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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饲料部分)

二十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1.第六条修改为:“农业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产品样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2.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部在收到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在5日内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3.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注销其产品登记证并予公告。”4.删除第二十条。

二十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修订)

1.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2.第十二条修改为:“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在10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3.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部自收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将申请提交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生产许可证。”

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备案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农业部。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督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备案材料汇总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农业部。”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

第五条第一款“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修改为:“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二十六、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

1.删除第五条。

2.第六条修改为:“农业部自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送交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

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过程中因试验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3.第七条修改为:“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不合格,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申请复检一次。”4.第八条修改为:“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农业部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发放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予以公告。”

5.第十三条修改为:“新饲料添加剂在试产前,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核发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6.第十四条修改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试产期内被证实存在安全性、有效性问题,或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由农业部注销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公告。

新饲料添加剂在试产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生产者应当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7.删除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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