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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9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9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9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分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单一破产制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为方便快捷的破产模式。但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能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却是问题。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

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主张一国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和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其优点是如原外国破产程序中有重大错误,采用复合破产制不但可以使内国法院有更正的可能;而且作为一项保护措施,当内国的债权人在外国的破产申请和破产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内国法院可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它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亦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采此说,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均采这种观点。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即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此说大都主张内国宣告的破产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宣告的则视情况的不同,或承认其域外效力,或拒绝承认其在内国的效力。

但也有主张视财产性质区别对待,如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为动产,无论位于国内或国外均属于破产财产;而对债务人的不动产,破产宣告仅具有地域效力,以法院国不动产为限,对债务人在内国的不动产不具有域外效力。

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

1、主营业所所在地。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1)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2)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件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

2、住所地。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3、财产所在地。是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只把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补充原则。

对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1)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故其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2)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3)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4)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数起涉外破产案件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即复合破产制)。

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信托早先主要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一项制度。

信托可分为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遗嘱信托通常适用遗嘱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而设定信托则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指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在财产授予人未指定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该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遗嘱信托又细分为:1)动产遗嘱信托的内容与实质有效性一般应由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2)不动产遗信托的内容与实质有效性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信托与代理不同,前者是以财产的受托为中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代理仅涉及委托人代本人向第三者为意思表示或从第三者接受意思表示而形成约束本人的法律关系。前者乃委托人得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其代为管理和经营并将其收益转移给受益人。

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等等。

中国于2001年4月制定的《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如果把它理解为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它表明在中国的涉外信托关系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1985年7月1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主持下订立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公约规定,它适用于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

公约为信托下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当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的目的(如公益信托)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时,“信托”乃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且同时规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该项财产为独立的资产,而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2)以受托人的名义拥有该信托财产;(3)受托人有依该信托的条件或法定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义务。公约还规定它仅适用于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证的信托,而不适用于遗嘱信托。

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定,那么这种指定无效。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可考虑的连结点。

信托的准据法同样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

公约规定了承认信托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公约第二章“信托的准据法”确定的法律所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为信托。这至少意味着信托财产为独立的资金,受托人能以自己的身份起诉或应诉,且可以这种能力在公证人和任何代表官方的人面前出现或行事。

公约规定,信托承认的内容为: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受托财产清偿债务;受托财产不构成受托人无力还债或破产时的清算财产,等等。同时规定,如果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没有信托制度,对这种信托可不予承认。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事项,如尊重各国强行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反致等。

《国际金融》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 1.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贸易、非贸 易和资本往来而引起的国际资金移动,从而发生的一种国际资金收 支行为。 说明:国际收支>外汇收支与国际借贷→金融资产→商品劳务 2.国际收支平衡表: ⑴编制原则:复式记账法: 借:资金占用类项目(外汇支出:进口- ) 贷:资金来源类项目(外汇收入:出口+ ) 权责发生制:先付后收,先收后付 市场价格原则 单一货币原则 ⑵内容:经常项目:贸易收支(出口>进口,贸易顺差/盈余,出超) (出口>进口,贸易逆差/赤字,入超) 非贸易收支(服务、收入项目) 资本和金融项目(长期资本、短期资本) 平衡项目(储配资产、净误差与遗漏) 3.国际收支分析(按交易性质的不同): ⑴自主性交易: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中的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中的私人部 分。 ⑵调节性交易:调节性交易、短期资本中的政府部分与平衡项目。 注:①贸易差额=出口- 进口 ②经常项目差额=贸易差额+劳务差额+转移差额

差额:③基本差额=经常项目差额+长期资本差额 ④官方结算差额=基本差额+私人短期资本差额 ⑤综合差额=官方结算差额+官方短期资本差额 ①微观动态分析法:差额分析法、比较分析法 ⑶国际收支与国民收入的关系:(封闭)Y=C+I+G 分析法:②宏观动态分析法:(开放)Y=C+I+G+X-M 与货币供给量的关系:Ms=D×R×E 4.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及经济影响: ⑴原因:①季节性、偶然性原因 ②周期性因素: a.繁荣期:X↑M↓,劳务输出↓劳务输入↑,资本流入↑,资本流 出↓→顺差 b.萧条期:X↓M↑,劳务输出↑劳务输入↓,资本流入↓,资本流 出↑→逆差 ③结构性因素:产出结构调整 ④货币因素: 货币a.对内价值→贬值→P↑→X↓M↑→国际收支变化价值 b.对外价值→贬值→e↑→X↑M↓→国际收支改善 ⑤收入因素:C、S→X、M↑ I↑→X、M,资本流动 ⑥不稳定的投机和资本流动 ⑵影响:①对国民收入的影响:Y=C+I+G+X-M 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017自考“国际私法”过关全套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办公室管理重点难点

办公室实务 《办公室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课程的有关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教学目标 办公室管理是现代文员专业专科的一门必修课程。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的实施使学生掌握办公室实务操作方面的基本知识,具备办公室业务的基本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交际能力,有一定的文字使用运用能力。 本课程的文字教材为《办公室实务》,主编陆瑜芳,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课程教学内容分为十四章,包括办公室实务概述、文员实务、电话电子通讯、邮件收发、接待实务、信访实务、会议及会谈实务、日程安排、差旅事宜、照料上司身边琐事、交际与礼仪、办公室用语、印信值班工作、文书与档案实务等。 二、多种教学媒体的配置 本课程拟采用文字教材和少量声像教材以及多种网上教学资源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教学。 (一)文字教材 文字教材内容浅显、易懂,各章内容相对独立。教材在知识的介绍与能力的培养方面,侧重于操作层面,这也是课程性质所决定的。文字教材后面设计的案例题目,是紧密配合文字材料而精心设计的、突出实践技能、实际操作的应用性教程的表现形式,是这门课程的主要特色之一,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应该认真对待这部分内容,既把它看成是实践的模拟演示,也把它看成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补充,也可以用它来检测学习效果。 (二)音像教材(IP计算机课件) 配合文字教材,《办公室实务》拟编制6节录像课。主要是模拟办公室具体工作操作程序,文员接人待物的规范流程,将便于实践演示的工作程序形象化地表示出来。这部分内容是十分宝贵的教学资源。 (三)网上辅导 网上辅导既有定期发布的教学重点解析,又有形式多样的练习题,供学生学习参考。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此外,根据教学需要,还将在网上举行不定期的讨论活动。有关信息都会在网上予以发布。 各种教学媒体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交叉(见下表),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需要选择。 三、教学活动安排 1.教研活动:(1)9月份网上讨论教学工作;参加人员:试点电大主持教师。 (2)10月份网上讨论平时作业问题。参加人员同上。 2.学习讨论活动:11月份组织一次学习讨论,参加人员:学生、教师。 3.平时教学检查:统一安排4次书面作业,中央电大与地方电大一同抽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 4.信息发布:每个月网上发布一次辅导内容,一次网上练习题; 四、教学建议

自考国际金融市场

高纲1569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4009 国际金融市场 财经大学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国际金融市场》课程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经济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一门系统介绍国际金融市场及其组成的课程,其任务是使应考者通过本课程学习,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环境,掌握外汇市场及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国际黄金市场等各个分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功能,并结合具体案例,使得应考者能够运用知识创造性地分析与解决问题。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及国际金融市场概述,包括国际货币体系概述,国际收支,国际金融市场概述;第二部分是对外汇市场进行分析与阐述,包括:外汇市场概述,外汇与汇率,主要外汇交易形式,外汇交易风险的管理;第三部分为国际货币市场;第四部分为国际资本市场;第五部分为国际黄金市场。通过对本书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国际金融市场有一个全面和正确的了解。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组织形式和发展趋势,能够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国际金融市场的功能。 2.理解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各组成成分。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金融市场》是以金融学为基础,结合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等学科容法的综合性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学科。因此本课程的前修课程包括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国际投资学等,这些课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组成、功能和分析法。 Ⅱ课程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国际货币体系 一、课程容 本章首先定义了国际货币体系的概念,概括了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容和作用,然后介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最后介绍了欧洲经济货币联盟与欧洲单一货币——欧元。 二、学习要求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考研数学重点难点归纳辅导笔记及概率易错知识点总结

考研数学重点难点归纳辅导笔记及概率易错知 识点总结 第一部分第一章集合与映射 1、集合 2、映射与函数本章教学要求:理解集合的概念与映射的概念,掌握实数集合的表示法,函数的表示法与函数的一些基本性质。第二章数列极限 1、实数系的连续性 2、数列极限 3、无穷大量 4、收敛准则本章教学要求:掌握数列极限的概念与定义,掌握并会应用数列的收敛准则,理解实数系具有连续性的分析意义,并掌握实数系的一系列基本定理。 第三章函数极限与连续函数 1、函数极限 2、连续函数 3、无穷小量与无穷大量的阶 4、闭区间上的连续函数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函数极限的概念,函数极限与数列极限的关系,无穷小量与无穷大量阶的估计,闭区间上连续函数的基本性质。

第四章微分 1、微分和导数 2、导数的意义和性质 3、导数四则运算和反函数求导法则 4、复合函数求导法则及其应用 5、高阶导数和高阶微分本章教学要求:理解微分,导数,高阶微分与高阶导数的概念,性质及相互关系,熟练掌握求导与求微分的方法。 第五章微分中值定理及其应用 1、微分中值定理 2、L'Hospital法则 3、插值多项式和Taylor公式 4、函数的Taylor公式及其应用 5、应用举例 6、函数方程的近似求解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微分中值定理与函数的Taylor公式,并应用于函数性质的研究,熟练运用L'Hospital法则计算极限,熟练应用微分于求解函数的极值问题与函数作图问题。 第六章不定积分 1、不定积分的概念和运算法则 2、换元积分法和分部积分法

3、有理函数的不定积分及其应用本章教学要求:掌握不定积分的概念与运算法则,熟练应用换元法和分部积分法求解不定积分,掌握求有理函数与部分无理函数不定积分的方法。 第七章定积分(1 6) 4、定积分在几何中的应用 5、微积分实际应用举例 6、定积分的数值计算本章教学要求:理解定积分的概念,牢固掌握微积分基本定理:牛顿5) 1、偏导数与全微分 2、多元复合函数的求导法则 3、Taylor公式 4、隐函数 5、偏导数在几何中的应用 第二章多元函数的微分学(6可微,且求其可微的,且。 7、设由确定,求在(1,2,-1)处的导数应是变换的Jacobi矩阵,在处,此矩阵为,在列向量表示下,在(1,2,-1)处的导数就是将变换为的线性变换。[备注1:这一答案保持了原题用行向量叙述的方式。][备注2:当表示为,我们可得在处的—导数是:,即,故或,算子对向量的作用以相应的矩阵对向量的左乘表示。] 第三部分

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_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导论 1、对外贸易: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种交换活动被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就被称为国际贸易.:P41 2、对外贸易额又称对外贸易值,它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进口额与出口额的总和,是反映一国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以国际上通行的货币表示。 3、对外贸易量是用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计算的进口或出口价格指数去调整当年的进口或出口额,得到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P42(2009.1,2010.10) 4、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以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同该国GNP或GDP的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P46 5、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构成,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 . 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 1、世界货物出口总额总是小于世界货物进口总额。原因:出口用FOB价(货价,不含运费保险费),进口用CIF价(包含运费、保险费),因此从世界范围看,出口总额﹤进口总额。09.10,P42 2、总贸易体系与专门贸易体系是指贸易国家进行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所采用的统计制度,前者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此法),后者以货物通过海关作为标准(欧洲除了英国都用专门贸易体系) 3、直接贸易指货物消费国.生产国直接买卖货物的行为;转口贸易也称中转贸易,指货物消费国与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指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P43 4、世界贸易组织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他P45(多选考点。07.01,0710,08.10,) 5、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称贸易差额.当出口额超过进口额时,为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额超过出口额时,称为贸易逆差或入超.P46(2012.1,2011.1,2011.10,单选) 6、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不同,分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 7、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货物结构;对外贸易货物结构是指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二战后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是什么?P50 1、不同阶段,国际贸易增长速度呈现出重大差异。 2、制成品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 3、服务贸易迅速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4、发达国家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 5、区域性贸易迅速发展。 (1)2002年,某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服务贸易总额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章重点难点辅导

1-2章重点难点辅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第二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在本节的1-2章重点、难点辅导中,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指导大家的学习过程。 第一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国际立法,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要求:了解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概况,掌握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内容: 一、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 二、美国、英国、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三、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 四、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了解消费者保护法的取向和体系,掌握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教学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一、安全价值 二、交易公平价值 三、福利价值 第三节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四、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一、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第二部分:理论重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消费——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1)消费 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 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器材、原材料、燃料、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生活消费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2)消费者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里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限制的主体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首先,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承担的除了经济风险还有生存危险。其次,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以后才能得到满足。第三,消费者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经营者。综上,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同等的地位上给予同等保护,那么,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公证的立法者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在法律保护上对消费者给予适当的倾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自考00076国际金融串讲笔记

《国际金融》常考知识点串讲 1、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动态外汇是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同于国际结算。 静态的外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外汇是各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⑴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⑵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⑶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⑷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⑸其他外汇资产。 狭义的外汇是通常所说的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基本特征:⑴国际性;⑵可兑换性,即表示这些支付手段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⑶可偿性,即在国外能直接作为支付手段无条件的使用,对方也无条件的接受并承认其所代表的价值。 外币表示的有价证券和黄金不能视为外汇,因为他们不能用于国际结算,而只有把他们变为在国外的银行存款才能用于国际结算。外币现钞,严格说来也不能算作狭义外汇。 只有在国外的银行存款,以及索取这些存款的外币票据与外币凭证,才能是狭义外汇。 国外银行存款才是狭义外汇的主体。 2、 1918年以后,国际收支被解释为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外汇收支。凡在这一定时期涉及有外汇收支的国际经济交易,都属于国际收支畴。是建立在收支基础(现金基础Cash Basis)上的。是狭义的国际收支。 3、第二次世纪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所制定的概念:在一定时期,一国居民(Resident)与非居民(Ninresident)之间经济交易的系统纪录。必须领会: ⑴它强调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经济交易是经济价值从当事的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实际上也就是商品、劳务和金融资产在两个当时这间的转移。. .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西方经济学》教学辅导

西方经济学教学辅导 第一章导言 一、重点难点问题辅导: 1.稀缺性 (1)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穷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所需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种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就是稀缺性。 (2)稀缺性的相对性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稀缺的。 (3)稀缺性的绝对性是指它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和一切社会。稀缺性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只要有人类社会,就会有稀缺性。 (4)经济学产生于稀缺性的存在。 (5)稀缺性的存在决定了一个社会和个人必须作出选择。 2.选择 (1)稀缺性的存在决定了一个社会和个人必须做出选择。 (2)选择就是用有限的资源去满足什么欲望的决策。它包括 “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被称为资源配置问题。 3.机会成本 (1)经济学是研究选择的,要选择就要有所舍弃,舍弃的东西就是机会成本。 (2)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上的支出,而是一种观念上的支出。 4.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科学。 5.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含义。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 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2)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区别。 第一,研究的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经济。

第二,解决的问题不同。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 第三,中心理论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 第四,研究方法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 (3)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联系 第一、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是互相补充的; 第二、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都是实证分析; 第三、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 6.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 (1)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的定义。 实证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时超脱价值判断,只研究经济本身的内在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分析和预测人们经济行为的效果。它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规范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标准作为分析处理经济问题的标准,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它要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2)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是否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据,是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实证方法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规范方法要解决“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第三,实证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可以根据事实来进行检验,也不会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规范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要受到不同价值观的影响,没有客观性。 第四,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研究经济问题尽管有上述三点差异,但它们也并不是绝对互相排斥的。规范方法要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而实证方法也离不开规范方法的指导。一般来说,越是具体的问题,实证的成分越多;而越是高层次、带有决策性的问题,越具有规范性。7.经济学的划分 经济学根据其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根据其研究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 8.理论的内容与分析

国际金融考试重点

1、狭义的国际收支: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之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的总和。 2、广义的国际收支: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之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交易的总和。 3、国际收支平衡表:又称为国际收支账户,是指将国际收支按照特定账户分类,根据一定的原则用会计方法编制出来的报表。 4、自主性交易:亦称事前交易,是指交易当事人自主地为某项动机而进行的交易。如经常项目中的各项交易和长期资本项目中的交易 5、动态的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用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 6、静态的外汇:由动态的外汇而形成的相关的金融凭证,或称金融资产。 7、汇率:是两种货币的比率、比价,是以一种货币表示的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8、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整数单位(如1或100等)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若干数量的的本国货币的汇率标价方法。 9、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如l或100等)作为标准,折算为若干数量的外国货币。 10、固定汇率制:是指以本位货币本身或本位货币的法定含金量作为确定汇率的基准,汇率水平比较稳定的一种汇率制度。 11、浮动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不规定本币与外币的汇率平价和上下波动的界限,也不承担任何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听任两国货币的比价完全按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而波动。 15国际储备:亦称“官方储备”,是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备用于弥补国际收支赤字、维持本币汇率的国际间普遍接受的一切资产。 16、国际清偿力:亦称“国际流动性”,指一国政府为本国国际收支赤字融通资金的能力。(也称广义国际储备) 17、在岸金融市场:是国内金融市场的对外延伸。国内金融市场是本国居民之间发生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交易的对象一般是本国货币,空间范围也仅限于本国境内。当金融资产交易的主体扩大到非居民,交易范围超越国境之外,成为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即在岸金融市场。18、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市场。以市场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即境外货币为交易对象;交易活动一般是在市场所在国的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资金融通业务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的管辖。 19、欧洲货币市场:是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概括和总称。欧洲货币又称境外货币、离岸货币,是在货币发行国境外被存储和借贷的各种货币的总称。 20、外国债券:是一国发行人或国际金融机构,为了筹集外币资金,在某外国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以市场所在国货币为标价货币的国际债券。通常把外国债券称为传统的国际债券。 22、外汇风险:即汇率风险或汇兑风险,是指经济实体以外币定值或衡量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以及未来的经营活动可望产生现金流量的本币价值因货币汇率的变动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23、交易风险:是指在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中,由于外币和本币之间汇率的波动使交易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交易风险又分为外汇买卖风险和交易结算风险。 24、会计风险:又称折算风险。是指企业在会计处理和外币债权、债务决算时,将必须转换成本币的各种外币计价项目加以折算时所产生的风险。也就是将外币债权、债务折算成本币时,由于使用的汇率与当初入账时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账面上损益的差异。 25、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和地区。 26、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居民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到另一国并相应获得经营管理权的跨国投资活动。 27、出口信贷:属于中长期贸易信贷,是一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和加强国际竞争能力,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的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9、国际货币体系: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为满足国际间各类交易的需要,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间的职能作用及其他有关国际货币金融问题所制定的协定、规则和建立的相关组织机构的总称。 30、国际金本位制:即各国货币均以黄金为本位(基础)建立联系,彼此可兑换,由此构成的世界性货币制度。 3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一个从事国际间金融业务,致力于推动全球货币合作、维护金融稳定、便利国际贸易、促进高度就业与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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