饮片干燥既要达到干燥的目的,又要减少损失。考察其干燥温度、时间十分必要,含有易挥发、热敏性等成分,温度一般控制在50~60℃。以下是仅供参考的相关表格,一次投料量可在200g或以上。 6.4.1.1.1 单因素 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干燥时间考察表(**℃) 干燥时间(小时) 1 2 3 4 5 成分含量(mg/g) 水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四川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

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2-3 执行日期:1994-12-3 生效日期:2001-3-3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五章执业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县级)建设规范(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 建设规范(试行) (V1.1) 四川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7日

目录 1.网络链路 (1) 2.数据存储地点 (2) 3.县级平台 (2) 3.1.县级平台主要功能 (2) 3.2.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服务软件功能 (3) 3.2.1居民健康档案门户网站(社会公众门户) (3) 3.2.2.县级区域协同和共享管理(医务人员门户) (5) 3.2.3.综合卫生管理(管理人员门户) (7) 3.2.4.数据中心管理 (8) 3.4.县级平台建设模式 (10) 3.4.1集中模式 (10) 3.4.2.独立式 (10) 3.4.3.混合式 (11) 3.5.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安全 (11) 3.5.1.系统安全 (11) 3.5.2.数据安全 (12) 3.6.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机房 (13)

3.6.1.基本原则 (13) 3.6.2.机房地点 (13) 3.6.3机房设施 (13) 4.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执行的数据标准 (17) 5.居民健康卡 (18)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是四川省卫生信息化“25211”总体规划中的最小区域信息系统,是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化的基础。在建设时,必须对平台设施、数据存贮、软件功能、网络链路等方面进行规范,才能实现县、市、省范围内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更好为公众用户、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 1.网络链路 县级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VPN(ADSL)或光纤连接到县级平台。 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内部局域网带宽不低于100M;与外部网络联接带宽不低于50M,建议独立光纤(或专线),按地市级部署的县级数据中心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带宽不低于10M,有县区域PACS集中阅片中心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不低于30M。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专线接入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带宽不低于4M。有与县PACS集中阅片中心远程阅片业务的要求网络带宽不低于10M。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页word文档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

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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