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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第一条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为相邻基底高差1.5倍(软土场地为3倍)以内的深基坑;

2、距基坑坡顶1倍(软土场地为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及控制变形的建(构)筑物、地面环境和设施、地下管线的深基坑;

3、最大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软土场地为8米)的深基坑。第

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1、土质较好的场地开挖深度小于7.0m;

2、距基坑坡顶2倍(软土场地为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三条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深基坑可定为二级。

第四条在老城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闹市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邻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结构情况及基础埋深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深基坑设计时按最不利考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第五条对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大于3m,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判定为深基坑,深度小于3m 的基坑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1、坡顶面以下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土层或厚度超过3m的松散填土层;

2、符合第一条1、2款的任意一条。

第六条工程前期周边环境专项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调查对象包括建(构)筑物(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道路、地下管线(位置、材质、管径)、地下设施等,当有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应对其支护及基础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勘察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内容:

1、提供土体的抗剪强度指标、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承压水水位等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2、查明填土特性、粘土的膨胀性、软土的状态。

3、对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征、承压性、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等应作出具体评价。当基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截水等),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八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参数选取时,土的粘聚力(c)取值,应根据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当勘察报告提供的膨胀土层的粘聚力(c)为直剪试验指标时,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乘以不大于0.7的折减系数,且原状粘性土的c值设计值不宜大于60kPa。

第九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基坑坡顶附加均布荷载值不得小于

20KN/m。

第十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或土质为软土、

松散填土、强风化泥质砂岩的深基坑严禁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一级基坑应当优先采用内支撑支护形式。

第十一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其施工或使用跨越多雨季节(7s9月)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支护形式必须采用内支撑;

2、围护桩桩间土防护应采用砖砌拱墙等可靠挡土措施;

3、应对基坑周边雨污水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堵塞、渗漏处进行修复或对管网进行改造,确保排水畅通;

4、对基坑支护的排水、泄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5、应组织专家对基坑雨季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二条基坑深度应从坡顶标高计算,距坡顶2倍坑深范围内

地面高于坡顶的,应折算成土层厚度后计入基坑深度。如采取坡顶清表减小坑深,清表范围应从坡顶向外大于2倍坑深,并应经专家组认可。

第十三条邻近同一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同时或先后施工时,确定基坑安全等级及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叠加效应的影响。

第十四条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应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如果对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

如果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注浆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坑内斜撑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留土刻槽开挖。斜撑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其下方土体。斜撑下支座应布设变形监测点。斜撑必须采取顶紧措施,当基坑紧邻老旧住宅、人员密集区域等需要严格控制变形时应施加预应力。

第十七条钢围檩与围护桩(墙)之间出现空隙时,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钢支撑与围檩节点处,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应加焊加劲板,且支撑应垂直接触处的承载面。钢围檩接头应全断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缀板等措施,确保满足接头等强度要求,并进行相应检测。

第十八条内支撑结构拆换撑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经设计认

可,利用主体结构拆换撑时需考虑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拆换撑方案中应

包含支撑杆件的拆除工艺、拆除时间和顺序以及对围护结构、周边环境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锚杆必须分层进行抗拔试验,合格方可开挖下一层土。

普通锚杆施工必须采取二次高压注浆工艺。

第二十条围护桩桩间土为填土且厚度大于2m时,宜采用桩间拱墙挡土。

第二^一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明确的区域及荷载值堆载或行车。如需在设计明确的范围以外堆载或行驶重型车辆,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荷载值和范围,并经基坑设计单位同意,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场地平整或基坑开挖的弃土应及时外运。如在场地内堆土,弃土应置于距基坑坡顶两倍坑深以外,弃土堆高不得大于2米。

第二十二条当基坑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总深度的2/3时,进入安全使用期,如采取盆式开挖,周边留土平台顶宽度应大于一倍基坑深度。

超大面积的深基坑宜分区围护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风险和环境风险。

第二十三条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变形监测,且建筑物四周均应布设监测点。

第二十四条基坑监测预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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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精品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精品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精品

基坑支护工程的控制要点

基坑支护工程的控制要点 梅永仿 摘要:参照相关桩基技术规范,并结合具体的基坑支护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具体阐述了钻孔灌注桩、深层搅拌桩、冠梁及支撑、基坑降水、基坑监测以及土方开挖等各道工序的控制要点。 一、工程概况简述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建设的两幢军官高层住宅楼,位于河西新区应天西路“新百花园”住宅小区东北侧,该拟建两幢高层层高分别为11层和17层。计划两幢地下结构施工利用一个基坑,基坑支护方案由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总公司设计。该基坑大致呈长方形,东西向长度约96m,南北向长度约24 m,基坑开挖深度为自然地面下4.6m,局部挖深5.4m。北邻鄂尔多斯厂房,距离17米,南邻七层住宅,距离10米左右,东西两侧为道路。 二、基坑支护方案 1、基坑北侧: 1.1、东西两端长各为15.4m和13.2m段。该两段支护形式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桩径为Φ800,桩心距1000,有效桩长13.0m,钢筋笼主筋为12Φ18,砼标号为C30。外侧采用双排深搅桩作止水帷幕。双轴深层搅拌桩桩径Φ700,桩长10.0m,排与排搭接200,横向桩心距1000,水泥采用P.O3 2.5级,掺和量为15%,水灰比0.5~0.6。搅拌桩及灌注桩顶做冠梁。 1.2、中间段长度为7 2.6 m,支护形式采用格栅状水泥土搅拌桩作为重力式挡墙结构,其中cd 、ef 、gh段墙宽4.2 m,桩长10.0m,布置8排格栅式Φ700双轴搅拌桩(内、外各两排,中间4排,格栅间距3 m)。De 、fg段坑内增加两排,布置10排,墙宽5.2 m,桩长12.0 m。桩顶做厚200砼压顶板。为保证压顶板与搅拌桩紧密连接,在施工好的搅拌桩上部插入Φ50~80,长度3米,间距1米的毛竹。 2、基坑西侧: 该段总长为40.69 m,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结构,桩长13.0 m,西北、西南拐角各增设一道砼水平角支撑,支撑构造详见剖面图。Iq段采用单排深搅止水帷幕,其余采用双排深搅止水帷幕。深搅桩长10.0m。 3、基坑南侧: 3.1、主要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同时在此段增设四处双排桩进一步约束基坑变形。增设的外排桩以8根为一组,桩心间距2000,桩长13.0m,桩径Φ800,按每组间距8米均匀布置。内排钻孔灌注桩仍为桩径Φ800,桩长13.0m,桩心距1000。内外排桩心间距为2.2m。 3.2、在双排桩之间布设两排双轴深搅桩止水,桩长10.0m。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

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

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可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54097-2009)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深基坑管理规定完整版

深基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水贝金座大厦项目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裕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贝金座大厦项目部 2013年 03月10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 (2) 三、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 (3)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 (4) 五、事前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5) 六、事中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6 七、事后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7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简介 (2)场地位置及基本情况: 水贝金座大厦是深圳市特力吉盟有限公司计划在深圳水贝珠宝产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商业及研发生产建筑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罗湖区贝丽北路以西、布心路以南。拟建项目建筑主体分为地上及地下建筑两部分,地上建筑包括6层商业裙楼以及15层生产研发塔楼,地下建筑为3层地下室,用地面积4664.36M2,结构高度99.60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建筑物的建筑及结构基本情况统计简表 1.2.地层概况 根据钻探揭露,场地分布的地层主要有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下伏基岩为震旦系混合岩。其野外特征按自上而下的顺序为: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震旦系混合岩。 2.2.2基坑周边环境 周边环境简单,基坑周边10m范围内一栋建筑物、无市政管线。 二、编制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7.《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8.《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2012) 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

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的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的施工管理 摘要:随着现代化城市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大幅上涨,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和地下室空间也逐渐被开发出来,在这个背景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因此,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应遵循的原则和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1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 1.1边坡修理不合理 边坡修理是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顺利施工的根本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由于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味追求施工进度,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着随意施工、盲目施工等问题,使得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出现挖少或者挖多的现象,再加上边坡修理不够到位,采取的施工工艺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质量。 1.2 施工设计和实际施工存在很大差异 施工设计是指导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的重要保障,但是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支护施工设计时,没有深入了解施工现场的水文条件、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使得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设计和实际施工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搅拌水泥时水泥的掺加量不符合施工设计方案,水泥支护强度不足,导致水泥土容易变形或者出现裂缝,影响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稳定性。同时,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中,一些施工单位还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深基坑支护施工要求,给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埋下很多质量隐患。 1.3附近建筑物遭破坏 由于深基坑支护施工是对地基的深入改造与施工,被施工工程建筑物附近的工程地基也可能受到影响、遭到破坏,具体源自以下方面:第一,不合理的开挖施工、地下水的平衡度失调等导致建筑工程地基也变得不再平衡,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现象,造成附近建筑物塌陷、倾倒,甚至遭到破坏等。第二,基坑支护施工中地面堆积了土石方,这些土石方对附近建筑物桩体形成侧向剪力,导致附近建筑物遭到破坏。第三,不合理的机械操作。例如:土石方挖掘施工中未能考虑到附近建筑物地基的安全,盲目开挖,使得机械设备破坏了原有的建筑工程地基。 1.4深基坑环境复杂性 设计基坑工程支护的时候因为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这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无法预知性,所以,施工遇到的问题不可能全部被考虑周全,由于地质调查覆盖的程度不同,现实中存在的软弱地层或涌水地层等可能没有勘查到,所以应该提前制定好应急预防机制,从最大程度上使施工不会受到太多因素的阻碍和制约。 2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应遵循的原则 基坑支护体设计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科学严谨的制定设计方案,应充分做到以下几点: 2.1 摒弃腐朽落后的传统观念,加大对新科技的利用力度 不能固守旧有传统,要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当下,唯一的计算方式还未在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领域出现和确立,一般来说都是现学现用,还在探索过程当中。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需要创新,一旦固守传统,很难有突破性的进展。 2.2 重视支护结构理论和材料的试验研究,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 一个理论再正确,如果不经过实践检验、不正式使用,都不会得到长足的发展。此外,在我国普遍存在只重视理论,不重视实践的现象,这也是我们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同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高层建筑应运而生,使得我国的施工数据和材料得到丰富,但是,数据和材料具备了,具体试验却没有开展,最终很难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理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第一条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为相邻基底高差1.5倍(软土场地为3倍)以内的深基坑; 2、距基坑坡顶1倍(软土场地为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及控制变形的建(构)筑物、地面环境和设施、地下管线的深基坑; 3、最大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软土场地为8米)的深基坑。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1、土质较好的场地开挖深度小于7.0m; 2、距基坑坡顶2倍(软土场地为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三条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深基坑可定为二级。 第四条在老城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闹市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邻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结构情况及基础埋深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深基坑设计时按最不利考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第五条对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大于3m,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判定为深基坑,深度小于3m的基坑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1、坡顶面以下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土层或厚度超过3m的

松散填土层; 2、符合第一条1、2款的任意一条。 第六条工程前期周边环境专项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调查对象包括建(构)筑物(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道路、地下管线(位置、材质、管径)、地下设施等,当有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应对其支护及基础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勘察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内容: 1、提供土体的抗剪强度指标、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承压水水位等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2、查明填土特性、粘土的膨胀性、软土的状态。 3、对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征、承压性、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等应作出具体评价。当基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截水等),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八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参数选取时,土的粘聚力(c)取值,应根据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当勘察报告提供的膨胀土层的粘聚力(c)为直剪试验指标时,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乘以不大于0.7的折减系数,且原状粘性土的c值设计值不宜大于60kPa。 第九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基坑坡顶附加均布荷载值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或土质为软土、松散填土、强风化泥质砂岩的深基坑严禁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一级基坑应当优先采用内支撑支护形式。 第十一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其施工或使用跨越多雨季节(7∽9月)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支护形式必须采用内支撑;

深圳市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9)第04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我会已于2008年4月3日起面向全市施工企业开展这方面的服务工作。认证工作开展一年来,社会反映较好,认证工作量也较大。同时一些企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见附件一),新的办法对专项方案编制、认证及验收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针对我会在开展专项方案认证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要求 1. 施工企业向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基坑支护控制要点

基坑支护控制控制要点 1、施工前的控制要点 1.1支护方案的设计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性是直接影响深基坑支护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个成功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技术可行。在我国,深基坑的出现较晚,深基坑支护设计日趋成熟,但设计参数众多,地质不明因素的影响,使设计工作的难度加大。据资料统计,在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占总数的43%。设计原因主要表现在:无证挂靠设计、盲目设计、参数取值错误、地下水处理方法失误、支护方案选择不当等。如杭州地铁一号线车站发生钢结构支撑整体性变形塌方后,现要求所有在建或者设计的地铁车站第一道支撑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设计人员应具有较强力学知识(理论、材料、结构、流体、土力学)和地基与基础等多学科的知识,又要有丰富边坡支护设计经验,熟悉当地的水文地质状况和特点,在结合建筑及周围环境特点的基础上,设计出经济合理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其次,工程人员在施工前应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理解设计意图,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以掌握方案,在施工组织时,使各个组成部分、各道工序协调有序。再次,业主方应了解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性,选择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设计支护方案。 1.2施工专项方案审定 施工专项方案是具体指导施工的重要文件。但在目前,有些单位往往是照搬他人的方案;有的虽说是按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的,但控制要点不具体,措

施针对性不强,基本上无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坚决要求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申报,特别复杂的方案可组织专家汇审,待总监审批后方能实施。审核内容主要有:施工平面图、基坑的支护方式、基坑开挖方式、降水措施、施工工期、监测布置的合理性等。 1.3施工单位的选择 由于深基坑支护的专业特殊性,其施工应由具有施工资质与能力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整体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选择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最好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同时应防止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以致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2、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要点 施工阶段是项目实施的关键阶段,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和当地水文气候条件,结合当地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条件,确定工程的关键项目,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核,并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1深基坑工程的施工 深基坑工程包括挖土、挡土、围护、防水等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施工失败,甚至造成事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程、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各施工要点要制定具体措施,并加强过程控制。例如,确定土方开挖方案时,应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拍照和录像,对地质勘测报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对特殊土质需精心组织施工,膨胀土地区不宜在雨季开挖,软土地区分层开挖的深度不宜太大。若挖土高差太大或挖土进度过快,极易改变土体原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10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 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 知 沪建交〔2006〕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目录

1.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2.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依据 2.1文件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e)《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f)《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2.2规范依据 a)《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 b)《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120-2012) c)《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11) d)《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 e)《工程测量规范》(50026-2007) f)《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2011) g)《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2005) h)《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59-91) i)《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79-2012) j)《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0010-2010)

k)《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 l)《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18-2012) m)) n)《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50330-2002)(2011年版) o)《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 22:2005 ) p)《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 q)《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107-2003) r)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对基坑有关的技术法规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投标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3.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基坑支护设计图纸范围的所有基坑支护体系的施工。 b)负责基坑支护、降水方案专家评审,并确保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家审查通过; c)负责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委托支护桩及其他相关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 d)施工前,投标人须提交场地现状勘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临近场地、道路、周边建筑 现状以及周边市政管线现状等; e)投标人须负责收集场地周边建筑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并须复核基坑支护设计以保证基坑支护方案 不会破坏周边建筑,投标人须保证所收集的资料范围和内容能满足基坑审批要求; f)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投标人应编制和提交基坑监测方案,监测内容应包括基坑周边的市政管 线(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管线、高压电缆线、上水管、下水管、信息管线以及燃气管线等)及周边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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