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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环发〔2020 〕51 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6 月19 日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 〕63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受理申请;2.建立和更新专家库;3.核实地块及周

边污染源情况;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

2.推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荐本领域

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

2. 创建管理系统账号

申请人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账号。

3.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PDF 扫描件);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PDF 扫描件);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PDF 扫描件);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PDF 扫描件)。

(二)受理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初步技术要求,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 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并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 ),通过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通过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同步抄送第三方专业机构。

(三)组织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1. 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采取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 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地块的报告不少于5 人。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至少有1 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 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 名环境监测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2. 评审形式

(1)专家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市、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表,申请人代表、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含采样、分析单位)代表等。

评审会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主持,议程包括:1.组织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2.申请人、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含采样、分析单位)陈述调查报告; 3.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陈述地块有关信息核实情况;

4. 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询与讨论;

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至少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 日内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2)专家函审对于污染类型单一、技术性不复杂的地块,第三方专业机构可提出函审申请,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商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专家函审。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块信息书面核实情况发送给第三方专业机构。

3. 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附件7 )。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 3 种情

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 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四)结果告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送达申请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即视为评审结果告知。

对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要求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及时递交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指定的复核方式组织对报告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当及时将经复核后确认符合要求的报告上传至污染

地块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步将专家复核意见(附件8 )等评审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完成评审程序。

四、评审后的管理

(一)评审结果应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均可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流转的工作依据。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

设用地地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

并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

污染风险评估。

(二)报告的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三)档案、信息管理组织评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 年。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归档材料(附件9 )分别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四)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10 日前,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上一季度土壤污染状态调查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

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评审通过率。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积极配合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与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从事调查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评审意见,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专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四)受委托组织评审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与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或存在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等情形的,评审机构应申请回避。对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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