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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

第一种归纳:

一条主线;两项原则;三种救济;四个主体;五部法律;六组概念;七大行为

一根红线——控制行政权,保障人权。

两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或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种救济,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个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五部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六组概念,即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其他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七大行为,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

第二种归纳:

本体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

本体论:基本概念、发源、基本原则、发展历史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几组基本概念:

公行政与私行政;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行政。

国家行政包括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这种界定方法是形式上的。

行政学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只研究行政问题,行政法上则研究实质行政、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司法(一般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记住三个公式:

行政=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例如环保组织,学校,NGO非政府组织/NPO 非营利组织)

形式行政=实质行政+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行政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公行政和形式行政。

公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补充:

三权分立的渊源、内涵与特点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英语写法:checks and balances。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公权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行政、立法两权分立,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以美国为例的运用】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行政国与法治国

行政国,或称警察国家,是一个社会科学名词,用以形容描述一国家政府职能扩张,人民依赖政府日深的一种情形,在这种状况下的行政部门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虽然立法、司法权还存在,但行政组织与运作变得特别重要,几乎成为所欲为的极端了,掌控行政主导权的人物几乎等同於极权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国这个并非专指某单个国家或某一种类的国家,而是用以描述一国家政府职能扩张的状况。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行政国”现象。

名词来源

“行政国”这名词来自一本书,即由美国行政学者瓦尔多(Dwight Waldo, 1913年-2000年)所著,在1948年出版的《行政国∶美国行政学的政治理论研究》(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The Administrative

State”被翻译为“行政国”。9年后,在1957年另一名学者马可仕(Fritz Morstein Marx)出版了《行政国∶科层体制概论》。

行政国家

行政国:行政无所不在(从摇篮到坟墓,一手包办)

守夜人式国家(市场上有一支看不见的手,强调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市场失灵)

——行政国家:行政权的极度膨胀,政府失灵,导致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的权力(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都可能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

——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因此,应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

在限制权力的过程中,导致了法治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国家形态或国家的表面特征由行政国转化为法治国。

法治国家

法治国的首要特征在于:政府要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之一。

政府即行政之所以要受法律的支配,是由民主制度所决定的。法律是民意的反应。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而不是统治的工具,压迫的机器。行政理念从管理转化为服务。

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和统治地位,目前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口号,莫不是法治原则的最好体现。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法制监督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监察、司法对行政的诉讼审查、人大监督等)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信访、复议、诉讼等)

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三层意思: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来说,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

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

(1)性质上的区别: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

(2)范围方面的区别:一般而言,行政法并不对所有的行政关系都予以调整,它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不过,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张。

(3)其他区别: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控制与规范方式: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法的权源(对主体的控制);通过行政程序法控制

权力行使的方式;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3.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首先,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过于宽泛。其次,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调整,不宜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48-60个月),都是由本地的工伤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务院的工伤管理办法只规定一个范围)。最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

现今的发展策略是:先完善单行法,同时制定一部通行于各法的行政程序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区别:

研究对象不同:前者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现象;后者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

研究目的不同:公平;效率

研究方法不同:规范分析

从属关系不同:法学分支;政治学分支

补充: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O.Mayer曾说“宪法会消逝,而行政法会长存”,在德国威玛共和时期,宪政发展从帝制转为共和,然而行政法的改变却不大;Frize Werner也说过〝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在越尊重法治与法制的社会中,宪法一旦被改变,行政法也会相继跟着调整改变,因此,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故宪法的地位往往高于行政法的地位。

总体来看,传统观点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密切,二者许多基本原则都是同一的,只是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考量。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

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

较近的代表性观点认为:

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为了推动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

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表现在:

1.行政法的发展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与精神。

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

3.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推动着宪法的更新与改造,是宪法修改的重要源泉。

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良性发展

(一)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二)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机构与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1.宪法的至上权威不仅内在地要求宪法文本保持长久的稳定,而且还要求宪法依靠自身的应变机制去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应更多地利用基本立法、行政措施、宪法判例或解释、宪法惯例等途径来实现宪法的变迁。

2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行政法法源

法源的主要观点,包括法的存在形式说、法原动力说、法原因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前规范说、法事实说等。

本书采用法存在形式说:行政法的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限于制定法。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四类: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关于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关于科、教、文、卫事项的规范等。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统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食品卫生法等)。

行政法的法源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由省一级的自治地方制定,也可由县一级的自治地方制定。(例如广西和恩施等)。

行政法的法源

较大的市共有49个,名单如下: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

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济南市、合肥市、南京市、杭

州市、南昌市、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银川市、西安市、西宁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市、汕头市、厦门市、珠海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1984年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三、行政立法

一般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法律保留的事项: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位阶:(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次之;(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的效力;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的效力;(3)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效力相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在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优先适用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区法规。

四、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

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做的解释。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立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司法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在我国,法律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都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9)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

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由此,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A错误。另外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级法制机构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D错误。

二、判例

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

习惯主要指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某种习惯。

四、行政法理

权威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理无法定约束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后者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强调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政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政府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越权无效原则

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我国,越权(即超越职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限。(偷一罚十)(2)级别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一般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负责人行使的职权)(3)事务越权。(事务管辖权,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权限)(4)地域越权。(地域管辖权)

越权的后果:行为无效,包括狭义的无效和广义的可撤销。

四、信赖保护原则

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的后果: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对当事人予以赔偿(例,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的行政行为,应补偿。(安陆天然气;上海建大厦)

五、比例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单选46)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解析: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由此A和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本题正确答案是B.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也包

括行政程序的具体原则(非基本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对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内涵:(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本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其有三项要求:(1)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开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有四项要求: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其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其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其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2008.48)

A.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B.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C.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D.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载明的内容?

A.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C.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D.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三、行政公正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循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1)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的要求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平原则

与行政公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公正,就必然能保障公平,这就是二者的联系所在。但,公平主要指平等对待,是相对于歧视而言,而公正主要指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这是二者的区别。

平等对待、不歧视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平等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公正-偏私;公平-歧视)

公平与公正之辨

英文中,公正为justice,公平为fairness,写法的不同说明了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英文justice(公正、正义)一词尽管也包括公平尺度的意思,但其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方面;英文fairness(公平)一词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从实际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公正和公平的区别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大鳄”索罗斯前些年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其个人行为来说,应当承认索罗斯本人遵循了证券市场“公平”的游戏规则。但是,无论是就其动机还是就其结果来看,索罗斯的这种做法有悖于公正的要求。

正是由于缺乏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索罗斯是通过“公平”的游戏规则而直接引发了东南亚的经济灾难,直接损害了社会公正。这个事例说明,公正和公平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命题实际上也说明了公正和公平之间的区别。为了确立一种真正的、没有任何偏见的、不受任何群体利益左右的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理念,罗尔斯设定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条件——“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所谓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罗尔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由此而产生的正义、公正的理念就是“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种“公平的程序”产生正义、公正理念具体内容的做法实际上说明,作为一种工具、技术层面上的方法而言,公平是十分有效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亦即价值无涉做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确定基本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的偏好而坚持价值无涉的态度。罗尔斯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平的概念。虽然“无知之幕”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公平”的做法确实可以起着一种限定各个“自我”的作用,使公正、正义理念具体内容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客观、真实的状态,使最终得以产生的公正、正义的价值观更加容易让人接受。这种做法同时还说明,公平是为公正服务的,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正。

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包含着公平。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其二,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企图的人或群体特别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群体,有时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他人的做法付诸实施,从而造成有损社会公正的结果。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

如果实在要用社会公平这一称谓,不妨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这两个称谓组合在一起使用——“社会公平正义”,大致也等同于社会公正称谓。

论述题(2006年)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

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主要责任在于政府,而不是投资人。

最后,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

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的含义

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其中,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被授权、被委托行政主体(被委托行政主体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和组织;除此外,行政法主体还包括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等。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行政权,管理行政事务时才是行政主体,而在其他场合并不是行政主体。(例如在作出民商事行为时,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作为被管理对象时,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行政机关组织法。本书中,行政组织法取得是狭义。狭义的行政组织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2)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其结构;(3)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4)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5)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体系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中央行政组织法又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案例:垂岗乡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4年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基地恰好被规划在该县供电局所有的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下方。为此,江某多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要求重新规划,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但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却坚持说,电力设施保护区是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能想迁就迁,他们反过来要求垂岗乡政府重新规划。在旧房已拆,县供电局、垂岗乡变电所与乡政府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江某不得不开始在高压线下建房。房子即将建好时,颍上县供电局、垂岗乡政府、房管所、村委会都前来制止,要求拆除。江某不服,遂再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请求处理,但无结果。因所建房屋房顶距高压线路不足1米,江某的房子无法封顶。很快到了冬季,再不封顶,一家人无法过冬。2004年底,趁垂岗乡变电所停电检修之机,江某将房顶高压线剪断,强行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2005年6月,9岁的小婷随父母到姨父江某家做客。小婷钻过树枝沿楼梯爬上房顶玩耍,被高压电击倒。后虽保住性命,但小婷的左前臂被截掉,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小婷的法定代理人据此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共涉及几个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含义

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按其职能范围不同可被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关(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体育总局等)、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海洋局等)。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厅、局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如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队和消防监督机构等)、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和临时组织(如国家防汛指挥部、森林放火指挥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是,经行政法规范的授权,行政机构可以称为授权行政主体。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一般是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在经行政法规范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称为被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根据职权范围不同,被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前者的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后者的权限是局部的。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的不同作出的划分。前者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的、跨行业的;后者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

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的久暂的划分。前者是依宪法和组织法而设置的。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划分。前者指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打交道,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通常不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他们行使职权往往不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政策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比较多,如人事、财政以及各种专业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会制行政机关:根据决策及负责体制的不同,前者最终的决策权归于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对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决策权归于一个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决策性的问题集中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集体负责制。例如各种协调性委员会,特别是一些实行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例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管理所、财政所等)。派出机关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等)。

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多选)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

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据此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那么,国务院不需经其他机关批准即可设立直属机构。C项错误。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虽同属派出性组织,但有严格区别:

(1)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2)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其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的;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行政命令权: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政命令的发布主体是一般行政机关。

(3)行政处理权: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包括许可、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

(4)行政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包括罚款、拘留、没收、吊销证照等。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规范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后者通常一次性适用于特定人或一次性适用不特定人。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中央

(一般)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

一、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实行总理负责制。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与其相应人民代表大会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乡是吗?)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澳门。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经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

行政机关是典型的行政主体,其一般处于行政管理一方;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或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案例:原告:张某等33户。被告:A县邮电局。

山东省A县某村经济发展较快,急需安装电话,但是A县通信条件较差,暂时无力安装。该村村民于是与相邻的河北省B县联系安装事宜,B县邮电局在征得A县邮电局同意之后,为该村部分村民安装了电话。2006年,A县通信条件改善之后,便开始与B县邮电局协商接管跨省电话用户问题,并于2006年9月27日签定了《移交有关电话设施及电话用户协议书》,该协议中规定:B县邮电局在A县境内已安装的电信设施及各用户电话全部移交给A县邮电局;定于2006年10月6日、

13日上午移交该村的电话设施。签定协议之后,A县邮电局和B县邮电局联合向该村发出通知,多数用户按照协议办理了手续,但有部分用户没有办理。2006年10月6日,A县邮电局按照协议开始对跨省电话实施割接工作,部分用户拒绝接受新的电话号码。事后,张某等33户电话用户以A 县邮电局割接前没有征求用户意见就强行割接,割接后电话不通畅影响对外联系,造成经济损失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A县邮电局通信设施落后的情况下,B县邮电局为该村村民安装电话并无过错。当A县邮电通信事业发展后,接受本辖区内的通信线路也并无不可,但在未作好工作的情况下,强行割接电缆,缺乏法律根据,应予撤销,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

(1)撤销A县邮电局和B县邮电局2006年10月6日割接电缆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张某等33户村民与B县邮电局的电话服务合同;

(3)A县邮电局免收该判决生效前的电话费,以此作为对张某等33户村民蒙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话通信网是根据行政区划和业务流量、流向逐级汇接方式疏通业务,营业区域按县级行政区域划分。因而,B县邮电局跨省经营电话通信业务的行为违背上述精神,其与A县部分用户的电话租赁服务合同应当解除。A县邮电局与B县邮电局的移交协议,符合上述精神,应视为合法。但是,该移交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切割电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给电话用户接线,则属于民事行为,需要对方的同意,在移交之前,已经办理有关手续的,邮电部门为其接通电话属于合法行为,而对未申请办理手续的,邮电部门也为其一并接线,违反民事活动的自愿公平原则,该行为无效。但是,由于该接线行为并未给有关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而,索赔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予以赔偿是错误的。

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第2项;

(2)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第1项、第3项;

(3)维持A、B两县邮电局2006年10月6日对已申请电话移交服务用户的割接电缆及对未申请移交电话服务用户的切割电缆的行为;

(4)撤销A县邮电局对未申请移交电话用户的接线行为。

行政法主体概述

评析:

首先,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可能做行政主体,也可能做民事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它的核心是“行政”,它的基本角色是执行代议机关的决定和作出行政行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可以说离开行政行为就不能理解行政机关。但是,这并不妨碍行政机关可以参加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当中,成为其它类型的主体,比如,当行政机关参加到买卖、租赁等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就不再是具有强制性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成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并且,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有很多国家机关在设立的时候就注定了要承担两种不同的功能,例如,该案中的县邮电管理局就既是我国邮电通信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又是一个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公用企业,其同时参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无可避免的。

其次,行政机关的民事主体身份和行政主体身份不能混淆。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时,它代表的是国家,其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尊重并遵守,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反对。然而,当行政机关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时,它的行为就不仅只受行政法的调整,而且也受民事法的调整,必须遵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能凭借职权强买强卖。无论如何,行政机关的这两种身份是不能混淆的,在该案中,A县邮电局就是由于混淆了自己管理邮电通信业务和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区别才导致自己的行为被撤销的。

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

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包括:其一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其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如烟草、盐业、电力公司、高等院校等;其三是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如民营企业、民间社团组织(基金会、寺院等)等;其四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则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青妇一类的社会团体等,他们在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情况下,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而依组织章程行使职能的情况下,则为“其他公权力组织”。(但此时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相应组织必须具备了一定条件后,法律、法规才能对其授权:(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根据法律规定,被授权组织大致包括以下种类:(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行业组织。包括注协、律协等。(3)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工会、妇联等。(4)事业与企业组织。学校、救助站、全国烟草总公司等。(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例如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

《运筹学》教学大纲

《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90532003 课程英文名称:Operational Research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32 实验:8 上机:0 适用专业:应用统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应用统计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掌握运筹学各主要分支的基本模型及其求解原理和方法技巧;通过原理介绍、算法讲解、案例分析等,使学生建立起整体优化的观念和系统分析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将实际问题抽象成运筹学模型并进行模拟、预测方案和分析结果的方法,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运用运筹学软件(如LINDO、LINGO等),使学生具备能用计算机软件对各类运筹学模型进行求解和对求解结果进行简单分析的能力。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要求学生掌握运筹学整体优化思想及课程中各基本模型的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线性规划、目标规划等基本模型的功能特点以及运输、分配等问题的求解方法。 2.基本能力: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根据实际问题抽象出适当的运筹学模型的能力;运用运筹学思想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与应用能力。 3.基本技能:使学生获得运筹学的基本运算技能;运用计算机软件求解基本模型和分析结果的技能。 (三)实施说明 1. 本大纲主要依据应用统计学专业2017版教学计划、应用统计学专业建设和特色发展规划和沈阳理工大学编写本科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及全国通用《运筹学教学大纲》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的; 2.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各部分的学时,课时分配表仅供参考; 3.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内容不相关的部分可以自行安排讲授顺序; 4. 本课程建议采用课堂讲授、讨论、多媒体教学和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相结合的多种手段开展教学。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必须在完成先修课程之后进行。本课程主要的先修课程有:数学分析、高等代数及计算机基础方面的课程。 (五)对习题课、实验环节的要求 习题的选取应体现相应的教学内容的基本概念、基本计算方法及应用,以教材上习题为主,实验环节见运筹学实验教学大纲。 (六)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考试 2.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课程中各基本模型的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能力、模型求解能力及方法的运用和分析结果的能力。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课堂提问及小测验等)占20%,实验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七)参考书目: 《运筹学》,胡运权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生理学教案

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生理学教案编号:012006学年下学期 教学课题 授课对象 目的要求授课教师舒安利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舒安利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课时授课 绪论 2时间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2006级护理专业班级 1.掌握:内环境、稳态的概念;体液调节、负反馈的概念。 2.熟悉:反射弧五个基本环节;反馈控制系统。反射概念、反射弧五个基本环 节;体液调节;自身调节。 3.了解:生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生理学研究的三个水平。 教学重点:1.机体的内环境2.生理功能的调节3.反馈控制系统教学难点:1.生理功能的调节2.反馈控制系统 讲授法 理论课教学手段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兴奋性 一、刺激与反应(兴奋、抑制)(20分钟) 二、衡量兴奋性的指标-阈值(阈值、阈刺激)(20分钟) 三、组织兴奋时兴奋性的变化(10分钟)

第二节人体与环境 内环境与稳态(15分钟) 第三节人体功能的调节 一、人体功能的调节方式(神经调节、体液调节、自身调节)(20分钟) 二、人体功能调节的自动控制系统(正反馈、负反馈)(10分钟)小结: 1.兴奋性 2.机体的内环境、稳态 3.生理功能的调节 4.反馈控制系统(4分钟)预习:细胞膜基本功能、跨膜信号转导。(1分钟)多媒体教学教学重点 及难点 教法与 学法 课型 教学 内容 与 时间 分配 1.试述机体稳态的维持机制。 复习 2.分析吃杨梅、看到杨梅分泌唾液和“望梅止渴”的生理机制。 思考题 3.举例说明反射和反应的区别。

《人体生理学》第三版姚泰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生理学》姚泰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七年制) 参考资料 《生理学》第六版姚泰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五年制)《人体生理学》第二版范少光主编(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从生理学学科发展简史出发,阐述生理学学科特点自评 及学科基本概念,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良好。第一章绪论 生理学是研究生物机体功能的科学。 第一节兴奋性 生命活动的基本特征:新陈代谢、兴奋性。 新陈代谢(metabolism):指机体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过程。 兴奋性(excitability):指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或特性。 一、刺激与反应 刺激(stimulus):能为机体感受而产生反应的环境变化。 刺激的三要素:刺激的强度、刺激的作用、时间强度时间变化率。 反应:接受刺激后机体活动状态的改变。反应的表现形式:兴奋、抑制。 兴奋:刺激引起机体由相对静止状态转为活动状态或活动状态的加强。 抑制:刺激引起机体由相对活动状态转为静止状态或活动状态的减弱。 二、兴奋性的指标—阈值 阈值(threshold):又称阈强度,指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 阈刺激(threshold stimulus):具有阈强度的刺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定性文件,总称为 [ ] A.行政规章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哪一项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 ] A.辞退 B.辞职 C.免职 D.降职 3.公安机关对酗酒闹事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生效规则是 [ ]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 ] A.须征得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B.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C.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 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的监督 5.某税务局的行为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 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两个行政法规而只适用了其中一个行政管理法规的,是 [ ] A.滥用职权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主要事实不清 D.违反法定程序 7.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 ] A.该社会组织行为 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8.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 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 9.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 ] A.给付义务 B.缴纳义务 C.履行义务 D.不作为义务 10.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 ] A.不具有强制力 B.具有强制力 C.部分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11.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惯例 12.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 A.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B.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C.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有一部统一的法 D.我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 13.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 ] A.行政组织 B.行政机关 C.行政机构 D.行政团体 14.下列行政行为中,( )是双方行政行为。 [ ] A.行政处罚 B.行政合同 C.行政委托 D.行政复议 15.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 ]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C.原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人有权变更 16.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另一部门才能行使的职权,这属于 [ ]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行政侵权 D.拖延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17.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18.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生理学理论课授课教案.

生理学理论课授课教案

第八章肾脏的排泄 课题:肾脏的结构和血液循环特点、肾小球的滤过 一、肾脏的主要功能 1.排泄功能肾脏通过生成和排出尿液,将机体代谢产生的尾产物、体内过剩的物质及进人体内的异物及时排出体外,肾脏是人体最重要的排泄器官。肾脏通过泌尿还对机体的水平衡、电解质平衡及酸碱平衡具有重要调节作用。 2.内分泌功能肾脏可分泌促红细胞生成素、肾素、维生素D3等激素。二、肾的结构特点 肾单位是肾脏的结构和功能单位,由肾小体和肾小管两部分组成。肾小体包括肾小球和肾小囊;肾小管则由近曲小管、髓袢和远曲小管组成。肾小管的不同部分在尿生成中的作用不尽相同。 肾单位按肾小体所在部位的不同,又可分为皮质肾单位和近髓肾单位。 三、肾脏血液循环的特点 1.血液供应丰富两侧肾脏的血流量约为1200ml/min,占心输出量的1/5~1/4。其中皮质血量明显大于髓质,约占肾血流量的94%。 2.在肾循环路径中,两次形成毛细血管网首先是人球小动脉分支成肾小球毛细血管网,然后汇集成出球小动脉。出球小动脉又广次分支形成肾小管周围毛细血管网,最后汇聚为静脉。肾小球毛细血管网内压力较高,这对肾小球滤过作用有利;肾小管周围毛细血管网内的血压较低,有利于肾小管的重吸收作用。 3.肾血流量的自身调节 当动脉血压在10.7~24.0kPa范围内变动时,肾脏血流量可保持相对恒定,这一现象在去除肾脏的神经支配或在离体肾脏仍然存在,故称之为肾血流量的自身调节。 肾血流量自身调节可用“肌源学说”解释。即当血压在一定范围内升高时,对入球小动脉管壁的牵张刺激引起平滑肌紧张性升高,人球小动脉口径缩小,对血流阻力增大,肾血流量将不致因全身动脉血压的升高而增加。反之,当血压下降时,入球小动脉舒张,肾血流量亦不致减少。但当血压变动超过这一范围后,由于平滑肌的收缩或舒张已达到极限,肾血流量将随血压的升降而增减。 肾血流量自身调节,对正常情况下维持肾脏泌尿、排泄功能的稳定具有重要

运筹学教案(胡运权版)

《绪论》(2课时) 【教学流程图】 运筹学 运筹学与数学模型的基本概念管理学 布置作业 【教学方法】 本课主要采用任务驱动和程序式思维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过程当中辅以案例讲解、启发提问、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等方式。任务驱动是实现本课教学目标和完成教学内容的主要方法,任务是师生活动内容的核心,在教学过程中,任务驱动被多次利用。自主学习能提高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竞赛和协作学习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学生之间互帮互助,共同分享劳动果实,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团队意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教学内容】 一、教学过程: (一)举例引入:(5分钟) (1)齐王赛马的故事 (2)两个囚犯的故事 导入提问:什么叫运筹学? (二)新课:

绪论 一、运筹学的基本概念 (用实例引入) 例1-1战国初期,齐国的国王要求田忌和他赛马,规定各人从自己的上马、中马、下马中各选一匹马来比赛,并且说好每输一匹马就得支付一千两银子给予获胜者。当时齐王的马比田忌的马强,结果每年田忌都要输掉三千两银子。但孙膑给田忌出主意,可使田忌反输为赢。试问:如果双方都不对自己的策略保密,当齐王先行动时,哪一方会赢?赢多少?反之呢? 例1-2有甲乙两个囚犯正被隔离审讯,若两人都坦白,则每人判入狱8年;若两个人都抵赖,则每人判入狱1年;若只有一人坦白,则他初释放,但另一罪犯被判刑10年。求双方的最优策略。 乙囚犯 抵赖坦白 甲囚犯抵赖 -1,-1 -10,0 坦白 0,-10 -8,-8 定义:运筹学(Operation Research)是运用系统化的方法,通过建成立数学模型及其测试,协助达成最佳决策的一门科学。它主要研究经济活动和军事活动中能用数学的分析和运算来有效地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筹划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学习运筹学的方法 1、读懂教材上的文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生理学教案

第四部分教案 赣南医学院医学生理学教研室教案 第一章绪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内环境、稳态的概念;体液调节、负反馈的概念。机体的内环境以及生理功能的调节,正、负反馈的概念。 2.熟悉:生理学研究对象、任务。生理功能的控制系统。反射弧五个基本环节;反馈控制系统。反射概念、反射弧五个基本环节;体液调节;自身调节。 3.了解:生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生理学研究的三个水平。机体的内环境。生理功能的调节:神经调节;体液调节;自身调节。体内的控制系统:非自动控制系统、反馈控制系统、前馈控制系统。 二、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1.机体的内环境 2.生理功能的调节 3.反馈控制系统难点:1.反馈控制系统 2.前馈控制系统 三、教学方法设计: 1. 介绍反射的要领,回顾反射的结构基础,反射弧的五个组成部分及反射的种类,结合实例讲授神经调节的特点 2. 介绍体液调节的概念和神经-体液调节概念并联系实际分析其调节特点。 3. 从人体功能调节具有自动控制的特征入手,分析人体内的控制部分和受控部分,然后分别以排尿反射和血压的调节为例着重介绍正反馈和负反馈的概念及其特点。

4. 对全章内容进行简要小结。 四、教具和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及投影仪 五、教学过程和板书设计: 第一节生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一、生理学的概念及任务 1、什么是生理学? 生理学(Physiology)是生物科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生物机体功能(function)的科学。包括细菌生理学、植物生理学、动物生理学、人体生理学等。 生理学是一门实验性的科学。一切生理学的理论都来自实验。 3.生命活动的基本表现 蛋白质和核酸是一切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生命活动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基本活动。 ⑴新陈代谢(Metabolism) ⑵生物体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反应及兴奋性 具有对刺激产生生物电反应的能力称为兴奋性(excitability)。 凡能引起某种组织产生兴奋的最弱(最小)刺激强度称阈刺激(threshold stimulation)。 阈刺激的倒数(1/threshold stimulation)可以作为测定兴奋性高低的指标。 ⑶生殖(Reproduction) 生物体能产生与自己相类似的个体称为生殖。一个单细胞经过分裂成为两个子代细胞,就是生殖。因此,生殖也是生命活动的基本表现之一。 二、生理学研究的三个水平 (一)细胞和分子水平的研究 在这个水平上进行研究的对象是细胞和构成细胞的分子,这方面的知识称为细胞生理学(cell physiology)或普通生理学(general physiology)。 (二) 器官和系统水平的研究 要了解一个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它在机体中所起的作用,它的功能活动的内在机制,以及各种因素对它活动的影响,这都需要从器官和系统的水平上送行现察和研究。 (三) 整体水平的研究 从整体水平上的研究,就是以完整的机体为研究对象,观察和分析在各种生理条件下不同的器官、系统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协调的规律。 上述三个水平的研究,它们相互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要阐明某一生理功能的机制,一般需要对细胞和分子、器官和系统,以及整体三个水平的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得出比较全面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物理、化学、数学、电子计算机等的发展,应用这些科学成果,研究生理功能活动,发展出很多新兴的研究领域,如数学模型、系统分析、计算机模拟等等。相信随着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对生理学的研究会越来越深入。 第二节机体的内环境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生理学课程整体设计

《人体机能学》课程整体教学设计 制订人:刘岭青制订时间:2018.8 所属院部:医护学院批准人: 一、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人体机能学课程代码:400118102 课程学分:4 课程学时:64 先修课程:无 后续课程:护用药理学、病理学、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 授课对象:18级护理三专生 二、课程性质和地位 人体机能学是研究正常状态下机体功能活动规律的科学,是一门重要的护理基础理论课,属于护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通过本门课的学习使学生具备系统而又实用的人体机能学知识,即掌握人体机能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数据,能满足学习后续基础课和护理专业课所必备人体机能学知识的要求,适当拓展学生对现代生理科学前沿进展的知识面,注重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能力的培养,从而为揭示常见病、多发病的病理生理现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学生从事基层临床医疗、社区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动物实验常用的实验技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今后参加临床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技能基础。 本课程在整个护理专业课程体系中起重要作用,是《护用药理学》、《病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的前导课程,同时为学习《健康评估》、《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临床课程奠定基础。

三、课程设计 1.课程教学目标设计 (1)课程能力目标 ①能够运用人体机能学知识揭示各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生理现象。 ②能够将人体机能学知识运用于临床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之中。 ③能够听取人体心音、测量动脉血压、鉴定血型等。 (2)课程知识目标 ①掌握人体人体机能学的基本概念,人体各系统、各器官的生理功能以及某些重要生理功能产生的原理和影响因素及其调节。 ②熟悉正常人体人体机能学的基本技能及学习方法,为学习其它临床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③了解常用人体机能学的术语。 (3)课程素质目标 ①具备热爱生命和献身人类医学事业的高尚情操。 ②具备良好的护理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精神。 ③具备善于沟通的团队精神,树立珍惜生命的观念。 2.课程教学内容设计 (1)课程教学载体 〔按照“总项目(活动)→子项目(活动)→训练任务”三层的逻辑体系进行“做”的任务系统设计〕

《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新)

《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1.教学内容: (1)绪论:介绍运筹学发展史及运筹学研究问题的思路、过程、方法,另外着重阐述运筹学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解决管理中的问题的基本思想。 (2)线性规划的数学模型:线性规划问题的提出及其数学模型的构造,和建立数学模型的步骤、方法。 (3)线性规划基本定理:以线性代数的数学理论为基础,研究了线性规划解的性质,存在定理及计算思路。 (4)单纯形法及应用:介绍丹立格提出的单纯形法、原理、计算过程、计算机应用程序设计,最后介绍线性规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典型应用案例。 (5)对偶理论:首先从经济方面提出对偶问题,然后从数学上给出对偶问题定义,并导出任意线性规划问题的对偶问题写法。研究了一对对偶问题解之间的关系 ——对偶理论,提出对偶单纯形法。 (6)灵敏度分析及案例讨论:详细分析了线性规划问题各参数的变化对最优解的影响,并通过案例分析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7)运输问题:提出一种特殊的线性规划问题——运输问题,即从M个产地向N个销地调运货物,追求总运费最小的调运方案。指出该问题一定有最优解,并给 出求解运输问题的特殊方法:表上作业法,最后举出一些可以用运输问题数学 模型描述的实际问题的解法。 (8)目标规划:提出目标规划法—求解多目标线性规划的一种方法。把一个多目标线性规划问题,分别制成目标约束的约束条件两类限制,并构造以不同级别为 先后顺序的目标参数,以期达到距离总目标最小的决策方案——即满意解。 (9)整数规划:研究(线性)整数规划问题,提出分枝定界法,匈牙利法并研究了指派问题的特殊解法——匈牙利法。 (10)图论及其应用:研究图论中的几个极值问题。最短路问题,狄克斯拉算法和表格法,提出最大流问题的图解和标号法。最后研究了几个其它极值问题。 设备综合管理:设备管理概述;设备的选择和评价;设备维修管理;设备的更 新和技术改造。 (11)动态规划:提出动态规划的最优化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规划数学模型,动态规划基本方程找出求解动态规划问题的一般方法,最后举出一些应用实例。 (12)对策论:介绍对策论基础和基本定理,研究矩阵对策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结合实际,研究了构造矩阵对策模型及解法。 (13)决策论:论述决策问题的类型,基本概念及决策方法与准则,研究不确定性决策模型、风险性决策模型及风险性序列决策的决策树方法。 2. 基本要求: (1)掌握运筹学各个分支的基本理论、方法,并具有一定的建立数学模型的能力; (2)能够把所学知识和方法初步应用于管理的实际问题中; (3)独立或以小组的形式分析管理应用案例。 (4)掌握计算机应用方法,并有一定的编程能力。 (5)熟练应用运筹学课程提供的软件解决实际问题。 (6)能够使用POWERPOINT 进行案例分析的演示和讲解。

基础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

《基础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6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4 适用专业:物流工程 一、课程简介 本课程着重介绍运筹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物流工程专业必修课程,运筹学注重结合经济管理专业实际和其它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运筹学主要内容包括线性规划、整数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图与网络分析、排队论、存贮论、对策论、决策论。 二、教学目标 《运筹学》是应用数学的重要分支和管理类本科重要的学科基础课之一。运筹学教学目标归纳如下: 通过讲授、作业、上机等教学环节,学习理解与经济管理领域密切相关的运筹学基本模型与方法, 掌握运筹学整体优化的思想和若干定量分析的优化技术,能正确应用各类模型分析、解决不十分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线性规划 主要内容:绪论、线性规划的数学模型、图解法、线性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定理 教学要求:理解线性规划的基本理论;掌握线性规划的数学模型与基本算法;熟练解决线性规划涉及的实际问题。 重点、难点:数学模型的标准型,图解法,线性规划的基与解,线性规划问题解的几种情况。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PPT演示、例题演算 (二)第二章单纯形法 主要内容:单纯形法原理、单纯形法的表格形式、大M法和两阶段法 教学要求:理解单纯形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单纯形法的表格形式、大M法和两阶段法;了解退化问题。 重点、难点:单纯性表中的构造初始可行基,并计算出初始检验数,从表中找出基本可行解和相应目标函数值,量忧性检验和基变换。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PPT演示、例题演算 (三)第三章线性规划的对偶原理及运输问题 主要内容:线性规划的对偶问题、对偶问题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定理、对偶单纯形法、灵敏度分析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

填空题: 1.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进行(行政权)规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和监督机关。 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选任)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7.《行政诉讼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8.《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0.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1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容)三大要素构成。12.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4.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5. 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6;(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17.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8.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在我国行政职务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21.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2.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2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7.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3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3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5、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3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 (个别的行政指导)。 3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9、、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40、行政赔偿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 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4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结 合式)等三种。 42、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4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4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行政机关。 45、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 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4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4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 49、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50、(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51、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52、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 人)和(被上诉人)。 5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 知原告。 5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 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5、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5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58、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出来的。 59、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 是(效率原则)。 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6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62、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6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64.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 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 为)和(精神财富)。 7. 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 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 际条例)。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 法)。根据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 政监督法)。 10.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11.依据行政立法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 方行政立法)。 13.根据行政立法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 与(创制性立法)。 14.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15.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府所在地的市府、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16.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和备 案)等步骤。 1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 为。 1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 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 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与具体行政行为)。 2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和法律效果条件)。 2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 不产生法律效力。 2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8.行政法制监督的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 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 监督)。 30.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 对方)。 33.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相接相对 方与间接相对方)。 34.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 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向对方)。 35.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6.行政职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 权的转移。 37.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38.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 行政主体 )的法律地位。 39.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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