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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现状及存在问题

(六)加快粮食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建立 (七)加快实施粮食品牌战略 1粮食企业要树立品牌即资源的意识,鼓励支持粮食企业积极创立属于自己的品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2粮食主要产区不仅要打响成品粮品牌,而且要打响原粮品牌。 (八)加快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九)加快粮食物流设施建设 希望政府继续加大对物流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粮食行业要以“四散”技术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粮食物流业。 (十)谋求与外资外贸企业合作合资,推进粮食流通的国际化 总之,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粮食物流的要求,实现物流业务流程重组。发现并改进我国现在在粮食流通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全面改革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粮食流通企业业务流程,变传统粮食流通重视功能管理,产品管理,存货管理为先代物流的过程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管理。不断强化专属我国的竞争优势,打造属于自己的专业化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印州如何认识现代物流以及引导物流业大发展.商业经济文萃,2011 2.曹正改造传统批发商业,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商业经济文萃,2011 3.刘春浦中国粮食流通业如何应对“入世”.粮食流通技术,2004 4.王遐见论我国粮食物流管理体制的完善.经济体制改革,2002 5.张峻岭散粮集装箱装卸运输的现状及技术发展研究.粮食加工,2009 6.唐蕾蕾发展我国粮食物流的对策思考.现代商业,2009 7.邢小苗发达国家粮食物流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08 8.杨海民粮食物流通道研究.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6 9.朱东红福建省粮食物流现状及策略分析.物流技术,2005 10.廖红丰关于我国粮食物流现代化的思考.现代经济探讨,2005 11.杜长乐关于我国粮食物流现代化的思考.农场紧急管理,2005

粮食监管方案

融资质押项目(粮食类) 监管方案 一、市场行情: 粮价的涨跌,左右着农民的收益、粮企的利润,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 稳步告别“低粮价时代” 近期,国家宣布一系列粮食收购政策,明确了今年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政策,将玉米、大豆等纳入收购范围,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临时储存稻谷的价格,既高于上半年国家公布各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也略高于当前的市场粮价,有的品种还是首次公开宣布入市收购储备,其托市意图相当明显。早稻收购上演了这一轮粮食牛市“最后的疯狂”,收购价达到了100元/百斤的历史高点。但随后而来的中晚稻收购却相反,各方谨慎入市,价格萎靡不振。江西一些地方中晚稻开秤收购价竟然低于先前的早稻收购价,出现罕见的早晚稻价格“倒挂”。与此同时,大豆、小麦、玉米等也纷纷进入下行通道,“卖粮难”、“谷贱伤农”一触即发。中国宣布提高保护价之后,粮食市场价格做出了积极回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玉米等期货价格全线上涨,部分地区大豆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了国家的保护价,小麦价格也扭转了今年以来连续下跌的趋势。 南方粮食市场副总裁熊良华认为,这次国家决定实行临时收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可以一举多得:首先,遏制了当前粮价下滑的势头,防止了农民“卖粮难”;其次,这次公布的临时收购价将是我国市场各粮食品种的一个阶段性底部,提升我国粮食的价格底部将使我国粮食告别“低价时代”;第三,粮价调控被赋予扩大内需新职能,可以通过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萎靡不振的农村消费。 粮价形成机制的不完全市场化与农资、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对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粮食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剪刀差”现象:首先,国内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越拉越大。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大幅走高,即使加上国家对农民的补贴部分,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上涨仍然缓慢,部分粮区甚至出现粮价不升反降、农民卖粮难现象。其次,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与种粮效益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受劳动力市场短缺和各级政府出台保障农民工收入等政策影响,近年来部分地区农民工工资涨幅较大。而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农民打工收益明显高于种粮收入。第三,“新剪刀差”对农业内部的种植结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 本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3]19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无锡全面进入战略转型新阶段、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目标的重要时期,粮食流通现代化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无锡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发改委《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07-2015)》、省粮食局《江苏省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业基本现代化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当前国际市场粮食价格高位震荡,未来仍可能反复出现;国内粮食呈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紧平衡状况,粮食流通工作正进入一个“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帮助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供应的任务越来越重,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管服务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的新阶段。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粮食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建设,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加强,粮食产业化步伐加快,依法管粮水平不断提高,在保障粮食安全、推动产业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无锡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快速推进,粮田面积的不断减少,常住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粮食消费总量的不断增长,以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多,确保全市粮食稳价保供对发展粮食流通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发展时期,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建设,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是保障粮食供应安全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升粮食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 二、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2019年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_1

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生活必需品,粮食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我市20**年成为全省首批6个进行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市州之一,全面放开了粮油购销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进入粮油市场。在我市粮食市场放开、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对其监管,做到流通有序、保证质量、安全消费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全新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同时为对粮食商品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实现了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这一体制性突破和创新,粮食流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尤其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先后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也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监管重任,以保障我市粮食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购销市场改革的迫切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作为重要战略物资,一直有国家统购统销,不

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染指,那时的粮食流通流域,是清一色的国字号。改革开放后直致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经营规模非常小的个体粮油经营户,但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方面仍远不及国有粮食企业。20**年,我市成为当时全省6个粮油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市州之一(其他地区20**年放开)。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后,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快速地不断涌入粮食流通市场,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据调查统计,截止20**年6月底,在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经营户(含粮油购销、加工、转化)已达574户,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19户,占3.3%,非国有粮食企业及工商个体户555户,占96.7%。数量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做不到有序规范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供求形势新变化后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我市目前已成为粮食纯销区,如何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始终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粮食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粮食生产能力有限且呈下降趋势。20**年,我市粮食三大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播种面积143.4万亩,产量55.6万吨;20**年,三大品种播面为112.7万亩,产量44.3万吨,分别下降21.4%、20.3%。从总量上看,20**年,

粮食物流发展规划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

前 言 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编制,是指导今后十年我国粮食物流发展的专项规划。 本规划分析了我国粮食物流发展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我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建设项目和实施的配套措施。 规划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广散粮运输方式,形成全国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程度,实现主要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四散化”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便捷、高效、节约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本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和粮食部门及大型粮食企业、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

目录 一、现状与挑战 (1)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5) (三)发展目标 (5) 三、主要任务 (6) (一)推广散粮运输方式 (6) (二)建设主要散粮物流节点 (7) (三)形成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 (7) (四)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程度 (8) (五)加强技术设备研发和标准化工作 (9) (六)建立粮食应急调控体系 (9) 四、建设项目 (9) (一)建设和改造部分散粮中转库 (9) (二)增加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10) (三)增加散粮运输工具 (10) (四)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平台和检验检测设施 (11) 五、政策措施 (11) (一)改革体制 (11) (二)完善政策 (11) (三)加大投入 (12) (四)培养人才 (12) 专栏一 散粮物流节点布局 (7) 专栏二 六大通道粮食流量预测 (8) 专栏三 散粮中转库规划表 (10)

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粮政〔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提高粮食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新粮食行政管理方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经营活动,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宏观调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得到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以贯彻《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如何履行好职责,如何搞好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到底怎么干,在系统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榆林市粮食局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了,全市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 一、建立机构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条件 粮食行政执法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又是刚刚起步,如果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即使突击检查一次,后续工作的处理没有人负责,往往落实不了,容易形成应付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适应《条例》所赋予的新职

能、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市粮食局组建了榆林市粮食流通稽查支队,为市粮食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并要求12个县区组建粮食流通稽查大队(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全市粮改文件精神,人员全部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粮食企业人员中择优考试聘用。这就使得我市的在粮食领域有了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领导重视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前提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全新职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必然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工作就会有难度、有阻力,甚至一时难以开展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一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被动等待,通过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体现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就会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的县局对此认识还是不到位,一等二看三靠,工作没有起色,迟迟开展不起来。 二、抓好宣传教育是实施行政执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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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保管员实用技能培训 一、粮情检查 (一)检查容 粮情检查一般应着重检查温度、湿度、虫害、水分、粮油品质和发芽率(限于种子粮)等。(二)检查方法 1.温度检查 (1)感官检查:手脚感觉、身体感觉、检查重点部位(深度以粮面30cm厚度为宜、测温系统显示的异常点、四角、中心) (2)温度计检查:注意检查点的选择及检测时间(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15min 后读数)(气温检查:太阳不能直射、离地高度1.5m,15min后读数) (3)粮温计检查:限于对粮情检测系统显示异常点的复查(检查点相符、15min后读数)2.温度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的使用 (1)检查点的位置选择(气湿检查:太阳不能直射、不能位于风口、不能位于通风死角、离地高度1.5m)(仓湿检查: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 (2)检测时间:15min后读数 (3)规读数:(视线与显示刻度位平齐、不能用手接触温度计感温部位)(温度计与此相同)(4)使用条件:0℃以上 3.虫害检查 (1)主要工具:虫筛、天平、陷阱诱捕器、样品筒、电动吸式采样器(主要用于深层粮食、油料的采样和流动粮食、油料的取样或倒、拆包取样。但不适于杂质检验项目的样品采取。)(2)检查仓壁、粮面害虫活动情况(视觉检查)(书虱、米虱防治:DDVP与酒精配合磷化氢熏蒸) (3)判断粮食有无被虫害(视觉检查) (4)确定虫蚀率(对照) (5)虫口密度确定 样品制备: 粮面在100m2以的,设5个取样点,100-500 m2的,设10个点,500 m2以上的,设15个取样点。堆高在2m以下的,一般在粮面取样;堆高在2m以上的,设两层取样,每点取样量不少于1kg。 虫筛处理: 粮食仓库使用的害虫选筛直径有上下两层不同孔径的筛层,加筛底、筛盖共4层。上层筛孔径为2.5mm,下层筛孔径为1.5mm。 使用害虫选筛检查害虫时,首先要按筛孔大小顺序套好,再将样品倒入上层选筛。每次筛选的量不宜过多,以铺在筛面上的样品厚度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2cm厚为宜。然后加上筛盖,以双手回旋的方法筛动,每次筛动时间不低于3min。筛后结合手拣使害虫与粮粒分离,以筛上拣出的害虫和筛下物中检查的害虫一并计算害虫密度。 虫口密度确定: 1kg储粮样品中各种活害虫头数的总和,即:活虫头数/kg。(特别注意:A、活虫头数总和,包括成虫、卵、幼虫、蛹;B、熏蒸后活虫鉴别:虫样在温度25℃、相对湿度75%、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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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XX年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省、市粮食局的工作部署,围绕“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目的,加强监督,强化创新,为确保粮食安全,促进我县粮食行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确保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对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 二是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要求,提高检查质量,推动粮食库存检查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的监管,督促承储库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粮安全。 四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协调机制,确保竞价销售的粮食按照交易规则和政策要求及时出库。 五是加强军供、救灾粮等政策性粮油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油供应及时、安全。 二、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日常监管,维护全县粮食流通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县集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收购主体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是扎实开展对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 第 2 页共 5 页

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全社会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开展对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入库环节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更新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制度,并依据诚信等级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五是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涉粮案件查处,提升粮食执法社会影响力。 认真做好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工作,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粮农民利益、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做到定性准确、裁量得当、执法文明、杜绝投诉事件发生。 四、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粮食执法职能。接受县农业和粮食局委托,切实履行粮食执法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二是加强粮食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认真做好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第 3 页共 5 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这次的会议提到了哪些内容呢?那么和XX一起来看20全国粮食流通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相关内容吧!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刚才,正晓同志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汪洋副总理近期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批示,这既是对我们的鼓励和肯定,更是鞭策和要求,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去年11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随后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之前还专门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这些重要会议精神,都需要在本次会议上认真传达学习,进一步贯彻落实到今后的工作中去。正晓同志的工作报告,会前我认真读过了,报告总结工作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工作部署考虑周密、重点突出,符合中央精神和粮食工作实际,我都赞成。下面,我讲3点看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十二五”以来,国家粮食局指导和带领全国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部署,锐意进取,探索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

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筑牢了一条底线、取得了两个突破、实现了两个能力的提升”。 第一,收、储、销并举,“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底线进一步筑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收购总量相继突破7000亿斤、8000亿斤大关,累计收购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8460亿斤,很好地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二是调整优化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强化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和监管,大幅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增强。三是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打造全国统一粮食竞价交易体系,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粮食市场保持了总体稳定。 第二,锐意改革,粮食收储机制和粮食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粮食收储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实现“三合一”,探索形成玉米临时收储“一主多辅”模式,油菜籽收购交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有关省份探索出台补贴加工收购等措施办法,集中抓好对质量不达标的粮食收购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出台实施,全国31个省份全面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多数省份制定了考核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 〔2010〕190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 【发布日期】 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根据《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赋予粮食局的职能职责。结合**区实际,区粮食局召专题办公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工作,于2016年10月12日至19日,由军供储备科、监督检查科一行4人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原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以行政服务对象为检查对象,以规范使用、经营、管理食用植物油为重点,坚决杜绝购入、自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活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把好粮油食品的源头关,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检查范围,对**区辖区内粮油重点经营大户、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大院村储备粮库、军粮供应站、昭通粮油物流中心、储备购销公司粮油三门市、**区源达粮食商场。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要求

的九个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 (一)对当地收购粮油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区粮食生产不平衡,总体上以玉米生产为主,农户有多余粮食在市场交易也是以玉米为主。交易期主要集中在每年3-5月。目前,属交易淡季时期,上市交易量较少。 1.收购玉米情况。检查组通过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国有、民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的检查,收购人员严格把好质量关,霉变玉米不收购、达不到中等不进仓,收购的玉米通过仓外整理后才进仓,堆放为散装粮,收购中是按质论价,没有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收购中是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没有赊欠打白条的行为,建立了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并定期的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 2.玉米市场交易情况。检查组对部分玉米主产区粮食市场进行了检查,玉米上市主要集中在小龙洞、靖安、永丰、守望等乡镇,玉米质量上、中、下都有,收购者多数是个体商贩和流动商贩,没有仓储设施,以门市收购和露天收购,并都以现货现款交易,收购起来的玉米有少量的及时打包发往四川方向,多数小商贩收购后用拖拉机和农用车运到区内其他乡镇市场进行玉米供需平衡调剂。 (二)出入库粮油质量的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 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局制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热线包括电话系统和网络平台,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热线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中储粮粮油质量检验后备培训考试试题

中储粮粮油质量检验后备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之间,个人和社会,个人和自然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单选题] * A、自然与自然 B、社会与自然 C、人与人(正确答案) D、社会与社会 2、测定稻谷的脂肪酸值时选用()浸出试样中的脂肪酸。 [单选题] * A、乙醇(正确答案) B、苯 C、乙醚 D、以上都不对 3、测定水分用的试样,其单位用()。 [单选题] * A、克(g)(正确答案) B、千克(kg) C、毫克(mg) D、质量分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 [单选题] *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正确答案) B、国家标准、公司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C、国标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D、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5、标准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为() [单选题] * A、食品标准,轻工标准 B、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正确答案) C、仪器仪表标准,化工标准 D、环境保护标准,农业标准 6.PH=12.30 有()位有效数字。 [单选题] * A、 2(正确答案) B、 3 C、 4 D、 5 7、粮油检验分析试验常用的一般试剂纯度为()。 [单选题] * A、优级纯 B、分析纯(正确答案) C、化学纯 D、实验试剂 8、配制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液配置时,均指()溶液。 [单选题] * A、水(正确答案) B、酸 C、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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