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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

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

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56天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在收到通知28天内准许一部分施工,否则或取消工作,如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发包人违约

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检查

监理无任何理由不到,承包人可行封闭,相应记录监理应签字确认,事后有疑问可重新检验,承担的责任由检验的结果来定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验自行封闭,监理要求重新检验,无论结果如何,工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签认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证书的14天内付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其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无异意部分应先支付,异意部分另行解决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约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已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验收合格的日期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请56天内未组织验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申请之日为准

?《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

发包人,专业分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可平移

?《劳务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场地、工程资料、生产、生活临时

设施、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

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3.按时提供图纸、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负责与发

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4.办理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为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办理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

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工期

2.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

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

3.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的14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

程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后14天内核实,确认后14天内

支付报酬尾款

《物资采购合同包装物》中的包装物一般由供货主负责供应,并不得抽采购方收取费用

关于货物交货日期: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的通知提货日期为准

委托代运的,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材料定价: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按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未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供需双方协商

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 篇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一般承担的义务 不包括()。A.按照约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试卷及答案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A)卷 专业学号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 A.技术合同b.买卖合同c.委托合同D.监护合同 2.《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一、发包人的义务是什么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合同法》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1、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会发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合同法,作用,责任]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

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 摘要法律所指连带责任,即是相关人员必须为自己所参与的各种活动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既然是法律所指,当确定任一法定连带责任时,自是需要相关法律加以协调。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探讨合同法对连带责任的解析对于当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都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法定连带责任的形成原因及功能作用的论述,并就多数人之债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若干法律建议,以期与业界学者共同交流。 关键词合同法连带责任责任界定 作者简介:屠瑞豪,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以现行法律实施与规制情况来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明确,不少环节都存在纰漏,亟待引起法学界与社会倾注更多的关注与研究。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与之现行法律为准绳,就此展开论述,以期对明确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界定有所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 广义所指连带责任即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由于某种契约关系而共同承担某一债务或者责任的行为。换言之,即债权人有权要求附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来偿还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而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去承担这些债务。换言之,即连带责任的存在可能会使每个债务人的责任加重,债权人的债务能够得到快速解决,其权利亦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有如《民法通则》中所作规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均有义务向相关的债权人清偿所欠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债权人提出的清偿要求进行抵抗。”即说明,只要是债务没有被全部清偿完成,各个债务人都有承担相应债务的义务。从外部关系来看,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按相应连带责任处理;而从内部关系方面来说,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则要按照相应份额来计算。 (一)连带责任的分类 根据所产生原因的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所谓约定连带责任,指的是各个债权人由于某种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相比来说,法定连带责任是指那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某种连带责任。除了产生原因方面的不同,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中各个连带责任人的主观因素方面也有区别。前者中的连带责任下,各个当事人存在着主观方面的过错。而约定连带责任中,当事人不一定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某个当事人违反了事先的约定,便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二)确认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款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 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 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之连带责任

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之连带责任 [摘要]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注意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有限合伙人违背自己的注意义务,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会出现较多争议。经分析发现,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连带责任;成本分析 一、引言 合伙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很早之前就已经在世界各地兴起。由于分散的自然人个体财力十分有限,无论是资本数额、风险承担能力等,一般来说都难以与形成组织化的合伙企业、公司等经济单位抗衡。合伙这种经营组织,由于内部成员往往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无论是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交流,还是合伙组织终结之后的权利义务的最终落实,都不需要花费太高的成本。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合伙组织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足够深入,公司的准入制度依然较高的时候,个人选择联合而成立合伙企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当然,由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注册公司的程序等都大为简化,然而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等特点却依然在现代经济竞活动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较为传统的形式,所有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在学理上被成为普通合伙。另一种形式就是本文所讲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存在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一般不从事合伙组织事务的经营,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然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并不是总是只对合伙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而是也有可能在特定的时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学者们对于应当p(一)有限合伙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有限合伙不同于无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对合伙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豁免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这就是说,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这种形式当中,债务人极有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至少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有限合伙既然能够产生并获得良好的发展,这就说明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自己内在的优越性的。通常来说,有限合伙由资本较为雄厚的一方和拥有技术、经营才干的人相互合作而组成的。其实,任何经济组织的最主要功能其实就是为了通过合作来发挥参与合作各方的优势,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限合伙也是如此,对于拥有技术和经营才能的人来说,如果缺少资金,自己根本就无法开始基础性的运作,这些技术和技巧都无法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同样,拥有资本的人时刻都想要使自己的财富增值,因此也非常需要一个投资和运用自己财产的机会,而且希望自己的收益能够达到最大。但是,这些已经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的人,在多年的摸爬滚打中认识到投资必然会有风险,而且高回报往往也意味着高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风险,则必然回报率较低。如果自己将资本投入到经营过程当中,虽然拥有较高的收益预期,但是却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这些有钱人就希望可以通过他人之手安全而又轻松的赚钱。从这里来看,有限合伙是符合各方利益的。 拥有特殊技能和经营才干的人充当普通合伙人,这部分人欠缺的是机会,是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甲乙丙丁肆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丁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二)合伙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法定地址和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肆方自愿合伙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肝胆相照、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创辉煌。 (三)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暂定为______年,自肆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_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到期后,肆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待旧合同到期后以之取代。本协议到期后,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运营方(一方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公司资源(包含生产、技术、营销等等)都应交给运营方。本协议到期后,如果肆方都同意终止协议,则合同终止,肆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四)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1、出资方式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本协议暂时仅仅以货币出资为计。 2、出资金额 ①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管总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粤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公司。 1994年4月8日,华粤公司与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资质的二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即《大石市场综合楼工程承发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华粤公司将大石市场综合楼土建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承建,工程总造价概算为6500万元。承包工程的工期为25个月,一至三层室内土建工程,从工程动工之日起15个月内全部完成,交付华粤公司使用;正负零以下工程由二建公司垫资,垫资利息按每月1.5%计算,华粤公司在该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垫资本息付清给二建公司;正负零以上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华粤公司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二建公司有权停止施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他损失由华粤公司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994年8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发给二建公司大石市场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载明兴建单位为华粤公司。1994年8月7日,华粤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期正式确定为1996年8月15日交第一、二层,1996年9月15日交第三层;桩基础必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负零必须在1996年4月20日完成。1994年8月28日,二建 公司进场施工。 1994年10月24日,二建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签订《番禺大石市场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二建公司将上述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承建,整个基坑帷幕由水泥土搅拌桩搭接而成,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2 766 600元,工程款由二建公司支付。华粤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同年11月初,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进场施工。1995年11月,二建公司对上述项目工程进行基坑土方开挖。1996年2月初,工程地下室基坑支护出现险情,支护结构后侧土体出现裂缝。同年3月6日和15日,华粤公司、二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联合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支护桩裂缝及补强措施问题,参加会议的单位还有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番禺区质量监督站。同年3月7日,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致函二建公司称,二建公司土方未按施工惯例分层开挖,而是一次开挖到底,开挖深度达5.5米~6.0米,远远超过了设计4.8米的开挖深度,且基抗支护结构附近土体未采用人工开挖,仍用挖土机开挖,支护结构的深层搅拌桩桩体大多数受到损坏,部分深层搅拌桩甚至被挖土机挖掉半个桩体,希望二建公司不要继续超挖,已超挖部分及时回填至4.8米处,并压实。同年5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向华粤公司发出《关于立即处理大石市场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问题的通知》,指出该工程地下室的基坑支护桩变形进一步增大,原来进行临时加固的沙包堆挡土结构逐渐失去作用,因而该基坑的挡土桩有倒塌的危险。为了安全,要求华粤公司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对工程的基坑出现的险情予以排除,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同月21日,华粤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书面报告称,为了保证围护桩工程的安全,决定将(1)~(13)轴已开挖的地下室基坑回填夯实,此项回填工作将责成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二建公司施工。同年5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在该报告上批注:同意 回填排险,应迅速落实。 1997年8月13日,二建公司致函华粤公司称,该工程自正负零工程完成至今已一个月,要求华粤公司对后续工程的建设及资金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至1997年10月底,二建公司已完成大石市场综合楼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及一层工程,二、三层部分框架工程。华粤公司和二建公司对已投入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至1997年11月,华粤公司共支付给二建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包括华粤公司向市管总站借款500

关于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 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施工场地的清理,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用路以及临时设施的修建;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按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供 应的确材料,设备的计划; (4)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5)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施工场地的安保卫。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在施工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 图及说明书进行施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擅 自修改。承包人不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接受发包人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 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在了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入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遵守政府 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近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在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心 通知等。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 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合同法》 277 条规定,发包人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

论连带责任

论连带责任 摘要: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内外的民商事立法中得到普遍重视。另外,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比较苛刻,会使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审判中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自由裁量,从而加重责任人的负担。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滥用连带责任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分类以及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了说明。 【关键词】连带责任内部效力外部效力连带责任历史连带责任制度完善 一、连带责任的概说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通常认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

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连带责任可见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 连带责任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存有争论的,历史上,曾经对连带责任是复数之债还是单一债务争论不停。目前占优势的理论是复数之债,如果用单一债务来解释连带责任的性质的话,相对更为简洁明了。单一之债使得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都可以使得债务得以彻底消灭,因为没有第二个债务存在。但是单一之债也有不足的地方,就是无法解释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力的独立性,这也就是连带责任中,复数之债渐渐取代单一之债之说的原因。 (三)连带责任的分类 连带责任的分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来分类,也有学者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摘要:合伙是我国一向重要的民事活动,其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一向重要的制度,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这项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伙,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隐名合伙,退伙,入伙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合伙性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的连带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型联营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合伙,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法理,对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做探讨。 一.合伙连带责任的立法缘由 (一)法律对合伙的宽松规定决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宽松表现在:1.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都没有规定最低限度;2.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内容没有加以限制。资金、技术、实物、劳务等均可作为出资;3.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模没有加以限制,没有要求合伙组

织必经提取公共积累,合伙人可以把全部利润用以分红。据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必须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须是连带责任。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然是一种连带责任。 二.合伙内部连带责任的完善拙见 对于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十分的复杂,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不完善,下面我对与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的完善发表一下自己的薄见。 (一)合伙内部各合伙人共同监督的责任不完善 合伙人合伙成一个企业来经营,自然为了合伙人自己所合伙经营的企业有一 个良好的盈利机会,这就需要合伙人按照当初的协定共同尽自己应尽的义务,的确,合伙人按照自己的协定履行自己的职务,但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受到外部的利益诱惑,在不违反之前合伙所协定的协议条件下,利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能力破坏其他合伙人的应得的利益来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怎么对待这种做法我国的法律没有过多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如果合伙对外筹资,而其中有合伙人并不知情。在这种案例的情况下,就说明合伙内部监督的责任需要完善。合伙要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我们民事上应该要规定在合伙对于共同监督的范围,内容,一边在这种情况的发生时有司法依据,来判定合伙连带责任承担时所要共同提供的出资比例,与不知情者应不应该进行承担。 这里另外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因两个以上的法人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即合伙企业合作由此共同享有合作开发项目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形成法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一般来说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则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 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在合伙企业中,虽然也是实际出资了的,但此时并不称之为股东,而是合伙人。此时的合伙人可以具体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上有很大的不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 《合伙企业法》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

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二、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

设计合同发包方的义务包括

设计合同发包方的义务包括篇一:XX年4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次作业 XX年12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分,共 15 小题,每小题 4 分)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A. 各自经济责任关系 B. 相互经济利益关系 C.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D. 各自经济义务关系 2. “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属于工程建设()阶段的监理工作. A. 决策 B. 设计 C. 施工 D. 保修 3. 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施工现场内由承包人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应当由()办理保险. A. 发包人 B. 承包人 C.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D. 监理人 4. 《施工合同文本》不包含(). A. 《施工合同协议书》 B.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C. 《工程预算书》 D.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因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A.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B. 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C.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协商确定责任 D. 代理人独自承担责任 6.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计划实施进度是否满足要求 B. 企业拥有施工机具的多少 C.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全面 D. 拟投人满足施工要求的人员数量 7.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工程师无权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B. 工程师无权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 工程师无权删除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

D. 工程师无权改变承包范围内部分工作的施工顺序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设计变更范畴不包括( ). A. 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B. 删减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交给其他人实施 C. 改变承包人原计划的工作顺序和时间 D.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 9. 当出现招标文件中的某项规定与工程交底会后招标单位发给每位投标人的会议记录不一致时,应以()为准. A. 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B. 招标单位在会议上的口头解答 C. 发给投标单位的会议记录 D. 现场考察时招标单位的口头解释 10.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 A. 无效 B. 变更 C. 有效 D. .终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人管理办法 1.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1.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1.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1.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1.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

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 监理人 1.1.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 发包人。 1.1.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1.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1.4 安全保证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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