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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有关地方法规之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执行。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行人的;

(四)驾驶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七)驾驶拖拉机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三)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六)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八)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十)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十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十二)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

(十三)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十五)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十七)不按规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十八)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十九)驾驶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驾驶货运机动车不按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不让行或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十五)驾驶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逆向行驶作业的;

(二十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十七)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八)不按规定掉头的;

(二十九)不按规定倒车的;

(三十)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的;

(三十一)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三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三十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十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三十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安全低速通过的;

(三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不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三十七)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的;

(三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第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七)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八)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九)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

(二)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七)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的;

(九)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的。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不按规定停放的;

(五)不按规定驾驭畜力车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七)行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或行车的;

(八)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九)驾驶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非机动车的;

(十)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十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十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四)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七)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八)驾驶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九)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第十三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有人行道的道路,未走人行道的;

(二)无人行道的道路,未靠路边行走的;

(三)通过人行横道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四)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口和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扒车、强行拦车的;

(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八)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九)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十)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十一)违反列队通行规定通行道路的。

第十四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五)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六)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的;

(七)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八)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九)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十)乘坐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十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0517渝公发〔2011〕3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公发…2011?309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相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属中小学:为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整改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再上台阶,现将《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成果,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牌整治对象为全市所有安全隐患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挂牌整治条件 第三条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挂黄牌督促整治制度: (一)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的 1.未建立校(园)长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明确校(园)长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 2.未制定实施校(园)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的; 3.对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提出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求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4.安全保卫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5.对“五位一体”中安保经费保障不力的。 (二)制度不落实的 1.未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制度,未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致使无关人员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 2.未建立校(园)内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的; 3.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不力,未

重庆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市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干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察跨地区重大案件,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五)草拟地方性公安法规,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制度建设。 (六)参与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参与并指导全市口岸边防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市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十)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市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内外宾以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全市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对全市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四)组织和指导全市公安科技工作;主管全市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规划、组织全市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制定本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重庆铁路公安分局、长航重庆、万州公安分局、民航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公安分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 (十八)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渝公发〔2012〕190号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

精心整理 附件1: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 性。 估和/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八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 4 5项,或B 5 于10 6 1 2 3或C级 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公规[201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1 【实施日期】201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渝公规[2018]1号 2018年1月) 教育关系民族复兴,学校联系千家万户,校园安全事关师生安危、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让更好的教育惠及民生,提升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提出以下维护校园安全、优化服务方式的新举措。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学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学校就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高校、中职校新生入学、毕业离校时,设立专门户籍窗口,方便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开设普通高中、中职校达龄学生居民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加急办理中、高考学生居民身份证,本市籍考生72小时完成证件制作,外省籍考生协调户籍地审核签发,优先制证。 4.对参加考试、培训、比赛等事宜需紧急申办出国(境)的师生,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组织参加出国(境)游学等活动的师生,提供预约办理出国(境)证件服务。 5.学校10人以上外籍师生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提供上门面签服务;学校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申办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提供便捷服务。 6.定期向学校提供车驾管理业务上门服务;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免费换发校车专段号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7.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规范完善学校周边人行过街设施、校车停靠站点等道路交通设施;合理设置限时停车位,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有关地方法规之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执行。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行人的; (四)驾驶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七)驾驶拖拉机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三)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六)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八)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十)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十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十二)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 (十三)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十五)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重庆市公安基础知识真题

20XX年重庆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试 《公安基础知识》试卷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能定案。( ) 2.李某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半年后再次出现同样的行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对其施行劳动教养。( ) 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 4.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依法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 5.20XX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XX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6.某地公安局对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了取保候审措施,1.2个月后仍有部分案情未查清,办案人员经局长批准后办理了对李某延长取保候审6个月的手续。( ) 7.侦查人员对所扣押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8.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9.郑某因小事打伤邻居陈某,但事后能主动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付了医疗费取得了陈某的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郑某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但不能不予处罚。( ) 10.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职责范围。( ) 11.公安执法监督中心的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 12.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公安局查封、扣押某企业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作出了予以撤销的判决,这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内部监督。( ) 13.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又称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 14.公安机关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被质询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 ) 1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要求同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汇报有关法律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 16.当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出现拒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 ) 17.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渝公交[2007]279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管局直属各单位,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07]1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责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保障运送学生、幼儿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内容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相关领导专门负责,明确专人管理,对贯彻标准修改单作出相关部署。同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管理”的原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督导学校自备、租赁等运送学生的车辆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和驾驶人资质,并加强路面检查与管控。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核定、外观标识和标牌的管理工作 (一)校车是指经核定准载不少于5名学生或幼儿(不含驾驶人和照管人员)的客车或乘用车。校车类型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从10月1日起,学校在购买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时,要严格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标准购置车辆,然后到当地车管部门登记注册。学校现有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专用校车管理,学校按规定租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 (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辖区车辆的情况。凡学校自备、租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抄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重庆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 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类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 1 -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 2 -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文职人员管理,保障警务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文职人员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警务文职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六条警务文职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文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警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

速记速录、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和警航设备维护等技术保障类工作。 (二)从事不涉及绝密事项的档案管理、信息采集、接线查询、文秘资料、财会等行政事务类工作。 (三)从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社区服务、视频巡查等辅助管理类工作。 (四)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文职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未经授权涉及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 (三)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警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五)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六)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2018年01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学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学校就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高校、中职校新生入学、毕业离校时,设立专门户籍窗口,方便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开设普通高中、中职校达龄学生居民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加急办理中、高考学生居民身份证,本市籍考生72小时完成证件制作,外省籍考生协调户籍地审核签发,优先制证。 4.对参加考试、培训、比赛等事宜需紧急申办出国(境)的师生,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组织参加出国(境)游学等活动的师生,提供预约办理出国(境)证件服务。 5.学校10人以上外籍师生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提供上门面签服务;学校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申办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提供便捷服务。 6.定期向学校提供车驾管理业务上门服务;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免费换发校车专段号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7.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规范完善学校周边人

行过街设施、校车停靠站点等道路交通设施;合理设置限时停车位,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 8.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9.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10.学校申办消防手续,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等合法身份、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供核查服务。 二、提供安全防范服务 11.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畅通警校联系渠道,派出所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上门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预警通报涉校涉生安全稳定情况和辖区治安状况。 12.推进法制进校园,派出所负责人兼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选派民警任中小学法制辅导员;推进网警进校园,指导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13.组织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法律知识、消防安全、反恐防暴等专业技能培训,每学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 14.指导学校完善应急处突预案,组织开展防火、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暴恐袭击以及紧急疏散、安全自救等应急救援演练,每学年不少于2次。 15.指导学校对举办的运动会、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6.学校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巡逻重点区域,确定必巡点和必巡线,提高上放学时段见警率,及时受理、处置师生报警求

渝公发〔2012〕190号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

附件1: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两个标准”的规定,其标准内容为强制性,因此本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同为强制性。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营业

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最新-重庆市区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精品

重庆市区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 见 重庆市区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2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新时期指导、规范和推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 为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区妇女发展规划》、《区儿童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府办[20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公安机关业务实际和担负的任务,特制定200年工作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的力度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纳入公安工作总体规划,高度重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将其作为打击重点,对突出犯罪问题要及时发现、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开展集中整治与严打行动,做到思想上不松懈、对策上不手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拐卖、绑架、强奸、残害妇女儿童、遗弃婴儿以及家庭暴力等各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 二、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继续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斗争相结合、专项打击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将打击、管理、防范、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组织专项斗争推动打拐禁娼等工作深入开展,通过日常公安工作管理,保证打拐禁娼等工作的成果。 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是打拐工作的重点、难点,也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广大公安民警要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不畏艰难险阻,全力以赴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要建立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技术等现代科技为依托,能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积极性的“打拐”日常工作机制,从而及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充分发挥收容教育所的作用,认真开展对失足妇女和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重庆市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题库【章节题库(1-4章)】【圣才出品】

第1章宪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特指根本法 B.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泛指典章法度,是“法律的法律” C.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没有本质区别 D.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答案】D 【解析】A项,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通常泛指典章、法度,而不是特指根本法;B项,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法律的法律”,不是“泛指典章和法度;C项,古代没有产生近代的宪法概念和理论,即古代意义上的宪法和近代意义的宪法存在着根本的本质区别;D项,近代的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核心,是法律体系的核心。 2.根据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下列关于宪法本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B.宪法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 C.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D.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答案】B 【解析】宪法的本质属性是:①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②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把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D.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答案】A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是根据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属性和阶级利益不同而作的分类。 4.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答案】A 【解析】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加强单位内部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加强单位内部 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的通知 渝公发[2010]290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市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巩固前期专项治理成果,规范单位和民警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加强单位内部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公安局加强单位内部 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 为加强我市单位内部财务室保险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撬盗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案件的发生,确保单位内部财产安全和治安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市局“十条禁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三铁一器一镜”(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一镜:摄像镜头)安防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处警告。 二、对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存在的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私财产安全的,一律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存在的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的,一律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对重点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季度滚动排查一次要求的,责令责任民警写出书面检查,对直接领导诫勉谈话。 五、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隐患,或督促单位整改隐患不及时,导致案件发生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 六、在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案件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工作中隐瞒案情,收受被检单位钱财或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分管局领导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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