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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07.12

【实施日期】2005.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2004年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卫生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全省中医药防治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附2: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推进全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和《2004年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管理方案》的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指标从2005年7月起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为50名艾滋病病人(AIDS)或感染者(HIV)提供免费中医药治疗。通过实施中医药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早期干预治疗,延长感染者从感染到发病的时间;配合西药抗病毒治疗,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减轻病人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陕西省中医药防治艾滋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负责制定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规划与工作计划等相关政策;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省级考核;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合作和支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医管理局,具体负责该项目政策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成立专家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成立省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1]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XX市(地区)或XX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最新陕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最新陕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1、考完需要准备什么? 考分问题: 考分不是特别关键,但考分是一票否决的。院长开会做考前动员就说:有些三甲医院的副院长,59分也杀了,和厅长关系再好也没用。及格就大家都差不多,至少几乎又站到一条起跑线了。分数不及格的可能专业组会给过,不过到了高评委也是统统杀了。所以分数不及格的,就算了。另外分数在不同学科比较没有意义,有的学科可能考的都不错,有的学科会考的剃光头。 高评委专业组: 专业组基本就是省内本学科的大腕们了,一般主任委员是召集和主持人。评审关键就是你的文章,是否有SCI,(1篇SCI抵3篇1级),有几篇核心的;在专业组最杀人的就是年限,大部分本科,硕士5年,博士3年的几乎都是被杀的对象;课题对正高有要求,不过要的是省级以上第一责任人的,否则没啥用;副高没几个有第一责任人的省级以上课题,要求不是很高。专业组会给出一个评分意见,这个还是挺重要的。如果主任委员一直看你不顺,你肯定危险了。专业组是给你打分的,不存在过不过的问题。 高评委: 高评委基本都是省内各个专业的顶级大腕,还有就是顶级老人。人数不知道,有人说20多个,有人说10多个,有人说30多个。这些人是如何抽出来的,我们这些小人物都不太清楚。评审的人有1000多号人(因为专业组不过的也要送高评委)。可想而知,1000多个人,我们亲爱的高评委早就晕了。听说这些大腕们看着大屏幕走。看到不及格的分数不打都肯定杀出了,看到专业组给分低的也肯定杀出了,看到他不顺眼的莫名其妙给打个低分也难说。综上所述在高评委除了及格和专业组分数以外,其他都是随机的,虚的。 关于基础单位和省级单位竞争问题: 听说按照以上评审方法。基层医院和省级三甲医院的人拼文章,拼课题肯定是不行的。所以高一级别的医院每年允许考试的人数和厅里给的名额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高级别医院的人在争取考试资格的时候就已经争的头破血流了。而下面医院很多都是放开考试,放开送审的,一年考不过,再考第二年。因此真正送到高评委的省级医院的人数并不多,估计不会超过参评人数的10%。 自己感觉评审相对还是比较公平,不过是对读博,读硕的全面否定。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陕卫办发[2009]33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陕卫办发〔2009〕3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和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现阶段,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2009年为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陕卫法发[2007]18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5.09 【实施日期】200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卫法发[2007]189号) 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克服困难,忠于职守,承担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以及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决定,授予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局等30个单位“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

刘顺智等155名同志“全省卫生监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2、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二OO七年五月九日附件1: 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西安市(4) 1、碑林区卫生局 2、雁塔区卫生监督所 3、未央区卫生监督所 4、户县卫生监督所 渭南市(3) 5、临渭区卫生监督所 6、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7、韩城市卫生监督所 宝鸡市(3) 8、渭滨区卫生监督所 9、陈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十个不准”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20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准入 1、不准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越权审批医疗机构。 3、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科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4、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诊疗技术项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5、不准为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6、不准为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 7、不准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申请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8、不准为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依法管理 1、不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承包(变相承包)、出租科室或出租科室单项诊疗业务。 3、不准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 4、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不准出具虚假的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6、不准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准未经批准开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业务。 8、不准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 9、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10、不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 11、不准瞒报、漏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法定传染病疫情。 12、不准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开单提成,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挂钩。 13、不准虚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标准收费及自立名目收费。 14、不准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三、依法执业 1、不准医务人员超类别、范围、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不准执业医师越级开展手术项目。 3、不准推诿患者、延误诊治。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5774023.html,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5774023.html,),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陕价费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3]18号2003年1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品种,编制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以下简称《材料库》),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中增设《材料库》,实行特殊卫生材料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材料库》所列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均为《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品种。除此之外,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再另行收费。医疗机构对同类因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特殊卫生材料,可在《材料库》中该类特殊卫生材料下按规定项目录入,并执行收费管理软件自动升成的价格。 二、医疗机构不得在《材料库》中自行添加其他卫生消耗材料,确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其他未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必须根据需要按《材料库》中所列品种收费。 四、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前,应向患者说明所需特殊卫生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使用何种档次的特殊卫生材料。 附件: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

高医疗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为加快建立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临床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牵头,医教协同,完善政策,立足省情,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5年全面启动,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建立规范化培训体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标准化、规范化培训。 (一)培训对象。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招收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省管医疗机构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尚未从事临床工作的毕业生,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下称“省规培办公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9〕36号 发布时间:2009-02-16 信息来源:法监处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卫生部于2006年7 月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下称49号部长令),并相继下发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和“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等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我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文件精神结合省内的情况,先后制定下发了《陕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管理办法(试行)》(陕卫法发〔2005〕370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陕卫法发〔2006〕431号)等文件,对此项工作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和规范。目前,我省已经有14家机构取得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其中取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甲级资质1家,乙级资质11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2家。随着评价、检测机构的不断增加,我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检测工作稳步开展。 根据49号部长令和相关文件要求,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按规定进行相应技术审查,这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的重要关口。据调查,我省大多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时都能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工作时不够认真,个别地方甚至有敷衍了事现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针对我省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49号部长令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2〕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一项重要国家安全制度,为了规范和指导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和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和要求,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人民群众个人权益,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 (二)基本原则 1、遵循标准,重点保护。遵循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卫生行业信息系统实际,优先保护重要的、涉及面广、遭受破坏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系统安全需求。 2、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

求,做好本地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3、同步建设,动态完善。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设目标 依据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全省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定级备案 1、卫生行业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建设与运营的卫生信息系统进行自查,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开展定级工作。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以下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1)全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传染性疾病报告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等跨市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 (2)省、市、县三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系统(新农合、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及数据中心; (3)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病历、财务); (4)其他经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技术指导组评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信息系统。 2、拟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卫生信息系统,应当经当地信息安全技术专家技术指导组论证、评审。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haanxi

附件 麻疹中医防治方案 (2018年版) 麻疹是由外感麻毒时邪(麻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疹性时行疾病,以发热、咳嗽、流涕、眼泪汪汪、全身布发红色斑丘疹及早期口腔两颊粘膜出现麻疹粘膜斑为特征。一年四季都有发生,发病年龄以6个月至5岁为多。由于我国使用麻疹减毒活疫苗已近50年,麻疹的流行已得到控制,只是一些散发病例及小范围的流行。 一、疾病诊断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的麻疹诊断依据:1.易感儿在流行季节有麻疹接触史。 2.初起发热,流涕,咳嗽,两目畏光多泪,口腔两颊粘膜近臼齿处可见麻疹粘膜斑。典型皮疹自耳后发际及颈部开始,自上而下,蔓延全身,最后达于手足心,皮疹为玫瑰色斑丘疹,可散在分布,或不同程度融合,疹退后有糠麸样脱屑和棕褐色色素沉着。 3.实验室检测:采血前8d-56d内未接种过含麻疹成分减毒活疫苗,而出疹后28d内血标本中麻疹IgM阳性;咽试子或尿液标本中麻疹病毒核酸阳性或分离到麻疹病毒;恢复期血标本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转阳。 以上诊断具备第2项,参考第1、3项即可确定麻疹的诊断。 二、中医治疗 (一)辨证论治 以下方药剂量均以学龄前儿童为标准,临床可根据患儿年龄及个人临床经验进行调整。 1.顺证

(1)邪犯肺卫(初热期) 症状:发热,微恶风寒,鼻塞流涕,喷嚏,咳嗽,两眼红赤,泪水汪汪,倦怠思睡,小便短赤,大便稀溏。发热第2-3天,口腔两颊粘膜红赤,贴近臼齿处见微小灰白色麻疹粘膜斑,周围红晕,由少渐多。舌苔薄白或微黄,脉浮数。 治法:辛凉透表,清宣肺卫。 方药:宣毒发表汤加减。 组方:升麻3g,葛根3g,荆芥5g,防风6g,薄荷3g,连翘6g,前胡3g,牛蒡子5g,甘草3g,桔梗3g。 加减:咽痛蛾肿者,加射干3g,马勃3g,以清利咽喉;壮热阴伤,加生地6g,玄参6g,石斛3g,以养阴清热;烦闹,尿黄赤短少者,加竹叶6g,佩兰3g,滑石3g,以清热利尿;风寒外束,腠理开合失司,影响透疹者,加炙麻黄3g,桂枝3g,以辛温透表。 (2)邪炽肺脾(见形期) 症状:发热持续,起伏如潮,阵阵微汗,谓之“潮热”,每潮一次,疹随外出。疹点先见于耳后发际,继而头面、颈部、胸腹、四肢,最后手心、足底、鼻准部都见疹点,即为出齐。疹点初起细小而稀少,渐次加密,疹色先红,后转暗红,稍觉凸起,触之碍手,伴口渴引饮,目赤眵多,咳嗽加剧,烦躁或嗜睡。舌质红,舌苔黄,脉数。 治法:清凉解毒,佐以透发。 方药:清解透表汤加减。 组方:金银花5g,连翘5g,桑叶5g,菊花3g,西河柳6g,葛根5g,蝉蜕3g,牛蒡子6g,升麻3g。 加减:若疹点红赤、紫暗,融合成片者,加丹皮5g,紫草5g,以清热凉血;热炽口干者,加生地5g,玄参5g,以生津清热;咳嗽盛者,加桔梗3g,桑白皮5g,杏仁3g,以清肺化痰;壮热、面赤、烦躁者,加山栀3g,黄连2g,石膏10g,以清热泻火;齿衄、鼻衄,加藕节炭5g,白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陕卫监发〔2011〕33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二〇一一年七 月十八日

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6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1、饭馆:指营业面积在5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宾馆、招待所等)的就餐场所。

2、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洗浴中心、足浴(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池、温泉浴等)。 3、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4、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 5、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以下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 6、候车(机、船)室: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机场等候室;铁路客车、机舱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陕卫疾发[2005]40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 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陕卫疾发[2005]40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切实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本预案就应对流感大流行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及职责、准备、应急反应和结束督导等方面做出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流感大流行各项准备及应急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重现(即抗原转变)。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的大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后的应急反应,特制定陕西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认真做好流感监测、疫苗供给、药物储备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动态,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大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大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协调: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3、做好技术培训和物资准备工作。 4、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厅直属和省管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卫生厅制定了《陕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医德考评制度的重要性,根据《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考评细则,严格考评标准,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考评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实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在年内全面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要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试点单位,通过总结试点单位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实施。各市(区)卫生局要将建立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试点单位名单在5月底前报省卫生厅纠风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陕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组织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2.各医疗机构的科室要成立医德考评小组,组织实施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向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考评结果。 3.各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办公室负责医德考评的日常管理、组织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进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进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卫办数发[2013]3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进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卫办数发〔2013〕33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 我省远程会诊系统项目建设先后完成了设备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9月6日,省财政厅下达了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省政府将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列入省卫生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省卫生厅也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卫生局考核内容。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补助 9月6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预拨远程会诊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13〕87号),对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是:每个县

(区)级综合医院50万元,2011年国家远程会诊项目已安排的医院本次补助15万元;每个乡镇卫生院补助50万元;省级项目单位每家补助125万元,2011年国家远程会诊项目已安排的单位本次补助5万元。目前,省财政已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市财政局和省级项目单位。 二、总体安排 (一)网络传输。远程会诊使用的是广电数字专线,网络传输线路由省广电公司负责接入。405个乡镇卫生院前2年网络传输费用由省工信厅在专项经费中解决,5家省级专家医院和109家市县级医院前2年网络传输费用由省卫生厅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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