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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投资银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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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手册

第一部分:证券发行承销和保荐业务基本流程介绍

一、证券发行项目类别及基本发行条件介绍

投行业务中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证券主要是股票。其中非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是债券,但附有按照特定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权利。

2007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原则性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依据该试点办法规定具体操作程序,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司都可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首发基本条件包括: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发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情况

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2、主要资产及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发发行人,其拥有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用于出资资产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权(包括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股权)份额,不能存在重大或有纠纷。如发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股东构成情况与其实际股东构成情况不符,则存在

产生股权纠纷可能性,需在纠纷解决后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3、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不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应具备独立性。发行人高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不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有独立银行账户;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示公允关联交易。如发行人未能满足上述独立性要求,需在申请首发前进行规范整改。

4、满足一定财务指标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财务指标要求,需在发行人会计师为其出具正式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后最终确定,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可依据发行人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判断。不能满足上市财务指标发行人,暂不能申请首发。

5、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③在用重要资产或技术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④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⑤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情形。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如发行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其持续盈利能力仍有缺陷,也不得申请首发。

6、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需在上述情况结束后36个月再申请首发。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其他企业占用情形。如存在上述违规情形,需在申请首发前解除违规担保或收回被占用资金。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类证券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应满足《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包括:

①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下,可认定为“组织机构健全”。

在发行人全部满足下述条件情况下,可认定其“运行良好”:发行人建立上述制度均有效执行;发行人具备必要独立性,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人员、资产、财务分开,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情况;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情况。

对于暂时不能满足上述“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发行条件上市公司,需进行规

范整改后再申请公开发行。

②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如发行人全部满足下述条件,可认定其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在用重要资产或技术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情形。

③财务状况良好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财务状况应达到下述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会计师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两种,如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要求涉及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最近3年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通常指净利润)20%。

④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受到形事处罚。如上市公司曾受到上述处罚,需在处罚结束后36个月再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1、公开增发其他条件

申请公开增发上市公司,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申请公开增发前,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基础上,还需符合下述对公开增发专项要求: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即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之和不低于1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金融类企业除外)。

2、配股其他条件

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基础上,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配售前发行人股本总额30%,并只能以代销方式发行(证券发行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发行方式)。

在发行人就配股事宜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控股股东应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数量,并在配股过程中履行承诺。如在配股发行过程中,控股股东未履行其认配股份承诺,或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则配股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将认购款进行返还(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条件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约定价格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债价值由其作为债券票面利率和转股价格两个要素决定,其票面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即可,转股价格则不得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申请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基础上,还需符合下述对可转债专项要求: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即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之和不低于1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③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40%。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债券及债券所附认股权。通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附认股权与债券是不可分离;如上市公司拟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特殊规定。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基本发行条件

依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形式为:向不超过10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0%。定价基准日可为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通常情况下,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公司股票将有较大幅度上涨,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可有较大定价空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因发行范围限于特定投资者,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小,对发行条件要求相对宽松,不存在下列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上市公司,即可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

②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③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重大影响已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除外)。

(四)关于不可转股“公司债”介绍

依据《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申请发行公司债,未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公司债发行审批核准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证监会推出试点办法,并开始接受公司债发行申请以来,截至目前,已有两家上市公司:长江电力和海油工程成功发行了公司债。尚未有未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公司债案例。

公司债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满足特定资产规模、负债率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所发行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上市具体规定,申请在上述两个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及主要工作内容介绍

(一)项目开拓及立项

1、项目开拓

投行业务人员向有发行意向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与相关人员进

行沟通联络,并最终获得对方认可,聘请我公司为其提供证券发行承销保荐服务过程,即为项目开拓过程。

2、公司立项

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即进入公司立项程序。进行项目开拓人员,应依据《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立项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正式为其提供服务。

(二)对首发公司进行辅导

依据证监会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需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发行上市前辅导,并由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监管。辅导结束,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为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发行人方可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辅导程序如下:

1、签署辅导协议

对于拟申请首发公司,如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人员应与其签署辅导协议。如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再与股份公司签署辅导协议。

2、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公告

辅导协议签署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制定具体辅导计划,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备案材料报送后,在当地证监局规定期限内,发行人应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接受辅导,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告(通常在辅导备案后即刊登公告)。

3、进行辅导工作

投行业务人员应组成辅导工作小组(至少3名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尚存在哪些需要解决问题)、规范整改和集中授课(投行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共同进行,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20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6次)。授课结束后,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考试试卷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4、申请辅导验收

辅导工作结束后,投行业务人员向当地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当地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申请文件制作及内核、主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签署

1、尽职调查及申请文件制作

项目立项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尽职调查 (需进行辅导未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可与辅导工作同步进行)。尽职调查应依据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并形成工作底稿。

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投行业务人员应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后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具体规定,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2、内核及签署承销、保荐协议

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内核申请文件。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后,提交内核小组进行审议。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可与发行人进行协商(收取承销保荐费金额需经公司领导同意),正式签署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

(四)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1、取得申请文件所需签章页

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需按照内核小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成后,应履行“投行业务合同”网上审批程序,取得作为申请文件组成部分我公司签章页(我公司向证监会出具文件均需加盖联合证券公章,部分文件需法定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也应分别提供签章页。

2、申请文件复印及制作光盘

报送证监会发行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原件和若干份复印件(首发3份复印件,公开增发为2份复印件),并需对申请文件原件进行扫描,制作光盘,与纸版申请文件一并报送。

3、提交申请文件

投行业务支持总部有专人负责与证监会进行日常接洽,掌握其接收申请文件具体流程等相关信息。申请文件原件、复印件、光盘均齐备后,投行人员可与投行业务支持总部联系,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将对申请文件形式(如是否提供了原件、相关人员签名是否齐备,有无遗漏必需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协助经办人员依据证监会受理流程提交申请文件。

(五)证监会预审及初审会

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后,证监会将指定两名预审员(一名负责财务方面,另一名负责法律方面)专门负责对该项目预审。

1、见面会

在预审员对申请文件有一定程度了解后,证监会将通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召开见面会,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初步沟通和交流。见面会上,首先由发行人介绍其基本情况,然后是与预审员进行交流,回答其提出问题。

通常发行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均应出席见面会,并准备10份左右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书面材料。。

2、反馈意见及回复

见面会后,预审员将继续审核发行申请文件,并就审核中发现问题向发行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以不超过两次为限)。接到书面反馈意见后,投行业务人员需在反馈意见规定期限内,协助发行人对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按要求修改申请文件(主要是招股意向书)或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如预计不能在反馈意见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回复,投行人员应在期限届满之前,与预审人员沟通,取得其谅解,并向证监会提交正式延期申请。

此外,在审核过程中,预审人员还将以电话等形式与投行人员进行口头交流(具体

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及其他主要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均需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以联系表方式报送证监会)。对预审人员口头提问,通常情况下只需进行口头回复,有其他明确要求除外。

3、初审会

预审人员审核完毕后,证监会将召开内部会议(称初审会或部务会),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初审会意见。如初审会要求发行人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投行业务人员需协助发行人进行相应补充修改。在完成补充修改后,还应按照规定份数准备提交发审委委员申请文件。

4、再融资项目需取得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意见函

目前,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需取得上市公司监管部日常监管意见函。

目前证监会内部程序是,发行部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中一份转送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征求发行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及其上市证券交易所意见后,出具正式核查函,转给发行部。从事再融资项目投行人员,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和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与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监管专员和上市公司监管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关注日常监管意见函进展情况。

(六)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及颁发核准批文

1、发审会前通知及首发预披露

依据初审会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后,证监会将以提交申请文件时间先后为主要依据,安排发行人接受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将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最终审核意见,经发审委表决通过后,方可发行证券。

发审会召开前,证监会需将会议通知、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等,送达各参会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开发行证券参会委员为7名,审核非公开发行证券参会委员为5名)。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在发审会召开5日前,证监会网站上发出“发审委会议公告”。如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则应同时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招股意向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需公开披露发审委会议召开通知。

2、发审会审核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由发审委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核,7名发审委委员中,同意票数达到5票即为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由发审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核,5名发审委委员中,同意票数达到3票即为通过。发审会结束后,对于审核结果,证监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

3、会后封卷及颁发核准批文

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发行人,需按照发审会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在补充修订完成后,准备发行前,依据证监会通知时间,进行封卷工作。

封卷工作应依照证监会制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会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依据报送后历次修改,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替换;在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上注明封卷稿字样及提交时间,其后附签章页,也应按照封卷日期重新签署。

封卷工作完成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据证监会通知向其提交“会后无重大事项承诺函”。承诺函提交后,证监会将向发行人颁发正式发行核准批文。

(七)询价推介及发行

取得证监会正式发行核准文件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增资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证券,需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四家报纸)及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证监会颁发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证券发行工作进行了规定。

1、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及询价推介公告,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招股意向书全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其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前,应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

股意向书摘要(或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并在其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公开增发事宜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告、招股意向书全文(或募集说明书全文)等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发行完成后,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及方案实施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开始前,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研究人员应撰写对拟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后,投行人员应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披露)提供给在证券业协会备案询价对象,取得询价对象报价(参与询价对象需达到规定数量),并在询价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可一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主板上市股票,需先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3、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可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可定价发行,也可询价发行;对于未具体确定发行对象,应由有认购意向投资者进行报价,依据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如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包括了定价发行和询价发行两种发行方式,并因此产生两个发行价格情况下,应进行分次发行:即先向董事会决议中确定投资者进行定向发行,并在发行完毕后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发行股票登记手续;定向发行完成后,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询价发行。

(八)发行完成后申请在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并将该公司所有股票(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前原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需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交所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深交所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对发行和申请上市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上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准其发行申

请后,即应向交易所上市公司部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前,也应按照交易所具体规定,向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发行完成,并进行验资和股票托管后,保荐机构也应按照指引要求,向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交易所上市公司委员会,将对发行人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7个交易日);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与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并公开披露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也应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发行,将发行股票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后,可申请新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也应进行托管和申请上市交易。

(九)提交工作底稿及后续持续督导

1、申请发行上市阶段工作底稿

投行业务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为其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交易所推荐其发行上市过程中,均应依据证监会颁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我公司制定《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并在发行人上市后,及时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综合部提交其工作底稿。

2、持续督导期工作底稿

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推荐其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仍应对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应依据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及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走访,对对外担保、重大关联等事宜进行重点关注,并发表必要意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建设进度及是否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情形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阅;按交易所规定向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书,并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投行业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也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并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综合部提交。

第二部分:投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一、基本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

二、基础性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三、证监会颁布主要信息披露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公开

《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07]189号)

四、其他重要规定

1、证监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处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交易所制度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格式指引》

3、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其他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通知》(环办[2007]105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通知》

第三部分:投行项目运作过程中常见问题

1、辅导过程中注意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机构应当是为其进行发行前辅导机构。如在辅导完成后,发行人拟聘请另一机构为其提供发行保荐服务,被聘请机构应重新进行辅导工作。

(2)进行辅导备案过程中,投行业务人员应与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沟通,了解当地证监局对辅导工作具体要求,并与其商定辅导工作时间安排及申请辅导评估日期等具体内容。

2、发行申请文件制作过程中注意事项

发行申请文件中,需投行业务人员撰写文件主要包括:首发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保荐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文件则主要包括: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证监会有专项文件对上述文件基本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规定,投行业务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在撰写文件时,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2)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向证监会出具发行申请文件,应附签章页。

以发行人名义出具首发招股意向书、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应后附①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声明;②保荐机构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声明;③为本次发行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均应出具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声明。

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内核负责人、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签章页。保荐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签章页。

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应由经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中发行人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名章,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由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事务所公章。

3、关于申请文件印刷

4、证监会对再融资封卷特殊规定

证监会颁布了《再融资封卷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专门通知,投行业务人员进行再融资封卷工作时,应遵循该文件具体规定。

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1.投资银行概述 1.1.定义 投资银行定义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的投资银行,指的是严格限于证券承销和在一级市场上筹措资金,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经纪人/交易商功能)。广义的投资银行,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证券承销、证券交易、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到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 1.2.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对比 1.3.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 1.3.1.企业需求不断升级,需要银行提供投行等综合金融 服务 随着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业务同质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陷入规模扩张和低水平同质竞争的泥潭。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金融意识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客户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的存贷汇结算等传统服务,而要求银行提供包括股权、债权直接融资、重组并购、投资理财等投行业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尽快适应客户需求变化,加快发展知识密集、高附加值的投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摆脱低水平同质竞争、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以投资银行等业务为代表的高附加值新兴业务,在创造直接效益的同时也将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体现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关联效益,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2.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与国际银行渗透,要求加快发 展投行业务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脱媒”加速,资本约束加大,将导致大规模信贷投放的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利率市场化提速将导致存贷利差缩窄,信贷业务收益将出现下降;中国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兴起、区域经济梯度发展将为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优化信贷结构、发展非信贷业务提供更多机遇;人民币加速国际化,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为银行经营转型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金融危机虽使国际投行受损,但随着高盛、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分别收购美林和贝尔斯登之后进一步强化其投行功能,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局面更为明显。他们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为高端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将进一步挤占了国内银行的业务和利润空间。 我国金融市场已经按照WTO协定全面向外资开放,且我国投行市场收入潜力巨大。据波士顿咨询公司预计,到2017年投行收入市场规模将达到7000亿元,可能成为世界第二大投行市场。 1.4.现有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可发展的投行业务 在我国,独立投资银行就是证券公司。但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收入结构单一、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和居民收入的需要。商业银行也开始主动转型,在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诸多业务领域进行创新,通过开展投行类业务拓展综合化经营的空间。在分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第五章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

第一节投资银行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涵义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及相关的金融创新和开发等活动,为长期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能够被称作投资银行的是那些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投资银行的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1.证券发行与承销 (1)证券发行是指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有价证券的行为。 (2)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按照协议帮助发行人推销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活动。通常的承销方式有两种,包销和代销(又称尽力推销)。 (3)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为公司或政府机构等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 (4)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业务。 2.证券经纪与交易 证券经纪与交易同样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 投资银行在证券二级市场中扮演着三重角色,即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商和证券做市商。此外,投资银行还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3.兼并收购 并购与反并购设计和咨询已成为现代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中的核心部分。 4.基金管理 5.风险投资 在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其业务内容涉及风险投资的各个方面。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企业募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企业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来源。 6.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不主要依赖发起人的信贷或涉及的有形资产,而主要是以项目本身的效益和项目的资产与现金流量为支持的融资方式。 7.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与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一般分为期货,期权和互换等三类。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策略主要有套期保值和套利。 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衍生产品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业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做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 8.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 9.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卖方)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非流动性存量资产,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我国投资银行对策研究-Word整理

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对策研究 摘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投资银行业自产生发展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了一个较完善的产业体系。而在我国,投资银行业还是朝阳产业,目前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和缺陷。虽然在二十几年间,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迅速发展,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还不成熟,业务范围较窄,资金规模较小,业务水平不高,竞争力较弱,与国外大型投资银行存咋着明显的差距。就这一问题,下面就研究一下如何去改善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前景,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投资银行,现状,发展思路,对策建议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nvestment bank countermeasures Author:li Nan ABSTRACT All over the world, investment banks have hundreds’ years of history. They have been developed as a more perfect busines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vestment bank is still a emerging industry, and it has lots of problems and indications at the moment. Though the investment bank got a lot of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n decades, it isn’t mature. Its range of business is narrow, and the fund size is small, and the level is low, and its competitiveness is weak. The investment bank in our country has an obvious gas to the foreign investment banks.For this a problem, here is a research how to improve our country investment bank prospect, promote our country's financial enterprise forward progress. Key words:Investment bank,Current situation,Development,Development thought,Countermeasures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和对策研究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 摘要 投资银行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等经济建设发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采用归纳、比较的分析方法,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市场竞争战略、业务运营、人才资源、风险管理、监管机制方面的建设内容,总结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投资银行;现状;风险管理;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投资银行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它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其实质就是资本市场的中介。在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主体之一的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增进我国经济实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发展水平等发面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业务运营,人才资源、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与监管方面的内容,总结了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发展所存在的差距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可行性建议。

当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已濒临困境或即将濒临困境的一些国有企业急需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工作,通过对这些企业的改良与重组从而挽救企业,恢复或提高经营效率与经济收益。同时,一些新兴产业与成长型企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那么国外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担当这一重要媒介,通过运用兼并与收购的手段完成对资产的改良,提供有效地资金的融通,从而使企业高效地经营其资产以获取最大的经营利润。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是证券公司,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业务单一,人才匮乏的问题,并且针对投资银行的相关配套法规与监管措施还极不完善。 (二)研究综述 投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投资银行在发展模式、业务、人才、风险控制、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投资银行在成长期亟待研究与解决的课题。在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方面,国内的一些学者在参考国外投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券商转变模式、主办投资银行模式、中外合作投资银行模式的设想。针对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的规模普遍较小这一现状,国内的学者则提出通过证券公司间的合并、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手段来扩大规模。另外,大部分学者对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品种简单化问题的的研究都在集中在我国投资银行应该在金融产品创新、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进行开拓发展,使其业务发展及时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于就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风险与监管方面的研究,国内的学者提出了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与健全监管法规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进行有效监管同时降低风险程度。 二、投资银行的内涵与发展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与功能 投资银行并非传统意义的银行,它只是一种在金融理论上的称谓。由于它在不同地域的发展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因此投资银行的称谓在各个国家中有不同的叫法,具有代表性的则是英、美、德三国。英国的投资银行被称为“Merchant Bank”即商人银行,是因为英国投资银行是由早期专门从事商业汇票销售与贴现交易的商人银行发展而来的。美国的投资银行是“Investment

投资银行业务分析

投资银行业务分析 摘要: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投资银行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的广义含义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 关键词:投资市场发展证劵 (一)投资银行简述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场劵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二)投资银行的业务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 (三)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1.合伙人制。2.混合公司制。3现代公司制。 (四)投资银行的起源与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产生于欧美,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的。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 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 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 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 年,9 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 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 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代理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 年5 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 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 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 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 、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 、资产管理、财务顾

第五章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题库13-2-10

第五章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题库13-2-10

问题: [多选]()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基本要素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A.投资银行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间接融资的桥梁 B.投资银行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创造了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 C.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会员,直接参与了证券交易市场和清算体系的建设 D.投资银行通过金融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促进了社会储蓄向投资领域的转化,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并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

问题: [多选]()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 A.A.企业上市后退出 B.B.OTC柜台交易市场退出 C.C.股权转让或并购 D.D.清算

问题: [多选]()我国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A.A.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制度 B.B.经营风险防范制度 C.C.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 D.D.建立市场退出制度 (辽宁11选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5303119.html,)

问题: [多选]()与商业银行比较,投资银行的主要特点包括: A.以间接融资为主 B.主要以佣金收入为主 C.只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融资服务 D.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通常由证券监管当局监管

问题: [多选]()在投资银行并购业务中,其为收购方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 A.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并根据收购方战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 B.提出具体的收购建议,包括收购策略、收购价格、相关收购条件及相关财务安排 C.制定有效的反收购方案,并提供有效的帮助,阻止敌意收购 D.与其它相关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的协调工作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 摘要 投资银行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等经济建设发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采用归纳、比较的分析方法,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市场竞争战略、业务运营、人才资源、风险管理、监管机制方面的建设内容,总结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投资银行;现状;风险管理;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投资银行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它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其实质就是资本市场的中介。在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主体之一的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增进我国经济实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发展水平等发面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业务运营,人才资源、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与监管方面的内容,

总结了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发展所存在的差距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可行性建议。 当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已濒临困境或即将濒临困境的一些国有企业急需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工作,通过对这些企业的改良与重组从而挽救企业,恢复或提高经营效率与经济收益。同时,一些新兴产业与成长型企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那么国外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担当这一重要媒介,通过运用兼并与收购的手段完成对资产的改良,提供有效地资金的融通,从而使企业高效地经营其资产以获取最大的经营利润。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是证券公司,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业务单一,人才匮乏的问题,并且针对投资银行的相关配套法规与监管措施还极不完善。 (二)研究综述 投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投资银行在发展模式、业务、人才、风险控制、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投资银行在成长期亟待研究与解决的课题。在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方面,国内的一些学者在参考国外投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券商转变模式、主办投资银行模式、中外合作投资银行模式的设想。针对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的规模普遍较小这一现状,国内的学者则提出通过证券公司间的合并、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手段来扩大规模。另外,大部分学者对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品种简单化问题的的研究都在集中在我国投资银行应该在金融产品创新、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进行开拓发展,使其业务发展及时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于就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风险与监管方面的研究,国内的学者提出了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与健全监管法规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进行有效监管同时降低风险程度。 二、投资银行的内涵与发展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与功能 投资银行并非传统意义的银行,它只是一种在金融理论上的称谓。由于它在不同地域的发展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因此投资银行的称谓在各个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分析--以中国银行为视角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分析 ——以中国银行为视角 内容摘要:从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内外背景梳理出发,以中国银行为视角从模式选择与业务类型两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 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选择开展投行业务的路径时应遵循谨慎渐进、主辅共进以及正确定位等三点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一场国际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破产,美林、贝尔斯登分别被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收购,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似乎说明“分业经营”在阻隔系统性风险方面并不如想象中有效,于是历史的钟摆开始摇向“混业经营”一端,由此引发了国际范围内新一轮对于全能银行模式的实践探索。 (二)国内混业经营的逐步放开 国内方面,事实上早在危机爆发之前中国已有混业经营的初级形态———金融控股公司。2002 年 8 月,以中信集团成立中信控股公司为标志,金融控股公司初具雏形。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混业经营也呈现出逐步放开的趋势:2001年7月的央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保险、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银团货款、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行业务。2003年修改之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越过商业银行直接办理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这一底线, 但是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商业银行日后以特定模式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预留了空间。2005 年2 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于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出台后,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备案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和信息咨询等投资银行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有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巨大空间。因此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融资格局变化和优化盈利结构的现实需要。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词】投资银行业务;面临问题;优化改进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和客户金融意识的逐步增强,更多的客户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的存贷款等传统服务,而要求银行提供包括重组并购、企业理财等投行业务在内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是推进综合化经营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我国个大商业银行的普便共识。中间业务的大力发展带来的营业收入的快速上升,也越来越引起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的重视。投行业务也在逐步的调整与发展中与其他传统业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迎

接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投行业务快速的发展过程的情况下,随着市场需求的改变与发展和一系列的潜在或者是一些偶然或者不可 控因素的出现,在积极发展投行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一些发展的瓶颈以至于和预计效果产生较大的出入。因此在对于这种出现的不利的结果进行分析。即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种: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2.经营理念不先进,3.产品创新力度较差因此分别对于这3种原因进行简洁的解释与阐述。 (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经济市场起步较晚,国民综合对市场经济的了解不够深入,也对大部分的投行业务不太熟悉从而引起对某些投行业务的一部分抵触和误解,因此对部分投行业务的发行带来不利的潜在因素。其次对于在经济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和传递的丢失性所带来滞后性的操作和对市场及时 判断也是对投行业务的发展的一个重大的不利因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依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但我们市场上垄断现象、市场分割现象依然比较严重。此外,我国也在不断的为经济市场的稳定和有序性,提供法律保障但由于起步较晚或新问题的出现,也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当市场波动性较大时,民众多以

高盛投资银行业务

高盛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与借鉴 (2009-10-19 21:43:07) 转载▼ 分类:国际服务贸易知识 标签: 基金 财经 高盛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 纽约 杂谈 摘要: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高盛为代表的国际大投行的业务范围已从传统的承销经纪、并购等业务扩展到信贷、直接投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等领域,它们通过承销、并购与融资、风险管理业务的结合,全方位满足客户需求并提高投行的综合收益。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也应借鉴国际投行的先进思路,在分业监管和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发挥融资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贷款业务与投行业务的交叉销售和互动发展,尝试采用双客户经理制加强营销,强化为企业客户的直接融资服务功能,促进投行部门和市场交易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并加强投行研究队伍建设,强化团队精神。 关键词:高盛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收益结构;综合金融服务 2006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和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在美国纽约高盛总部举办了投资银行业务高级培训班。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城市金融研究

所、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分行主管领导参加了培训。培训课程涉及投行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及各项主要业务,包括投行业务总体介绍,投行客户营销及交叉销售,并购业务发展趋势及案例分析,直接投资业务及案例分析,承销业务,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能源业发展趋势,企业文化、媒体关系及投资者关系等。双方就行业发展趋势及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了如何在重组并购业务等投行业务中,综合利用直接投资、贷款等多种融资安排手段和风险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获取包括顾问费、融资安排费及风险管理费在内的综合收益,以投行业务带动融资业务,以融资业务促进投行业务的开展。本文将介绍本次课程培训所反映的高盛投资银行业务的经验及其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一、高盛集团简介 (一)历史沿革 高盛1869年创立于纽约,在以合伙人制度经营了 130年之后,于1999年5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球二十多个国家设有分部,并以香港、伦敦、法兰克福及东京等地作为地区总部。截至2005年底,高盛有2.24万名员工,总资产为7 068亿美元,负债6 788亿美元,股东权益为280亿美元。总资本(包括股东权益和长期债务)为1280亿美元,2005年权益回报率(ROE)达到21.8%。 (二)业务结构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探究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探究 发表时间:2018-07-18T15:50:17.390Z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2期作者:安琪[导读]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处于逐步成长的阶段。而相应的,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也从起步开始,逐步发展成熟。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很大差距。本文在这个背景下,叙述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处于逐步成长的阶段。而相应的,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也从起步开始,逐步发展成熟。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很大差距。本文在这个背景下,叙述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投资银行;投行业务;证券市场 1.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1.1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而且发展迅速。在经济领域中,投行业务这一描述包含了很多含义。广义地分析,它的内涵比较宽泛,包含了众多金融业务;而狭义地分析,它主要指资本市场中的相关业务。 狭义的投资银行含义,仅限于某些资本市场,其中重点表现于发行市场的承销,并购,与融资业务的财务分析。 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则不局限于特定的资本市场,即包含公司的融资支持,兼并和收购辅助,股票的承销和辅助发行,资产管理及投资分析和风投业务。 1.2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通过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较完备的投资银行体系的研究,当今投资银行的热门业务主要是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等。而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收入,集中表现比较基础的投资银行业务中,资金信托、重组合并、资产管理相对高端的业务仍处在发展的最初阶段。行业领先的券商和投行的业务已经表现出在资金信托、重组合并、资产证券化、企业上市发债顾问、资产管理、政府与机构财政顾问、企业资信服务等投行业务收入的逐步增长,但是虽然这些业务收入的绝对数值有所上涨,这些新兴的、利润更加丰厚的投行业务仍然不在我国投资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中,我国的投资银行业仍然以比较基础的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的创收来源。 与西方等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投资市场相比,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初始阶段,资产实力弱、业务拓展不足、收入来源不够丰富、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仍待解决。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才导致了我国投资银行在世界仍处于落后状态,收入水平欠缺,无法适应国际投资银行发展的节奏。 2.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2.1机构数量多,资产规模小 截止到2015年,我国的证券公司数量已经超过200家,但是这些证券公司中的大部分规模并不大,抵抗风险的能力不足。有行业分析表明,2015年我国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不论是资产规模还是盈利水平,都远不如美国的顶尖投资银行。公司的资产规模不足,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公司的风险抵抗和承受能力不足,抵御风险的措施不完善,无法从容地应对复杂、变幻莫测的投资环境。这样的企业对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经济全球化的逐渐完全,不仅无法很好地开拓国内的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而且在与外资投行进入中国之后的业务竞争中也不堪一击。 2.2业务范围较窄 我国的券商业务范围涵盖少,主要的盈利方式还是基本的投资银行业务。利润丰厚的资产管理和并购重组业务,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主体参与度很低。我国的投资银行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深度、广度都明显不足。我国投行业务主体自营业务的广度也十分有限,主要是赚取证券差价,与发达国家的投行业务相比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目前很多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自营业务,依靠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优势赚取利润,而投资银行业务的境地十分尴尬,而且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主体的投行业务依然依赖证券的二级市场行情,收入与二级市场走势相关性较高。于此同时,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主体对相对深入而典型的投资银行业务,诸如并购重组、风险投资、咨询等业务涉及很少,参与度很低,以至于国内投行对国内投行业务的占有率低下。 2.3业务结构相似,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国当前投资银行业务主体的整体业务开展情况差异很小,不管是在业务开展还是在业务创收方面,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组织机构都有较大的相似度,而帮助企业从竞争中显现实力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或有较大相对优势的业务也拓展不足。这种现象主要能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投资银行业务主体的承销业务差异性不足。我国目前主要推行审批制的准入制度,发行证券、进入证券市场难度很大,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投资工具需求和当前证券市场准入难度大造成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不丰富的矛盾,使得证券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卖方优势,这种优势使得证券的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差价巨大,但在当期的调控政策下,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况是很难被市场接受的,这也导致证券承销业务的风险几乎为零,我国证券承销商正是看准了这样的市场特点,对证券承销业务十分看重。第二,经纪业务拓展不足。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和证券种类比较贫乏,主要集中于股票、债券和期权期货,而在这些证券中,股票又占了绝大多数的份额,这使得我国证券承销机构更擅长股票发行的承销,对其他债券发行的承销业务专业性不足。同时,我国证券承销业务的授权太过散乱,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几家投资银行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市场特点,我国对证券承销机构的限制和认证非常松散,证券发行市场因此比较混乱,显然不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和进一步完善。同时,松散的行业监督也使得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主体在自身业务的强化和业务拓展上组织混乱、不注重效率,不利于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整体发展。 3.政策建议 3.1寻求合适的发展策略,吸取国际投行的优秀经验 投资银行业应当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从当下形势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内的结构调整问题和证券业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仍是我国经济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我国的投资银行应摆正自身位置,通过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来规划属于自己的发展战略。要明晓重点攻克方向,从而展现自身的优势。

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以及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稳步推进,国内商业银行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国内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盈利结构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在资本市场发育、政策法规以及客户认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障碍。因此,应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研究。 一、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投行业务是应对融资格局变化和优化盈利结构的现实需要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市场得以较快发展,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扩大,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和资产管理计划等直接融资产品发行额不断提高,将对银行的信贷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商业银行应深入拓展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战场的投行业务,通过参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直接融资,发展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资等创新业务,更好地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发展投行业务是推进综合化经营和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我国金融市场已经按照WTO协定全面向外资开放,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将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为高端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这进一步挤占了国内银行的业务和利润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主体还是贷款、清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外资银行则能够通过其混业经营的母公司,获得综合化的业务支持、客户资源和信息,在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当前,各大银行已经通过改制上市大大增强了资本实力,完善了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了风险和内控能力,在规模、网络和客户资源上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力。为了更好地应对外资的挑战,有必要组建能够同国外金融集团抗衡的大型综合化经营金融企业。以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收购或设立证券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较为可行的一种综合化经营模式。 (三)发展投行业务是完善服务功能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随着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传统业务同质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陷入规模扩张和低水平同质竞争的泥潭。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金融意识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客户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的存贷款等传统服务,而要求银行提供包括重组并购、企业理财等投行业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尽快适应客户需求变化,加快发展知识密集、高附加值的投行业务,健全企业服务功能,成为商业银行摆脱低水平同质竞争、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以投资银行等业务为代表的高附加值新兴业务,其发展情况主要取决于自身的技术实力和人才团队等内源性优势,通过先发战略确立市场地位后将在较长时期内形成商业银行在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在创造直接效益的同时也将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因而将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障碍 (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简称投行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而言,业务范围广并且在不断开拓新的领域。按照国际惯例,投行业务主要包含八类核心业务: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理财顾问、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投行业务发展离不开直接融资的发展,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直接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逐渐超过50%,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也日渐发展起来。 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最初是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内容。所谓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信用债产品。自2007年9月人民银行下属的交易商协会成立以来,以市场化的注册制管理方式,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产品。截至2013年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务存量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占比接近70%,远远超过了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存量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存量。在交易商协会批准的主承销商中,A类主承销商有32家,包括了2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12家券商,B类为11家城商行。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主承销商资格为企业发债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巨大的综合效益。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自2010年起货币政策调整所引致的信贷规模收缩,使得包括投行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愈加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寄予厚望的新兴利润增长点。2013年,多家上市银行的投行业务扩张。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机会。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和债券承销与发行等投行业务方面发展迅速,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并购重组的需求激增,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发行承销商,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发行等。业务侧重为发行方案的设计、顾问咨询、撰写报告、报送审批、簿记、发行等;二是企业的融资咨询顾问,业务侧重点是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方案的建议和咨询,提供可行性方案等;三是银信合作模式下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业务侧重通过信托贷款模式为企业融通资金;四是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业务,业务侧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和通过理财实现其资金有效增值而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五是兼并、重组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并购贷款业务,侧重提供国企重组兼并和产业结构调整下的投资顾问方案,对产业链整合出具整合方案,理顺产权关系,进而按并购贷款的规则给与一定的并购贷款资金支持;六是托管类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方案,业务侧重为通过资金类托管和对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收取托管费和管理费、手续费;七是银团贷款融资牵头组团、离岸融资业务咨询,业务侧重为通过银团贷款的牵头组团收取一定的牵头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及对企业的离岸业务需求代为联系离案金融机构并定制融资方案。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特点。首先,投资银行业务在银行收入结构中已占据一定比重。实现综合经营、满足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调整业务结构,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动机。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已占据一定的比重,在维护客户关系、拓展收入来源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产品创新与传统业务紧密结合。创新是投资银行用以分散风险、拓展业务的关键。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依托进行产品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工行依托信贷资产,大力开发间接银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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