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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是怎样发生的

农村土地纠纷是怎样发生的
农村土地纠纷是怎样发生的

农村土地纠纷是怎样发生的

——Y市农村土地问题调查笔记

白呈明

2009年5月初,我到西部某省北部地区的一个市进行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该市位于西部X省最北部,辖1区11县220多个乡镇,总人口350多万,总面积43578平方公里,其中农业人口29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2.9%,农耕地1646万亩,林地1906万亩,牧草地2294万亩,五荒地402万亩,农业人均占有耕地5.6亩,居全省第一。这里有闻名世界的大煤田,曾发生过震惊全国的因土地问题农民与政府对抗的事件。来之前,许多人告诉我这里没有什么土地纠纷。然而当我来到这个城市,当地一位官员的话深深触动了我,他说:“来我们这调研土地纠纷,算你找对地方了。一亩地几百万,农民眼里在滴血呀!”

一、“农民眼里在滴血”

这个塞北小城丰富的煤炭资源造就了数以万计的巨富,他们挥金如土,近年来更是纷纷组成“购车团”或“购房团”,到各地购买房产。城里的房价飞涨,他们就跑到农村买地、买房;乡下的农民也“闻风而动”,抢修乱建,搞小产权房,甚至倒卖土地等。

去年这里曾发生了炒地风潮,有人介绍说:“农民拿起沙梁子(沙地)卖几次,集体卖,个人也卖,地一下子就炒起来了……大家站在公路两旁的沙梁上,用手大概指划一下,说‘就那几个梁’,然后给你一张纸条子,上面有村民的签名和手印,再盖上村委会的章子,土地买卖就算成交了。就像在农贸市场买菜。”当地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印证了这一说法,“去年XX一带,人们炒沙地简直炒疯了。一孔窑洞地基大小的沙梁子就卖一、二万元。许多机关干部都参与了。那里的农民一块地卖几次,只要有人买,他们就敢卖,把许多人都给套进去了。”

一位农经干部说,现在农民种地没有任何负担,国家还给发补贴,所以农民要地的积极性很高。但农民要地并不代表他就会用这块地搞种植,现在工矿区、近郊区的地价不断上涨,他是在等土地增值,给他带来更大的利润,这才是他重视土地的根源。而土地纠纷的根源在侵害农民土地利益上,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方面。现在搞开发,一些地方的地价特别高,有的每亩达到600万,近郊的每亩四五十万,离城远一点的一些开发区也在30万以上。而很多离市区比较近的乡村,如X乡,一些荒沙地早已被当地一些机关干部、私企老板以承包五荒地的名义买去了,巨大的土地收益全被圈地者拥有,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却得不到。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亩地也就几百块钱。圈地者几百元钱从农民手中拿到土地,现在一转手就是几十万、几百万,农民眼里能不滴血吗?

二、“娶媳妇盖房还要等规划?”

近几年农民乱修乱建的问题比较突出,陕北和关中此类问题都有明显的表现。农民未经批准即在原宅基地或承包的荒地甚至集体的边角零散地上修窑建房。这种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宅基地纠纷多了,侵占集体土地的情况多了,违章建筑多了。然而对此现象却有着不同的说法。一位乡党委书记说:“按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权在乡(政府)上,可几年前市上就把审批权收上去了,要统一规划。可好几年了,农民申请宅基地是只报不批,搞得怨声载道。农民要娶媳妇又不可能不去建房,可一建房又成了乱修乱建。”当问及如何处理农民乱修乱建问题时,他说:“一方面要考虑农民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又要执行政策法律。一般也就罚款处理。这部分钱农民还是愿意交的,他们认为罚了款就算是政府已处理过了,合法化了,心里就踏实了。”但也有一些地方通过综合执法强制拆除农民违章建筑,引发冲突。

三、“都是老祖先们没把事弄好”

“在我们这里,近几年来土地纠纷要数地界纠纷最多”,一位分管土地工作的乡干部向我介绍,“我们这里地广人稀,主要是沙地,现在已经全部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了。在我们辖区内有几个大的林场,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过去人们不太重视土地,也没人计较地界问题。现在搞林权改革,是谁的土地都要分清楚。可是在我们这里许多地方的土地边界都不是很清楚,特别是村与村之间、村与组、组与组之间地界不清楚的很多,农户之间的基本上还是清楚的。这里主要是草地和沙漠,过去老祖先们划地界一般以沙梁为界,没有明确的四至。现在一搞林权改革问题就来了,纠纷也多起来了。地界不清造成你争我抢的,谁也不愿退让。乡上只能调解,尽量通过协商来划定地界。但有的根本就调解不了,像国有林场和村集体之间的林地纠纷。唉,都是老祖先们没把事弄好。”

该省农村集体土地定权发证工作一直未开展,导致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又多又难解决。由于历史上许多村子之间、村组之间的地界没划清楚,现在进行林权改革受利益驱动,矛盾就突现了,甚至引发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土地管理部门也只能调解,没有其他好办法。

四、“我看是我们的一些干部有问题”

包西铁路复线工程,目前正处于征地测赔阶段。“由于前几年征地修铁路,一些遗留问题没处理好,有些事情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感情,加上这几年经济发展快,农民也变锝精明了,出口要价都很高,所以这次修复线的征地测赔工作难度大、纠纷多。”一位司法所长说。如在XX村,村民们对征地测赔工作不满,全村男女老少几百号人出动,要求合理赔偿,县上紧急调集几个部门的人员前往协调解决。而此类情况在当地此起彼伏。一位到现场协调纠纷的司法所长在谈及纠纷发生的原因时,说:“我看是我们的一些干部有问题。测赔都是有标准的,树有大小,按直径赔偿,都没执行。青苗补偿不用尺子量地

块,而用步子大概测一下怎么能行?拆人家的窑洞,也不管人家有没有住处。遇上熟人就赔得多,生人就抠得紧,老百姓怎么能服气?有的地块的树木、附着物还没登记确认就用推土机给铲平了,惹下了麻烦。干部是解决问题的,不是制造问题的。这样的做法,不出问题才怪呢!”

五、“他们的地钱扎手呢!”

这是XX市唯一一个全国民主法制模范示范村。说到土地纠纷,村主任说,“我们村没有这样的纠纷。我们人均四分地,主要种大棚菜,每亩地年收入都在一万元以上。我们的土地也承包到户了,但每年要动(调整)一次。没有搞三十年不变。村里规定女子出嫁、老人过世,土地都要下掉(收回集体);娶回媳妇、生下娃娃都要给分地。但我们是动账不动地,用钱来找补。所以不存在你说的土地不稳定、农民短期行为的问题”。“我们的地人人有份,土地补偿款也是按人均分配,公平合理,没矛盾、没纠纷。别的村可就不一样了,他们的地钱扎手着呢,不好分。就拿这次××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来说,已出嫁多年的人又都回村里来要分钱,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把户口安(迁入)到村里的人也要分钱;有地的人要分钱,没地的人也要分钱;征了地的家户既要钱又要地,没征地的家户既要钱又不让地,意见大得很。我看这问题就出在土地三十年不变上。要不我们村咋就不存在这些麻烦?”

(作者系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第13期湖南人民出版社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doc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范本一 上诉人:X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 0.3945亩稻田。 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 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文书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申请书类 (5) 仲裁申请书 (6) 口头仲裁申请书 (8) 第三人参加仲裁申请书 (10) 回避申请书 (11) 反请求申请书 (12) 撤回仲裁申请书 (13) 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申请书 (14) 先行裁定申请书 (15) 财产保全申请书 (16) 证据保全申请书 (17) 通知书类 (18)

受理通知书(送申请人) (19) 受理通知书(送被申请人) (20) 选定仲裁员通知书 (21) 仲裁员回避通知书 (23) 不予受理通知书 (24) 仲裁答辩书 (25) 举证通知书 (27) 第三人参加仲裁通知书 (28) 开庭通知书 (29) 证人出庭通知书 (30) 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 (32) 仲裁程序恢复通知书 (33) 裁决(定)书类 (34) 仲裁裁决书 (35) 仲裁调解书 (39) 裁决补正书 (41)

先行裁定书 (42) 准许撤回仲裁申请裁定书 (43) 仲裁延期决定书 (44) 仲裁程序中止裁定书 (45) 仲裁程序终结裁定书 (46) 内部文书类 (47) 卷宗封面 (48) 卷内备考表 (49) 案卷目录 (50) 立案审批表 (51) 延期审批表 (52) 调查取证笔录 (53) 开庭笔录(含调解笔录) (54) 其他类 (56)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57)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有关事项提示 (59)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2) 授权委托书 (63) 委托鉴定函 (64) 财产保全移送函 (65) 证据保全移送函 (66) 送达回证 (67) 仲裁裁决(调解)执行申请书 (68) 仲裁建议书 (69)

个人土地征用合同例文3篇

个人土地征用合同例文3篇 Example of individual land acquisitio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个人土地征用合同例文3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个人土地征用合同模板(基础版) 2、篇章2:个人土地征用合同范本 3、篇章3:个人土地征用合同模板(通用版) 篇章1:个人土地征用合同模板(基础版) 甲方:农户 乙方:两河村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我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建设,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现需征用甲方的部分土地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项目建设,双方现就土地征用事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用时间:一次性永久征用。

二、甲方土地四至界线: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三、甲方土地面积及征用补偿费: 土地面积及补偿:该地长米,宽米,总面积合计亩,根据相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元整(¥:元) 四、补偿方式:征用补偿在项目建设之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的征用方案,没有异议; 2、合同生效后,该地块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项目上的规划用途; 3、土地征用后,甲方不得无故阻止、破坏、干扰乙方的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 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 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 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 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来自江汉平原 石镇的调研报告 2009-12-04 | 作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 提要: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土地权属的争议也大量涌现。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土地争议。三种类型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石镇位于江汉平原的西北边缘地带,隶属湖北省荆门市,地形上属于丘陵地区。石镇现有耕地44105亩,人口32481人。据该镇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由村级组织以及乡

镇司法人员介入调解的土地纠纷一共有107起,占全镇全年纠纷总数的42%还多。笔者按照纠纷的主体将当前较突出的土地纠纷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结合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力图展现每种纠纷类型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 首先,因不堪税费负担而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税费改革之前,由于负担沉重,加之粮价低迷,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对于农户来说,土地的面积越多,他所承担的税费也就越重。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农田面积较多的农户以及外出打工者通过放弃一部分农田经营权的方式来减轻负担。由于每一块农田都承担相应的税费,为了保证税费的收取,村组干部只好通过做工作将土地重新发包给新的农户。在2004年“土地确权”时,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初现,土地的价值上升,一些原来放弃耕种的农户开始要回自己的农田。针对一块地块出现两个甚至数个经营者的局面,土地确权中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文English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农历八月十六 下月8日寒露农业农村部邮箱 请输入关键词搜索首页机构新闻公开政务服务专题互动数据业务管理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公报 > 2010 > 第一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令 2010年 第1号 日期: 2010-01-20 13:37文号: 2010年 第1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 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

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农村土地征用合同范本正式版_1

YOUR LOGO 农村土地征用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农村土地征用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征用甲方土地亩为乙方建设所用。现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1、征用(收)甲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附件。 上述地块总面积为亩。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拟用于乙方开发建设项目所用。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每亩元人民币。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亩,每亩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 第三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经一次性给付原承包人补偿费,并签订了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的征用方案,没有异议。 2、合同生效后,该地块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乙方所用甲方的该宗土地按照其申请的并经国家审批的土地用途使用。 3、土地征用后,甲方不得无故阻止、破坏、干扰乙方的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 6、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1xxx年xx月xx日201xxx年xx月xx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 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当今中国农村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及解决办法

学年论文 题目 姓名 学号 专业年级 指导老师 2012 年 6 月 8 日怀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作者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作者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2012年6 月 8 日 目录 摘要............................................................... I

关键字.............................................................. I Abstract............................................................ I Key words.......................................................... I I 一、前言 (1)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 (1) 三、现今农村中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一)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认识模糊 (2) (二)当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散 (3) 四、当前我国农村中土地使用权问题 (4) (一)土地流转比较盲目 (4) (二)多数人“暴政”式土地转让 (5) (三)政府对新生农村人口对土地所有权的合理诉求关注滞后 (5) 五、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6) (一)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产权关系 (6) (二)组织建立各种合作机制 (7) (三)小范围土地的重新洗牌 (7) (四)重整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8) 六、小结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补偿,是指按照土地征收单位的规定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或者集体委托房屋征收单位对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土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种苗造成的种苗损害,向种苗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款。 三。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当地单位因附着物(房屋等设施)损坏,向被征用土地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是指土地使用者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补偿。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确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管理条例》: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被征收土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1]。 薪酬管理 征地单位征收补偿费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体育苗木补偿费、集体附着物补偿费等,由征地单位管理使用。 2苗木、附着物补偿费归苗木、附着物所有。 三。安置补助金的归属和使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采用集体补偿费的收入分配方法如下: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 2使用是公开的,在村民的监督下进行。 三。分配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政府备案。 赔偿纠纷 1赔偿标准争议,首先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2赔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浅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难点和对策

浅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难点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水资源日益匮乏,广西的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三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农村“三大纠纷”的增多,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冲击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妥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农村“三大纠纷”,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为此,笔者剖析了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总结调处存在的困难,并提出一些化解的对策。 一、引发农村“三大纠纷”的原因 (一)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处于混乱和多变状态,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林业三定等四次大调整。在此过程中,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没有解决,是造成“三大纠纷”发生的历史性原因,也是根本性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历次土地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少量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农用地(水田、旱地、林地)和宅基地,留下大量的闲置土地(如荒山、荒地)没有调整分配或分配不清,实行“谁先占、谁拥有”的先占制度,造成“无主地”纠纷;(2)在合作化、“农业学大寨”

期间,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限被打乱,土地权属被混乱;(3)1962年四固定时期,由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一般由经办人以手指界,面积不准,界址不清,导致相邻间的界址纠纷;(4)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甚至未完成就收兵,出现不少重发、漏发、错发、不发的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5)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乡、村、生产队的合并、分立,土地权属随之变动,引起了土地所有权争议。 (二)农村土地效益的提升是纠纷增多的现实性原因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了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土地的收益增加明显,土地利用价值明显提高。同时,我区本来就人多地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使得土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效益的地提升,不仅使以前被掩盖、被搁置的矛盾纠纷纷纷重新露头;而且大家对大量以前被闲置的土地权属也纷纷主张,而这些土地由于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土地界限,争议不断。土地效益的提升,使得新老矛盾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引发出大量的“三大纠纷”。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农村土地效益不断提升,激发了农民占有更多土地的欲望。一些村民为了利益驱动,不惜无中生有、编造证据,甚至无理取闹,发动起“三大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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