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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检查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

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村信用社占有

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

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三)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采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做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低风险类保证人。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农村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六)无不良担保记录。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做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本息;

(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农村信用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农村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人员。

第二节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对持有贷款卡的保证人,应当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贷款卡的状态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农村信用社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信用等级条件确定其保证人资格:(一)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低于A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收回再贷提供保证担保。

对未经信用评级的保证人,原则上应先按照省联社有关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但尚未纳入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并按照下列公式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保证额度=E×R×V-D-在农村信用社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其中:

E=客户有效净资产,根据调整后的财务报表(信用社可在掌握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作适当调整)确定。即:E=

上两年末平均总资产-上两年末平均总负债-上两年末平均无形资产(剔除土地使用权)-待处理财产损失。

R=权益调节系数,根据不同行业的指标情况确定(详见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V=信用调节系数,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详见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D=目前客户在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全部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剔除保证金对应的应付票据)。

自然人的保证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额度,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风险度和该担保机构的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担保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二十五条对于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及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正当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对保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做出;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三)以保证保险做担保的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四)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

1.担保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等相关制度;

2.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

3.担保机构的偿债能力;

4.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5.代偿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评审和核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贷款业务审批程序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人或其他有效担保。

未经调查评审和核保,农村信用社不得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更不得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本条规定同时适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本条规定同时适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三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确保保证合同的编号与借款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名称与借款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的保证人名称一致。

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确保保证合同各方印章与签字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与保证人约定下列特别条款,由保证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人的,应当声明:本保证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上市公司作保证人的,除了约定前款声明之外,还应当承诺:本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

第三十三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第三十四条新增贷款的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公证机关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的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本条规定同时适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

(三)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

(四)农村信用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农村信用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农村信用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

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四)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重大事故和赔偿;

(七)重大对外担保。

对上述情形的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做出风险预警,并经检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农村信

用社认可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以及其他不利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变化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农村信用社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的,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借

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农村信用社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农村信用社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七条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八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农村信用社,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第四十九条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村信用社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农村信用社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

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抵押人。

第五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五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

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五十四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与抵押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村信用社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五十五条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集团本部以自己的名义将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的;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授信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仍有价值的房产除外),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十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第五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十八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抵押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村信用社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农村信用社、借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六十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农村信用社、借款人和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农村信用社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六十三条农村信用社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六十四条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变现难易程度和抵押物的可控性等因素与抵押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第六十五条在对贷款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最高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总评估价值×抵押率-上次贷款额度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 xx 行业,现目前要在 xxx 购回一批 xxx ,急需资金 xxx 万元,现已自筹资金 xxx 万元,尚欠 xxx 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 xxx 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 xxx 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 xxx 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号:)评估 xxx 元,作贷款抵押(详见评估报告书)。贷款期限 xx 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 申请人:年月日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篇一: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信用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

2017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公告

2017四川农村信用社社会招聘时间 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网帮助你了解四川农村信用社的点滴,替你总结方方面面的报考资讯,你想知道的我们通通都告诉给你。招聘岗位、报名条件、考试内容、招聘流程、如何命题、考试内容,无论是四川农信社社招,还是四川农信社校园招聘的招聘信息让你胜券在握。我们还有更多备考信息,精选题库等你来挖掘. 2017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是参加2017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生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2016四川农村信用社全年都未发布任何招聘公告(社招的、校招的),四川中公金融人为大家整理了2015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希望考生借鉴参考,同时密切关注四川中公金融人,我们会及时告知大家2017四川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信息。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历经60多年风雨历程,现有员工4万余名,5000多个营业网点遍及城乡,业务领域覆盖“三农”、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等各个层面,已发展成为全省最大的社区性、零售性金融机构。截至2015年8月末,四川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18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929亿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现已发展成为全省资产规模最大、资金实力最强、服务网络最广的金融机构。 因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招聘一线员工,诚邀有志之士加盟。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法人机构所辖乡镇营业网点柜员和客户经理岗位。 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2015年社会招聘需求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事业心、团队协作精神;无不良行为记录和金融从业资格准入限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长期坚守信用社基层岗位,适应偏远乡镇艰苦工作、生活环境;身心健康,能够承受较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客户经理需经常下乡走访客户,并熟悉当地情况。 (二)学历条件 1.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2.应聘人员学历及相关证书须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海外学历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各招聘法人机构学历条件不同,详见附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2015年社会招聘需求表》; 3.所有应聘人员须在现场确认前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复审。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最新】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 模板

借款合同 (联社)阿信借字(20XX)第号 借款人(全称):XXXX 贷款人(全称):XXX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XXX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XXX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XXX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XXX自XX年04月01日起至2012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

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主讲人信贷管理部主任郭星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分类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信贷产品 二、存款业务 三、电子银行产品 四、结算产品 一、信贷产品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方式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贷款、个人授信贷款等); 2、保证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 贷款等); 3、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果园贷款贷款、林权 抵押贷款、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等); 4、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矿产品质押贷款等);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主体分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个人贷款业务 1、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 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果园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 2、个体工商户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联保贷款、

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3、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 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 (二)公司贷款业务 1、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仓单 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2、社团贷款; 3、企业综合授信贷款; 4、银行承兑汇票; 5、票据贴现;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产品特征: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贷款额度: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结息方式:可实行按年、季或月结息。 2、文明信用农户贷款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是以农户为主体,以农户道德评定为依据,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小额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 1 ——

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2 ——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等三项整治活动的通知》【XX农信办发XX号】精神,《xx 县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XX农信发XX号】的要求,我社对抵质押贷款进行逐笔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贷款概况说明 我社截至XX年XX月XX日,表内留有余额的抵押贷款共计XX笔,金额合计XX万元整,无质押贷款。 以上两笔贷款情况如下: 1、XXX,贷款时间XXX年X月X日到XXX年X月X 日,用途生意,抵押物:xx房权证,xx私第XXXX号。 2、XX,贷款时间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 日,用途为经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x国土资字第XX号。 二、贷款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根据文件要求,我社对抵押贷款进行逐笔检查,情况如下: 1、以上两笔贷款均为应借款人本申请,通过本社审贷小组签字同意,报县联社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到相关部门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后办理。 2、以上两笔贷款抵押物分别为居民自用楼房及xx

县政府出售土地,房屋有房产手续并经房管局取得他项权证,土地有相关部门签署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并经国土资源部取得他项权证书,权属清楚,抵押物真实。 3、XX户抵押物通过xxxx东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咨询报告编号:XX房咨字[XX]【XX】第019号)。XX户抵押物通过xx现有土地价格估算。 4、以上两笔贷款抵押物与贷款审批抵押物相一致,两笔贷款均先登记后放款。合同到期日期均在他项权证书抵押存续期限范围内。 5、到XX年XX月XX日止抵押物均未有被挪用、处置等情况。 6、其他情况说明,XX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XX 年11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签定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实际贷款发放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借据日期为XX年12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我社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逐笔核查,未发现有工作人员违规进行虚假抵押,逆程序放款等情况。 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养和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改进不足、引以为戒,树立起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催收等工作,把好每一道关口,加大监督及奖惩力度,对发现

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 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 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 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 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 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 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 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 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 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 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 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 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 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 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四川农村信用社试题库资料

四川农村信用社试题 库

四川农村信用社试题库-四川信合招聘考试复习题库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是: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2、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3、科学发展观是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共(5)章,(309)条,于(2006)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 5、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6、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款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7、农村信用社贷款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8、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三农”社员贷款优先。 9、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有(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10、农户联保贷款应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依约还款)、(风险共担)”的办法。 11、信用社的基本经营原则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12、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3、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五无”、“六相符”。“五无”是指(帐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算无差错)、(记帐无串户)、(存款无透支)“六相符”是指(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14、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5、中央银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信用社定向发行,用以转换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16、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帐页代替原始帐页。 17、会计分析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 18、信用社根据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填制凭以记帐的凭证是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按其性质分为八类,分别是:(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转帐借方凭证)、(转帐贷方凭证)、(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19、会计检查的种类按检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按规定时间进行的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不固定检查日期,随时进行的检查。会计检查的种类按检查的范围可分为:(全面检查)、(局部检查)和(专项检查)。会计检查的种类按检查部门可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查)。会计检查的种类按检查的方式可分为:(间接检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小微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小微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小微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小微客户; (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小微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小微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微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信用社贷款担保承诺书

信用社贷款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兹有借款单位(个人)(全称)在贵社借款(大写)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为,做为担保单位(全称)自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担保单位愿替借款单位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此担保。 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篇二:信用社(银行)抵押承诺书 信用社(银行)抵押承诺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 我本人及财产共有人郑重承诺:同意用位于×××区××街道 ××号的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或公司)在贵社的×××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贵社贷款本息,贵社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上述房产目前为我本人使用,没有对外出租,抵押期间,如抵押房产对外出租,我本人将以书面方式告知贵社。 抵押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月××日篇三:工资担保贷款承诺书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承诺书 我系元,工资由人自愿为(借款人)以每月工资作为向贵社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的还款来源。 担保人承诺:在贷款未偿清前,以本人的工资作为清偿借款人本息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直至偿清为止;如担保人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更换工资存折及卡或工资转由单位自发的,担保人将委托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或担保人单位代扣工资继续偿还贷款本息;如贷款未偿清前,担保人擅自向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挂失担保人工资存折及卡,逃避清偿义务的,贵社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本人涉嫌诈骗信贷资金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同意贵社把本人工资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告知本人所在单位。 特此承诺 承诺人(借款人): 担保人: 年月日篇四:贷款担保承诺书完整 贷款担保承诺书 宝鸡市金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借款单位(人)于年月日在你公 司借款(大写固定经济收人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承诺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此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保证合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 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 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 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 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 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 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 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 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 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 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

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 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检查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 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村信用社占有 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 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三)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服务交易限额一览表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服务交易限额一览表项目名称交易限额(单位:元) 自助银行设备本社(行)同城(异地) ATM:单笔:3000,日累计:2万 CRS:单笔:5000,日累计:2万 本社(行)同城(异地)CRS:单笔:1万,日累计:无限额 本社(行)同城(异地) ATM:单笔:5万,日累计:5万 CRS:单笔:5万,日累计:5万 同城(异地)跨行取现 ATM:单笔:以他行规定为准,日累计:2万 CRS:单笔:以他行规定为准,日累计:2万 他行卡取现 ATM:单笔:3000,日累计:2万 CRS:单笔:3000,日累计:2万 同城(异地)跨行转账 ATM:单笔:5万,日累计:5万 CRS:单笔:5万,日累计:5万 他行卡跨行转账 ATM:单笔:以他行规定为准,日累计:以他行规定为准 CRS:单笔:以他行规定为准,日累计:以他行规定为准无卡取款 ATM:单笔:3000,日累计:2万 CRS:单笔:3000,日累计:2万 电话支付终端本社(行)同城(异地) 自助转账:单笔:20万,日累计:20万 代理转账:单笔:1万,日累计:5万

蜀信卡消费 单笔:500,日累计:无限额 本社(行)同城(异地)收款 无限额 本社(行)同城(异地)付 款 无限额 本社(行)同城(异地)小 额取现 单笔:2000,日累计:2000 他行卡小额取现 单笔:2000,日累计:2000 缴费预存 单笔:3000,日累计:3000 本社(行)同城(异地)还 贷 无限额 网上银行 企业网银 USBKey :单笔:1000万,日累计:3000万 个人网银 USBKey :单笔:100万,日累计:500万 刮刮卡:单笔:1000,日累计:3000 动态口令卡:单笔:1000,日累计:3000 手机银行 个人客户交易限额 单笔:5万,日累计:5万 电话银行 个人客户—本社(行)转 单笔:5万,日累计:5万 第三方支付 支付宝 单笔:5000,日累计:5000 银联在线 单笔:1万,日累计:5万 跨行结算 单笔:20万,日累计:100万 备注:以上限额自2015年1月27日起执行。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调整公告为准。

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

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 要点 为了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原意为甲方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 抵押担保,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文本,其中包含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承诺、抵押权的效力等内 容。 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 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 写)(Y 元)。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际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处置费用、过户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含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 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 I'ZX、I 兀 ~o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xx行业,现目前要在xxx购回一批xxx,急需资金xxx万元,现已自筹资金xxx万元,尚欠xxx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xxx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xxx 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xxx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号: )评估xxx元,作贷款抵押(详见评估报告书)。贷款期限xx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 年月日 总之根据每个农村个人贷款的政策和种类的不同,可以决定该如何进行个人贷款和确定个人贷款的额度大概是多少。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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