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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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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清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清检刑诉[2010]27号被告人江心月,女,23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清江大学学生,住该大学学生宿舍。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经丽南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1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江心月认识被害人杨豪,杨豪答应帮助江心月出国。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的目的,与杨豪同居。后因被害人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江心月出国的诺言,且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杨豪是有妇之夫,被告人对杨豪心怀不满,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人江心月也因此对被害人怀恨在心,蓄谋将其杀死。2010年9月9日,被告人江心月在两人同居地清江市丽南区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先用安眠药将杨豪迷昏,后趁被害人无力反抗之际用枕头将其捂死。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附项:

证人1(被告人舍友谭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后行为失常,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不在宿舍。

证人2(被害人的邻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关系紧张。

证据1 现场照片1(作案工具枕头)

证据2 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

证据3 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头发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是被告人的头发

证据4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杯内有安眠药成分,杯子上留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指纹。

证据 5 在案发处发现的一页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经鉴定为被告人所写。证明两人关系紧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怀恨在心。

证据6清江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①被害人是窒息死亡。②被害人体内残留有安眠药成分③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00-6:00点之间证据7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据讯问笔录。证明:①被告人承认其作案。②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2011年2月7日【审判长】:被告人江心月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杀杨豪,我从来没有杀过人,我是清白的,我是无辜的。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本案举证.

【公诉人2】:被告人,你是否承认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不,我没有杀他。

【公诉人2】:下面是禅城区公安机关于9月24、25日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在第5卷第37页,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于在2009年10月,一次找兼职的时候认识,并于2010年1

月开始同居,被告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2】:在第4卷22页中,被告承认在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多次发生争吵,争吵原因是关于被害人答应帮助你出国的事,被告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2】:在笔录第3卷9页中,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的前天晚上和被害人在一起直至案发当天,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2】:在笔录第3卷第5次第6卷第11次笔录中,被告人承认因被害人承诺被告人出国后反悔,怀恨在心,策划谋杀被害人的犯罪过程,是否属实?

【被告人】:不是的,那是迫于无奈下承认的。

【公诉人2】:审判长,以下是清江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呈示) 1、被害人是窒息死亡,并体内留有安眠药成分;2、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00-6:00之间;3、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是属于被告人的;4、现场提取的杯子内含有安眠药成分,杯上并留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书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2】:这里有一份清江市司法局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呈示),根据这份鉴定书可以证明被告人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并伴有比较重度的神经衰弱,依据专家意见,被告人需要依靠安眠药的效用来帮助其入睡。

【公诉人2】:这是在现场提取的安眠药药瓶(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药瓶?

【被告人】:见过。

【公诉人2】:那这个药瓶是用来做什么的?

【被告人】:是用来装安眠药的。

【公诉人2】:被告人,这个药瓶是不是你的?回答是或不是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2】:在这个药瓶上面我们只提取到被告人一人的指纹,也就是说这个装了安眠药的瓶子是被告人的专有物品。

【公诉人2】:据调查,被害人生前有个习惯,在起床后喝杯牛奶,被告人,是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安眠药瓶是我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我杀人啊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有,公诉人所提供的安眠药只能说明我当事人有安眠药,与扬豪被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所为。

【公诉人】:在现场还提取到一个杯子(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杯子?

【被告人】:有

【公诉人2】:这个杯子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上面有你的指纹,杯子里残留的牛奶含有安眠药成分,那天你就是用这杯子里的牛奶把被害人迷昏的,是不是?

【被告人】:不是的,那天早上我就走了,走的时候他还没起床。我只是在那晚用过这个杯子喝水。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有,请公诉人注意,仅凭杯子中的安眠药成分根本无法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

【公诉人2】:这是在现场提取到的证物:作案工具-枕头(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被告人是否认得这个枕头?

【被告人】:认得

【公诉人2】:被告人你那天用这个枕头捂住被害人致其死亡的?

【被告人】:不是,我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

【被告人】:有,我没有杀人,在房间里枕头是很正常的,它怎么能说明我杀人了呢?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有,对于枕头这一证据,我们认为其证据力几乎为0,卧室的一个枕头就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岂不可笑?这个枕头没有任何痕迹,即使它是扬豪卧室中的枕头,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公诉人2】:这是一页在案发处发现的书面文字(呈示)(法警拿给被告人看看),这是对书面文字所做的鉴定书(呈示),经鉴定书面文字为被告所写,其内容为劝被害人与其妻子离婚,否则便会让被害人后悔的。在随笔中写道, “一定要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被告人,当时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这信给被害人的?

【被告人】:有天晚上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里我们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我感到很气愤,事后我要求他跟他妻子离婚,并且送我到国外去,但他推来推去,所以我就写了这些给他。

【公诉人2】:那天是否就是2010年7月24日?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2】:所以你就一直怀恨在心,精心筹划了这次犯罪

【被告人】:没有,我虽然恨他,不过我没有想过要杀他。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有,审判长、审判员、一份一个月前的过激信件做为我当事人杀人动机的直接取证,其合理与否?一个年轻人因突如其来的事情而受到打击时,通过写一些过激的文字来缓解当时的心情,这是能够理解的,且两者相距有一月之久,就更不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动机了。请不要根据一份毫无证据力的书信得出对我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公诉人2】:在现场还发现一封属于被告人的家信(呈示),信中内容为被告人妹妹辍学外出打工一事。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有,我认为该信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3】:请求审判长传唤鉴定人陈民。

【审判长】:请鉴定人陈民入庭(陈民由法警带上,入庭后正对法官)

【审判长】:鉴定人住址、职业

【鉴定人】:清江市东升路26号,清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员。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如果鉴定人提供假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鉴定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3】:请你陈述公安机关的侦察过程和鉴定过程

【鉴定人】:2010年9月16日11时45分,清江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白林街派出所电话称:在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发现一具中度腐败尸体,死因不明,随后我们立刻动身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我们在现场提取有关物件,进行了鉴定,并已呈给检察机关。

【公诉人3】:鉴定人是否对鉴定书予以确认过了?

【鉴定人】:确认过了,没有问题

【公诉人3】: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有,请审判长允许我向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允许

【辩护人1】:鉴定人,根据你所得出的刑事科学鉴定书,能否推断出其下药时间?

【鉴定人】:能

【辩护人1】: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审判长】:请鉴定人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3】:我请求审判长传唤证人,传一证张泰

【审判长】:请证人张泰入庭。(证人张泰入庭正对法官)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

【证人张】:张泰30岁

【审判长】:证人住址、职业

【证人张】:禅城区碧水花园27号704号房,一名出租车司机

【审判长】:证人张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证人张】:听清楚了。

【公诉人3】:张先生,请你陈述一下你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证人张】:我住在杨豪的隔壁,在杨豪被杀前我常听到他与被告吵架

【公诉人3】:审判长,请允许我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3】:张先生,你与死者是什么关系?

【证人张】: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3】:你认识被告江心月吗?

【证人张】:认识

【公诉人3】:你知道被告和被害人有什么关系?

【证人张】:我不是很清楚,不过常见他两一起出入,别人的私事我管不了.

【公诉人3】:你说案发前你听到他们吵架,具体是吵什么?

【证人张】:我没听清楚

【公诉人3】: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那上一个月前的事,跟这件事没什么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有,请问证人,你是怎么确认与被害人吵架的正是被告人的?

【证人张】:我记得她的声音。

【辩护人1】:你怎么知道他们是在吵架?

【证人张】:他们说得很大声

【辩护人1】:审判长,他们之间的吵架是在一个月前的事,与被害人遇害没有因果关系,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3】: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3】:审判长,请允许传第二证人谭丽.

【审判长】:请允许证人谭丽入庭(证人入庭后,正对法官)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

【证人谭】:谭丽,22岁

【审判长】:证人职业、住址

【证人谭】: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证人谭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公诉人3】:谭同学,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谭】:我们是室友

【公诉人3】:那么被告人在案发前后,也就是在2010年7月9日前后这段时间,她的精神状况如何?

【证人谭】:被告人经常发呆,情绪不稳定,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

【公诉人3】: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我那段时间心情是有些不好,但也没有像我舍友说的那么不好,也没有发什么脾气。那段时间因为接到关于妹妹辍学的来信才心情有些不好。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我同意我当事人所言。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3】: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需要补充?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2】:是的,审判长。下面是我们于2010年11月26日对被告人所作出的笔录,记录人:陈慧芬。被告人你否认整个犯罪过程,为什么与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有差异?

【被告人】:我实在忍受不了他们的逼问,惟有承认了。

【辩护人2】:审判长,被告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这是禅城区第一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1】:没有

【辩护人2】:被告人,你说案发当天你去了购物商场,随后就回到学校,有无证人证明?

【被告人】:有,我的室友梁秀珍可以证明。

【辩护人2】:审判长,我们找到一张商场购物单,开具时间为案发当天下午2:40分。(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1】: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2】:我请求审判长传唤证人梁秀珍

【审判长】:请证人梁秀珍入庭(证人梁秀珍入庭后,正对法官)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

【证人梁】:梁秀珍,21岁

【审判长】:证人职业、住址

【证人梁】: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证人梁秀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梁】:清楚了

【辩护人2】:你和被告人什么关系?

【证人梁】:我们是室友,经常在一起

【辩护人】:案发当天下午5:40分左右你是否见到被告人?

【证人梁】:是的,我一直和她一起在宿舍。

【辩护人2】: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需要发问?

【公诉人1】:有的,审判长。证人,你是几点见到被告人的?

【证人梁】:5点40分左右

【公诉人1】:5点40分之前有没有见过被告人?

【证人梁】:没有

【公诉人1】: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2】:这里有一份清江阳光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1】:无异议

【辩护人2】:根据对公诉人所提供的鉴定人的询问中,我们知道能得出被害人服用安眠药的时间,在公诉人所提供的鉴定书的基础上,再结合我们的鉴定报告,我们得出被害人服用安眠药的时间为下午2点到5点。审判长,我们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双方可以相互发问,先由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2】:被告人,你知道被害人是有妻之夫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2】:你是怎样与被害人开始同居生活的?

【被告人】:认识后大概三个月左右,他要求我跟他住在一起,刚开始我不答应,但他说只要我跟他在一起,他就能满足我任何条件.

【公诉人2】:他答应了你什么条件?

【被告人】:他答应帮助我出国

【公诉人2】:当他没有履行诺言送你出国,你的感觉是怎么样?

【被告人】:当时觉得有被骗的感觉,很生气。

【公诉人2】:所以你萌发了要报复的念头,你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的。

【公诉人2】:被告人,案发前两个月,即是2010年7月24日那天晚上和谁在一起,去了哪里?之后,发生了什么事?

【被告人】: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公诉人2】:在那之后你是否要求过杨豪离婚,他怎么说?

【被告人】:我有要求,但他不同意。

【公诉人2】:所以更坚定了你报复的决心,所以你便精心设计并杀害了被害人?

【被告人】:我没有

【公诉人2】:平时你们不是每天都电话联系的吗?为什么被害人被害后那么久你还不知道?

【被告人】:我们并不是每天都有通话的,那段时间,我在学校学习很忙,所以没有留意他为什么这么久都没有打电话给我

【公诉人2】:被害人在睡醒后有喝牛奶的习惯,平时都是你为被害人倒的吗?

【被告人】:有时候是我为他倒,有时候他自己倒的。

【公诉人2】: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现由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2】:是的。被告,在9月7号,你是否收到过一封家信,现在还记得大概内容吗?

【被告人】:有,我妹妹辍学外出打工。

【辩护人2】:你看了之后你有何感受?

【被告人】:我当时难受极了,那几天精神状态不是很好

【辩护人2】:案发当天你说你去了购物商场,你几点离开商场的?

【被告人】:大概在3点左右

【辩护人2】:离开后去了哪里?

【被告人】:在街上逛了一会,然后就回宿舍了。

【辩护人2】: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补充的?

【公诉人2】:没有,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3】: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我方提供给合议庭的证据,我就本案发表如下起诉意见。第一:本案中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在侦察机关所做的现场勘察笔录中记载,作案现场的门锁、窗子均无被撬过或遭损坏的痕迹,可以证明行凶人持有房门钥匙或者是被害人所认识的人,被告人江心月于2010年1月开始与被害人同居生活,具备作案的便利条件。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在现场发现的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文字,证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食言行为怀恨在心,并蓄谋将被害人杀死,具备作案动机。再者,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曾在案发前一天到过现场并且一直待到案发当天才离开,具备作案时间。此外,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头发、杯子、安眠药及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利用被害人有睡醒后喝牛奶这一生活习惯,在牛奶中投放安眠药,然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虽然被告人在庭审时不承认作案,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江心月亲口承认其作案,虽然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有某些细节上的不同,但口供的基本内容与事实相同,说明其对整个案发过程非常了解。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江心月的行为已经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合议庭认真评议,依法予以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我辩护

【被告人】:审判长,虽然我对杨豪怀恨在心,但我从来没有想杀他。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商场买东西,然后回到宿舍,根本没有时间作案。至于杯子上的指纹还有那些头发,我跟杨豪同居,留下这些证物也是很正常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江心月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3】:(站起来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在座的各位,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试问她会因为一时之气,实施杀人行为吗?她会为了一个不值得付出的人,断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吗?本辩护人认为我当事人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其原因有五:第一:从作案条件来看,公诉人提到案发现场门锁、窗子均无被撬过或遭损坏的痕迹,这也只能说明被告人有条件进入房间,但这并不能证明实施杀人行为的就是该被告人;况且,据我们所了解,被害人交际面广,熟人多,而且经常带朋友到该地,这说明被告人不是唯一有便利条件的人,如果凶手要进行有计划的杀人,也可以很容易弄到该房间的钥匙,然后实施一系列计划啊;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江心月在案发前后行为反常,并出示了一份被告人书信,说明了被告人江心月的作案动机。通过被告人的控诉,并结合证人证言及部分物证,我们推断并证实了一个江心月上述行为的背景。该信是在被告人江心月与被害人杨豪及其妻发生争执后,一时愤慨写出的过激信件,写信日期为7月25日,离案发时间一个多月,而且同在一起生活的两个人,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只是解决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并不能凭此一时之气,就认定被告有杀人动机。因此,此证据并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作案行为动机的直接证明资料。况且,在9月7日,被告人江心月收到家中信件,告知其妹辍学外出打工,这件事给江心月很大的心里压力,使其病情加重,因此被害人遇害那段时间被告人精神恍惚不足为奇;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公诉机关凭现场勘查中得出装安眠药的杯子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人西装上粘有被告人江心月的头发,现场中留有江心月日常服用的安眠药等一系列间接、不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作案行为,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试问在场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每一位旁听人员,在一起生活的两个人,不会在彼此身上或处所留下一些东西吗?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第四:在审讯过程中,虽然被告人江心月曾承认其作案,但只是在18次供述中的第5、第10次承认,且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有较大出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该份口供不足采信,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江心月定罪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公诉方的物证——被告江心月的病历证明,江心月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有时会有头脑空白,精神恍惚等病症。在长时间的刑事审讯中,被告人的精神处于崩溃状态,在公诉机关一些“诱导性”发问情况下,很可能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口供,因此其供述的真实性十分值得怀疑。第五:公诉机关的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杨豪死亡时间是9月9日下午3:00——6:00,事实上,被告人江心月在这段时间根本无作案时间。新

佳商场的这份帐单,证明了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2:40在商场购物,就算她在2:40离开商场,最快的交通工具的士也需要1小时才能到达案发现场碧水花园,而被告人舍友梁秀珍该天下午5:45左右见到被告人江心月在宿舍,在碧水花园回校需一个半小时,排除路途所需时间,假如江心月在案发当天作案,其作案时间应在3:40——4:15,在短短的35分钟内,一个20出头的弱女子,能否完成迷魂、杀人,清洗现场等一系列的复杂过程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恳请法庭慎重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自由辩论。

【公诉人2】:(站起来)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江心月真的没有杀人的话,为什么她会在侦查阶段最终承认呢?

【辩护人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江心月在长时间的刑事讯问中,精神抑郁病加重,处于一种心理防线崩溃的状态;客观上,不排除公诉机关采取一些“诱导性”发问方式,这在案卷中被告人口供的第5次,第11次中体现得最明显。因此才使被告人江心月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才会出现翻供的情形。

【公诉人2】:请辩护方注意自己的措辞。辩护人无确切证据,而一再拮责,口供是“由侦察机关诱供的结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均是由公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被告人只所以反复承认并反复翻供是因为其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在侦察人员对其所进行的多次盘问中,出现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且难以自圆其说,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人无法再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承认犯罪。但被告人又多次否认自己的犯案行为,恰恰是其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心理表征的外部反映,试图凭借法律赋予其的辩护权利反复无常地做出自相矛盾的供述来扰乱侦察机关的视线,以此逃脱惩罚。辩护人能说是侦察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诱供吗?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强大心理攻势下,内心矛盾尖锐,无法分析利弊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承认犯罪行为的供述是可靠的。

【辩护人1】:被告人江心月为什么反复翻供?且口供的焦点。被告人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的矛盾之处,我方已阐述清楚,这份作案情节与作案工具两个问题模糊不清的口供,真的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江心月定罪的证据吗?

【公诉人1】: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有某些细节上的不同,但口供的基本内容与事实相同,说明其对整个案发过程非常了解。试问一下,如果不是其亲身所为,何以对整个过程一清二楚呢?瑕不掩瑜,由于被告人的狡辩而造成个别细节不同并不能否认其作案的事实。

【辩护人1】:首先,提醒公诉机关被告人口供中对作案情节及工具的处理,有一个反复修正,不断完善的过程,对比一下第5、第10次供述不难看出,从而才使口供与现场勘查比较吻合。其次,被告人供述中无其它强有力旁证证明其实施了作案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份“认罪”的口供能否采信,值得怀疑。

【公诉人1】: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口供中对细节方面的所谓“反复修正,不断完善的过程”公诉人认为这正是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被告人所做的供述符合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主客观两者统一,从而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确实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辩护人2】:首先,我再次恳请公诉机关不要将被告人江心月看成阴险邪恶的杀人凶手,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会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第2条中包含的一个基本司法原则:疑罪从无,在尚未完全排除一些合理怀疑的前提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公诉人3】:我们也想提醒辩护人注意,公诉机关并没有预先将被告人看成阴险邪恶的杀人犯来对待,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及羁押期间我们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人权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和指控完全是在掌握了大量真实确凿的证据材料之后所提起的,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又怎么能一再拮责我们是主观臆断呢?

【辩护人2】:公诉机关所掌握的材料是真实的,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有效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作案行为,口供与勘查笔录的矛盾,作案时间等影响本案定位的关键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疑点。如果视若无睹,那就是主观臆断。

【公诉人3】:辩护人一再声称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不具备作案时间,请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辩护人2】: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辩护词中,我方已清楚阐述被告人不可能有作案的时间的推论,购物帐单,证人梁秀珍的证言,都相互印证了被告人江心月的口供,当天下午江心月在宿舍。

【公诉人3】:请法庭注意,辩护人对作案时间的推断并不能排除被告人作案的事实。被告人通过精心策划,周密实施,完全有可能在2:40分~5:4 0内完成整个作案过程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有睡醒后喝牛奶的习惯,完全可以在离开碧水花园前预先在杯中投放安眠药,将刚睡醒的被告人迷昏。然后在2:40分出现在超市购买东西,以期创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接着又赶回碧水花园,将已昏迷的被害人杀害。那么在35分钟内,正如辩护人所说,一个20岁出头的弱女子是完全有能力将一个昏迷的人杀死并清理现场。

【辩护人3】: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预先在牛奶中放了催眠药,这纯属于对方主观臆断。

【审判长】: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公诉人3】: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辩护人3】:没有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审判长,审判员,我为了出国,而与杨豪同居,我承认这是我一时的虚荣心在作祟,但作为一名大学生,我相信我有足够的理智清楚地认识到我所做的一切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事实来看,案发当天下午2:40左右,我在新佳商场购物,然后回到宿舍,我的室友梁秀珍可以作证,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的证物,我跟杨豪同居,留下这些证物也是很正常的,所以不足为证。至于公安人员录的口供,有一些是我情绪激动时所说的过激的话,不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最后请法庭还我一个清白!(审判长与审判员讨论一下)【审判长】:下面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与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退庭(审判长与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退庭)(十分钟后,审判长与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互动环节第五阶段:宣判与现场勘查笔录矛盾重重?这应是引起我们在座所有人思考

【审判长】(审判长与审判员均站立):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1]27号起诉书指控江心月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京、张欢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心月及其辩护律师黄辉、陈慧芬,证人谭丽、张泰、梁秀珍,鉴定人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法庭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目的,与被害人杨豪同居。后因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出国,以及被告人发现杨豪乃有妇之夫,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在两人同居地丽南区碧水花园将杨豪迷昏后杀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照片和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及鉴定结论,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现场提取的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成都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承认作案的供述,并有证人谭丽、张泰陈述,且已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心月在感觉受骗后,将杨豪杀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心月在庭审时陈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根本对立,一直坚称自己不是杀人凶手。被告人江心月的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商场购物单——以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40分被告人在新佳商场购物,并对指控的事实提出三点异议:(1)被告人被捕时患有精神抑郁症,

口供非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人无充足时间作案,案发现场留有被告人的生活痕迹属正常现象(3)书面文字不能说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确实在新佳商场购物且下午5:45分左右在宿舍。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口供非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本院认为,江心月是一个智力正常、文化水平较高的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然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但这并不影响其正常思维能力,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均采取合法手段,没有刑讯逼供。但江心月的18次口供中只有两次承认作案,且口供中对杯子的颜色,死者所穿衣服,枕头摆放位置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完全吻合,疑点较多,因此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无充足作案时间及现场留有被告人的生活痕迹属正常现象的观点,本院认为,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出的法庭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中,证明被害人死亡时间为下午3:00--6:00之间,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2:40分在商场购物且下午5:45分左右在宿舍,虽然法医的推断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矛盾,但该推断并不具有排他性。至于被告人的头发和指纹在案发现场,由于现场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居住地,留下生活痕迹合情合理。所以,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书面文字不能说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的观点,本院认为,虽然信是在被告人被羞辱后的7月25日写的,且离案发时间一个多月,但文中多次提到要报复被害人,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目的而与被害人杨豪同居,违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应该予以谴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足以完全认定被告人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江心月,无罪。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4月10日

【审判长】:把被告人江心月带出法庭。(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王心月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审判长与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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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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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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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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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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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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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

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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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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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 书记员沈倩倩 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 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 法警刘卫 时间:2010年12月2日 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 审判员:李舒洁 书记员:沈倩倩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张叶艳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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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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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涂雪莉 角色:原告刘佳丽原告代理人1李航原告代理人2张晓 被告王韬被告代理人1郭雨被告代理人2从欢 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判长一名余飞审判员1和审判员2 书记员一名马艳 (共12人) 一、庭审准备 二、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 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 原告刘佳丽委托李航、张晓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被告的要素 被告曾泽飞委托郭雨、丛欢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1: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没有 审2: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没有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 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刘佳丽诉讼代理人李航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王韬诉讼代理人郭雨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从欢出庭参加诉讼。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佳丽不服被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 书记员:现在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曾泽飞担任审判长,审判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角色出演: 1、书记员一名立志 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 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 4、原告人一名子志 5、证人一名钰昊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立志):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子志):我叫子志,26 岁,汉族。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

模拟法庭剧本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小学模拟法庭方案

xxxx小学活动方案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主题:普及法律知识,树立守法观念,共建法治社会 活动目的: 1、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2、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治公民。 3、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 参加人员:德育处、各班主任老师、各班班干部 承办班级:四、五、六年级 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参与人员的公开报名要求. (1)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应变能力强、表达能力强。 (2)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才良好,有较强的思辩能力,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反应敏捷。 (3)法警2名,限男生。

(4)当事人4人(被告1人,原告1人,证人1人),要求有一定的表达能力。 二、模拟法庭简单流程安排: (1)由主持人介绍本次活动目的及简要案情 (2)介绍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 (3)模拟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部分完全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来进行 A、庭前准备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合议宣判 (5)主持人宣布结束 三、时间安排: (1)筹划准备阶段:(4月21日——4月25日) 开始公开报名,并进行统计人数;确定开庭审理案例;确定参加庭审人员及角色分配 (2)演练阶段:(4月26日——5月10日) 形成模拟法庭的雏形,大家一起排练演习;联系法院领导进行指导,以求进一步完善;在法院法官的指导下对剧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参加人员多次组织排练改正,准备正式演出;进行模拟法庭的彩排(3)正式演出阶段:(5月12日) 正式演出时间令行通知。届时将面向全校师生,尽展我校学生的新风采,突显我校法治实践教育特色。 (4)活动总结阶段:(5月13日) 本次活动结束之后,我们将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优点与不足,在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解析要点: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支持故意伤害罪。 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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