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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来源:洪山镇发布日期:2008-08-13 访问次数:43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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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此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贯彻国发(1991)12号文件、实施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福州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经省同意建设的泉州(鲤城——晋江——石狮)高科技走廊区及其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福建省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但必须把认定的企业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科技走廊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其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并分别报送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为调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大力用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和渗透,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比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根椐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划定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如下:

1.微电子、计算机技术产品

——集成电路

——功率、电力电子器件

——计算机及系统

——计算机外部设备

——微电子、计算机设计及测试设备

——微电子、计算机专用制造设备

2.信息技术及产品

——光纤、微波、卫星通讯系统及设备

——专用通讯设备

——信息处理系统及设备

——配套零部件及材料

——信息技术有关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微电子、光电子材料

——新型有机聚合物材料

——复合材料

——功能膜材料

——精细陶瓷

——人工晶体

——非晶体材料(含稀土单一分离材料)——稀土材料(含稀土永磁材料)——新能源材料

——生体功能材料

4.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

——太阳能电池及其应用产品

——太阳能集热器

——高效风力发电设备

——醇类燃料及生物质高能化固体燃料——地热发电机组及高效热交换器——潮汐和海水发电设备

——高效节能产品

5.生态科学、环保技术及产品

——环保技术及产品

6.生物技术及产品

——重组DNA技术及产品

——细胞和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酶(或细胞)的固定化技术——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现代生物反应器及分离纯化技术——现代化微生物发酵技术

——胚胎工程技术

——生物技术专用仪器、设备及生化试剂 7.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产品

——新型预防性药物

——新型诊断性药物

——新型药剂附加药物

——生物化学用临床检测仪器

——生物结构分析和医学图象装置技术及产品——生物功能分析和生物信息检测技术及产品——生物信息处理及计算应用系统

——物理及特种治疗技术及装备

——人工器官及医用生物材料技术及产品——传统医学仪器

——其他医用高技术产品

8.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探测技术及仪器

——空间试验的测试、加工设备

——航天、航空、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航天、航空、遥感的应用研究

——卫星通信的数据采集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 9.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海水利用技术

——海洋生物开发利用新技术

——海洋探测新技术

——海洋矿产的开发、利用技术

10.激光技术及产品

——激光材料

——激光元件及器件

——激光应用整机及系统

11.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同位素及其制品

——核辐射设备

——核仪器仪表

12.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数显、数控机床

——电子化量具、量仪及自动化控制仪表——中小型电机及电器传动控制装置

——工业机器人及智能机器人

——电子化家用电器

——微电子控制的轻工、纺织及印刷机械

——机电一体化的医疗器械

——机电一体化的办公设备

——电站电子化自动控制系统

——电子化照相设备

13.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14.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与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福建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通知进行发布。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济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和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必须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根据闽委发[1999]10号文的新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报省科委和厦门市科委认定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八条福建省科委和厦门市科委会同各开发区办公室所在地有关地市科委定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实行经济自主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件规定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科委核定,报省科委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兴办的校办工厂和院办工厂,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初审报省科委审批,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批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两票实施细则

两票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监督在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运行、操作、维护等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两票保证人身安全、电网系统运行的安全以及设备的安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本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原则,按照规范、完善、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集团电气操作两票标准,指导和规范集团下属发电单位电气运行操作过程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1.2 释义 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票:电厂(站)一、二次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倒闸操作。 工作票:一、二次设备检修、试验、基建安装、改建、扩建、土建、运输及装卸;生产性建筑设施修缮、消防、绿化及维护工作。 1.3 适用范围 1.3.1 本细则规定了电气工作票、操作票(以下简称“两票”)的种类、使用范围、填写要求执行程序和各类人员的职责。 1.3.2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电厂”)。各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电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3.3 集团公司参股的发电企业可根据不同股东管理方式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2 操作票细则 2.1 倒闸操作的一般规定 2.1.1 倒闸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项目公司书面批准公布。 2.1.2 电厂升压站要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具有防误功能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及后台机。 2.1.3 操作设备(包括一、二次设备)应具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位色等。 2.1.4 各升压站或监控中心应具备符合系统运行方式的典型操作票,典型操作票要在每年四月前组织一次全面修订完善。 2.1.5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退出机械闭锁装置及防误闭锁装置应经项目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2.1.6 操作现场要有录音设备,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操作工具及安全用具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要求。 2.1.7 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开关厂及配网线路上进行倒闸操作。 2.1.8 倒闸操作严禁中途换人,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接打手机)。 2.1.9 倒闸操作过程中发生异常或事故,应暂停操作,待处理完毕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八大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填写模板(DOC)

企业注册登记表

以上表格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写,企业没有的选项则填“0”主营产品(服务)所属领域: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

填报说明 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三)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7.“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8.“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9.“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10.“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与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 第三条采购人是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网上超市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 第四条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公正、

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采购人应选择网上超市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要加强网上超市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网上超市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网上超市通过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申请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注册,并在网上超市申请入驻。 第九条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征集省级网上超市供应商,通过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网上超市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条各设区市负责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的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开征集入驻本区域网上超市供应商,所征集的供应商仅限本区域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经公开征集通过审核并经公示合格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入驻手续,供应商信息经过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开通供应商使用权限,供应商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即CA证书)进行交易。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及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 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解读:如果只是转让、受赠、并购等获得只能得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目录1 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路基篇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作业条件 2.4 安全文明施工 3 一般路基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挖方路基 3.3 填方路基 3.4 雨季施工 3.5 安全文明施工 4 路基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4.3 跌水、急流槽 5 特殊路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盲沟、渗沟施工 5.3 软土地基处理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6 安全文明施工 6 路基防护 6.1 一般规定 6.2 浆砌片(块)石或溷凝土预製块防护 6.3 护面牆防护 6.4 路基生态防护 7 挡土牆 7.1 一般要求 7.2 施工工序 7.3 施工要点 7.4 质量控制

8 预应力锚索(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工序 8.3 施工要点 8.4 质量控制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8.6 锚索(杆)检测 9 涵洞、通道 9.1 一般规定 9.2 圆管涵 9.3 盖板涵 9.4 箱涵、通道 9.5 倒虹吸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10.1 路堤整修 10.2 路堑整修 10.3 路槽移交 11 路基监测与观测 11.1 一般规定 11.2 软基工程观测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12.1 取土场 12.2 弃土场 12.3 安全文明施工 路面篇13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13.1 一般规定 13.2 技术准备 13.3 机具准备 13.4 材料准备 13.5 路基核验 14 碎石的开採与生产 14.1 料场作业 14.2 片石的开採 14.3 碎石的生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度解读

由于高企对知识产权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企业计划申报高企认定必须提前5-12个月开始准备,提前准备不仅是提高高企认定的成功率,而且是便于企业后期管理规范。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率和后期的规范管理及检查,与专业的咨询机构合作不失为一个绝佳的途径。下面是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度解读: 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注解】严格要求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精确到天;并对之前的模糊概念作了明确解释。 知识产权:分两类评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知识产权: Ⅰ类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 1.实用新型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 3.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显公平公正,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明确主要产品(服务) 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的2个特征: ● 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对产品(服务)的定义做出明确定义,有利于企业在申报时的数据归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解】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模棱两可。新的《工作指引》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发布 2005年09月23日13时30分 法律之星福州消息:日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新标准,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新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取代2001年制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首次明确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软件类企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并由厦门市科技局核发“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重新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由原来的11类高新技术范围调整为15类。增加了食品安全、光电子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投资或服务领域。此外,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还根据企业规模下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新的规定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5%(含5%)以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4.5%(含4.5%)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4%(含4%)以上。与原来的标准不管企业规模统一研发比例(5%)相比,新标准更符合企业研发规律,更受企业欢迎。 阅读数:7收藏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 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天);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一个发明专利或其它六个知识产权(比如六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A档(即24—30分),而企业只有总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算达标。可见,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工作中是“一票否决”的,即使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较高的产品档次、甚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机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我省(不含厦门,下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 务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包括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承办单位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单位资质注册和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和草拟工作总结; 3、协助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4、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5、配合省厅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核工作; 6、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7、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团体);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以及省厅需重点推动的项目等。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以申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在申请高企认定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包括: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Ⅰ类知识产权可多次使用)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须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需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当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工作票、电气倒闸操作票(以下简称“两票”)是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防止误操作等电力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进行工作的书面命令,电气倒闸操作票是从事电气设备操作的依据。为便于“两票”的执行、检查与考核,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制度、条例,结合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重新修订《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属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不含供电所低压电气作业)。 1.2 “两票”采用下列统一格式(含附属票) 1.2.1电气倒闸操作票。 1.2.2 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 1.2.3变电站第二种工作票。 1.2.4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1.2.5 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1.2.6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1.2.7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1.2.8配电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1.2.9配电台区专用工作票。 1.2.10变电站带电作业工作票。 1.2.11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1.2.12 事故应急抢修单。 1.2.13 工作附属票 (1)线路停、送电申请书(简称“停送电申请”),是输配电线路停、送电业务联系的依据,是输配电线路工作的附属票,一式二份,分别由许可人、停送电联系人收执。禁止用“停送电申请”替代输配电线路工作票。 (2)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是在二次系统上工作时,需要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或者在对检修设备执行二次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中填用。与变电站第一、二种工作票、变电事故应急抢修单配套使用。 (3)工作任务单由检修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者、班站长或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填发,一式二份,分别由填发人、小组工作负责人收执,与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配套使用。在不需填办工作票的作业项目中也可单独使用。 (4)动火工作票是涉及在禁火场所、防火重点区域以及在易燃、易爆设备上(如蓄电池室、充油、充压设备、油罐及变压器油箱和散热器等),直接从事动火的作业(使用喷灯、电动机具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中填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1—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2—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3—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机具准备 2.4 材料准备 2.5 作业条件 3 桥梁基础 3.1 钻孔灌注桩 3.2 挖孔灌注桩 3.3 明挖基础 3.4 承台 4 下部构造 4.1 墩柱、盖梁 4.2 桥台 4.3 高墩 5 上部构造 5.1 预制梁施工 5.2 预制梁安装 5.3 支架式现浇 5.4 悬臂式现浇 5.5 桥面铺装 5.6 护栏 5.7 伸缩缝 5.8 搭板和锥坡 附录A 桥梁基础施工图片 附录B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图片 附录C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图片 参考文献

1 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 本书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桥梁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5 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桥梁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 (1)桥梁基础分为钻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明挖基础、承台4 节。 (2)下部构造分为墩柱、盖梁和桥台、高墩3 节。 (3)上部构造分为预制梁施工、预制梁安装、支架式现浇、悬臂式现浇、桥面铺装、护栏、伸缩缝、搭板和锥坡共8 节。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2.1.2每道施工工序应严格实行检验制度,每道工序应经检验合格、资料签证完整后,方能进人下道施工工序。 2.1.3 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 2.1.4 应节约用地,少占用农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1.5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陆上和水上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应保证主航道和陆上主要交通干线不得中断。 2.1.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针对各工序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提醒、警告。 2.1.7桥梁工程交工前,应及时对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2 技术准备 2.2.1 在开工前,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图和现场核对,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2.2.2 承包人接桩后,应在14 天内完成导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原地面复测和加密测量工作,并做好各桩点的保护措施,直到工程竣工。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017年4月11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闽机管综〔2017〕70号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下文是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全文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

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九条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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