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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

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

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

(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

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

(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

(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

(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合并、改制

终止、解散、破产等)或发生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

(四)有逾期、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操作流程: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后,由各业务部门搜集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关于对客户的信用评级:

1.企业信用评级是指银行根据一系列综合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级结果是银行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重要依据。

2.企业法人客户均按照客户资信状况的优劣分设A B、C、D四个信用等级。

3.根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指标对各个客户进行评分,原则上银行仅对C级(含)以上客户实施授信。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授信模型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核定该客户的授信风险限额。

(五)客户的风险限额由各业务部门匡算后,报风险管控部审查核定后,分别按照

本制度总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六)对于已核准的授信额度,各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申请按程序办理信贷审批业务,不需再逐笔报风险管控部审查和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但如果客户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所列重大变动因素之一者,必须及时准备材料,由银行重新审批、核定其新的授信额度。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银行对企业法人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属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公开统一授信

第十七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二)社会形象良好;

(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C及以上;

第十九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

(一)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及相关贷款操作规程要求的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银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

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流程审批。

(三)授信审查。风险管控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上会限额的应提报信贷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银行调查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

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按授信金额分别走审批或上会流程,最终由银行总经理签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客户经理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

(六)签订授信协议。银行与客户签订经法律部门鉴定的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资金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融资需求等信贷业务,银行审批办理;

第五章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管控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审查和核定部门;各业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二^一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银行要配备主管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银行内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核定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同时,在有效期内,银行将根据客户重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变动及时调整和变更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包括终止信贷关系)。这些变动包括:

(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或改善;

(二)客户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客户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导致重大赔偿行为;

(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

(五)客户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兼并、收购和重组;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下面是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 客户资信资料的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 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往来客户信用评级授信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规范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业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是该项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3、职责 市场部负责客户评级授信的操作及其后续管理工作,信贷部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审查和监督,总经办对该项业务进行审批。 4、内容 4、1 评级与授信 4、1、1 评级指标与等级的设定。 4、1、1、1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方法(详见附表1)。 4、1、1、2 信用等级与新客户的信用等级设定相同,共设定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AAA级:超优级客户,得分80分以上,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业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8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A级:优良客户,得分70-7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7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级:基础客户,得分60-6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5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B级:存在风险客户,得分50-5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额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3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C级:高风险客户,合作价值小,得分30-49分; D级:淘汰客户,得分30分以下。 4、1、2 授信种类及授信原则。 4、1、2、1 授信种类参照新客户的授信种类执行。 4、1、2 2 授信原则 4、1、2、2、1 按客户月平均销售量进行授信。 AAA级客户:信用状况相当良好,极具合作前景,信用额度不受限制; AA级客户:形象良好,信用度高,按其月平均销售量的4-5倍确定信用额度; A级客户: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一般,按其月平均销售量的2-3倍确定信用额度; B级客户:存在风险,授信额度从严控制,按其月平均销售量的0-1倍确定信用额度; C级客户:风险很大,不能给予授信,业务往来采取预付订金、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方式进行; D级客户:属退出客户,不予授信或终止业务往来,现金交易的除外。 4、1、2、2、2 按应收帐款最高控制额或月结方式授信的,原则上信用等级越高,给定的授信额度越大,具体按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授信内部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金融企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内控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五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七条公司对各项业务制定的系统、全面、科学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公司建立内部管理的评价制度,对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授信管理制度体系由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是**银行授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授信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授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本、外币)、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贸易融资(本、外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人员是各级授信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授信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总行是指**银行总部,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和部门。

第二章授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分别由客户部门、经营行行长(总经理)、授信管理部门、授信评审委员会、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行长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客户部门承担授信业务的受理、调查、评审和审批后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经营行长(总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授信管理部门承担授信业务的审查及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授信评审委员会承担授信业务的评审。 总行分管行长按权限承担审批职责。 总行行长不担任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但对授信评审会通过的授信事项有否决权。 第九条实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风险管理委员会(下称风险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研究本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策,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议事机构。 风险委由总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风险业务的总行领导担任。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1、新建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非新建企业,其年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净资产逐年增加,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无不良贷款、无欠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面对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农业企业,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盈利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 (2)国际知名公司在中国的控股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分公司,且信誉较好,经营正常;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无 5. 责任 5.1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 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 内容 6.1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 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 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 授信额度 6.3.1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授信管理制度正式

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根据集团公司《“四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防范企业坏账等经营风险,规范购煤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购煤客户的信用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是该项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本公司原则上执行先付款后发煤,严禁赊销。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集团公司户占销量的80%,由集团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我公司按集团公司通知要求组织发煤,集团公司户如果赊销或者滚动结算,由集团公司负责授信管理。 三、职责 运销科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矿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公司分管领导对该项业务进行审批。 四、内容 (一)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煤质运销科全面搜集掌握客户信息,并建档立册,对每

月的采购煤种、采购量等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客户需求变化,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级与授信 1、评级指标与等级的设定。大客户的认定标准为单次交易额超过50万元。 2、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方法(详见附表)。 3、信用等级设定。共设定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AAA级:超优级客户,得分80分以上,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8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A级:优良客户,得分70-7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7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级:基础客户,得分60-6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5分。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B级:存在风险客户,得分50-5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额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3 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C级:高风险客户,合作价值小,得分30-49分;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

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 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客户分类 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临时授信:将ERP系统打印的“出货申请单”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代理人核准。 长期授信: 首次申请授信的客户:由业务员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近三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并填写《客户授信申请表》中客户基本资料,一同交由财务部往来会计核查工商注册信息并评级。 已有授信的客户由财务部往来会计统计各项信用评估数据,按照《客户信用评级表》年度评估栏进行评级。 往来会计评级并按制度填写可授信额度后交财务总监、销售总监审核。呈总经理核准。 授信的中止 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授信: 因市场发生重大调整而需要减少或增加授信的。 被授信者经营状况恶化并丧失偿还能力的。 被授信者有重大欺诈行为的。 恶意不执行合同条款。 无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其他情形。 中止授信程序 由销售部或财务部填写《取消授信申请表》。 交销售总监审核。 财务复核。 呈总经理核准。 7.附件表格 《授信申请表》 《取消授信申请表》 8其他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月起执行。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授信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制度 1.授信目的 为促进销售健康稳健增长,加速企业资金良性循环,控制风险,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 2.经销商授信 2.1经销商授信条件 (1)经销商与公司合作的时间不低于12个月。 (2)经销商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与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范围)。 (3)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4)符合公司方提出的其它授信条件。 2.2经销商授信申请与使用 2.2.1经销商提交授信申请,大区总经理审核同意,不超出年度批准的该经销商授信额度的且公司已授出的有效授信总额未超出公司确 定的年度授信总额的,经销商提交授信协议及保证协议或担保物,财经中心销售核算部审核资料合格,直接给予授信。 2.2.2对经销商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年度授信期限不超过每年12月31日。 2.2.3对经销商的授信付款期限

(1)属于年度授信的,付款期限可以选择月结、季结 月结:每月7日前,需将上一个月发生的欠款全部还清,否则,产生逾期欠款,未还清逾期欠款前,不能开单发货; 季结: 每季度首月7日前,需将上一个季度内发生的欠款全部还清,否则,产生逾期欠款,未还清逾期欠款前,不能开单发货; (2)属于非年度临时授信的,付款期限可以择选90天、120天 2.3经销商授信收费标准 2.3.1经销商使用授信需向公司支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列表如下: (1)授信期限内,月度结算的授信,利息按90%收取; (2)授信期限内,季度结算的授信,利息按100%收取; (3)授信期限内,超过季度结算的授信,利息按110%收取。 (4)逾期还款的,经销商除计付以上费用外,对于逾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05%向公司计付违约金。 2.3.2符合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企业,可以免抵押授信,但须经销商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担保: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

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五条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六条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主体统一、严格授信、区别对待、适应竞争、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对集团性客户授信还应遵循集团统一授信、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 七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核定 八条本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授信资料: 一)客户资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政策制度 1、授信规定 1.1 客户授信资格: 1.1.1 已建立客户档案(含档案资料、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1.2 已签订业务合同(包括两类:经销合同和直销合同,含结算协议)。 1.1.3 上年度货款清零。 1.2 授信额:客户开票发货日前三十天货款。 1.3 授信时间和方式:每日按时间流动授信,每日实施。 1.4 例外情况授信: 1.4.1 未授信客户,需现金开票提货,同时客户须制定货款回笼计划。 1.4.2 超三十天款期客户根据销售部审批具体情况具体授信。 2、开票发货规定 2.1 在授信额范围内可以开票发货。 2.2 客户超授信额开票发货规定: 2.2.1 由区域经理签发首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视同授信额内发货处置。 2.2.2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按财务规定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本次货款责任。 2.2.3 客户超授信额可以先汇款后依款开票发货,并制定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计划。 3、坏账承担规定 3.1 授信额内发生的坏账,相关人员按一定比例承担。 3.2 客户超授信额没有先汇款或没有经审批发货(如开手工票或不开票发货),经查实由市场部物流专员、库管及市场部部长承担本批次货款。 3.3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产生坏账相关人员承担(按财务规定执行)。 4 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定 4.1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之货款在当月底回笼,否则由签发人按坏账规定承担比例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户超授信额发货之货款由责任人收入中抵扣外,公司保留法律、

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

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公司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第八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 第三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授信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 新

**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

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公司《“四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防范企业坏账等经营风险,规范购煤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购煤客户的信用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是该项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本公司原则上执行先付款后发煤,严禁赊销。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集团公司户占销量的80%,由集团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我公司按集团公司通知要求组织发煤,集团公司户如果赊销或者滚动结算,由集团公司负责授信管理。 三、职责运销科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矿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公司分管领导对该项业务进行审批。 四、内容 (一)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煤质运销科全面搜集掌握客户信息,并建档立册,对每月的采购煤种、采购量等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客户需求变化,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级与授信 1、评级指标与等级的设定。大客户的认定标准为单次交易额超过50万元。

2、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方法(详见附表)。 3、信用等级设定。共设定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AAA级:超优级客户,得分80分以上,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8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A级:优良客户,得分70-7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7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级:基础客户,得分60-6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5分。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B级:存在风险客户,得分50-5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信用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额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均为3 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C级:高风险客户,合作价值小,得分30-49分;D级:淘汰客户,得分30分以下。 (三)授信种类及授信原则。 1、授信种类参照新客户的授信种类执行。 2、授信原则。 (1)按客户月平均销售量进行授信。A AA级客户:信用状况相当良好,极具合作前景,信用额度不受限制; AA级客户:形象良好,信用度高,按其月平均销售量的4-5倍确定信用额度; A 级客户: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一般,按其月平均销售量的2-3倍确定信用额度; B级客户:存在风险,授信额度从严控制,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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