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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煤矿通风和瓦斯治理办法

武乡县煤矿通风和瓦斯治理办法
武乡县煤矿通风和瓦斯治理办法

武乡县煤矿通风和瓦斯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安委办〔2008〕17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乡县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瓦斯防治

第四条各煤炭企业要落实瓦斯防治责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把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县局备案后实施。

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县局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须经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六条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须满足预抽效果达标要求。

煤矿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第七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涌出异常时,须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条煤矿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限管理。

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的,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第九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县局要组织追查处理。

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矿负责组织排放;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以及启封封闭的区域时,由县局负责组织,且须有矿山救护队参与。

第十条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二)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制定地面抽采与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制度,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

瓦斯抽采量计划须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来确定,高瓦斯、突出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二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自动计量装置须每旬调校一次,确保计量准确。

第十三条煤矿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第十四条煤矿要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点时,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或突出矿井,还应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五条建设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复电浓度设置<0.8%。

第十七条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符合瓦斯等级升级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要及时报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

第二十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等综合防突措施。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一)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须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上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10米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采。开采下保护层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开采被保护层前须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四)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二十三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米时),须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工作面贯通距离小于100米时,须边探边掘;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间距小于50米时,一个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另一工作面须停电、撤人。

(五)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在揭露煤层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第二十六条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

无保护层开采的、穿层钻孔抽采条件差的煤层,提倡和鼓励开采软岩作为保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暂缓开采。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保护层开采激励和约束制度。保护层开采计划须在矿井年度“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中确定并严格执行。未按计划开采保护层的,由煤矿企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层瓦斯压力大于3兆帕时,必须利用穿层预抽将瓦斯压力降低到3兆帕以下,方可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二)严禁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三)采用穿层钻孔技术预抽条带煤层瓦斯的,须采用直接测定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办法进行区域效果检验,一次效果检验长度不少于60米,煤层掘进工作面前方须保留检验有效20米以上范围,且岩巷超前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300米。

(四)回采区段预抽的区域效果检验范围须超前煤层掘进工作面100米;回采区域的预抽效果须实行一次性检验,严禁边回采边检验。

第二十九条严格区域验证。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区域验证,须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回采工作面执行区域验证,须采用专项防突设计中明确的验证范围、方法、临界值、循环间隔长度以及特殊情况处理措施等。

第三十条不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石门反揭煤等突出危险较小区域煤巷掘进,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但钻孔须一次施工完成,并对预抽的区域整体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和抽采效果评价。

第三十一条钻孔施工时,须采取措施确保各类钻孔按设计施工到位,认真做好钻孔施工、验收记录;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时,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二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掘进前6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要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督促煤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要对照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行。并按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产(建)整改;

第三十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突出矿井须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层坚固性系数及煤层破坏类型等基本指标,并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屑瓦斯解析指标、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和钻屑量等参数。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三十五条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和开拓生产布局。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主要巷道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区通风系统须按设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第三十六条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须及时实现全风压机械通风,方可在井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规定,并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矿井须每年核定通风能力制定风量分配计划,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县局备案,严禁超通风能力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矿井存在风速超限,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须实行以风定产。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装、更换主要通风机或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改造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投入运行。新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新水平贯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帕;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帕。

通风负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煤矿,应每年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采取有效的降阻措施。

第四十条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实现独立通风,现有绞车房不能实现独立通风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专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现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水平、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一)为构成新水平、新采区通风系统,在非突出煤层或煤层底板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间距须大于10米),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采区的进风中,但须制订安全措施;在构成通风系统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将回风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二)低瓦斯矿井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局备案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四十二条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县局备案。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开采急倾斜煤层,须合理划分水平和区段,每个水平的区段数目不应超过3个;每个采区至少布置1条伪倾斜上山或布置一套完整的生根系统与区段巷道联系。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要符合规定。要制定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突出煤层揭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专用变压器;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安装用于排放启封区域瓦斯的临时局部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程序。

第四十四条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米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第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井下每组主要风门不得少于2道,且须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并有闭锁装置,能自动关闭。主要进回风联巷的风门须设反向风门。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通风、瓦斯、积水等情况井下巡检,发现情况异常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第四章瓦斯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利用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总工程师分别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治理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负责。

第五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策权的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提交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安排使用。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计划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工作;同时,专题研究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实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向县局报告1次瓦斯治理利用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十五条高瓦斯、突出矿井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防突专业化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须相对固定。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培训,考试不及格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作岗位人员要利用二年时间通过培训达到中专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第五十七条煤矿应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安全监测监控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八条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纪律。瓦斯超限浓度在2%以下的由煤矿管理负责人组织追查,2%以上的由矿负责人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级煤矿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对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按管理权限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警示谈话。

对一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货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国办发[2011]26号文要求实施关闭。

第五十九条认真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瓦斯排放、重大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的处理等,须有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带班指挥。

第六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包括煤矿瓦斯在内的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分级监控制度,对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县局备案。

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治理利用投入,设立瓦斯治理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瓦斯利用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大瓦斯抽采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提高瓦斯抽采率。

开展煤矿瓦斯地面压裂井开采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实施地面压裂、采动和采空区“一井三用”抽采煤矿瓦斯技术,增加瓦斯抽采量。

第六十三条矿井年抽采瓦斯纯量在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矿井,应配套建设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

进行地面独立钻孔抽采煤层瓦斯的煤矿,应将抽采出的瓦斯集中联网利用。

瓦斯发电站应建设余热利用系统,热害严重的矿井瓦斯发电站应建设热电冷联供系统。

第六十四条县局建立瓦斯治理利用专项资金;加大对煤矿瓦斯利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支持煤矿企业实施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支持煤矿企业及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吸收各类投资者参与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鼓励外商投资煤矿瓦斯资源的风险勘探、煤矿瓦斯利用技术合作及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煤矿企业依托洁净发展机制(CDM)项目争取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六十六条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做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投产。

第六十七条支持煤矿企业及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与有关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煤矿瓦斯提纯、瓦斯浓缩与液化、风排瓦斯发电、锅炉改造、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风排瓦斯分解—尾气热交换锅炉和风排煤矿瓦斯发电应用技术研究。

第六十八条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包括井下抽采系统,地面钻探、泵站,输配气管网,瓦斯压缩、提纯、存储和销售站点工程,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以及生产化工产品等,经省级煤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政策扶持。

第六章监管监察

第六十九条县煤炭工业局、政府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县煤炭工业局负责考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工作和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审查工作,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检查验收,对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十一条县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违法行为并组织复查,对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十二条县局安全监管机构要把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的重要内容,列入监察计划,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违法行为;对煤矿主体企业瓦斯综合治理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责令其停产(建)整顿:晋政办发48号第十二条

(一)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

(二)未落实区域性瓦斯治理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矿井;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

(四)超能力组织生产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

(五)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和建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煤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十四条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经整改不达标,或未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未被具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的;

(二)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矿井;

(三)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事故的矿井。

第七十五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七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瓦斯治理措施以及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八十二条对突出煤层和矿井鉴定的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煤矿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给予警告,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八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示范文本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 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包括防止瓦斯积聚、防止高温火 源产生及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一、加强通风系统管理 1、加强供电线路管理,减少和杜绝主扇、局扇无计划 停电、停风。主扇因检修等原因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主扇每月至少检查 一次,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至少 检查一次,严禁主扇“带病”运行。 2、如遇到风机停电停风时,严格按《呼和乌素煤矿停 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3、优化通风系统,简化通风网路,确保通风系统稳 定、可靠。每月按计划合理分配风量。不用的巷道及盲巷

及时封闭,未构成全风压的工作地点必须使用局扇通风,不能出现死角。 4、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尽可能实现独立通风系统。消除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量要符合《规程》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下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规程》114条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 5、井下各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好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严禁破坏或随意拆迁设施,确需改动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矿总工程师及安监、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批准。 6、巷道贯通前,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炮掘距贯通点20m,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安监、生产、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按照《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贯通后,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编制:安宁煤矿通防科 编制时间:2016年5月1日

规程(措施)制度贯彻学习签字表

安宁煤矿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患,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矿井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成立通风瓦斯异常分析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陈朝庭 副组长:牙韩山汪晓文刘继方郭荣金马黔成刘义

成员: 李林刘灿义王忠李亮吕良富景书忠黄康权张林方张孔方王斌王喜昌陈驰刘云 杜宝同、郝双九及各施工队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由李亮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监督工作。 一、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瓦斯经常处于临界值状态;瓦斯浓度忽大忽小;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二、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检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通防科(队)、机电科、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防科(队)、调度室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调度室值班人员及通防科(队)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⑴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7%、不超过0.8%时,现场瓦检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矿现场跟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主任、通防科(队)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科(队)长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主任、通防科(队)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科(队)长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三、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1、分析范围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2、分析重点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然 而,随着采场的变化、巷道的贯通、矿井开 拓水平的不断延伸,及现场条件的变化,对矿井通风 系统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为做好通风系统的管理,特制定 如下制度: 1、坚持召开好通风系统分析会,周一至周五下午3: 00在通风工区会议室召开系统分析会,会议由通风工区管 理人员,测风员、木工、防火检查工参加。内容主要包括 通风系统的优化,通风设施的现状以及下步通风系统管理 重点等。 2、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下列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可进行调整通风系

统。 (1)沿空掘进的巷道贯通; (2)与采区回风巷、一翼总回或总回风巷的巷道贯通; (3)跨采区的巷道贯通; (4)盘区内跨分采区的巷道贯通; (5)采煤工作面反风; (6)改变采区、一翼、水平、全矿井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批,其它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 3、日常通风系统的局部调整工作,调整前必须认真考虑调整的方法、步骤及调整后对系统的影响。做到调整科学、合理、准备充分,保证安全。班前会安排调整通风系统要有安全注意事项及分工记录。调整后要及时汇报,

矿井防治瓦斯综合管理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79315 矿井防治瓦斯综合管理措施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防治瓦斯综合管理措施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我矿为原赵村煤矿技改井,于20xx年5月开始施工。矿井瓦斯资料仅来源于原港口二矿,从原港口二矿深部-450m水平以上瓦斯涌出情况及本矿煤层巷道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情况来分析,我矿属高瓦斯矿井。为强化矿井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本矿地质特点及煤层的赋存条件,在瓦斯治理与防范上,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 一、瓦斯治理措施 (一)、加强瓦斯监测 1、根据规程有关规定应监测地点为矿井总回

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 施(通用版) 1矿井概况: 营城矿业现开采煤层为3#号煤,赋存较深。2014年由于事故认定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矿应按照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及配置设备。 2矿井生产接续情况: 2017年度我矿正常生产时,矿井计划施工三个回采工作面、六个掘进工作面。即7307工作面、8301工作面、8303工作面、8303上顺掘进巷、8303下顺掘进巷、8306上顺掘进巷、8306下顺掘进巷、8303入风掘进巷。7307工作面预计2017年5月份回采结束,5月底安装8303工作面。8303工作面预计2017年11月份回采结束。 3矿井瓦斯涌出规律及危险性分析

3.1瓦斯来源分析: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规定,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把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我矿于2016年8月进行了测定,根据测定结果判断工作面瓦斯来源主要为工作面采煤和及巷道掘进时。整体来看,矿井正常生产落煤、巷道掘进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有所加大,矿井产量是影响瓦斯涌出量的主要因素。2016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见下表。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 矿井、采区、工作面名称 气体名称 三旬中最大一天的涌出量 月实际工作日数 月产煤量

瓦斯治理方案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化作乡焦硐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编制时间:2015年7月16日

目录 前言 (4) 一、瓦斯治理原因 (4) 二、指导思想 (5) 三、瓦斯治理基本要求 (5) 四、瓦斯治理基本原则 (5) 五、瓦斯治理目标 (6) 六、瓦斯治理范围及治理重点 (6) 七、瓦斯治理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资料) (6) (一)政策法规 (6) (二)主要技术资料 (7) 第一章矿区概述 (7) 第一节概述 (7) 一、交通位置 (7) 矿区位于纳雍县城北西方向,属纳雍县化作乡所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5′ 45″—105°36′45″,北纬26°54′45″—26°55′45″。面积为。矿区紧临毕 节—纳雍—水城211省道,矿区距纳雍县城65km,至毕节市53km,均有公路相通,交通较方便,(详见交通位置图)。 (7) 二、矿区范围 (8) 第二节开采技术条件 (9) 一、地层 (9) 二、构造 (11) 三、煤层特征 (11) 四、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及地温、顶底板、煤与瓦斯突出 (14) 五、水文地质 (15) 六、对矿井地质勘探安全条件资料的评价 (17) 第二章矿井开拓开采现状 (18) 第一节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18) 一、矿井开拓布置 (18) 二、采煤方法 (18) 第二节主要生产系统概况 (19) 第三章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和可靠性 (22) 一、瓦斯治理的必要性 (22) 二、瓦斯治理可行性 (22) 三、瓦斯治理的主要内容 (23) 第四章瓦斯治理方案 (23) 第一节合理安排生产布局 (23) 第二节通风系统治理方案 (24) 一、通风可靠 (24) 二、确保风流稳定 (24) 三、风量计算及分配 (24) (一)瓦斯涌出量 (24) (二)需风量计算 (24) (三)矿井负压计算 (28)

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施示范文本

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 施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一、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1)在建筑通风设施、延接风筒、安装风机、安撤隔爆 水袋和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从事通风工作时,必须提前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措施的要求进行 施工。 (2)施工人员需要站在梯子上或脚手架上施工时,梯 子或脚手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施工人员在进行以上施工 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防止其突然掉落 而伤及其他工作人员。 (3)在运送物料或管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装封车

的管理规定,用矿车时物料(物品)不得超出车沿,用平板或花架车时封车时不得少于两道,并封装牢固可靠,不得超高、超宽装车。 (4)在运输过程中,人员应远离车辆,在斜巷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5)在安装管路过程中,必须用葫芦等起重工具或人力可靠托住管子,防止其突然脱落砸伤人员。 (6)在安装拆除风机过程中,必须使用葫芦等工具可靠固定住,人员应远离风机突然掉落所波及的范围。 (7)在吊挂风筒过程中,施工人员应避开来往车辆和运转的皮带,并注意好顶板安全。 (8)盲巷及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封闭,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 二、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采区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 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 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 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 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 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

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镇雄县山脚煤矿2018年瓦斯治理方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镇雄县山脚煤矿 2018年瓦斯治理方案会审表

镇雄县山脚煤矿2018年瓦斯治理方案审批表

第一章矿井概况 一、交通位置 矿区有2km简易公路与镇(雄)威(信)公路相通,距雨河镇6km,往东20km经威信县城可达省叙永县,往南56km经镇雄县,镇雄县城至市公路里程300km,至市公路里程598km,至省赫章县公路里程55km,至省威宁县火车站135km,至彝良县火车站230km。镇雄县距(江)昆(明)铁路盐津站70km,交通较方便。 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山脚煤矿属改扩建矿井,其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为24.8年。 三、开采煤层及开采围 1.含煤地层 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第二段(P2l2):为矿区主要含煤段,分布矿区西部及北西部,一般厚25-69m,平均厚55m。由上至下编号有C5a、C5b、C6a、C6b和C6c共5层煤,6.80m,含煤系数为12.36%;其中含可采煤层2层(C5b、C6a),可采煤层平均总厚4.53m,可采含煤系数为8.24%。 2.煤层 区主采煤层共2层。分别为C5b、C6a。 (1) C5b煤层 C5b煤层:位于龙潭组最顶部。上距长兴组泥灰岩12-17m;煤厚1.48-1.85m,平均厚度1.64m;顶板为深灰色泥质粉砂岩,底板为泥岩。局部含一层厚0.03-0.04m夹矸,结构简单。全区可采,为稳定煤层。 (2)C6a煤层 C6a煤层:为矿区主要可采煤层,位于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2l)地层顶部,上距C5b煤层垂直间距为1-8m;煤厚2.51-3.54m,平均厚度2.89m;顶底板均为深灰色泥岩。局部含一层厚0.03-0.04m夹矸,结构简单。全区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1718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编制以下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2、《矿井通风安全管理》; 3、上级有关煤矿通风防瓦斯规定;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成立通风科,通风科每天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进行矿井通风调度,通风科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对每月通风作业计划进行制订、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落实具体负责。 2、主扇工、井下通风工、瓦检工等特殊工程必须经上级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3、矿井必须配备各种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坚持保管、维修、保养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校正,保持台台完好。 4、各种通风管理报表、台帐要做到准确无误,数字齐全,上报及时,井下通风管理牌板填写清楚; 5、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矿井进行不低于三次的全面测风,每次结果应有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根据测风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风科及时填绘并按月补充修改,及时与主管部门进行图纸交换,通风系统图必须将矿井现状的实际风量,风流方向、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标明清楚。 三、主扇安全管理制度: 1、主扇值班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天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对主扇运行情况每天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值班矿长。 2、主扇必须保证连续24小时运转。 3、由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对主扇检查1次,风井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检查维修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井主通风机管理办法

矿井主通风机管理 办法

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设备,为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山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是指担负整个矿井、矿井的一翼或一定区域的通风装置,主要包括有:主要通风机、风机的供(配)电设备、润滑装置、控制与监测、调节风门、防爆门(盖)和风道观察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韩家洼煤业地面主要通风机。 二基础管理 第四条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张挂的相关制度及图表,矿机电科将相关管理制度装订成册: 1、操作规程。 2、交接班制度。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巡回检查制度。 5、岗位责任制。 6、设备包机制度。

7、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8、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9、消防管理制度。 10、反风操作系统图。 11、供电系统图。 12、巡回检查路线图表。 13、设备主要技术特征表。 电气控制原理图册应在机房内存档。 第五条矿机电科及机电队必须建立有主要通风机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矿机电科建立的档案有: 1、主要通风机说明书。 2、主要通风机安装图。 3、设备技术特征。 4、机房的设备供电系统图 5、电气控制原理图。 6、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7、事故记录。 8、风机切换记录。 9、改造及大修记录。 10、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

11、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 机电队队建立的档案有: 1、主要通风机说明书。 2、主要通风机安装图。 3、设备技术特征。 4、电气控制原理图。 5、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6、改造及大修记录。 7、风机切换记录。 8、事故记录。 9、运行日志。 10、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11、操作工交接班记录。 12、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13、检查维修记录。 14、巡回检查记录。 15、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 其中,7~14应在机房内存放当月记录。 第六条新安装及技术改造后的主要通风设施,必须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并补充完善相关档案管理资料。

煤矿瓦斯防治措施

**煤矿瓦斯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是以沼气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一般指沼气,以下所称瓦斯均指沼气。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气体,比空气轻,易聚集在巷道顶部或上山迎头,在条件适宜时有燃烧和爆炸性,在高浓度时能使人缺氧窒息。瓦斯灾害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危害程度最大,必须严格遵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为有效防治煤矿井下瓦斯灾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瓦斯检查 1、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检验员要持证上岗,做到跟班巡回检查,不空班、漏检。 2、井下的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都要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一个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其它地点(含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 3、放炮作业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检查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瓦斯,并不少于检查1次。 4、要对每一个用风地点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和工作面的瓦斯进行检测,其数据要进行对比分析,以便确切掌握、监控井下瓦斯浓度。 5、瓦检员要认真填写每次瓦斯检测记录台帐和工作地点的瓦斯记录牌板。 6、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校、瓦斯检测仪器要定期保养和送有资质部门校验,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二、瓦斯监测 1、每个工作面必须配备1台便携式瓦斯报警器。 2、便携式瓦斯报警器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3、井下作业人员应认真观察井下作业场所的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如发现煤炮声、煤体松软和开裂、瓦斯浓度突然大幅度变化、温度变化等现象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三、瓦斯超限处理要求 1、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氧气不得低于20%,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超过1.0%或二氧化碳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长和安全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以及放炮地点机电开关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及其它工作,进行处理;待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时,才能恢复工作。 4、当岩巷掘进遇到煤层、破碎带或煤层突然变化地段时,必须准确监测和检查瓦斯,如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员和矿长,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无论任何情况下,进入停风工作面作业之前,都必须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只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规定范围以下,才能进入作业。

瓦斯综合治理方案

XXXXX 煤矿 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丰汇煤矿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及防治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我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市安监局《市煤安监管字[2011]10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宏发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深入开展瓦斯整治,落实贯彻“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的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工作目标 落实瓦斯治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改善通风状况,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一)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技术总负责。 (二)领导小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和落实瓦斯治理工作。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由组长XXX(法人代表)负责。 2.设置合理的瓦斯防治治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治理资金。由副组长XXX(矿长)负责。 3.根据《开采方案》、《安全专篇》的设计,规划好采掘布局。打好瓦斯防治的基础。由副组长XXX(总工)负责。 4.优化通风系统,做到简单可靠。由副组长XXX(总工)负责。 5、维护好安全监控系统,做到长周期稳定运行。由成员XXX 负责(安全矿长)。 检查好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由成员XXX (机电矿长) 负责。 6、制定完善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并认真落实。由成员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1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一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和兼做主要行人巷;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使用。

四、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总结安排年、季、月通风工作,并有记录。煤矿每月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通风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五、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煤矿各区域内通风设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工负责日常检查;施工单位对本区域内通风设施负管理责任。 六、煤矿准备采区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相关人员会审,煤矿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七、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反风演习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 煤矿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措施

大溪沟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目录 前言3 一、瓦斯治理原因3 二、指导思想3 三、瓦斯治理基本目标4 四、瓦斯治理基本原则4 五、瓦斯治理目标5 六、瓦斯治理范围及治理重点5 七、瓦斯治理主要依据6 第一章矿区概述7 第一节概述7 一、企业发展概况7 二、矿井进三年安全情况概述7 三、交通位置8 四、矿区范围8 第二节开采技术条件8 一、水文地质情况概况8 二、可采煤层及储量8 三、煤层三性鉴定情况17 第二章矿井开拓开采现状18

第一节矿井开拓开采概况18 一、开拓开采布置18 二、采煤方法18 三、采煤工艺19 第二节主要生产系统概况19 一、矿井通风19 二、运输系统19 三、排水系统20 四、供电系统20 五、防尘系统21 六、通讯系统22 七、监测监控系统22 八、瓦斯抽放系统23 第三节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主要问题24 一、通风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4 二、防尘供水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4 三、防灭火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4 四、瓦斯抽放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5 第四节其它相关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25 一、固定通讯25 二、压风系统26

三、供电系统26 第三章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7 第一节瓦斯治理的必要性27 第二节瓦斯治理可行性27 第三节瓦斯治理的主要内容28 第四章瓦斯治理方案29 第一节通风系统治理方案29 一、采掘部署合理29 二、通风可靠30 三、通风设施及降低风阻、防止漏风的措施31 第二节防尘供水系统治理方案32 第三节防灭火系统治理方案33 第四节瓦斯抽放治理方案34 一、瓦斯抽采目的34 二、抽采瓦斯方法35 第五节其它安全技术措施47 一、[换行]安全监控监测方面的措施47 二、矿井通风管理措施47 三、排放瓦斯措施49 第六节其它相关系统治理方案51 一、通讯系统主要治理方案51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科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所有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 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 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 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 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 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1日、11日、21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

瓦斯治理方案模板

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方案 ( 年度) 王家营青利煤矿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章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章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第四章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六章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一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目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治理”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严格执行”先抽后采, 抽采达标”的瓦斯治理原则, 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确保煤矿工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企业生产健康发展, 维护矿区和谐、稳定, 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制定《瓦斯治理技术方案》。 治理目标: 1、经过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 杜绝王家营青利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经过科技进步, 提高井下瓦斯抽采效果, 综合开发, 变废为宝; 3、治理瓦斯废气, 防止瓦斯等污染环境。 第二节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的任务 认真贯彻学习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关于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经过认真研究, 精心设计, 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治理方法和安全措施, 并贯穿于煤矿工作的全过程。煤矿企业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了解煤与瓦斯危害。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把治理瓦斯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并成立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机构, 配齐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二章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为突出矿井。矿井首先采用开采保护层来降低和释放突出煤层的瓦斯; 在开采保护层时, 在不破坏开采条件的

前提下, 首先考虑开采下保护层; 在没有保护层开采时, 必须首采突出危险性小、煤层群的上覆煤层。开采突出煤层时, 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巷道布置必须考虑防突效果, 主要巷道必须布置于岩层之中, 并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突出矿井进行采掘作业的个工作面, 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作业必须避开相邻工作面的引力范围。 第一节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煤与瓦斯突出与地质构造、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煤层埋深、煤层软分层分布与变化等有密切的关系, 且这些因素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可经过地质勘探资料、采掘工程实际揭露的煤层赋存和构造分布资料、实际测定的相关资料、邻近矿井的资料等, 进行分析总结, 断定突出危险性。 二、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1、有声预兆 煤壁发出震动或冲击并伴随有响声; 顶板来压, 出现裂缝、发出断裂声; 煤层变形发出劈裂生、鞭炮声、机枪声、炮击声或远处雷鸣声; 声音由远而近、由小到大时, 是瓦斯突出最危险的预兆。 2、无声预兆 工作面压力增大, 煤( 岩) 壁塌落, 片帮掉渣, 煤被挤出、喷出、弹出, 局部隆起, 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 瓦斯涌出忽大忽小不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

赵家山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 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煤矿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 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 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和认真落实市、县关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好瓦斯综合治理活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真正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作指导,以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打好瓦斯治理 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工作目标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 任体系,硬化工作指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生产 安全。 、瓦斯治理的机制及职责 1、矿成立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瓦斯治理研究、 规划、日常检查、指导等工作。

组长:陆球渊副组长:李四清、徐如友组员:沈美健、张四新、范东卫、曹伟,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由沈美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1)、陆球渊,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 工作。 2)、李四清,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3)、徐如友,负责瓦斯的技术规划、指导、方案、措施、 督促检查等工作。 4)、沈美健,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实施工作。 四、矿井基本概况 概况 主斜井净断面14.76m2,目前正在施工清理斜巷;副斜井净断面 14.76m2,目前施工二煤交叉点;根据矿井设计,矿井主斜井、副斜 井将在井底进行贯通进入二期工程施工阶段, 根据煤科总院沈阳分院对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一二采区的瓦斯预测资料, 矿井一二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9.53m3/t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 75.16m3/min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井田范围和煤炭储量 山西省赵家山煤矿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城西北12KM,赵家 山村北,行政区划分属于东于镇管辖。根据晋煤重组办发 2009〕19 号文“关于太原市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 ,并于2009 年11 月换发了采矿许可 C1400002009111220045879), 重组后的井田范围由13个证(证号: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郑新鑫旺(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患,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一、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瓦斯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瓦斯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二、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安全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值班领导及通风科、安全科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矿级带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⑴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8%、不超过1%时,现场瓦检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矿级带班领导,并发出

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科长、通风科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科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三、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1、分析范围。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2、分析重点 ⑴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 ⑵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 ⑶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波动幅度较大时;⑷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⑸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⑹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⑺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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