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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岳松华辞去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岳松华辞去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岳松华辞去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岳松华辞去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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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共64件) 中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2424872.html,日期:2008-10-29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类项目: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 或起草单位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5件)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国务院 2.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国务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 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5.国家赔偿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二、民法商法类(6件) 1.保险法(修改)国务院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国务院 3.专利法(修改)国务院 4.商标法(修改)国务院 5.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三、行政法类(15件) 1.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2.外交人员法国务院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务院

4.国防动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 5.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务院、中央军委 6.兵役法(修改)国务院、中央军委 7.职业教育法(修改)国务院 8.药品管理法(修改)国务院 9.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国务院 10.森林法(修改)国务院 1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国务院 12.防震减灾法(修改)国务院 13.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国务院 14.行政监察法(修改)国务院 15.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四、经济法类(11件) 1.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财经委

2.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环资委 3.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国务院 4.电信法国务院 5.粮食法国务院 6.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国务院 7.广告法(修改)国务院 8.邮政法(修改)国务院 9.土地管理法(修改)国务院 10.矿产资源法(修改)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11.预算法(修改) 委、财政部 五、社会法类(6件) 1.社会保险法国务院 2.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国务院 3.精神卫生法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历任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历任委员长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集体负责制,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刘少奇 第一任 第一届 1954.09-1959.04 56-61岁 苏联东方共大 1921年入党1898.11.24-1969.11.12 享年71岁 湖南宁乡人 朱德 第二任 第二、三、四届 1959.04-1976.07 73-90岁 苏联东方共大 1922.10入党1886.12.01-1976.07.06 享年90岁 四川仪陇人 宋庆龄 第三任(代理) 第四届 第一副委员长 1976.07-1978.03 83-85岁 美国卫斯里女子学院 叶剑英 第四任 第五届1978.03-1983.06 81-86岁 苏联东方共大 1927.07入党

1981.05入党1893.01.27-1981.05.29 享年88岁 海南文昌人\女1897.04.28-1986.10.22 享年89岁 广东梅县人 彭真 第五任 第六届 1983.06-1988.03 81-86岁 山西省立一中 1923年入党1902.10.12-1997.04.26 享年95岁 山西曲沃人 万里 第六任 第七届1988.03-1993.03 72-77岁 山东省立第二师范1936年入党1916.12.01生 山东东平人 乔石 第七任 第八届1993.03-1998.03 69-74岁 同济大学 1940.08入党 1924.12生 浙江定海人 李鹏 第八任 第九届1998.03-2003.03 70-75岁 苏联莫斯科动力学院1945.11入党 1928.10.20生 四川宜宾人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新闻中心-中国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2424872.html, 时间: 2013-02-05 发表评论>> 西部网讯今天(2月5日)下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设立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具体任命如下: 冯力军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杰、井剑萍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晓荣、龙兴元、吴轩第、高正红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屈方方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韩水岐、赵建纲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丹冰、段战平、郭捷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丽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随义、冯力军、丁和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守泽、邵向农、高霄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董宪民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相忠、王志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平一、耿健、韩静、释吉祥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健伟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文若、胡斌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科、吴一坚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何发理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亚平、李良序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决胜、李挺毅、李秋莲、汪战仓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孟建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耀华、凌敢、任永革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晋屏、张建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个税法草案”),拟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两种征税方法的1~5级税率情况见下表: 税级现行征税方 法 草案征 税方法 月应纳税额x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月应纳 税额x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1 x≤5005% 0 x≤15005% 0 2 500< x≤2000 10% 25 1500< x≤4500 10% _____ 3 2000< x≤5000 15% 125 4500< x≤9000 20% _____ 4 5000< x≤20000 20% 375 9000< x≤35000 25% 975 5 20000< x≤40000 25% 1375 35000< x≤55000 30% 2725 注:“月应纳税额”为个人每月收入中超出起征点应该纳税部分的金额. “速算扣除数”是为快捷简便计算个人所得税而设定的一个数. 例如: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某人今年3月的应纳税额为2600元,他应缴税款可以用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来计算: 方法一:按1~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即500×5%+1500×10%+600×15%=265(元). 方法二:用“月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即2600×15%-125=265(元). (1)请把表中空缺的“速算扣除数”填写完整; (2)甲今年3月缴了个人所得税1060元,若按“个税法草案”计算,则他应缴税款多少元? (3)乙今年3月缴了个人所得税3千多元,若按“个税法草案”计算,他应缴的税款恰好不变,那么乙今年3月所缴税款的具体数额为多少元? 答案:75 525 解析: (1)可假设是3000和5000元,根据方法一和方法二进行运算,从而算出结果. (2)先算出月应纳税额,然后看看在“个税法草案”的那个阶段中,从而求出结果.设此时月应纳税额为x元.因为1060元,所以在第4阶段. (3)设今年3月份乙工资为y元,根据乙今年3月缴了个人所得税3千多元,若按“个税法草案”计算,他应缴的税款恰好不变,结合(2)中表格,可知两种方案都是在第4阶段.解:(1)3000×10%-1500×5%-1500×10%=75. 5000×20%-1500×5%-3000×10%-500×20%=525. 故表中填写:75,525; (2)列出现行征税方法和草案征税方法月税额缴个人所得税y: 税级现行征税方法月税额缴个人所得税y 草案征税方法月税额缴个人所得税y 1 y≤25 y≤75 2 25<y≤175 75<y≤375 3 175<y≤625 375<y≤1275 4 625<y≤362 5 1275<y≤7775 5 3625<y≤8625 7775<y≤1377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8.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03~1998.03) 1993年3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长:乔石 副委员长:(19人) 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秦基伟(1997 年2月病逝)、李锡铭、王丙乾、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 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甘苦(壮族,1993年7月病逝)、李沛瑶(1996 年2月遇刺身亡)、吴阶平。 秘书长:曹志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1993.03-1998.03 乔石 1993.03-1998.03 69-74岁 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同济大学 1940.08入党 1924.12生 浙江定海人 原任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 委员会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中 央保密委员会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1993.03-1998.03 田纪云 1993.03-1998.03 64-69岁 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八路军抗属学校 1945.08入党 王汉斌 1993.03-1998.03 68-73岁 人大党组副书记 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西南联合大学

1929.06生 山东肥城人 原任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 1941年入党 1925.08生 福建惠安人 原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倪志福 1993.03-1998.03 60-65岁 上海青工第四机械班 1958.10入党 1933.05-2013.4.24 享年79岁 上海川沙人 原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慕华 第七届全国妇联主席 1993.03-1998.03 72-77岁 延安抗日军政大学 1938.06入党 1938年参加革命 1921.06-2011.05.12 享年90岁 浙江青田人/女 原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六届全国妇联主席 费孝通 1993.03-1998.03 83-88岁 第七届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会主席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 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荣誉院 士 伦敦大学哲学博士 1945年加入民盟 孙起孟 1993.03-1998.03 82-87岁 第六届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主席 苏州东吴大学 民建创史人之一 中共党员 1911-2010.03.02 享年100岁 安徽休宁人

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等均等额选举产生

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等均等额选举产生2013年全国两会中国新闻网[微博]2013-03-14 00:57 我要分享 中新网3月14日电今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进入选举和决定任命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议程。在接下来几天的会程中,中国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将产生。 选举和决定任命日程和程序 根据日程,从14日至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连续举行三次全体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这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14日上午,大会将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5日,大会将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6日,大会将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根据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同时,还将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2017.01.16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 去向 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2017.01.16 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 action-data="http%3A%2F%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2424872.html,%2Fww w%2Fimage%2F5%2F420%2F72.jpg" action-type="show-slide"> 据2017年1月16日出版的《陕西日报》报道,1月1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参加西安代表团审议。 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副省长张道宏、杜航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振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吴登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宝根、市长上官吉庆、政协主席董军等参加审议。上述报道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职务的魏民洲现已出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生,籍贯陕西蒲城,出生地陕西华阴,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学士。 1975.08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 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 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 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 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对什么人有任免权及常委会的任免权

人大对什么人有任免权及常委会的任免权 人大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命和去职的权力。 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包括: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对比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职权对比表 国家机关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 ①修改宪法;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宪法和法律 解释权 ①解释宪法; ②解释法律。 人事任免权 ①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决定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员的人选; ③罢免权: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

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国家重大 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⑥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 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监督权 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具有最高监督权,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 ④质询和询问: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8.30 【实施日期】199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换届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

二、第五条的后一句话“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三、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三款末尾“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增加“现在工作所在地”的内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款中的“地区联络组”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 五、第十一条删去“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容。 六、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制选民证和选票;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第七项的最后一句“并予以宣布”修改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八、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分配。” 九、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6.30 【实施日期】199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施行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2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人为本 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及其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通过讲授和师生共同探究的方式,实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课程资源和课外资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的了解,增强学生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国家和社会主人翁意识。 二、教学准备 1、查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资料、课件制作 2、让学生课前查询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近况。 三、教学过程 复习导入 【提问】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第二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全国人大设置常委会的原因:代表人数较多,难以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也不是很方便,全国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系统图(见书P68)

【拓展阅读】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教师提问】:请说说你知道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的名字? 【相关资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中,委员长一名(吴邦国),副委员长15名(王兆国等),秘书长一名(盛华仁),委员161名(厉无畏等) 【讨论交流】1:为什么要对少数民族代表有特别的保障? 提示:主要从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以及社会意义考虑 【思考】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其原因是什么?(有利于实现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阅读与思考】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高强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十五号、第六十六号和第六十七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关于卫生部部长的任免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和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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