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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任刚军?

摘 要:弱势群体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从概念分析入手,揭示形成的原因,依据科学标准划分种类,在分析其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健全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建设

引言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的客观现象,只不过是表现出来的程度、存在的矛盾和要解决的问题、利益诉求等不同而已。

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包括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就业与再就业管理,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和环节。本文拟对弱势群体的理论概念、特征及形成原因作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对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作简要的探讨,对目前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以概括性地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健全和完善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供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参考。

一、弱势群体的理论概念及其实践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理论概念研究与分析

从字面理解和解释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来看,弱势群体是与强势群体相对的,就是指由本质存在共同点的许多个体组成的弱小势力的整体。

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哲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来说,弱势群体的理论概念会有不同的含义。

1.国外理论界关于弱势群体概念的定义和界定

何谓社会弱势群体?查阅外国文献,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只有“社会脆弱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和“社会不利群体(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的概念。概括地说,脆弱群体是指身体健康方面存在缺陷或有残疾障碍,并因此使其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生活困难的人群。①

国际上最早将“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没有权威文献,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国际社会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即认为弱势群体

? 任刚军,1963年,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为030072),编纂室主任,副研究员,经济学学士。

①余少详:《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的构建与分析》,载全刊杂志赏析网,

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①

2.国内政策、学界和理论界关于弱势群体概念的定义和界定

我国政府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弱势群体”是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它在“扩大和培育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这一工作中提出“扩大国内内需,首先必须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培育和提高居民的购买力。一是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四是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②但没有给弱势群体以明确定义。以后的政策文件中出现的是“贫困农民”、“经济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城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比如:“加快扶贫力度,完善扶贫机制,加快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和“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③“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④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学界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定义有如下几种:⑤

定义1:“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些原因(如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状态,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缺乏表达和追求群体利益的资源。

①余少详:《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的构建与分析》,载全刊杂志赏析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81640.html,/article/840824c8-3783-4653-b5ed-b682e,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8日。

② 朱镕基:2002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载2003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③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9~21页。

④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35~37页。

⑤余少详:《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的构建与分析》,载全刊杂志赏析网,

定义2:“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定义3:“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生理、职业或者知识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其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和物质生活条件贫困的自然人群。如贫困农民、贫困老人、城市贫困者、不幸家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流入城市的劳工、高校在读的特困大学生等。”

定义4:“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经济能力薄弱、知识水平老化、信息贫乏、处于社会底层、抵御风险能力弱、发展困难的一类人的总称。”

定义5:“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因技能、信息、年龄、性别、语言宗教或生活习惯不同于社会主流而在情感和权益上易受忽略和伤害的群体。”

定义6:“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

定义7: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核心涵义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从而获得各种稀缺资源的匮乏、导致生存困难和发展机会匮乏的那部分人群”。

定义8:“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经济贫困、社会声望较低以及几乎没有能力支配和控制社会资源的人所构成的群体。”

定义9: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①

从上述国内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的形成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文化知识技能水平、性别年龄职业差别、生理健康家庭区别、就业失业贫困程度、城乡贫富分化差异、国企改制民企发展、法律制度和改革政策、生存处境和发展机会等因素造成的;其共同点是: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经济贫困,生活质量缺乏保障,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大,生存和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和治病就医非常困难,自身合法正当权益难以实现,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保障,情感脆弱且受伤害程度较深,不满情绪和对抗情绪强烈,文化知识技能水平低,在就业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家庭贫困和抵抗风险能力很弱,对自身发展缺少信心和勇气。

3.国内政府层面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理解和解释

所谓“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②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

① 刘蓉:《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内涵及特征分析》,载联合大学信息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81640.html,/article.asp?id=1374, 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

②孙立平:《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与特征》,载数字中国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81640.html,/show_hdr.php?dname=G8HGF41&x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8日

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过20年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我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要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竞争能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造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同时对个人也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

4.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定义①

经济贫困是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是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另外两个基本特征。

在法律语境下,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自身能力、自然或社会因素影响,其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低于所在社会一般民众,或由于制度、法律、政策等排斥,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所在社会体制保障,被边缘化、容易受到伤害的社会成员的概称。

综合上述关于弱势群体的概念,本文认为:弱势群体的概念既是一个综合性的、相对的、发展的概念,又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区别明显的概念,还是一个针对性、特殊性、变异性很强的概念。要对弱势群体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只能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对象归纳和概括出一个既符合实际又能体现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特征的概念性定义。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哲学、法学以及领导学等学科中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和划分,不可能是一种含义解释。比如:“残疾人是指在心里、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利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③“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④“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⑤如果要对弱势群体下一个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概念定义,就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生理和健康原因、自身素质能力原因、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原因、政策法律制度排斥原因、文化科技进步原因等造成的经济贫困、生活贫困、素质低能力弱而适应性差、就业不能得到保障、社会福利保险得不到落实、利益诉求难以完全实现、生活质量较以前下降或者不如大多数其他人、生存处境艰难的社会成员的总称。简言之,弱势群体就是指那些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达到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争取到合法正当权益和享受正常社会福利保险待遇,

① 余少详:《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的构建与分析》,载全刊杂志赏析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81640.html,/article/840824c8-3783-4653-b5ed-b682e,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8日。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一、二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④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

而需要党和政府政策救济、法律制度优先和特殊保护、获得社会各种帮助的少数社会成员的总称。

(二)弱势群体的种类划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构成。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弱势群体划分为传统的弱势群体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由于自身生理、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等特征形成的,比如残疾人、儿童、中老年人、妇女等。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则主要是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比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妇女、中老年人,城市待业青年、打工者和农村贫困农民等。②

本文认为,弱势群体的划分应当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弱势群体就被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1.依据生理和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先天性残疾人、后天性残疾人、病人、不能生活自理的人等。

2.依据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程度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没有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群体、文化知识和技能较低的群体等。

3.依据智力程度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低智商、弱智、痴呆傻等群体。

4.依据年龄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儿童、老年人等群体。

5.依据家庭经济贫富程度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城市贫困人群、农村贫困人群等。

6.依据就业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城市失业者、城市下岗职工、企业内部待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社会待业者、在校学生等。

7.依据性别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妇女、女学生、女职工、妻子等。

8.依据从事的职业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教师、学生等。

9.依据民族标准,弱势群体为人口较少且分布在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

10.依据自身素质能力标准,弱势群体可被划分为自身素质能力较低的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生存能力较差的人、工作能力低下的人、不适应社会发展改革形势的人等。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弱势群体的种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关于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本文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弱势群体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个六方面:第一,自身生理、心里、精神及健康原因;第二,文化知识科技进步原因;第三,政治经济社会改

①孙立平:《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与特征》,载数字中国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81640.html,/show_hdr.php?dname=G8HGF41&x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8日。

②孙立平:《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与特征》,载数字中国网,

革原因;第四,自身素质能力原因;第五,市场竞争原因;第六,政策法律制度排斥原因。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就应当使人在学习、就业、就医、工作、生活、发展机会等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发展,保障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不因经济发展而降低,不因市场竞争、素质能力的暂时不适应和政策法律制度的排斥而成为特殊的经济贫困、生活贫困和能力贫困群体,以至于影响到生存发展。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则的需要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原则。保障人有公平、公正、平等的学习、就业、生活、工作的条件和享受社会福利保险的权利,不至于因为经济上的贫富悬殊、下岗失业和待业、工作和生活处境的窘迫等原因而丧失生存发展的信心。以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来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则的现实需要。

(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需要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救济、帮助和保护,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和生活贫困状况,提高弱势群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劳动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内容。这是宪法从权利和利益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因此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实践需要。

(四)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从弱势群体具有的特征来看,有几个特点是需要特别注意和关注的,就是本质的共同性、群体性、感情的脆弱性、情绪的激动性和冲动性。弱势群体在利益诉求得不到答复、满足和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矛盾激化的前提下,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比如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阻塞交通要道、拦截党政机关领导乘坐的车辆、毁坏公共财物等群体事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给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秩序。可以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消除不安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必要措施和手段,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建设与创新需要、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体制机制创新需要。

(五)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民生促发展的迫切需要

保民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弱势群体及其权利和利益是保民生重要工作和重要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重点的关键内容之一。因此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民生促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

(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需要

弱势群体不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且是法律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对象。保护弱势群体及其权利和利益,就应当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特殊内容。只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其内容,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和完备。

三、关于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关系

弱势群体保护与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紧密相关。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消除的客观存在现象,依靠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是最根本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

(一)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前提条件和内容结果的辩证关系

保护弱者,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坚持的原则。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必然,为从法律制度内容建设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前提条件;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容要求。如果没有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就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反之,既然有弱势群体的客观现象存在,就必然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

经济贫困、生活贫困是弱势群体最明显的两个特点,而经济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生活质量水平的高低,因此说经济贫困、生活贫困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研究的问题和内容。从法律制度建设上保障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水平达到某一社会时期全体社会成员的平均水平,又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一种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经济社会管理与法制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又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就成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客体对象和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无论是进行经济管理还是社会管理,都必须依靠健全完善和具有适应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显然看来,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之间还是一种经济社会管理与法制管理的辩证关系。

(四)弱势群体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的相互促进关系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执行行政法律制度的管理行为和行政行为,随着弱势群体的变化发展,行政法律制度就必须通过修订完善旧法和立新法去适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实际工作需

要。而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又能够更好地促进保护弱势群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说两者之间是一种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的相互促进关系。

四、关于目前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分析

(一)目前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

1.针对生理和身体健康上处于弱势的群体保护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制度,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等制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保护制度及其措施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司法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针对经济上和生活上贫困的弱势群体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济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3.针对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富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和“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等主要内容。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指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内容,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等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设立了失业保险金制度,规范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范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和领取的标准及程序等主要内容。

4.针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就充分说明了国家从法律制度上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优先和特殊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等重要原则、制度和责任,并将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了具体化和明确化,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国家根据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先后于1951年、1954年和1988年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对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健康权益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体现了政府注重从行政法规制度建设上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优先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从法律制度建设上进行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具体政策制度内容及其保护措施,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保护上进行了具体明

确的规定,使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内容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作出了法律制度上的规定。

5.针对弱势群体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对残疾人、幼儿、少年、女子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接受幼儿保育和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接受职业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等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或者具体性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保护制度内容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保护制度内容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针对妇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等保护制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针对经济困难和残疾的学生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的保护性措施。《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立法目的

和宗旨,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各个阶段的保护性制度内容,还对有“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行为的规定了处罚措施。

6.针对经济困难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保障和维护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原住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和“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7.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保护来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保护制度内容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的保护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的防治关怀和救助措施”、“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等保护制度内容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了“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

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设施的利用率”等保护性制度内容。

(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上述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度建设,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起到了引导、规范和督促作用,也对社会各阶层和各类组织关心、支持和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就业、就医、入学等困难和问题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引导、鼓励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改革。换句话说,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对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巩固与提高,包括管理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措施创新等。在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进行实际改革之前,没有现成的行政法律制度对之进行引导、规范、保障和监督。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得不到法律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农村中特殊贫困群体等存在的生活困难、就医困难、就学困难、就业困难、住房困难等问题得不到法律制度的有效救助、扶持、帮助和完全依法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制度的及时有效保护。由此还引起了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群体、残疾人等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拦截党政机关领导及其乘坐车辆反映问题等群体性事件,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带来了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

2.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倡导性、鼓励性、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保障性、保护性、监督性的内容较少的问题,形成了倡导、鼓励无具体制度措施和缺少保障性、保护性和监督性具体制度措施内容的不对称。

3.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学校责任、医疗机构责任、中介服务责任等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4.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不健全、不严密、不完善的问题,在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完全妥善解决,甚至引起了新的问题和矛盾。

5.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制度虚设、没有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的问题,即操作性和实施性不强的问题。

6.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有责任无监督、有权力无责任、有义务无权利等问题,不利于实际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发展,不利于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和

其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保护。

7.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重立法、轻法的及时修订和废止的问题,不利于在经济社会形势及其管理制度政策变化后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保护。

五、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上解决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处理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关系,使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前瞻性、引导性、促进性、保障性和适应性作用。加快扭转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际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

(二)重视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立法理论研究、政策性研究和先进法律制度借鉴工作,加强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调研、民意征求、民智集中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三)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弱势群体对象,加快立新法进程的同时注重对旧法的及时修订和废止,增强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的适应性。

(四)针对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操作性和实施性不强的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生存、生活、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状况的对比研究,增强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具体实施性。

(五)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目标出发,加强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在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突出和强化政府的责任,使权力、权利、责任、义务相对称,体现政府责任的主体地位。

(六)重视和加强提高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素质的法律制度研究工作,增强弱势群体自身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健全和完善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各种教育培训和提高文化科学知识、技术技能水平、身心健康状况的法律制度。

(七)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保障、社会救济和救助、弱势群体自强自救等法律制度建设,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良好法制环境。

结束语

弱势群体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支撑。弱势群体保护又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不断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更需要健全而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因此,要求保护弱势群体的行政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工作和理论创新工作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建设实践提供理论上的引导、创新和支撑。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SFHD/Q-AJ-B21-2013 2013-07-01 发布2013-07-01实施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控制表 版本编号签发日期 年月—日复核日期 年月—日 编写人初审人 谢华盛许胜辉 复审人 张云英 批准人 曾袁斌 有否修订 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安监部经理签字:职务:安监部安全主管签字: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福鸿电”)安全管理系统,提高 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 2 X 1 000机组工程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 GB13223- 20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 2006);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安健环协议的执行; 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对职业健康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对职业健康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 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下达整改计划,并落实闭环。 一)编制本单位各种安健环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并落实闭环; 二)加强本单位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 三)做好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等排放的控制管理及处置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健环协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 2 X 1000机组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神福鸿 电、天安监理、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的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引用的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号) 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五)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务院 令第 493 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 ) 九) 火电厂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DL414- 2004); 十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DL12/151 - 2003); 十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2011 ); 第三条 神福鸿电职责: 建立、修订和组织执行本制度, 以及检查考核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天安监理职责: 第五条 施工(调试)单位职责: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各岗位人员及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岗位责任。 2 总则 2.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是公司的基本任务。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以污染预防为主,不断节能减排,确保污染源排放全面达标,改善和保护本公司生产、生活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2 公司环境方针:立德行善、保护环境、技术创新、持续发展。 2.3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应服从于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规划的要求。 2.4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全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实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与环保科统筹专管相结合、按装置分片包干管理、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5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保科的主要职责 2.5.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5.2 组织制订本公司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2.5.3 组织制订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管理。 2.5.4 组织对环保设施及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出的隐患与缺陷进行整改,并进行考核。 2.5.5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5.6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2.5.7 负责排污费上缴核定工作。 2.5.8 负责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参与技改项目和合理化建议的审批,参与科研成果的鉴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活动和内外信息交流。 2.5.9 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管理工作。 2.5.10 制定公司环境监测方案,督促落实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 2.5.11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12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较差、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各人提出处罚意见。 2.5.13 各车间的主要职责如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同时管理维护;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环保管理制度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较为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使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达到组织、责任、制度、措施“四落实”,从而使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制订工作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从组织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认真实行“一岗双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主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 2 页共 2 页

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项目经理除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外,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甲方的专项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等。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台账、记录。主要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防火防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制度;安全事故台账、安全奖惩台账、消防档案、安全教育台账、安全检查(隐患和问题)台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台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具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台账、安全事故台账、安全设施台账、消防档案、安全教育台账、安全检查(隐患和问题)台账、职业病台账、机械设备台账、尘毒噪声污水检测台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台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工程开工后,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主要学习甲方的安全交底及施工组织方案,做到“心中有数,目标统一”,重大工程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3、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和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后,安全责任人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公司主要领导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 第 2 页共 2 页

环保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环保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696 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为加强环保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环保管理工作之用。 3、制度内容 3.1、各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 3.2、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厂部应设专职环保人员。各车间设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及环保统计工作。 3.3、专职环保员要根据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及时制

定环保工程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3.4、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3.5、各车间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按要求排放,禁止乱倒乱放。 3.6、风产生噪声和震动大的设备装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设施,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7、各车间要大力植树造林,并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护花草树木,实现厂区园林化。 3.8、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大型项目,要彻执行环保法及“三同时”的规定,必须把保护环境的设施与本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防止新污染。 3.9、各车间要将环境保护设备建立正常的维护检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不许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 3.10、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要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赵雪纲1,王雅琴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护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体系;社会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75-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渐渐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平等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通过制度的建构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得到补偿。“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以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①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但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保障主体规定不明确;许多规定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成体系,造成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具有基础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宪法的保护,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首先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由相关的部门法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及其权利诉求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在改善其基本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重点放在如何使其“由弱变强”,即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为根本性保护措施,使他们接受较多的教育并掌握现代技术,从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落实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健全综合性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就业促进和劳动保障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主体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福利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都是由政府负责和推行,几乎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这种情况在最近1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就内容而言:一要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对劳动 【收稿日期】2007-01-23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廷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②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雪纲(1973-),男,河北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王雅琴(1971-),女,山西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輫輳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 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3.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7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8《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9《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4. 职责划分 4.1 人力资源部 4.1.1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 4.1.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 4.1.4 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4.2 设备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2 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3 物资采购部 4.3.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4.4 党群工作部 4.4.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4.5 各部门 4.5.1 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5.1.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保健待遇分甲、乙、丙、丁四个标准(见附件2)。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项目部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责任体系,保障项目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环保责任制,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用于袁大滩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单位。 第三条项目部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生产经营形势变化以及机构、人事变动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责任制。

一、项目部经理职责 项目部经理: 项目部书记: 项目部经理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环保工作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环境污染行为。 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环保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编制环保技术措施检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的项目部经理理应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及在检划、布置、检查、总结、批评生产的同时,检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检查工作,落实环保整改项目的实施。 5. 分管生产的项目部经理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分析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6. 组织审定项目部节能环保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7. 负责建立完善项目部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8. 组织审定项目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环境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 9. 及时向项目部职工代表会议报告节能环保工作情况。 10. 负责重大节能环保事项与政府的协调工作。

二、工程科的职责 技术经理:工程科科长: 1. 技术经理为本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2. 具体负责项目部节能环保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 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部节能环保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 组织制定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5. 负责项目部节能环保指标统计及对外报送工作。 6. 具体负责与地方政府、环保监理项目部的相关业务往来,协调各项环保措施、指标的落实。 7.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施工单位节能环保制度落实情况。 8. 负责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9. 组织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10. 组织开展节能环保、环境隐患排查整改检查和考核、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等环境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11. 协助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污染纠纷上访事件。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

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成立公司、企业、班组三级环境保护管理网,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1、根据《环境保护法》要求,公司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面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需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处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消弱。 4、环保管理部门职责: (1)、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 )、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

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作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5、公司设立环境监督员1 名,以强化环境监管,落实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1 )、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入网、运行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 (3)、负责监督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界噪声排放的达标情况。 (4)、负责对企业新建、扩建、改造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 (5)、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情况。 (6)、协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污染减排等工作。 (7)、协助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参与处理。 (8)、负责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 (9)、负责按规定要求记录各级环保部门人员来企业检查台账。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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