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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制度与职能

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制度与职能
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制度与职能

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公司建设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竣工,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管理由项目副总牵头,工程部、设计部、预算部、招采部配合实施。

第二章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

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第四条技术质量管理方针: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1、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项目副总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2、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第六条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以及专业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1、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设备、材料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要求。

7、图纸设计是否符合安全、防火、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工程、规、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交底: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由监理单位监督组织施工。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一般修改,报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重大的修改应该由施工单位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重新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对新技术新工艺必须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要项必须详细交代清楚。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难点操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和工程部的专业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十条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标准、规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

(一)变更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变更图及设计变更批准文书进行。(二)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在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设计变更图和变更批准文书。

(四)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变更文书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材料检验与验收: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检验与验收

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检验与验收

(一)标的

(1)主要包括购置的物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

(2)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

采用的标准,说明,实物样品是否表明质量状况。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采用的计量单位和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核实其数量。

(三)包装与运输

(1)包装是保证物品(产品)安全的重要条件,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等。

(2)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交付方式采用供方安全送达到需方指定地点(现场),装卸费用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含在运输费中。

(四)验收

物品(产品)送达到指定地点(现场)后,由接收方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采供方等五方共同开箱验收。

应根据以下容进行验收:

(1)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证)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参数和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供需方)封存的样品

(7)验收合格后,由接收方(施工单位)签字接收物品(产品)进行妥善保管(8)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检测报告等凭证由施工单位收集,以备竣工(交工)资料。

第十三条技术检测:施工规程、规、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测(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测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隐蔽验收

(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三)工程进行到规定的隐蔽部位时,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自检复核评定之后,准备好资料和检测工(量)具,报请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做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间验收: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施工单位召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设备试运转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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