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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反索赔

建设单位反索赔
建设单位反索赔

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四、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一)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索赔的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这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从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

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1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忆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

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

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2.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下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在求有以下几方面。

(1)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不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的猜测。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

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施工单位为了避免的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

(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的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5)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在提出索赔要求时,语气要恳切,忌用强硬或命令式的口气。

(四)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

(1)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2)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到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等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3)公平合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4)协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圆满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5)授权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授权的权限之内,当索赔金额或延长工期时间超出授权范围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在取得新的授权后才能作出决定。

(6)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所谓“一揽子索赔”处理方式。

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

(1)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之处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中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索赔成立条件,依据合同条件内涉及到索赔原因的各条款内容,可以归纳出监理工程师判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A、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C、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对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管理的思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234780.html,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12-25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0月上旬姜正霞(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承包人要求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反索赔的现象。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施工索赔反索赔 0 引言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往往分歧较大。因此,正确认识索赔与反索赔内涵、本质和成因,对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和谐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1 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并作为依据,追回在事件中产生的损失。同时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还有观点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部分或全部否定其索赔要求的行为,称其为“反索赔”。 2 索赔事件的成因 2.1 业主违约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2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测,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若遇到图纸上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等人为障碍,施工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2.3 设计变更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

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和作用 (1) 二、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2) 三、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2) 四、索赔与反索赔的条件 (3) 五、索赔与反索赔的程序 (4) 六、索赔与反索赔的处理方法 (4) 七、结束语 (5) 八、参考文献 (5)

简述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摘要】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索赔与反索赔的主要原因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变化、停水停电、用地争议,地质条件变化,施工干扰、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单位施延工期,建筑市场大幅变化、国际汇率调整、不可杭力的自然灾害、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索赔与反索赔的一般程序为: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起草索赔报告,向被索赔单位送交沐赔报告,进入协商、调解、仲裁的实施阶段。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原因和条件工程建设 一、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和作用 索赔是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因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致使合同造价变化而向其提出调减或追加合同造价和工期变更的行为。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气候变化、物价波动、延长工期,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是索赔与反索赔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索赔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建设工程索赔可以确保工程合同的正确实施;二是建设工程索赔体现了合同双方责、权、利的统一和平衡;三是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依法求得经济效益的手段。通过索赔可以分清合同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 二、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索赔和反索赔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在实践中,索赔与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

索赔与反索赔措施

索赔与反索赔措施 索赔是双方面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为了很好的管理好监督好合同,是工程有计划有秩序的按合同实施,必须将承包合同中的目标,结合本项目特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从而做到对合同的主动控制和管理。 1、本工程引起索赔的原因 (1)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的施工条件 (2)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3)设计变更 (4)不可抗力因素 (5)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6)甲供材料供应滞后 (7)承包商违约 2、对索赔处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3、索赔与反索赔措施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总监理工

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抓住易产生索赔的条款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在实施监理任务的过程中,可能有些工作漏洞或失误,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应全面及时,防止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合同双方带来的索赔机会。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监理工程师要以积极地态度和主动的精神管理好 工作,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符合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服务,在施工中,监理行为时双方的纽带,应做好协调、缓冲工作,为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通常合同实施越顺利,双方合作越好,索赔事件越少,且越易于解决。 4、以主动控制为主,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5、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要以主动控制为主,详 细调查,识别风险,用科学的方法控制计划,高质量的做好组织工作。在控制过程中将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紧密的结合起来,在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的同时,进行定期、连续的被动控制。 6、公正的处理和解决索赔 7、业主和承包商中间的索赔合理解决不仅符合监理 工程师的工作目标,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索赔

索赔与反索赔控制预案及措施

13、索赔与反索赔控制预案及措施 13.1 施工单位的施工索赔控制预案。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甲方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施工单位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3.1.1 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工程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注明如果没有满足此类条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 13.1.2 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施工单位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施工单位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注明施工单位施工,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施工单位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施工单位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施工单位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工程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风险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明细注明此类费用的具体计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如付款延期,款项利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等 13.1.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设备。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如果没有满足此类条件,委托施工单位自购,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5 因施工中断,或甲方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甲方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甲方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赶工等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注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6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索赔 及除斥期间的有关条款。 1、1.6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1.9款:处理化石、文物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1.10款: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4、1.11款:知识产权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2.4款: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3.4款:承包人现场查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3.7款:履约担保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3款:监理人指示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5.1款:质量要求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5.2款:质量保证措施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3款:隐蔽工程检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不是你想的那样

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不是你想的那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又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那么,超过以上期限的索赔是不是必然无效呢?答案肯定是不 是必然的。 索赔期限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两种。 ①约定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 ②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方有权向 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 很明显,合同规定的索赔属于约定索赔,约定的索赔时限自然也是约定索赔时限,超过约定索赔时限,索赔人并不必然丧失索赔权利。具体请看下文: 一、超过索赔时限,承包人并不必然丧失索赔权利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 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 限是28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的索 赔时限也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请求的,是否必然丧失索赔权利,是一个在审判实务中在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教学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摘要】施工过程全程如何做好索赔与反索赔,以便获得高结算和可观利润及更合理的工期。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因素;程序;方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房建项目技术水平要求并不高,客观上造成了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大多是在价格竞争,于是作为投标方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便采取盲目压价,低价中标后一方面进行施工过程全程索赔以期望高结算,另一方面要预控发包人的反索赔,以下我主要对承包人对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主要因素及如何处理应对加以简述: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 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

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三)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主要因素及承包人应对反索赔策略: (一)、发包人反索赔的主要因素: 延误工期的反索赔: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设计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的对该项目的使用和运营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该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比如获奖)的反索赔:承包方一方面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材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不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要求而出现的质量缺陷,该质量缺陷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另一方面承包方虽然完成了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工程,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获奖工程奖项,发包方就此而进行的反索赔。 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承包方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担保(比如说履约保证金或担保、银行保函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

建设单位反索赔

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四、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一)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习题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承包人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d以内,应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A.14 B.7 C.28 D.21 2.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B.索赔按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C.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d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D.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d内,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A.业主方 B.第三方 C.承包商 D.合同中的一方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顺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属于()引起的索赔。 A.地质条件的变化 B.不可抗力 C.工程变更 D.业主风险 5.索赔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如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可分为()。 A.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B.工期拖延索赔和工程变更索赔 C.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D.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6.()是索赔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A.合同文件 B.工程变更 C.结算资料 D.市场价格 7.下列关于索赔和反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A.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惩罚行为 B.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时性 C.只有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反索赔 D.索赔单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二、多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索赔按所依据的理由不同可分为()。 A.合同内索赔 B.工期索赔 C.费用索赔 D.合同外索赔 E.道义索赔 2.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有()。 A.由于业主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B.由于工程师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C.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D.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 E.提交了索赔报告 3.承包商可以就下列()事件的发生向业主提出索赔。 A.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被迫停工 B.施工机械大修,误工3d C.材料供应商延期交货 D.业主要求提前竣工,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E.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返工 三、案例题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终审稿)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一、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

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分析:

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 内容提要: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在对当前索赔与反索赔认识误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建筑市场的作用。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误区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意见认为,应从《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这一类意见认为,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

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甚至还有人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赔一词。 二、国际上对索赔与反索赔含义的界定 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当然,如果从广义的一般含义来说,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某种索赔,业主可以反驳或拒绝承包商的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分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总承包商可以针对此项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商可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供货商也可以反驳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赔实践中,一般并不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索赔和反索赔,而是按其特定的含义,把承包商向业向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

浅析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

浅析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 一.概述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索赔和反索赔属甲方(业主方、下同)和乙方(承包方,下同)双方面的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乙方索赔和甲方反索赔发生的频率分别要高一些。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必然产物。通过摸索和总结,人们意识到加强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在客观上索赔与反索赔产生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两者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甲、乙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走向招标承包竞争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无论是甲方或监理还是乙方,对合同的编制和管理经验均不够丰富,再加上行政性法规还不够健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某种程度上还简单地把其视为无力纠缠和争利.但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增多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以及国内的部分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国际惯例实行公开招标后,索赔管理显得非常重要,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国内的建筑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实践性的突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也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这些都为规范索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证明,双方的索赔都是严格合同管理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没有索赔管理,实际上就是允许一方偏离或不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又不承担责任,因此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院系:土木建筑工程学系 专业:工程管理 班级: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或学位): 年月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生签名:年月日 指导声明 本人指导的同学的毕业论文题目大小、难度适当,且符合该同学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的要求。本人在指导过程中,通过网上文献搜索及文献比对等方式,对其毕业论文内容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抄袭现象,特此声明。 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

目录 1 绪论 (1) 1.1 问题的提出 (1)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 1.3 研究的目的、意义、内容 (2) 2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索赔与反索赔 (3) 2.1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 (3) 2.2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索赔 (3) 2.3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反索赔 (3) 2.4 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3) 3 实际操作中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类型 (4) 3.1 实际操作中常见的索赔类型 (4) 3.2 实际操作中常见的反索赔类型 (5) 4 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与程序 (6) 4.1 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6) 4.2 索赔与反索赔的条件 (6) 4.3 索赔与反索赔的程序 (7) 4.4 索赔与反索赔的解决方法 (7) 5 索赔与反索赔的应对措施 (8) 5.1 进行设计方案优选,实行设计招投标 (8) 5.2 注意监管商提出的变更原工程的要求 (8) 5.3 控制好因施工条件原因引起的变更 (8) 5.4 加强各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9)

探讨建设工程施工中索赔与反索赔

探讨建设工程施工中索赔与反索赔 【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发生索赔以及反索赔的现象,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以及成为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经营管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工程中索赔与反索赔的相关内容,为同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作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索赔反索赔作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索赔与反索赔。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因为受到气象、水文以及地质地形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很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 1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1.1 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2 反索赔概念

反索赔(count claim),顾名思义就是反驳、反击或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对于反索赔的含义一般有两种理解:(1)认为承包人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即为索赔,而业主向承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则认为是反索赔;(2)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反驳、反击则认为是反索赔。 1.3 索赔与反索赔之辩证关系 在建设工程中,索赔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索赔;二是反索赔,两者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工程中,可以通过索赔的方式将损失进行直接的追回,能够得到非常合理的经济补偿,反之,通过但索赔可以有效的损失的现象进行预防,从而对建设工程的效益进行保证。如图1为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图。 2 建设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作用 2.1 索赔的作用 (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3)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4)索赔对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2 反索赔的作用 (1)减少或预防损失的发生。有效的反索赔可以预防

建设工程反索赔意义和内容

建设工程反索赔意义和内容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论述反索赔问题。对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来说,反索赔与索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索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主要讨论反驳索赔报告(即索赔要求)。在本章后利用反索赔的基本原理对一个索赔案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反索赔分析。为了加深理解,在本章的阅读中可参考第14章的案例。 第一节反索赔的意义和内容 索赔管理的任务不仅在于对已产生的损失的追索,而且在于对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损失的防止。追索损失主要通过索赔手段进行,而防止损失主要靠反索赔进行。 在工程项目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联营成员之间,承包商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都可能有双向的索赔和反索赔。例如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则业主反索赔;同时业主又可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则承包商必须反索赔;而监理工程师一方面通过圆满地工作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必须妥善地解决合同双方的各种索赔(反索赔)问题。所以在工程中索赔和反索赔关系是很复杂的。 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经干扰事件发生,都在企图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都在企图进行索赔。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反索赔与索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

孙子兵法中有:“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即对方企图索赔却找不到我方的薄弱环节,找不到向我方索赔的理由;我方提出索赔,对方无法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守必固,攻必克”,在这里攻守武器主要是合同和事实根据。 一、反索赔的意义 反索赔对合同双方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减少和防止损失的发生。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不能推卸自己对干扰事件的合同责任,则必须满足对方的索赔要求,支付赔偿费用,致使我方蒙受损失。由于合同双方利益不一致,索赔和反索赔又是一对矛盾,所以一个索赔成功的案例,常常又是反索赔不成功的案例。 对合同双方来说,反索赔同样直接关系工程经济效益的高低,反映着工程管理水平。 2.不能进行有效地反索赔,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影响工程管理人员的士气,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在国际工程中常常有这种情况: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我方管理者处于被动地位,被对方索赔怕了,工作中缩手缩脚,与对方交往诚惶诚恐,丧失主动权。而许多承包商也常采用这个策略,在工程刚开始就抓住时机积极地进行索赔,以打掉对方管理人员的锐气和信心,使他们受到心理上的挫折。这是应该防止的。对于苛刻的对手必须针锋相对,丝毫不让。 3.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 (l)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是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的,承包商的工作漏洞百出,对对方的索赔无法反

建设工程索赔

1Z206060 建设工程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工程索赔时承包人和发包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 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1Z206061 索赔的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 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 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 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二、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二)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三)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期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移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 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工期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 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时间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 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遇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 出现为遇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 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时间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时间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签不能对之进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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