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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l00人以上; (二)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六)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七)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三)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三)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今日的中东部地区多日的雾霾应个景。看来污染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 治污染也不是任何一个政府可以一蹴而就的行为。这也许是一个国家工业化所必须经 历的困难和一代人甚至两代人注定要付出的代价。也许今天我们看到欧美日的富二代 们享受着碧水蓝天煞是羡慕,那让我们也关注下当年他们的父辈与祖辈所经过的日子,这也许是我们所要或者正在经历的。 环境污染由来已久。早在14世纪初,英国就注意到了煤烟污染;17世纪伦 敦煤烟污染加重时,有人着文提出过改善大气品质的方案①。不过直到这时,污染只 在少数地方存在,污染物也较少,依靠大自然的自净能力,尚不至于造成重大危害。 环境污染发生质的变化并演变成一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则始于18 世纪末叶兴起的工业革命。现代经济史和社会史学家普遍把工业革命视为人类或“南 一北”差距的分水岭②,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这场革命视为人类环境污染史的分水岭;又由于“从影响全球和区域的环境问题看,主要责任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工业发达 国家”③,因此,地考察西方主要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审视西方 人对待自然的认识或态度,明确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的重要性,就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一、18世纪末--20世纪初环境污染的发生① 从18世纪下半叶起,经过整个19世纪到20世纪初,首先是英国,而后是欧洲其他国家、美国和日本相继经历和实现了工业革命,最终建立以煤炭、冶金、化工 等为基础的工业生产体系。这是一场技术与经济的革命,它以蒸汽机的改良和广泛应 用为基本动力。而蒸汽机的使用需要以煤炭作为燃料,因此,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 地下蕴藏的煤炭资源便有了空前的价值,煤成为工业化初期的主要能源。新的煤矿到 处开办,煤炭产量大幅度上升,到1900年时,世界先进国家英、美、德、法、日五 国煤炭产量总和已达6.641亿吨。煤的大规模开采并燃用,在提供动力以推动工厂 的开办和蒸汽机的运转,并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时,也必然会释放大量的烟尘、二氧 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 与此同时,在一些工业先进国家,矿冶工业的发展既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又释放许多重金属,如铅、锌、镉、铜、砷等,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域。而这一时 期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构成了环境污染的又一重要来源。另外,水泥工业的粉尘与 造纸工业的废液.也会对大气和水体造成污染。 结果,在这些国家,伴随煤炭、冶金、化学等重工业的建立、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出现了烟雾腾腾的城镇,发生了烟雾中毒事件,河流等水体也严重受害。 英国作为最早实现工业革命的国家,其煤烟污染最为严重;水体污染亦十分 普遍。除英国外,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的工业中心城市,如芝加哥、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

违规生产排污造成直接损失两亿多分别负有全面、主要、直接领导责任 沱江污染事故三责任人出庭受审 被告人在法庭上。 被告人在法庭上。 被告人在法庭上。

2004年2月28日开始,四川沱江简阳段出现水污染导致零星死鱼现象,到3月2日沱江流域简阳至资中段的水污染已致使20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60余万元,环保部门监测表明,这次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亚硝酸盐,在上述江段形成了在实施技改调试过程中,相关设备出现异常故障,导致氨氮严重超标排放 经调查,2004年3月份,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为地把大量氨氮超标几十倍的工业废水,排进了沱江,造成下游内江、简阳等地,上百万人前后近二十天无水可喝。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曾亲赴四川沱江,关注污染事件。 2004年5月初,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东方红纸业公司顶风作案,违规偷排、超标排放造纸黑液,致使沱江再次遭到严重污染,造成死鱼12万斤。随后,眉山市对企业实施了停电、停产、停排处理,切割了全部生产蒸球,彻底切断了污染源。 昨天,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责任人出庭受审。 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公司)由于违规试生产、排污,在2004年2月至4月间造成沱江干流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今天出庭受审的是该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 由于沱江水污染是近期全国范围内最大一起水污染事故,曾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案的审理也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关注,能容纳近150人的审判庭今天座无虚席。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川化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在未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投料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该公司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月至3月期间,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川化公司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致使沱江干流于同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当地的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经核查认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19亿元(其中川化已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79.8万元)。 法庭上,李俭等三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辩解。他们辩称,公司是股份制,管理上职权不统一,但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已尽到职责。对违规排污,李俭辩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是氨氮含量每升60毫克,但川化是老企业,在国内像这样的单位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公司内部也严格限制了排污要求,实际上有时却是很高,达到几百毫克甚至上千毫克情况确实出现过,但公司废水没有直接排放,是委托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才排入江河的,沱江污染与工业发展关系较大,沿江有几百个企业都在排污,污染源比较多。川化公司排放的氨氮并没有毒性,只会使水源缺氧造成鱼类死亡,危害并不是像指控说的那么大,且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太笼统,有许多应是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川化公司针对春耕生产农村对化肥大量需求的现实,片面追

20130618“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6月18日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公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4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解释》共计12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

十大环境问题原因及解决措施

十大环境问题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噪声污染 原因:交通、建筑 解决措施:为减低噪声对四周环境和人类的影响,主要噪声控制方式对噪声源、噪声的传播路径及接收者三者进行隔离或防护,将噪声的能量作阻绝或吸收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二、垃圾污染 原因:生活垃圾不经过处理而乱扔乱倒

解决措施:(1)改变生产方式,历行节约资源。通过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垃圾污染危害性,普及环保知识,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居民应当将垃圾分类收集,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积极使用可降解物品,比如纸制品、木制品等,使垃圾减量化方兴未艾。尽量购买使用绿色认证产品、无公害产品,形成一个绿色进家庭,家庭爱环保的良好氛围。 (2)政府实行收费政策 三、土壤污染 原因:(1)汽车排气: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2)固体废弃物:堆积场所土壤直接受到污染,自然条件下的二次扩散会形成更大范围的污染。(3)撒放农药、化肥:属农业区开放性的。 解决措施: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对已污染的土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控制土壤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1)科学污水灌溉: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因此在利用废水灌溉农田之前,应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2)合理使用农药:合理使用农药,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环境污染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一、海洋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总的来看,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辽河口、锦州湾、渤海湾、莱州湾和胶州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 当前,污染和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陆源污染物: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在生活污水中,以东海沿岸的排放量最大,其次为南海沿岸和渤海沿岸,黄海沿岸最小,在工业污水中,也以东海沿岸排放量最大,占总量的50%;渤海沿岸和南海沿岸次之,黄海沿岸最少。 2、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我国拥有各种机动船只10多万艘,每年进入我国港口和航经我国管辖海域的外轮几万艘次,有大量含油污水排放入海。如1979年,巴西油轮在青岛油码头作业,一次跑油380吨。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我国沿岸分布着几个大油田和十几个石油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的石油数量很可观,每年有10多万吨石油入海。 4、人工倾倒废物污染:过去把海洋当作大“垃圾箱”,任意倾倒废物。如大连香炉礁海岸、葫芦岛、青岛、温州、湛江等地,把垃圾、矿渣和其他废物堆放在海边或直接倒入海中。 5、不合理的海洋工程的兴建和海洋开发:这使一些深水港和航道淤积,局部海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我国沿海各种类型的污染源主要有200多处,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东、南海沿岸100处左右。这些污染源排放入海的重要污染 物,有石油烃、重金属污染物及有机物污染物。河流携带,是污染物入海的主要途径。 二、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1、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工业、城市污染的加剧和农用化学物质种类、数量的增加,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污染程度在加剧,面积在逐年扩大。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移动差、滞留时间长、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并可经水、植物等介质最终影响人类健康。 据我国农业部进行的全国污灌区调查,在约140万hm2的污水灌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区面积的64.8%,其中轻度污染的占46.7%,中度污染的占9.7%,严重污染的占8.4%。我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环境管理)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

附件: 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从我国当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实际状况出发,结合国际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是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为此,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启动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该重大项目分共性技术类和示范应用类2类课题,共性技术类课题将研发应对典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键技术并为示范应用类课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应用示范类课题将分别选择重要区域、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为共性技术类课题提供研发与应用平台。示范区包括城市、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地区性重大活动场所等类型,目前本项目已启动“特大城市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综合示范”、“典型沿江化工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示范”等应用示范类课题。

此次发布的是本重大项目的8个共性技术类课题指南。评审过程将以课题为单元分别进行,择优确定各课题的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共性技术类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课题各项研究任务的同时,须配合好示范应用类课题有关工作的开展。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与监控技术 研究目标: 基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开发多类型环境风险源识别及风险分区技术,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与监控系统,并在本重大项目选定的沿江开发区、特大城市等示范区进行应用示范,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研究内容: (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技术 开发典型行业、区域和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风险源分类与分级技术、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构建技术。 (2)多尺度环境风险分区技术 开发典型区域环境风险定量分区技术,建立基于环境风险分区的区域功能优化调整决策支持系统。

环境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因素

环境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因素 环境污染物对机体健康能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受到许多条件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为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剂量、作用时间、环境条件、健康状况和易感性特征等。 (一)污染物的理化性质 1.化学结构;2.物理特性 (二)剂量或强度 1.有害元素和非必需元素这些元素因环境污染而进入人体的剂量超过一定程度时可引起异常反应,甚至进一步发展成疾病,对于这类元素主要是研究制订其最高容许量的问题,如环境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必需元素这种元素的剂量-反应关系较为更杂,一方面环境中这种必需元素的含量过少,不能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时,会使人体的某些功能发生障碍形成一系列病理变化;另一方面,如果环境中这种元素的含量过多,也会引起程度不同的中毒性病变。 因此,对于这类元素不仅要研究和制订环境中最高容许浓度,而且要研究和制订最低供应量的问题。(三)作用时间 毒物在体内的蓄积量受摄入量、生物半减期和作用时间三个因素的影响。 (四)健康效应谱与敏感人群 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产生的人群健康效应,由人体负荷增加到患病、死亡这样一个金字塔的人群健康效应谱所组成,如下图。 图:人群对环境异常变化的反应金字塔形分布 从人群健康效应谱上可以看到人群对环境有害因素作用的反应是存在差异的。尽管多数人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呈现出轻度的生理负荷增加和代偿功能状态,但仍有少数人处于病理性变化,即疾病状态甚至出现死亡。通常把这类易受环境损伤的人群称为敏感人群(易感人群)。 机体对环境有害因素的反应与人的健康状况、生理功能状态、遗传因素等有关,有些还与性别、年龄有关。在多起急性环境污染事件中,老、幼、病人出现病理性改变,症状加重,甚至死亡的人数比普通人群多,如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期间,年龄在45岁以上的居民死亡人数为平时的3倍,1岁以下婴儿死亡数比平时也增加了1倍,在4000名死亡者中,80%名以上患有心脏或呼吸系统病患。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 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 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标准、程序、期限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移送范围和标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1),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2),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

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二、移送程序及期限 (一)移送案件使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书见附件3)。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移送材料时,应当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签字时间即为接受移送案件时间。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被退回的移送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应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环境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因素

环境污染物对机体健康能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受到许多条件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为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剂量、作用时间、环境条件、健康状况和易感性特征等。 (一)污染物的理化性质 1.化学结构;2.物理特性 (二)剂量或强度 1.有害元素和非必需元素这些元素因环境污染而进入人体的剂量超过一定程度时可引起异常反应,甚至进一步发展成疾病,对于这类元素主要是研究制订其最高容许量的问题,如环境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必需元素这种元素的剂量-反应关系较为更杂,一方面环境中这种必需元素的含量过少,不能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时,会使人体的某些功能发生障碍形成一系列病理变化;另一方面,如果环境中这种元素的含量过多,也会引起程度不同的中毒性病变。 因此,对于这类元素不仅要研究和制订环境中最高容许浓度,而且要研究和制订最低供应量的问题。(三)作用时间 毒物在体内的蓄积量受摄入量、生物半减期和作用时间三个因素的影响。 (四)健康效应谱与敏感人群 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产生的人群健康效应,由人体负荷增加到患病、死亡这样一个金字塔的人群健康效应谱所组成,如下图。 图:人群对环境异常变化的反应金字塔形分布 从人群健康效应谱上可以看到人群对环境有害因素作用的反应是存在差异的。尽管多数人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呈现出轻度的生理负荷增加和代偿功能状态,但仍有少数人处于病理性变化,即疾病状态甚至出现死亡。通常把这类易受环境损伤的人群称为敏感人群(易感人群)。 机体对环境有害因素的反应与人的健康状况、生理功能状态、遗传因素等有关,有些还与性别、年龄有关。在多起急性环境污染事件中,老、幼、病人出现病理性改变,症状加重,甚至死亡的人数比普通人群多,如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期间,年龄在45岁以上的居民死亡人数为平时的3倍,1岁以下婴儿死亡数比平时也增加了1倍,在4000名死亡者中,80%名以上患有心脏或呼吸系统病患。

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

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 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集中,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越来越多,污染物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环境问题成为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影响我们生存环境的物质就叫做环境污染物,环境污染物来源于自然和人工两个方面。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大致分为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三种类型。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环境污染物: 粉尘 粉尘是大气环境中涉及面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一种污染物。大气环境中的粉尘分为飘尘和降尘两种。所谓飘尘就是指尘粒在10微米以下的浮游粒子,所谓降尘是指大气中污染物由自身的重量而沉降的物质。 不论飘尘或降尘,对大气环境、气温、气候、日照、能见度、人体健康以及动、植物都有影响。粉尘中尤其是0.5-5微米的漂尘对人的危害最大,因为这类漂尘中含有多种有毒金属或致癌物,极易随呼吸进入人体,约有一半可附在肺壁上,构成或加重人体的呼吸道疾病。据调查,飘尘浓度为100微克/米3时,儿童呼吸道感染显著增加;飘尘浓度为200微克/米3时,慢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率增加;飘尘浓度为300微克/米3时,呼吸道疾病急性恶化;飘尘浓度为800微克/米3时,呼吸道疾病、心脏病死亡率增加,交通事故严重。因此,国家规定居民区大气中飘尘最高容许一次浓度为0.50毫克/米3,日平均浓度为0.15毫克/米3。 氟化物 氟化物常以氟或氟化氢的形式计量。除地方氟污染区域外,在钢铁厂、磷肥厂、电解铝厂、玻璃陶瓷厂及氟塑料生产厂的空气和排水中均含有氟化物。 氟化物对动、植物及人体均能形成危害。对植物的影响比二氧化硫大10-100倍,氟在植物中能积蓄,当氟的浓度达到50-100ppm时,植物叶的组织就会坏死。牲畜饮用含氟高的水和饲料,会引起牙齿、骨骼等病变。氟化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比二氧化硫大20倍,主要是骨骼受害,表现为四肢长骨疼痛,重者骨质疏松,骨质增生或型变,易发生自发性骨折;其次损害皮肤,使皮肤发痒、疼痛、湿疹及各种皮炎。 因此氟化物(换成氟化氢)在居民区大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一次测定植为0.02毫克/米3,日平均浓度值为0.007毫克/米3;车间空气中氟化氢最高容许浓度为1毫克/米3;地面水中最高容许氟浓度为1毫克/升;饮用水中氟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升,适宜浓度为0.5-1.0毫克/升。

世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世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大家知道吗,20世纪以来,人类的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每一闪重大污染都给人类带来了血的教训。 1、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12月15日发生在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是世界有名的公害事件之一。马斯河谷是比利时境内沿马斯河旁一段长24公里的河谷地段。这一地区中部低洼,两侧有百米的高山对峙,使河谷地带处于狭长的盆地之中。马斯河谷地区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区,建有3个炼油厂、3个金属冶炼厂、4个玻璃厂和3个炼锌厂,还有电力、硫酸、化肥厂和石灰窑炉。1930年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2、1943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搴件 洛杉矶位于美国西南海岸,西面临海,三面环山,是个阳光明媚,气候温暖,风景宜人的地方。从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人们就发现这座城市—改以往的“温柔”、变得“疯狂”起来。夏季,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年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小镇,由于小镇上的工厂排放的含有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及金属微粒在气候反常的情况下聚集在山谷中积存不散,这些毒害物质附在悬浮颗粒物上,严重污染了大气。人们在短时间内大量吸入这些有害的气体,引起各种症状,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20多人死亡。 4. 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 日至8 日发生于英国伦敦市。当时,英国几乎全境为浓雾覆盖,温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 标签: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时间:2008-10-14 17:55:26 点击:3258 回帖:1 1994 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2002 南盘江水污染事件 云南省南盘江是珠江的主源。2002年10月,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发生严重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由于南盘江河段沿岸人口稠密,工农业生产集中,是云南省经济较发达的区域之一,因而,此次水污染事件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2003 三门峡:“一库污水” 近年来,三门峡大坝上游一些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有增无减,黄河附近城镇的生活污水也逐年增加,再加上由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造成黄河水体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降低,使三门峡水库水质严重下降。2003年,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污染,三门峡水库泄水呈“酱油色”,水质已恶化为V类,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库污水”。三门峡市区虽紧邻黄河,但市民们却不得不花钱购买从附近山上运来的山泉水,“守着黄河买水吃”成为二门峡市的一大“城市景观”。 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紧接着,居民又发现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他们将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进沱江,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2004 龙川江楚雄段水污染事件 龙川江沿河为云南省楚雄市的主要经济带,分布有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烟草和盐矿等工矿企业。2004年6月初,楚雄市龙川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楚雄水文站、智民桥、黑井等断面的总镉超标36.4倍。经过对沿河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硫酸厂、海源新业公司、滇东冶炼厂的入河污水是造成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2004 一条洪河流出多个癌症高发村 洪河在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境内长约11公里,也称小洪河。周围的村民们多是世代居住在这里,但近年来却出现了癌症高发的现象。经调查发现,由于沿岸企业偷排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亚硝酸盐氮超标54.5倍以上。周边村民正是长期饮用这样的水,才会诱发消化道癌症。 2004 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5个月受污染影响。 2004 四川青衣江水污染事件 青衣江是四川省乐山市近40万市民的饮用水源。近年来,由于一些造纸企业不是偷偷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已经使青衣江开始受到污染。2004年12月下旬,青衣江水面出现了大量的白色泡沫,并散发出一阵阵冲鼻的碱味,水质严重告急,周边的自来水公司也因生产达标饮用水的难度加大而濒临停产。如果污染继续加重,将使乐山市中区面临25万人断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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