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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借贷

说到民间借贷,我们首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有哪些注意要点呢?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很明显,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借贷要合法;然后双方一定要订立协议;其次利率应合法;还有一定要提供担保以及及时催收。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借据,其实最好还是要签订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在民间借贷,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因此双方一定要有利息约定。并且对于利息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一定要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民间贷款也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好处。如果对于民间借贷还有疑问,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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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7631968.html,/licai/licaizhishi-daikuanzhishi/33167.html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虽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乂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乂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乂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 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 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

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 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 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虽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 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 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 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 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O 3.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 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 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 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 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 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 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 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作出了特另U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 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特点及风险分析

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特点及风险分析 【摘要】近期,互联网金融成为市场热点,作为起步较早且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网络贷款受到许多机构、媒体及专家关注。本文主要就网络贷款的概念及起源、主要模式及比较、发展优势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贷款主要模式风险分析 一、网络贷款的概念、起源及主要模式 网络贷款最初起源于英国,全球第一家网贷平台是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的Zopa。网络贷款,简称“网贷”,是近几年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 当前我国国内网络贷款主要有P2P模式和B2B模式,其中,P2P模式主要适用于个人对个人,借方和贷方均是零星散户;B2B模式适用于机构对机构,借方是机构,贷方均是小微企业或个体业主。 1、P2P网贷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所谓P2P 网贷,就是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5年3月的英国Zopa,中国第一家P2P 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目前,P2P融资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新兴产业。 按照P2P网贷发放贷款的责任大小,其业务可划分为四种模式: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模式、以及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模式。由于借款人对于无担保线上模式信用风险的担忧以及线下模式存在过大的潜在政策风险,目前的主流是有担保线上的模式。 (1)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担保线上模式”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担保线上模式主要借鉴美国P2P网贷领导者Prosper的经验,属于单纯的网络中介,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以及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对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其盈利模式主要通过扮演中介信息平台的角色,在借贷成交以后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对借款人征收不同额度的手续费。此外,当发生逾期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该模式下的网贷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风险比较大,投资收益较高。 (2)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有担保线上模式”

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1.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 千万别从字面去理解这里的“借”就是“我借别人的”,“贷”就是“别人借我的”。“借”和“贷”仅仅代表记账符号,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内在的含义。 由于我们所要记录的是经济业务发生所引起的会计要素的数量变动,而这种变动又无非是“增加”和“减少”。因此,还必须给“借”和“贷”一定的含义。在借贷记账法下,“借”和“贷”的含义不固定,既不是“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也不是相反。“借”和“贷”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一般地,以“借”表示资产和成本、费用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利润的减少;以“贷”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利润的增加,资产和成本、费用的减少。 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3.以“借方金额等于贷方金额”作为试算平衡公式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投入资本业务和借入资金业务的核算: 1.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时 2.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无形资产 原材料 贷:实收资本 3.归还到期借款时 4.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5.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供应过程的核算: 1.购入材料,材料同时验收入库 2.购入材料,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买价+采购费用)借:在途物资(买价+采购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材料入库 4.偿还购料款 借:原材料借:应付账款 贷:在途物资贷:银行存款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称谓的法律含义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称谓的法律含义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发现在合同文字上,有的弄不清谁是借款人,谁是贷款人,更弄不清担保人为谁担保。为准确使用当事人称谓,对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称谓做简单描述,以资参考。 1、借款人是从别人那借到款项的人,不是出钱借给别人的人。 2、出借人是自己有钱借给别人的人。 3、贷款人和出借人虽然称呼不同,但性质一样,都是自己有钱借给别人的人。贷款人不是借款的人,而是把钱借给别人的人。 4、担保人就是保证人。 5、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6、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7、不能履行与不履行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履行就是没有能力履行;不履行包含不能履行,也包含有能力履行但拒绝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8、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偿还,也可以找保证人偿还。 9、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中,一般是借款人或借款人找的第三人。借款人或借款人找到的第三人不用把财产交给出借人,即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用该财产做债权的担保。 10、抵押权人一般是出借人或贷款人。 11、抵押物是用来担保的财产。 12、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也是借款人或借款人找的第三人,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给出借人,用该财产做债权的担保。

13、质权人就是出借人或贷款人。 14、质物就是移交给出借人用来担保的财产。 15、定金也是一种担保方式,订金不是担保方式。 16、流质条款就是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17、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有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 18、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质押物不可以是不动产。 19、质押物除了动产,还有权利。 20、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没有抵押登记不生效。 21、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买卖无效。 2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是一个概念。 23、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期间,借贷纠纷是两年。 24、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是24%。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 特点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它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但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的学者则认为,在中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因此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能够为有偿合同,也能够为无偿合同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7631968.html,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 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便于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适用解释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与供求关系不断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重点聚焦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反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继续深入调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研究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研究 [提要] 由于小微企业本身内部原因及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因此通过民间借贷从民间融资是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破坏,并就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本课题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5.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

民间借贷课件

民间借贷课件 民间借贷课件 导语:关于民间借贷知识,大家可以多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课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金融通行为及其分类。所谓资金融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融资行为。目前的融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融资行为,一种是间接融资行为。 (1)直接融资行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行为。这些融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股权或公司发行债券为媒介,向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2)间接融资行为就不是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而是以借贷的方式融资,在借贷关系中就涉及到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问题。这种融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对民间借贷概念中“民间”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权威的一个解释或说法。一般来讲,之所以定义为“民间借贷”,那么相对应的自然应该有“官方借贷”之说。但目前的法律术语中,只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所谓金融借款,就是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所以没有“官方借贷”的说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认为也许是官方本身不直接从事借贷行为,官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是间接通过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来进行的。但为了区分银行借贷行为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借贷行为的区别,故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情形下,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行为来区分,暂时感觉比较合适。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双方必须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则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金融借款行为。 2、客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进行融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

常见的借款方式盘点

常见的借款方式盘点 在新消费时代和双创时代,缺钱几乎成为了众多人士的“家常便饭”,遇到这类情况时就要进行借款。有人士对当下的主流借款渠道进行过梳理,有银行渠道、信用卡、民间借贷、互联网借款平台四种类型。这几种借款渠道各有各自的特点,哪种方式最为划算呢?今天我们来进行一下总结。 很多人在遇到资金问题时,首先会想到银行。目前,针对小额借款,银行确实也推出了相关的业务,可以分为银行个人和银行信用两种业务类型,看上去这样的业务非常人性化,但是办理此类业务的人士对此头疼不已。这类贷款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所需要的手续极为繁多,审核过程相当复杂,高昂的时间成本让人们普遍觉得这种结款方式不划算。 信用卡也是目前不少人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对于短期急需用钱的个人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的。大家都知道信用卡有透支取现的功能,即通过ATM机进行信用卡取现,不过多数银行都对每卡每日的取现额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取现额度一般不超过总透支额度的50%,不同于正常消费,取现费用的利息较高,很多人士并不觉得这种方式划算。 对于民间借贷,众多人士不觉得陌生,这种借款方式的概念比较宽泛,他既包含向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包含向专业的借贷机构的贷款,一般情况下,由于这种借款方式利息较高,同时极易引发纠纷,因此不被人们所提倡。近两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负面事件也屡屡被媒体所报道。 相对于上面三种类型的结款方式,向专业的借款平台借款显然要方便的多,以众联点点APP为例,这是个专业的信用借款平台,在下载应用安装并进行注册后,借款人只需要上传身份证并且填写相关的资料就可以发起借款,系统会在极快的时间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此外,它还提供有分期还款模式,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非常的人性化。 上面就是目前几种借款方式的优缺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偏爱的借款方式,从目前的趋势来看的话,手机APP将成为今后一种主流的小额借款渠道。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特征如下: 1.非金融企业之间违法“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②《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无效。 2.非金融机构企业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③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④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⑤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二、“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的含义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十六铺金融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合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P2P网贷的定义与特点

P2P,英文peer to peer,中译“个人对个人”。P2P网贷,中译“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简称“人人贷”,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理财投资方和借款融资方通过互联网借贷中介服务平台完成投资理财和借款融资的一个过程与行为,最终实现投资方、融资方、网贷服务平台的三方共赢。 P2P网贷特点。 1、高效快捷 2、直接透明 3、阳光普及 4、风险更高 5、收益更高 湖南P2P领导者,比亮贷 传统金融,程序非常复杂,借款业务的洽谈审批繁琐、周期漫长,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而P2P网贷,通过互联网技术,并合理发挥民间机构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优势,快速的将投资方与融资方的需求进行有效的多样化的匹配,合理淡化和简化借款业务的程序和审批机制,更高效和快捷的达成借贷交易,往往快的只要几天、慢的也就半个月就可以完成。 相对于传统金融理财投资来说,投资理财方购买了理财产品,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资金借给了谁,存在什么样的风险。而P2P网贷能够直接的透明的让投资理财方了解到借款融资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生活状况、借款用途和还款进度等情况。这种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贷已经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让投资理财方和借款融资方能够一对一的直接的透明的达成交易,基本上实现了“金融脱媒”。 其实,我国从清朝、民国、改革开放到现在的21世纪,民间资本一直就很活跃,资金存量率非常高。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产业的发展,P2P网贷已经初步的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方和民间融资方参与到了网络借贷,基本实现了“普惠金融”的初期概念,未来将让民间资本更加阳光化、普及化。 毫无疑问,传统金融会更安全,而传统金融无法满足投资理财方的财富增值需求,更无法满足借款融资方的资金周转需求。这也是目前P2P网贷非常火爆的一个很重要原因。而P2P网贷的借款业务,大都是短期拆借业务,而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业务的专业分析、专业风险控制非常有限,从而导致风险系数会更高。更为主要的是P2P网贷无行业标准、无监管,而且P2P网贷平台进入门槛非常低,可以说无进入门槛。这些都导致着P2P网贷平台良莠不齐,从而更加加强了P2P网贷的风险。 传统金融,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一般在4%-6%,而P2P网贷,主要针对的是资金短期拆借市场,年化收益率一般在8%-30%,理财产品多样化,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质押借款等,借款周期1-24月的都有,收益利率更市场化。

浅谈如何看待中国的民间借贷

浅谈如何看待中国的民间借贷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

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

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 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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