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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第24个税法宣传月系列宣传品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总局第24个税法宣传月系列宣传品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总局第24个税法宣传月系列宣传品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总局第24个税法宣传月系列宣传品纳税人的权

利与义务

篇一:地税局税法宣传月安排

根据《XX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临州地税人[20XX]9号)精神和部署要求,为了扎实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六五”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XX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做如下安排:

一、主要内容和宣传形式

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在配合落实好州局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创新思路,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积极与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搞好协调联系,形成宣传合力,打造宣传声势,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一)认真开展好以下活动

1、认真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4月2日,准备在县城主干道举办“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税法宣传月启动仪式。为扩大社会影响力,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报道,打造宣传声势,并通过悬挂税收宣传条幅、张贴税收宣传标语、发放“税法大礼包”、纳税指南、发票宣传手册、制作板报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

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努力提升地税形象。同时,征管分局、土桥税务所、尹集税务所在辖区繁华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积极动员广大纳税户踊跃参与,不断扩大税法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县局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积极向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局报告活动的安排情况,取得政府及法制和新闻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增强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氛围。

2、认真抓好宣传资料的选编印制工作。为了把今年的税收宣传搞得有声有色,县局结合实际认真总结近年来在税法宣传资料选编中存在的不足,精心组织,详细制定宣传计划,认真选编宣传资料,以提高宣传效果为切入点,着重把握四点:一是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和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二是将重点放在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上,放在纳税人需要什么,了解什么,最想知道什么,放在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上来。三是要重点宣传营业税和“两税”,加大宣传营业税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的力度,通过宣传,进一步加强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户的日常管理。四是把车船税法、存量房相关政策、出租房和二手交易房税收政策、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等新的法规政策作为宣传和普及的重点,扎实开展好宣传工作。五是针对新城区开发、工业园区的新建,把新开发项目税

收优惠政策、困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送给纳税人,让他们最先了解到税收优惠政策。县局各科室根据税法宣传需要尽快整理和编印与广大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税收宣传资料、问答及“六五”普法宣传

单,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的优势,及时把税收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真正把税法宣传落到实处。

3、积极开展送税法“六进”活动。为扎实有效的开展好今年的税法宣传工作,根据纳税人不同的需求,认真开展“送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一系列活动,并且重点突出四个方面的宣传:一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需求,认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掌握所涉及的税种,对涉及的每一个税种认真进行辅导和讲解;二是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以“贴近百姓,走近纳税人”为宗旨,要求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窗口单位,坚持公开办税,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自觉遵守“一站式”、“延时服务”、“提醒服务”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与县直经济单位的联系,以税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税收进机关活动,散发税法传单,耐心讲解税收知识,大力弘扬税法,赢得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宣传,从税收政策到税收法律知识,从每一个税种的计算到征收,都进行详细的讲解,切实搞好与委托代征单位的协调关系,有效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

4、利用各种平台和渠道,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在地税网站上开辟宣传动态专栏,及时报道宣传月活动信息;二是与移动、电信等部门积极联系,充分发挥手机短信言简意赅、方便快捷的作用,通过群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和作用,营造声势,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三是利

用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开展税收宣传,积极推广短信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厅、12366网站是税收宣传的重要场所。要利用征期办税人员较多的优势,通过张贴税宣标语口号、开放电子触摸屏、设置纳税服务窗口、发放税收法律政策法规及印有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法宣传资料等,广泛开展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活动,宣传近年来国税系统利用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的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措施,引导纳税户积极使用126366服务热线和短信服务平台,同时虚心征求改善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

5、开展好“我身边的好税官”评选活动,加强部门形象宣传。广泛动员广大纳税人和地税干部积极参与“我身边的好税官”评选活动,选出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事迹感人、业绩突出、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纳税人满意的优秀地税工作者,树立榜样,教育和引导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大局意

识,爱岗敬业,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为地税事业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6、积极配合州局,开展好税法有奖竞赛活动。以信函形式,将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知识有奖竞赛资料邮递到企业,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参与学习税法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宣传实效。

7、认真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以“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为契机,带动全体干部职工下基层、访贫困、察民情,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农户认真讲解开展“双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贴近群众向他们了解想什么、做什么、干什么,通过

了解,针对性的宣传一些种植养殖、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尽早脱贫致富。基层税务所也要把税收宣传工作当作长期性的一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职能作用,切实调动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各项宣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8、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办税厅服务窗口职能,利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开展税收政策法规解答、涉税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并根据不同时期税收工作的重点和不同性质的纳税人适时调整宣传内容,把税法宣传融入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

篇二:20XX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0XX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4月是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县政府决定在4月份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突出主题,营造氛围

全国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县将紧扣宣传主题,以“大孝爱国.诚信.纳税”为载体,在全县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大力唱响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着力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为建设全省县域经济排头兵、全市全面小康先行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注重创新,体现特色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务求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活动,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

(一)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3月31日,县政府领导在XX电视台发表税收宣传月活动动员讲话,拉开全县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4月1日,在县城地区举办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暨XX县“大孝爱国.诚信纳税”系列活动启动仪式,集中开展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选择合适时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二)开展“大孝爱国.诚信纳税”系列宣传活动。

4月上旬,由县委宣传部、税务部门联合组织XX“孝德之星”深入企业、学校等开展“崇尚孝德、诚信纳税”宣讲活动。活动期间,税务部门还将组织开展“大孝爱国.诚信纳税”税宣欢乐行、有奖征文等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大孝爱国、诚信立业、纳税光荣”的浓厚氛围。(三)开展“手牵手.心连心”帮扶解困活动。

4月份,税务部门要选派200名优秀税务干部深入全县100户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上门问诊”服务活动,助推XX经济发展。税务机关还将深入各结对帮扶对象开展“手牵手.心连心”帮扶解困活动,密切干群血肉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四)开展“税在我身边.税务开放日”活动。

4月份,税务部门要组织部分纳税人到税收征管一线开展征纳互动、交流体验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人集中学习培训,有效降低纳税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作者:启东市国…文章来源:投稿点击数:2236 更新时间:2007-8-16 摘要: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虽然近几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的颁布实施,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推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实际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得还远远不够。笔者试在分析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性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实践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权利保护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虽然近几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推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实

际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的还远远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以期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和行使,实现税收法治目标。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说明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3.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英文版)

(在厦门地税网站找到的,供参考)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xpayers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ccording to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 the taxpayers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2.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ax reduction, exemption and refund according to tax laws In the case of a taxpayer having paid tax in excess of the due taxable amount,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to the taxpayer. Where a taxpayer discovers the situ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payment date, it may claim a tax refund and the bank deposit interest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from the tax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of tax. A taxpayer may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pplications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y designa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as prescribed in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decisions on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made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without authoriz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3.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authori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for their information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试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试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摘要]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提高税款征收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可以从宪政角度和经济学角度加以分析。要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就要树立纳税人本位的权利义务观,完善宪政视野下的纳税人权利,落实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税收遵从度;纳税人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国家税收的源泉和根本。没有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国家税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是现代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税收实践中的征管效率不高、纳税人避税现象频发等问题,都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有关。 一、构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意义 (一)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是实行依法治税、完善税收法制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思想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有10余年,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依法治税是治税之本,也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依法治税要求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实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

时,也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和谐社会体现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存与可持续发展。由于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整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及调控经济运行,因此,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只有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让纳税人享受到税收带来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而自觉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形成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三)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是提高税款征收效率、改善税收遵从度的有效途径。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受主观心理态度的支配所表现出来的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在现代社会,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不仅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活动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而且也是一个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税收遵从程度不高,相应地征税成本较高,税款征收效率较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纳税人权利缺失及其狭隘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不仅事关纳税人权益,而且会对政府的征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完备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将大大改善税收遵从度,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两个层次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 护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 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 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与完善,税法体制也正逐步充实,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已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欠缺。 如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在已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作了一些零散规定且不够完整,如未明文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公正对待权等。 2、税收立法方面的不足。 (1)税收基本法的空缺。“法”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现今尚缺乏一个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我国现行实体税法规定过于简单,税

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岳姣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话可以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之于国家、之于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忽略了税收的提供者——纳税人对税收的贡献,也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个权利爆发的时代,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而税法的发展就为我们呈现出了一条纳税人权利的变化曲线,也呈现出了纳税人权利发展的方向。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更需要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纳税人;宪政;权利;债务关系说 北野弘久曾经说过:“若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收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为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1](P18)北野弘久的这番话道出了现代税法的真谛,即“权利之法”。但从“征税之法”到“权利之法”,我们却走了几千年。纵观税法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这段历史恰恰也是纳税人地位不断变化的历史。本文通过对税法发展路径的解析,以引申出纳税人权利的变化。 一、税法的发展路径 (一)封建专制时期 我国税法起源较早,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在“王权财政”的体制下,纳税人始终是被盘剥的对象。封建社会的纳税人在一次次推翻暴政的斗争中,迎来的却往往是下一个封建君主的压迫和盘剥。[2](P25)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过度强调君主集权,推崇重刑重税。主张民富与国富是对立的,重赋敛以富国的思想。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秦代“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3](P6)重赋思想虽适应了战时财政的需要,但引发了广大贫苦农民极大不满,怨声载道,最终奋起反抗,从而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即使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时期——唐朝也存在税赋繁重的情况。白居易在其《重赋》一诗中用农民的口吻将当时的重赋现象娓娓道来。其中一句“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更是直接表达了当时广大农民税赋的沉重。在明朝,有民谣云“一亩田无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洲。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历代王朝的例子可以反映出封建专制时期“主权在君”、“法自君出”的鲜明特点,作为主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权具有典型的主权特征,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有效制约,税收的决定权在于国王。税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支付政治国家的开销,很少考虑市民社会的福利需要,因而体现为一种无偿的单方强制性,实质为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暴力侵占。税赋制度与朝代的兴衰更迭密切相关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前资本主义时期——宪政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发端于英国。反观其整个过程,从其产生原因分析,则发现这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税收革命,整个运动围绕的核心就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作为革命的胜利果实,以人民利益代表自居的贵族们迫使国王签下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在宣 作者简介:岳姣姣(1987—),女,河南新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国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属税收法规规定的扶持性减税、免税的,或符合困难性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国税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要求国税机关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扣、代收、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国税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认为国税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0.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1.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义务。 3.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税机关备案。 5.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7.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但保。 9.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0.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资料

1.1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多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认识不足。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纳税人不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关于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情权主要包含: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 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 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一、听证 (一)受理听证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调查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三日内报法规科,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规科在接到调查单位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上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和纳税人名称。 (二)制发听证通知 法规科应在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七日内,通过调查单位将《听证通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举行听证 1、被处罚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2、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出示局长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名单;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5、听证过程中,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法规科派出记录员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及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在确认无误后,上述各方均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将说明情况附卷。 6、听证结束后,法规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局长审批。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法规科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应予受理的申请,下达《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规定不应受理的申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法规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法规科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复议委员会议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与完善,税法体制也正逐步充实,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已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欠缺。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范文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优化纳税服务,关键是要真正了解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为此,我们选择了辖区内部分世界500强企业、笔记本电脑配套企业和装备制造大中型企业,采用座谈调查的方式,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有了新的思考。 一、纳税人需求的热点和难点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规章信息获取的需求强烈。最新税收政策及法规规章、税收优惠政策、分行业税收政策是纳税人最关注的问题。从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规章的渠道分析,主要是通过定点向税务中介机构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及向税收管理员不定期的咨询等方式,而某些地方规章性文件通过上述渠道不能完全保证获取,即使获取到,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多种形式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可能会给纳税人在涉税问题的处理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对具体的税收政策法规规章的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执行成为纳税人最迫切的需求。 二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协作能力。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沟通主要是在“管”与“被管”中进行,但纳税人更希望

通过角色转换、税企座谈、公共媒介等形式建立一条比较通畅的沟通渠道,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避免税企矛盾。从反馈的信息看,纳税人提出将封闭型服务提升为开放型服务的需求尤为突出,希望各职能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无缝对接的服务机制,实现财税库银联网、加强国、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衔接。 三是纳税服务事项公开程度不够,存在纳税人“被需求”的局面。由于惯性思维的影响,税务机关在制定服务制度、设立服务标准时,考虑征税机关要求多、纳税服务需求少;考虑本部门个性服务多、同类部门通行做法少;考虑自定标准多、社会公共标准少,在一定层面上存在纳税人纳税服务的“被需求”。同时,在服务平台上公开的内容只是限于收费标准以及日常办税流程图等基本的办事程序,重管理、轻服务,关注要求纳税人做什么,忽视能为纳税人做什么;强调纳税人服从的必要性,忽视为纳税人遵从提供可行性,公开的出发点也只是便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另外,在服务平台上对部门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性税收规章公开较少,对服务事项中具体的办税制度、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纳税人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公开程度也不够,远未达到为纳税人提供直接、快捷、便利服务的要求。 四是希望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办税程序简单、快捷、透明。纳税人前来办税,需要的不单是微笑、茶水和礼貌用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总论 1.本章结构与考情 2.知识点讲解 3.知识点总结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 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税法原则 第三节税法要素 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税收执法 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 B.政治权力 C.社会权力 D.财产权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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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我国纳 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

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与完善,税法体制也正逐步充实,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已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欠缺。 如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在已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作了一些零散规定且不够完整,如未明文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公正对待权等。 2、税收立法方面的不足。 (1)税收基本法的空缺。“法”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现今尚缺乏一个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我国现行实体税法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实践难于具体操作。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税收规章或者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的做法,实质上又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3)忽略了“社会主义税收用之于民”的立法思想。广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维权范围 第三条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四条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包括: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论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权利

论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免费公共产品是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满足自身需求的产品,由于它们是全部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的,纳税人对它们的关注程度比需要支付市场价格的私人产品以及收费公共产品要低,但实际上,提供免费公共产品是政府征税以后所应当履行的核心职责,享受免费公共产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后所应当主张的核心权利。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享有哪些权利?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纳税人实 际享受到的免费公共产品状况如何?应当如何完善?这些都是纳税人急需而学界所没有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问题作一些基础性的探讨。 一、免费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与种类 (一)公共产品与免费公共产品 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需要,各种需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排他性的,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支付价格来得到满足的需要,一类是非排他的,可以通过政府预算免费得到满足的需要,前者被称为私人需要,后者被称为公共需要。 [1]满足私人需要的产品是私人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一类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如国防、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产品或者服务。 [2] 公共产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产品所具有的公共性的强弱,可以把公共产品划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非常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严格的非排他性,如国防、社会治安。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但并不是那么严格,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根据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是否需要付费,可以分为付费公共产品和免费公共产品。对于付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必须首先付费才能享受公共产品,[3] 对于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享受公共产品。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都是免费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中的一部分属于免费公共产品,一部分属于收费公共产品。鉴于免费公共产品与纳税人的关系最密切,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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