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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3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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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定检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年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起草工作组,在昆明召开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了本次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年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年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号文征求意见。。年月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目录》协调一致,进一步规范和统一长输管道检验的要求;

()总结版实施情况以来的经验,完善已不适应的内容,明确技术支持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规范定期检验工作中各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规范定期检验程序、内容和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录

总则…………………………………………………………………………………()年度检查………………………………………………………………………………()全面检验………………………………………………………………………………() 基于风险的检验……………………………………………………………………()附则…………………………………………………………………………………()

附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

总则

目的

为了规范在用长输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注:长输管道,是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油气输送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指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连接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省际、市际油气输送管道,也包括从管道首末站到厂区、港区、城市门站的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基本要求

定期检验的类别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过程中,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对管道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企业使用的管道,全面检验可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进行。

管道开展完整性管理,应当在有效实施全面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检验机构

()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年度检查的机构除外),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管道检验工作。承担全面检验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承担管道内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的漏磁检测()资质;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资质;

()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开展全面检验工作前,检验机构应当告知管道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对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注: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检验人员

()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承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风险评估的软件及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当检验方案不适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办理方案变更,并且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开展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遵守管道使用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1.3.4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检验计划,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根据检验周期及时申报进行全面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并且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周期

首次全面检验应当在管道投用后年内进行,以后的再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全状况确定。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当在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

管道检验分段

对于距离较长且具有多个站场的管道,定期检验宜分段进行,并且分别出具报告;具体的分段办法,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检验信息管理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定期检验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将年度检查及其检查结论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

年度检查

基本要求

()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的长输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年度检查至少每年进行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重点部位

()穿、跨越管道;

()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阀室、分输点;

()高后果区内的管道(高后区的确定准则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工作条件苛刻以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如原油泵站、成品油与天然气加压站等进出口处的管道;

()曾经发生过泄漏以及抢险抢修过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道;

()已经发现严重腐蚀或者其他危险因素的管道;

()使用单位认为的其他危险点。

检查项目和要求

年度检查的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年度检查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部分检查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资料审查

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在仔细调阅管理安全资料和管道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则,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

()技术档案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必要时还包括设计和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运行状况资料,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改造与维修资料、故障与事故记录。

宏观检查

()位置与走向,主要检查管道位置、埋深和走向(注);

()地面装置,主要检查里程桩、标志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标识以及围栏等外观完好情况、丢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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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沿线防护带,包括与其他建(构)筑物净距和占压状况;

()地面泄漏情况;

()跨越段,检查跨越段管道防腐(保温)层、补偿器、锚固墩的完好情况,钢结构及基础、钢丝绳、索具及其连接件等腐蚀损伤情况;

()穿越段,检查管道穿越处锚固墩的完好情况、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

()水工保护设施情况;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注:如果管线周围地表环境无较大变动、管道无沉降等情况,可以不要求。

防腐(保温)层检查

主要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室内等地上管道防腐(保温)层的完好情况。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高后果区管道采用检测设备进行地面不开挖检测。

电性能测试(适用于阴极保护电流及电位异常时)

()测试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

()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者其他电连接设施,测试其电连续性。

阴极保护系统测试(适用于有阴极保护的管道)

()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当考虑(注)降的影响;

()牺牲阳极输出电流、开路电位(适用于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

()管内电流(适用于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

()辅助阳极床和牺牲阳极接地电阻(适用于牺牲阳极接地电阻应当在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

()阴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检查管道阴极保护率和运行率、排流效果,阴极保护系统设备及其排流设施。

注:管道外防腐(保温)层破损部位的阴极保护电流在土壤介质中产生的电位梯度。

壁厚测定

对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管道,利用阀井或者探坑进行壁厚抽样测定。

地质条件调查

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有危险的矿产地下采空区、黄土湿陷区、潜在崩塌滑坡区、泥石流区、地质沉降区、风蚀沙埋区、膨胀土和盐渍土、活动断层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条件调查。

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要求,其中阀室及放空系统等特殊安全保护装置参

照相关标准要求。

结论与报告

年度检查结论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检查结论:

()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按照本规则的检查项目、要求进行记录,并且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问题处理

年度检查报告有问题处理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处理。

全面检验

基本要求

检验方案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管道的使用情况,依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检验项目

()全面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

()内外检测包括内检测、外检测两种方法,管道应当选用内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内检测前应当进行清管;不具备内检测条件的管道,应当考虑改造管道使其具备内检测条件,对不能改造或者不能清管的管道以及有证据证明内腐蚀、应力腐蚀、外腐蚀是其主要失效模式的管道,可以采用外检测方法;当内、外检测均不可实施,且管道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当采用耐压(压力)实验对管道的承载能力进行测试和评估;

()具有应力腐蚀开裂倾向的管道,应当进行应力腐蚀开裂检测;

()穿越段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检测;

()有可能发生腐蚀、材质劣化、材料状况不明的管道,或者使用年限已经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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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进行过与腐蚀、劣化、焊接缺陷有关的修理改造的管道,宜进行管道材质理化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包括年度检查的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管道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资料审查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

()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上一次全面检验的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本节()至()项在管道投用后的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审查,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内外检测

内检测

()内检测应当按照《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

()当内检测发现管道减薄量(金属损失程度)大于公称壁厚时,应当进行开挖直接检验,开挖直接检验的主要内容见;对于长度小于公里的管道,开挖检验点的数量为个;长度大于等于公里的管道,开挖检验点的比例为处;

()内检测完成后,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埋地与裸露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外检测

外检测包括内腐蚀检测和应力腐蚀开裂检测、外腐蚀检测等方法,应当根据管道的损伤和失效特点,选择一种或者几种外检测方法。

内腐蚀检测

基本要求

()管道内腐蚀检测是在管道数据收集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介质多相流计算、管道高程测量等手段,确定凝析烃、凝析水、沉淀物最有可能聚集位置,以及两相界面处(即油、水、气界面),开挖后运用无损检测方法对管道壁厚进行检测,确定内腐蚀状况;也可采用腐蚀监测方法或者其他认可的检测手段;

()应当依据管道输送介质类型及性质选择适当的内腐蚀检测方法。

检测步骤

内腐蚀检测方法的步骤主要包括位置选择、开挖检测。

位置选择

在对管道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相流分析、管道高程分析等手段,对可能出现内腐蚀的位置进行识别。

开挖检测

对确定可能存在内腐蚀的位置进行开挖,开挖后可用漏磁检测技术、低频电磁检测技术、远场涡流检测技术、壁厚测定技术或者腐蚀扫描技术进行检测,确定管道内部的腐蚀状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埋地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应力腐蚀开裂检测

应力腐蚀开裂包括输送介质导致的应力腐蚀开裂和外部环境诱导的外壁应力腐蚀开裂两种。

基本要求

()对存在输送介质导致的应力腐蚀开裂的管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开挖检测;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埋地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管道外壁应力腐蚀开裂有高值土壤环境及近中性值土壤环境两种形式,应当在对管道相关数据及各种检测方法适用性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展应力腐蚀开裂检测。

检测步骤

管道外壁应力腐蚀开裂检测步骤主要包括位置选择、开挖检测。

位置选择

具有外壁应力腐蚀开裂倾向的管段,除曾经发生过应力腐蚀开裂的管段外,还包括以下管段:

()操作应力大于%,最小屈服应力();

()使用年限达到年;

()除熔结环氧粉末()外的其他外防腐层;

()操作温度高于℃;

()压缩机站或者泵站下游且距离小于公里。

同时满足前款条件的管段宜确定为具有外壁高值土壤环境应力腐蚀开裂倾向,

同时满足前款()、()、() 、()项条件的管段宜确定为具有外壁近中性值土壤环境应力腐蚀开裂倾向。

对于具有应力腐蚀开裂倾向的管段,必要时,还应当采用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防腐层破损检测及土壤理化检测等方法进行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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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检测

对确认具有应力腐蚀开裂倾向的管段进行开挖检测,开挖后宜采用磁粉、现场金相、超声无损检测以及其他适用的检测技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埋地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外腐蚀检测

外腐蚀检测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价》进行,具体项目一般包括腐蚀防护系统检验(管线敷设环境调查、防腐(保温)层状况不开挖检测、管道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和开挖直接检验。根据检测、检验结果,按照《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对腐蚀防护系统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四个等级,级为最好,级为最差。

管线敷设环境调查

管线敷设环境调查,一般包括环境腐蚀性检测和大气腐蚀性调查。环境腐蚀性检测,包括土壤腐蚀性以及杂散电流测试。当地物地貌环境和土壤无较大变化时,土壤腐蚀性数据可采用工程勘察或者上次全面检验报告的数据。土壤腐蚀性和杂散电流检测与评价应当按照《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进行。

对可能存在大气腐蚀环境的跨越段与裸露管段,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大气腐蚀性调查。

防腐(保温)层状况不开挖检测

对防腐(保温)层与腐蚀活性区域,采用不开挖方法进行检测,主要检测方法有直流(交流)电位梯度法、直流电位(交流电流)衰减法。检测过程中应当至少选择两种相互补充的检测方法。

管道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

对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者可断电的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的管道,应当采用相应检测技术测试管道的真实阴极保护极化电位;对阴极保护效果较差的管道,应当采用密间隔电位测试技术。

开挖直接检验

开挖点确定原则

根据至的检测结果,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开挖检验点,开挖点数量的确定原则见表。开挖点的选取应当结合资料调查中的错边、咬边严重的焊接接头以及碰口与连头焊口,高后果区,使用中发生过泄漏、第三方破坏的位置等信息。开展内检测的管道,开挖位置与数量宜与内检测结果相结合,开挖坑数量可适当调整。

表开挖点数量确定原则

管道类别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

输油管道(处)不开挖

输气管道(处)不开挖

开挖直接检验的方法和内容

()土壤腐蚀性检测,检查土壤剖面分层情况以及土壤干湿度,必要时可以对探坑处的土壤样品进行理化检验;

()防腐(保温)层检查和探坑处管地电位检测,检查防腐(保温)层的物理性能以及探坑处管地电位,必要时收集防腐(保温)层样本,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防腐(保温)层性能分析;

()管道状况检测,包括金属腐蚀部位外观检查、腐蚀产物分析、管道壁厚测定、腐蚀区域的描述,以及凹陷、变形等损失检查;

()管道焊缝无损检测,对开挖处的管道对接环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当对焊接钢管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一般采用射线或者超声方法,也可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无损检测方法。

对于宏观检查存在裂纹或者可疑情况的管道,处于具有应力腐蚀开裂严重倾向的管段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管道对接环焊缝、管道碰口与连头、管道螺旋焊缝或者对接直焊缝、焊缝返修处等部位进行无损检测。

跨越段检查

跨越管道的检查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并且按照相关标准对跨越段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其他位置的无损检测

除对、、、、中规定的位置进行无损检测外,必要时对以下位置的裸露管道也应当进行无损检测抽查:

()阀门、膨胀器连接的第一道焊接接头;

()跨越部位、出土与入土端的焊接接头;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焊接接头。

理化检验

理化检验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试、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

化学成分分析

当管道材料状况不明时,应当分析其化学成分,分析部位包括母材和焊缝。

硬度测试

对可能发生腐蚀的管道,应当进行焊接接头的硬度测试,判定管道的应力腐蚀开裂倾向的大小。硬度测试部位包括母材、焊缝及热影响区。硬度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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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对输送含介质的管道,其母材、焊缝及热影响区的最大硬度值不应当超过( );

()碳钢管的焊缝硬度值不宜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

()合金钢管的焊缝硬度值不宜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

当焊接接头的硬度值超标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扩大焊接接头内外部无损检测抽查比例。

力学性能测试

力学性能测试包括管道母材横向、纵向与焊缝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和冲击性能。

对于输送含介质应力腐蚀倾向严重或者低温工况下的钢管焊缝,避免延性断裂的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或者更低温度下的夏比冲击功;避免脆性断裂的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设计温度低℃(公称壁厚≤)、设计温度低℃(<公称壁厚≤)、设计温度低℃(公称壁厚>)下的夏比冲击功。

对于输送无水介质或者含水分较少的天然气、原油或者成品油的钢管焊缝,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下的夏比冲击功。

具体的测试方法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

金相分析

应当对管道母材和焊缝的显微组织、夹杂物进行金相分析。

耐压(压力)实验

()耐压(压力)实验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准备和操作;检验单位负责对耐压(压力)实验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实验结果签字确认;

()检验单位应当结合管道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耐压(压力)实验方案;

()耐压(压力)实验的介质、压力、时间选择应当符合《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水压实验的方案和操作过程按照《液体石油管道压力实验》执行。

适用性评价(合于使用评价)

基本要求

()内外检测和耐压(压力)实验完成后,应当进行适用性评价,确定管道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适用性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计算,对含缺陷的管道进行剩余强度评估,对与时间相关的缺陷进行管道剩余寿命预测,对可能存在材质变化的管道开展材料适用性评价。

耐压强度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按照许用压力进行耐压强度校核:

()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的;

()操作压力或者操作温度提高的;

()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输送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局部换管的。

耐压强度校核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应力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进行应力分析计算:

()存在较大变形、挠曲、破坏,以及支撑件损坏等现象且无法复原的;

()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的;

()需要设置而未设置补偿器或者补偿器失效的;

()机械连接处(法兰或者接头)经常性泄漏、破坏的;

()输送过程中发现管道存在振动、移位或者敷设环境改变等异常情况的;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应力分析计算应当结合实际工况,采用数值模拟或者应力测试方法,分析管道的应力状态。

剩余强度评估和剩余寿命预测

应当对含缺陷的管道进行剩余强度评估和剩余寿命预测。对于与时间相关的缺陷,应当考虑管道投用时间、缺陷致因等信息,建立管道缺陷增长预测模型:()腐蚀、凹陷的剩余强度评估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价》附录和附录进行;

()焊接缺陷的剩余强度评估应当按照《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进行;

()腐蚀管道的剩余寿命预测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价》附录进行。

对于其他类型的缺陷,可采用国内外更新的缺陷评估方法进行,新技术、新方法应当经过技术评审。

材料适用性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质管道,应当进行材料适用性评价:

()材质发生劣化的;

()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材料适用性评价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价》条进行。

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

()应当结合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全面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且不宜超过年。

耐压(压力)实验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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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压力)实验后,应当给出再次耐压实验周期,对于无法确定缺陷增长速率的管道,最长不超过年;

()确定再次耐压实验周期时,应当考虑腐蚀防护系统检测结果、管材性能、实际运行压力、最高试压压力、可能的缺陷类型及缺陷扩展速率等因素。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段,应当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位于高后果区内的;

()年内多次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泄漏事故的;

()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腐蚀情况不明的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具有应力腐蚀倾向或者已发生应力腐蚀的;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或者无有效阴极保护的;

()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危及管道本体安全的;

()存在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

()使用单位认为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段,应当立即进行全面检验:

()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停用超过年再启用,且停用期间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所在地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第三方破坏的;

()存在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等重大隐患的;

()其他可能导致管道立即失效的。

全面检验报告与问题处理

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全面检验项目,准确填写全面检验记录,及时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全面检验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工作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等。

问题处理

()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管道使用单位,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适用性评价过程中要求进行处理的超标缺陷进行修复、继续使用评估,或者采取降压运行的措施;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机构再正式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超标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应当制订修复方案,超标缺陷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

要求进行,相关文件记录应当存档。

特殊管道的检验

()对运行时间长、事故频发,有证据表明存在大量缺陷,但无法彻底修复且不能停用的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继续使用评估;

()对无法按照全面检验要求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验的管道,可由使用单位申请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

基于风险的检验

适用条件

申请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先进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审,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

()使用单位具有完善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得到有效落实;

()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管道运行状态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维护;

()具有完善的管道技术档案,其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及检验、检测等重要历史资料齐全。

基本要求

()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安全管理评审后,由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机构实施;

()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等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可接受水平,提出检验策略(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按照其检验策略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实施检验、出具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超出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管道,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其风险。

检验周期

实施基于风险的检验的管道,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开展全面检验所确定的管道检验周期,根据管道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以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年。

附则

其他要求

()站场、地下储气库中的管道与设施、通用阀门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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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定期检验等有关要求执行;

()站场外的集输管道、厂际埋地管道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包括年度检查报告、全面检验报告、基于风险的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根据检验类别,选用报告目录、结论报告及其附件的格式。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实行日期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报告编号: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

设备类别:长输管道

设备品种:

压力管道名称:

压力管道编号:

检验类别:(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基于风险的检验)

检验日期:

(印制检查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名称)

长输管道年度检查报告

报告编号:管道名称管道编号

管道级别起止位置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注册地址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投用日期上次检查日期

性能参数管道长度管道规格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输送介质管道材质

操作压力操作温度℃

主要

依据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

问题

处理

要求

〔说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缺陷位置、程度、性质与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者附页〕

检查结论(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许用参数

压力温度℃

介质其他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检查:日期: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月日

审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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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则本表右下栏的“检验机构核准证号”删除,将“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改为使用单位的“检查专用章或者公章“。本注不印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公司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管理者代表岗位职责: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安环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动能基建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公布,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分别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动葫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科全部负责。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5、设备科对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6、公司使用单位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7、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需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公司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公司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设备科要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设备科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在用设备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科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及时预以报废,设备科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1、设备科做好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业性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 nt Service Admini strati on Regulati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 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 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 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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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 2015 前言 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 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 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 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 行讨论。 2011 年 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 送审稿。 2013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 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 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 耐) 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制度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审核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审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在抓好生产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5)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指定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遁“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9)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2011年12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 年1月16日,本规则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绳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2) 第四章考试机构 (3) 第五章取证考试 (4) 第六章审核发证 (5) 第七章换证 (5) 第八章监督管理 (6) 第九章附则 (7)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8)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9)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7855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

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14-8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 Operators of Eleva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前言 20006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考核大纲起草意向,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 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中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2006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要求,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金启华黄春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罗向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蒋建华 上海劳动人力资源技术培训中心薛学良 上海电梯技术培训中心陶馀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张磊 上海三菱电梯安装公司包国荣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何祟华 北京市市政房管公司周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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