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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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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

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6.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但在道路宽度40米上(含4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50米范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则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

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

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

旧区:24×0.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

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

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

新区和郊县城镇: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

旧区:24×0.6+(较高建筑高度-24)×0.2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和各专业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

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 1.5米。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以及北阳台,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

表三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

3、高层建筑退让北侧地界距离须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

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

旧区:24×0.9×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4、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地界距离不少于15米。

5、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距离须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

新区和郊县城镇:24×0.8×0.5+(较高建筑高度-24)×

0.25米

旧区:24×0.6×0.5+(较高建筑高度-24)×0.2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上述界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其少退的距离原则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

(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时,为使外部空间与地块的内部空间有机结合、互相渗透,优化环境,

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为建筑高度的0.25倍以上,且不小于5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边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3米。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在本建筑基地范围内解决,原则上不由界外建筑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四控制(表中数值为下限值)。

位于柳江各跨江桥梁桥头及城市立交周边的建筑物,应增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对于按表四规定控制不能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要求的,应增大后退距离,可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作为建筑基地边界,参照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四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

注:(1)高层建筑裙房的后退距离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建筑退让标准控制。

(2)以上退线距离均自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起计算。

(3)建筑首层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表四要求的前提下增加50%,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4)列入规划保护的传统商业街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内

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另按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确定。

城市生命线防灾抢险道两侧建筑的后退距离,另按有关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且不小于本项规定的控制值。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表四要求前提下,多、低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2米,高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4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一般按较高等级道路退距要求控制,主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可适当折减,但不得少于次干道(或20≤L≤40)退距控制值。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和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在满足其它有关

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

沿防洪堤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距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后退防洪堤背水坡面距离不少于40米。

第二十八条沿山体周边新建建筑工程,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临城市道路所设置的围墙均应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5米,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0.5米,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1.5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对视线视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周围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

符合有关净空及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层高控制

(一)住宅层高在3.3米以下时,按住宅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在大于等于3.3米并小于4.5米时,按1.5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按2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四)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五)建筑底层布置的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的公共开敞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该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

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该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涵洞、人防工程、架(敷)设电力、电讯线路,设置微波通道、给水、排水、煤气管道、开辟停车场、设置出入口等,除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

第三十五条公路、铁路两侧应设置规划控制带,规划控制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设施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具体标准如下:

(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

(二)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两侧各30米。

(三)市级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米。

(四)铁路干线中心线两侧各30米。

(五)铁路复线边轨外侧各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两侧各15米。

(六)临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在同一基准面上不得大于3米。

在公路、铁路规划控制带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架设杆线和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

建(构)筑物,具体标准如下:

最小水平距离(边导线对建筑物):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最小垂直距离(导线对地面):

1—10千伏 7.5米

35—110千伏 9米

154—330千伏 9.5米

500千伏 15米

市郊和城市的非建设区最小垂直距离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距离由城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任何建筑物,架空电力线与各种易燃易爆设施的水平安全间距,不得小于其杆塔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设置技术要求如下:

(一)各种地下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

(二)各种地下管线的设置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或新建管线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技术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较高的;小管避让大管;临时管线避让永久

管线;支管避让干管;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三)各类管线实施规划安全控制

1、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各类管线属非法设置,所出现的矛盾或发生的事故由设置单位承担责任。

2、在已批准设置的各类管线的安全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3、对未经批准已设置的各类管线,设置部门认定确需保留使用的,由设置单位按本规定要求整改。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实施配建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分别以小型汽车和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按表九执行。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表九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控制指标表

柳州市港口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

柳州市港口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 1 执行总结 1.1 规划分析 1.1.1 规划概况 1、柳州港位于柳州市境内,是地方性内河主要港口,为以腹地商品出口为主兼顾货物中转、旅游服务的内河综合性港口。经过多年的建设,截止2007年,柳州港现有港区和码头共13处,泊位总数23个,泊位总长955.2m,年正常吞吐量97.0万t。 2、柳州港是柳州市建设港口城市、发展临港工业和沿江产业带的重要依托,本规划所考虑的柳江岸线范围上游自露塘车渡口至下游红花水利枢纽,河道全长约82km,新规划改建及新建各类港区和码头16个,泊位总数41个,泊位总长3610m,预测柳州港2010年吞吐量151.0万t,2015年196.2万t,2020年263.0万t。 3、新规划的柳州港划分为4个港区(太阳村港区、鹧鸪江港区、官塘港区、阳和港区)、4个沙码头(露塘、螺蛳岭、兰家村和阳和沙码头)、6个旅游码头(江滨旅游码头、鸡喇旅游码头、环江旅游码头、三门江旅游码头、洛维旅游码头、立冲旅游码头)和2个战备码头(南车、北车战备码头)。 1.1.2 规划相关性分析 本规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水运发展规划、柳州市十一五交通规划、柳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柳州市防洪规划、百里柳江旅游总体规划、广西生态省(区)建设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柳州市土地利用规划、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但是部分规划的码头和岸线的布置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柳州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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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上网版)1010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 (2010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

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6)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建筑或商业住宅混和建筑,其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联动控制,按照表二管理。 表二-1 新区居住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 表二-2 旧区居住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 表二-3 新区商住混和建筑规划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 表二-4 旧区商住混和建筑规划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精品】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九节分区发展策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5)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6)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 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7) 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7) 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9) 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9) 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0) 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11) % 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13) 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14) 第九节分区发展策略 (15) 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6) 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16) 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18)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9) 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1) 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21) 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22) 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3) — 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5)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5)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26) 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26) 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7) 第五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2) 第六节城市紫线及其管理 (33) 第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3) 第十章综合交通规划 (34)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34) 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35) ¥ 第十一章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景观规划 (38) 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8) 第二节城市景观规划 (40) 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42)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42)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43) 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44) 第四节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44)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45) 第六节环境保护规划 (46) 第七节环境卫生规划 (47) 《 第八节综合防灾规划 (48) 第十三章近期建设规划 (50) 第十四章城市远景构想 (54) 第十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5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柳州市静兰片区规划方案出炉

柳州市静兰片区规划方案出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744737.html, 2010年11月05日07:4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字号:大中 小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王剑)由柳州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静兰片、都乐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完成方案设计,昨日开始向社会公示。记者了解到,静兰片未来将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职能与产业职能、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高品质综合新区;都乐片则依托开元寺的重建,建设成为柳州城郊集旅游、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区,打造中国-东盟重要的佛教交流中心和广西旅游观光胜地。 静兰片: 设置三组标志性建筑 静兰片规划范围东邻在建的水上运动基地,西、南、北三面分别由静兰路(原学院路南段)、西江路和桂柳路围合而成,总面积约187.6公顷。 片区用地以居住用地、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混合用地为主,面积合计达90.49公顷,占片区总面积的48.23%;道路广场用地、绿地面积分别为26.67公顷和11.95公顷,占比分别为14.21%、6.37%;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面积合计为39.82公顷,占片区总面积的20.22%。 规划将片区中心设于华展华园东面,通过对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开放公园等多元素空间的组织与渗透,实现城市住区、城市公共服务组团在空间上的融合,以此形成片区居民的公共活动和娱乐休憩中心。 规划结合路网现状及城市发展方向布置路网,在柳州卷烟厂北面开辟东西向道路通往水上运动基地,并以之作为片区功能发展主轴。主轴规划路将与横向的桂柳路、西江路,以及纵向的静兰路和规划东部路共同形成“三横两纵,环网结合”的“日”字型道路网结构体系。根据规划,主轴规划路沿线将集中布置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并通过道路两侧城市景观序列的营造,在东部独凳山周边形成功能轴线序列的高潮。 作为柳州市的东门户片区,“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城市空间”是静兰片规划设计的关键和重点。规划在桂柳路、静兰路和静兰桥入口处设置三组标志性建筑,从中心到南北两翼,将呈现最高-低-次高的建筑群落,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丰富而有序的空间形态。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4)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分区发展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4) 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4) 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6)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7) 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9) 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9) 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10) 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1) 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 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

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柳州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2006-2020)实施评价研究

柳州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2006-2020)实施评价研究 在全球城市化和城市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城市正在以多种复杂的方式进行着全球资源、市场、发展空间与发展机会的竞争。历史文化、地方特色、环境品质等软性因素成为增强城市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作为这些软性因素的实现方式,城市风貌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纷纷展开了与城市风貌相关的各种规划探索,城市风貌规划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一方面在编制内容上没有得到统一,成果五花八门,另一方面编制与实施脱节,学术界缺少对风貌规划实施效果的追问,导致业内外人士对风貌规划的作用产生质疑。 针对风貌规划面临的窘境,本文选择柳州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柳州景观风貌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研究,来揭示风貌规划如何在具体实施中发挥作用。选取柳州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一,柳州于2006年开展了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获得2008年全国优秀城市规划三等奖,规划编制的方法、框架和内容在同类型规划中得到一定推广,现行风貌规划中有不少沿用此种框架。其二,柳州景观风貌规划自实施以来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其实施机制值得深入剖析,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为其他地区借鉴学习。 其三,目前柳州正在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2016-2035)编制和色彩规划研究,适时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反思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更加高效可操作的实施策略具有借鉴意义。国内对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面,其他类型规划的实施评价研究较少,风貌规划的实施评价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文主要借鉴国外规划实施相关理论和国内关于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设计实施评价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柳州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独特性来制定适宜的评价体系,以辅助本课题的研究。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理论研究,包括1、2两章,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和内容,并通过对国内外城市风貌规划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当前我国城市风貌规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盲区,进而通过对国内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相关文献的梳理,为本论文的研究内容提供方法论基础。第二个部分评价体系研究,包括3、4两章,第3章概括了柳州城市概况和柳州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情况;第4章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观导向,以交流理性为精神内核,搭建了适用于柳州城市风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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