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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关于印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的通知

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各成员单位,各职称系列工作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明确评聘工作步骤,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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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层级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事关系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臵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臵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和待遇;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有效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事业、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依法、分类管理;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类指导;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

(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三)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机构专业技术职

务的评聘工作;

(四)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职能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是完善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在考评工作中要全面考察任职条件,既要依据学历、资历,又不唯学历、资历,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使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所属系列规定的条件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时,在对外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中可以使用其名称,但在内部填写有关登记表时须注明资格二字。

第八条集团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多种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于在在职人员中进行,离退休人

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严格坚持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破格条件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依据以下条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集团公司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国家和各行业、系列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四)集团公司各职称系列和各单位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一节学历、年限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要求,并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满一定的年限。

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的教育学历。

第十四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从人事部门审核认定之日算起;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初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用人单位聘任职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学历后,可以该学历作为申报考评的学历,在满足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参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对教育部认可学历院校毕业生和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认定或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为:

(一)中专、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硕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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