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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为全面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全面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模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自治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畜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建议的请在7个自然日内与张先生联系,联系电话(略)。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上市交易生猪产品,全部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取缔城区所有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

二、规划布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屠宰现状,畜禽屠宰厂(点)规划按严格控制总量、逐步规范存量的原则设置。

(一)城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年屠宰能力不低于15万头),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设置禽类集中屠宰点1家。

(二)全市所有乡镇统一纳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1.对已建成生猪屠宰点的乡镇(建南、谋道、柏杨坝、汪营、元堡、毛坝、文斗),其经营业主必须在2020年12月31前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未取得证之前不得开业,到期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不再报批。

2.对原未建成屠宰点的乡镇,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不再新建生猪屠宰点。

3.对未建屠宰点的乡镇统一实行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统一配送,由城区屠宰厂、邻近乡镇屠宰点或合法生猪肉制品供应企业供给。

4.乡镇屠宰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按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鼓励生猪(家禽)屠宰企业、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在乡镇设立定点销售门店,打造放心肉品牌示范点。

三、设置条件

(一)屠宰厂规划设置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3.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屠宰点规划设置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

4.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

7.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

四、审批程序

在城区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由经营业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在乡镇设置的生猪屠宰点和家禽集中屠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在乡镇设置的生猪屠宰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经营业主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1.规划设置条件前置相关资料。

2.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名称、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屠宰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二)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分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营业主须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生猪屠宰点建设完工后,经营业主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州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明确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有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本设置方案,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市直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加快实施,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为畜禽屠宰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以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出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查处力度,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颁证和动物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屠宰收费、出场肉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分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环评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督促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市科经局负责牵头城区活禽交易市场关闭及整治工作,对禽类集中屠宰遴选企业主体;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肉品及肉制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活禽交易市场关闭及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助活禽交易市场关闭及私屠滥宰整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畜禽屠宰厂(点)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猪屠宰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做好生猪屠宰点的初审工作,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

(三)加强政策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规划设置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既要严格标准,又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方矛盾,实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平稳过渡,规范我市畜禽屠宰市场,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原2016年《利川市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和乡镇(集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同时作废。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屠宰违法行为,彻底根治病、死、母、种猪肉上市,对宾馆、酒楼、学校食堂、超市、卤腊制品加工点等集体用肉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索票制、台帐制、合同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确保了“放心肉”的供应。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四项制度”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二、“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三、屠宰条件过硬。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购置了先进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多名取得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四、设施用途均注明。场内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五、操作流程守规范。所有屠宰生猪在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六、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七、责任制度挂上墙。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均悬挂上墙。八、场容场貌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九、公开承诺重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一年来,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工作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企业的发展任务还任重道远,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尽职尽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环境部门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我公司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4、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五、设施必须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 监测结果记录。

六、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科审 1、需暂停运转的; 2、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科。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科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八、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巡回检查 设备巡回检查项目为:在线监测房内、外设备、仪器的运转情况、工作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确,现场设备是否缺少、有无明显损坏、房顶是否漏风、漏雨、门窗是否损坏等。 2、设备故障处理 各班环保员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立即派专人前往处理,如不能处理,通知生产商进行处理。 3、安全管理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05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知识讲解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 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 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办法..doc

LOGO 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职责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市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秦城、北道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参照第三条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制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布局,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核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和专用章。 4、督促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购销市场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市、县、乡、镇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培训考核屠宰工人,发放《屠宰工人上岗证书》。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畜牧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生猪的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负责检疫机构的设置、检疫人员资格认定,证件的核发,检疫制度的制定与落实,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派员对同级的各定点屠宰厂(场)现场检疫(肉品检验必须和生猪屠宰同步进行);使用统—检疫证、章,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依法加强产地、运输、市场、贮藏、加工等环节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肉品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备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经审核,予以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厂A0201190 2 奉贤区燎原农场燎三路25号 2 上海申兰肉类厂A02011901 奉贤莘奉公路889号 3 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A02011201 嘉定工业区世盛路777号 4 上海崇明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701 上海市崇明县北新公路2000 号 5 上海明珠湖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703 崇明县新海镇北沿公路3480 号 6 上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A02011602 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2989 号 7 上海漕泾食品购销站A02011401 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256号 8 金山枫泾屠宰有限公司A02011402 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寒路 2058号 申请进一步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久盛肉类加工厂A02011301 浦东新区惠南镇幸福村698号 2 上海鹤立肉类加工厂A02011302 浦东新区下沙地区鹤立东路2 号 3 上海青浦生猪有限公司A02011601 青浦区城南村1号 4 上海裕农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202 嘉定胜辛南路200号 5 上海复新屠宰场A02010401 长宁区绥宁路596号 经审核,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丰乐畜牧有限公司泗泾分公司A02011501 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298号 2 上海市宝山区食品公司长兴购销站A02011704 长兴镇凤西路166号 3 上海市宝建副食品合作公司A02011705 横沙乡新窑路83号

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延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

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综合计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设置发展规划屠宰定点 为加强我区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促进全区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 一、合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生猪屠宰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以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机械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主线,以确保猪肉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多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式,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地区布局上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的需要,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相结合,注重提

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完善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 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1—3个;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各设1个中心屠宰场;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屠宰点。具体规划详见附表和分布图。 三、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1、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具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定点屠宰厂(场)申办程序: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建议书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 设建议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 建 议 书 XX公司 2015年10月

目录附:公司资质复印件

XX生猪定点屠宰场搬迁项目 建设建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XX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建设性质:原屠宰场整体搬迁。 (三)搬迁地点:XX镇XX村XX地方。 (四)项目投建方式:XX有限责任公司独资。 (五)建设时间:2016年1月—2017年12月,建设期限2年。 (六)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七)建设规模:日屠宰生猪500头。 (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其中生产区包括生猪进场验收间、暂养间、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分割间、副产品加工间、冷冻库房、发货间、废污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区和生活区。 二、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必要性 (一)建设背景:现XX生猪定点屠宰场前身为XX肉联厂,性质为国有企业,始建于1978年,位于XX镇XX办事处XX社区,占地面积32亩,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2010年,XX肉联厂受市场、资金、体制、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企业曾一度陷入破产危机,为挽救企业生命,带动和促进XX畜牧产业发展,XX人民政府与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由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00万元收购XX肉联厂地面资产,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由XX县人民政府提供给公司无偿使用,使用时间为30年。 XX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分割、猪肉储存和批发的股份制肉食品生产、销售“规上”企业;也是XX 县域内唯一一家市政府认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人代表XX,注册资金XX万元,现有在职员工XX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管理人员XX人、国家认证专业肉食品质检员 X人、熟练屠宰工XX人。经过10多年的稳步发展,如今企业总资产已超过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万元。公司有日屠宰生猪400头生产线1条,500吨冻结能力低温冷冻库1间,配有完整的肉产品分割、副产品分解、猪肉排酸灭菌预冷设施设备。 公司由于是收购原XX肉联厂地面资产组建而成,因此建筑设施、生产设备、废污处理系统等多数已老旧不堪,虽然公司每年都有进行更新、修缮和整改,但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生产能力严重受场区建筑设施布局限制,难以满足现代化的生产要求和市场需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国务院令第238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的一个条例。它是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3月1日发布施行。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条例中对屠宰地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限制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共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定点署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政府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发布日期:2000-4-10 执行日期:2000-4-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点屠宰(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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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各地确认名单为准。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郑州市生猪屠宰企业名单 序 辖区企业名称地址 号 1郑东新区郑州市东海屠宰厂郑州市金水区柳园口村2二七区郑州市鸿发屠宰厂郑州市郑密路168号3惠济区河南省郑州肉类联合加工厂郑州市南阳路242号4上街区郑州市上街区宏鑫屠宰厂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北段5新郑市新郑市恒发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郑新路西6新郑市新郑市康源肉联厂新郑市郑许公路东7新郑市新郑市辛店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辛店镇辛店街南侧8新郑市新郑市和庄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和庄镇车站道东9新郑市新郑市八千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八千乡计生路10新郑市新郑市龙王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龙王乡龙王村11新郑市新郑市孟庄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孟庄镇 12新郑市新郑市薛店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薛店镇 13新郑市新郑市龙湖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14新郑市新郑市郭店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15新郑市新郑市新村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新村镇 16新郑市新郑市观音寺生猪定点屠宰场新郑市观音寺镇 17登封市登封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登封市滨河路 18登封市登封市颖阳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颖阳镇颖阳街19登封市登封市石道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石道乡石道街20登封市登封市大金店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大金店乡金东村21登封市登封市东金店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街22登封市登封市送表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送表乡送表街23登封市登封市阳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阳城区北烟庄村24登封市登封市卢店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卢店镇卢店西街25登封市登封市宣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宣化镇宣化街26登封市登封市徐庄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徐庄乡徐庄街27登封市登封市唐庄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唐庄乡唐庄街28登封市登封市大冶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大冶镇冶西新区29登封市登封市君召生猪定点屠宰场登封市君召乡君召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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