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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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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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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道德的支撑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我想,此时,大家看到原因这个词,难免联想到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大家先看以下这两句话:

×年×月×日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

×年×月×日甲与乙合同。

是不是后者较为别扭?

我们再看这样一句话。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应该说这是通顺的。但如果我们说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协议法律关系或允诺法律关系是不是就比较别扭?

我们再看这样一句话。甲与乙订立的合同不成立。或者,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无效。这都是通顺的。但是,不成立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是合同吗?如同我们说这个人不是人,狗不是人这两句话,前者其实肯定了不是人的人还是人,而后者肯定了不是人的狗不是人。

我说这些想要说明什么问题?

我们说,合同是协议或允诺;或者,合同是法律行为,这也许都没有错。但为什么我们在使用它们时却并不总是优先考虑其本质,而是语言习惯呢?

如何解决这种语言表达与对事物本质追求所产生的紧张关系?非本质主义也许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我的理解:对基于允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描述和处理时要用到的一个词。不论是关系本身,还是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甚至也不论这种关系本身的本质究竟是否为合同关系。

回到刚才我试图要说的话题:合同与法律行为,这种以关系说为基础的解构思路于以下我们要谈的这个问题也有帮助。

法律行为的概念通说乃系德国法学家海瑟创立,这以后法学家们对法律行为的定义罗林总总,但大致意思都比较相近,即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前苏联学者阿加尔柯夫不满足于此,认为还须产生民事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才能称得上是法律行为。我国现在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的界定基本上是受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我个人不太愿意把合同与法律行为并论,因为总担心“合同是法律行为”这一似是而非的提法在大家脑海中扎根太深,尽管也许无碍大局,不过我还是忍不住要提一提,简单地提两点吧:

二、合同与法律行为

请大家回忆法律行为的含义: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就合同的订立来说,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要经由法律行为订立,通过事实行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即事实缔约),如下表:

(二)就合同的内容来说,

法律行为仅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方式之一,合同权利义务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确定,如法律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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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交易惯例、法官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以目的解释、整体解释方法进行的合理推定等。

客观地说,以上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对于本科阶段的学生来说,不必花太多的时间辨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作一个大致的了解:

三、对合同的理解

1、目的性;

2、主体间的平等性;

3 成立?

内容具体、确定?

效力?

4、主观上是否在追求私法上的效果,不重要;合同存在之判断依客观标准。

5、允诺可明示,也可默示;[合同的解释]

6、违约责任的体系?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之间为一定目的,向对方作出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没有无目的的合同,一方总是希望通过对方兑现其允诺以实现其特定的目的。}

2、这种允诺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商甲卖给某自然人乙一所住房,明示的允诺有标的物座落于何处、面积多少、总价款多少、何时交付使用、何时办理产权过户等,默示的允诺是该房屋上未设抵押权,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不存在危及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等。}

3、在当时特定情形下,他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间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比如,某机关法人税务局在征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款时,他们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该税务局发包其办公大楼由该公司承包建设时,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4、对于他们作出的允诺,合同法将给予评价,包括:

(1)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A 、如果在当时特定情形下,他们之间地位不平等,可能构成行政合同、辩诉交易契约等;B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C 、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适用国际法。}{具体判断,可以用排除法}

(2)是否有法律意义?即是否有必要给予法律保护?

(3)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内容不具体确定,基于私法自治,法官没有合理的理由如法律的示范性规范、交易惯例等作为依据为他们之间创设完善的允诺以使他们各自的目的实现时,法官会认

为合同不成立。}

(4)应予保护?或附条件地给予保护?不予保护甚至给予处罚?或附条件地不予保护?{如果是绝对否定的评价,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兑现其允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其他情形,同学们可以举一反三。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合同的效力部分详加阐述。}

5、至于他们之间在作出允诺时,主观上是否在追求私法上的效果,即他们是否意识到他们间的关系将会用合同法调整,并不重要;{如甲搭乘好友乙的车回家,途中由于乙违反交通法发生交通事故,甲乙间并不一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订立一个无偿的运输合同,事故发生后,甲有权选择违约追究乙的责任,也有权选择侵权追究乙的责任。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的社会典型行为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大量合同关系是因事实行为而创设,比如乘坐公共汽车,并非基于传统观念中的以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6、如果他们间的允诺需要用合同法调整,一方违约,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但是,如果法官认为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公平,也可能判令违约方实际履行。

[二]综合评述

1、判断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否存在,并不以‘社会主体在他向其他社会主体作出允诺时是否意识到他的允诺将用合同法调整’为依据。如果他希望他的允诺适用合同法,而实际并没有合同法上的意义,我们则说“合同”不成其为合同;如果说社会主体间至少一方没有意识到他们间的允诺将适用合同法,而以法律的眼光看他们间的允诺应适用合同法,我们仍要说他们间有合同关系。

2、是否产生社会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影响我们对合同概念的使用,即无效的合同也是合同,有时,我们对因意思表示不一致或内容不够具体确定的“合同”为了表述方便也使用合同这个概念。

3、是否为合同法上的合同,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判断。

课堂讨论:大家试着给合同下个定义?

【本讲课程的小结】本讲我们以合同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如何理解合同。并引出了一些概念:成立、效力、解释、解除、违约责任体系等。

关键词有:允诺;事实缔约。

几个重要的观点:[大家可以作笔记]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合同,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合同。

2、以事实行为也可订立合同。

3、我的理解:对基于允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描述和处理时要用到的一个词。

有点类似美国一位法官对法下的定义:“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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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名词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5.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6.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A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 C.无效 D.可撤销 7.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B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尚未发出时 8.招投标的程序有( ABCDE). A.招标B.投标C.开标和验标D.评标和定标E.签订合同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附合缔约拍卖拍定要约的撤回 简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论述题: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相关联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目的一致)。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或统一的才能成立合同。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 4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契约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概念;掌握合同的种类。 2、熟练掌握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程 序、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3、熟练掌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判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4、熟练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5、掌握合同的担保方式,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掌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7、熟练掌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条件、主要形式、 违约免责等。 知识梳理: 合同 1、含义: 说明: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和劳动合同 2、特征: (1) (2) (3) (4) (5) 合同法: 1、含义: 2、原则: (1) (2) (3)

(4) 3、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附15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9、技术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练习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下列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宾馆服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承揽合同 3、下列属于非要式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技术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4、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运输合同

合同1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课程名称:合同法 第1讲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1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

合同法课后习题

课堂思考题: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 买卖合同+ B.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2)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 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 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 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 合同成立且生效+ C. 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 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课后思考题: (1)甲公司要运输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了某出租汽车 丁公司,并安排本公司汽车司机刘某驾驶,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该损 失应由谁来负担?() A. 甲公司 B.丙 C.刘某 D. 丁公司 (2)2001年三门峡守君民营高中招生时,在其宣传册中就该校根据考生中招成绩对新生实 行免费、半费和按标准收费(每人每年4300元)标准等其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王某当年的中招成绩为422分,位列中招成绩第6名。王某进入守君民营高中,并享受了该校免费待遇。当年暑假,学校为鼓励学生刻苦读书,组织了包括王某在内的20名学生到北京开展夏令营活动,平均每人花费1060元。王某在守君民营学习两年后,2003年5月19日未与学校协商私自 转到它校就读。 守君民营高中认为王某告私自离校,单方终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 任。王某却认为,未与学校签订任何合同,无违约行为。 问:法院应当支持谁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守君民营高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王某在该校学习两年并实际享受免学费待遇的现实,已形成实际的教育合同法律关系。该校作为民 营性质的学校,其投入巨资显然在于回报,对部分优秀学生实行免费待遇,其用意显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篇一: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讲义 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庞德),正是无数的合同支撑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合同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没有人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离开合同而生活。由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活动大都是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或者可以用合同制度加以理解(比如以合同关系解释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因此有人说这是合同时代的到来。 尽管“合同”充斥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自罗马法以来,合同一直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一)大陆法系——协议说 “协议说”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但要使合同的成立为法院所认可,仅仅用非正式的表达方式表示同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其他因素,如一定的言辞、动作、程序等。这一

概念基本上为大陆法所继受。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 (二)英美法系——允诺说 英美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允诺者,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表示。负担此义务者为“允诺人”(promisor),享有此权利者,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例如:甲对乙说:“你愿不愿意以10万元购买1994年出厂的福特千里马汽车?”乙回答说:“我愿意”。则甲为允诺人,乙为受领允诺人。 在英美法中,一个非常通行的定义是: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但是由于英美法的合同概念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允诺,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这正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此也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然而认为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存在重大分歧,也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事实上,英美传统的合同法主张合同是一种允诺,但根据合同法中的“交易原则”,并非任何允诺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要使一项允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允诺人必须予以回报(对价),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据此可见,英美合同法认为合同并非一种单方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是双方“允诺”的交换,这就和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十分接近。 由于“允诺说”容易导致将合同视为单方允诺的误解,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 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 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 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 (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效,道德的支撑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旨在? 2、允诺说: 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 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 合同可以用来终止 合同之债,也可以 J 匚一用 来终止其它债。 合同是变更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之一;另如事件。 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合同法概论 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 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 ?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 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 属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 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 ?3.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 合同与从合同等)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双方合意的 结果,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这种真实意思只能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形成。 ? ?2.公平自愿原则(法条第4条、第5条)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x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 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 )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 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 平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 172 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身份合同以及非民事领域的行政合同、组织内部合同、劳动合同不受《合 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本质: 合同是民事主体对未来事务的安排,当事人由此产生合理预期,合同法就是要赋予合同法律约束力,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救济。由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理的信赖,形成信用关系。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债权和债务

合同法概述

概述 F FIDIC合同条件 IDIC合同条件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1、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FIDIC总部机构现设于瑞士洛桑(FIDIC P.O.Box 861000 Lausanne 12,Switerland)。 合同条件 FIDIC出版的各类合同条件先后有:

FIDIC合同条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 (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黄皮书) (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与红皮书配套使用); (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版)(桔皮书); (5)《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6)《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7)《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8)《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一版); (9)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年版),等等。 新版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是在继承了以往合同条件的优点的基础上,在内容、结构和措辞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称为第一版可为今后改进留有余地。2002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经FIDIC授权将新版合同条件译成中文本。 1.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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