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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第三讲债的担保之担保物权

七、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的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①先租后抵②先抵后租,抵押权未登记的

1.“先租后抵”。“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见例 1)。

【例 1】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 5 年。半年后,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因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被丁购得。①此例属于“先租后抵”,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丁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就是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出租人变更为丁。

2.“先抵后租”。分两种情况: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见例 2)。②若抵押权未登记(当然仅限于动产),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见例 3)。

【例 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 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得。

①此例属于“先抵后租”,因抵押权已经登记,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甲虽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但甲、丙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不包括出租),若丁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汽车,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 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5 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得。①此例属于“先抵后租”,因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新的所有权人丁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真题】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

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57题)1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八、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第 191 条修改了《担保法》第 49 条第 1 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须强调三点: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2)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对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故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要不怎么称为“涤除权”呢?)。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 3条),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见例 1 和例 2)。

【例 1】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①甲、丙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有效。②因丙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且乙的抵押权消灭。

【例 2】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甲、丙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有效。②由于抵押登记的存在,丙主观上不可能为善意,故虽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九、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 202 条的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1)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2)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物权法》第 202 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真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约定 2005 年 12 月 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年 3 月 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07 年·卷三·13 题)①

A. 2007 年 12 月 2 日

B. 2009 年 12 月 2 日

C. 2009 年 3 月 6 日

D. 2011 年 3 月 6 日

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

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

什么是生活?是它发生在我们身上了,还是我们让它发生了?有人说生活是一杯酒,酸甜苦辣都有,有人说生活是一首歌,莺歌燕舞,多彩多姿,充满了幸福与快乐。

也许有些事情是因为我们经历了,才对这些事情有了深深的感触,即使同一件事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感受。

我们总是往往去依赖一些事情,我们的内心,总是容易受外界环境的感染,总在不知不觉中被外在的因素所左右,所羁绊。

比如我新买了一件衣服,朋友说好漂亮啊,明天我也去买一件,我的心情就非常高兴。倘若有人说,你这衣服不好看,我就会有失落感。难道别人的一句赞美就这么重要吗?那是因为,我的内心有了某种期盼,而一旦这种期盼无法实现,就必然产生落寞与幽怨,心戚戚然。因为你把自己和外界联系在一起了,别人一句话就搅乱了你的心境,所以你的情绪就发生了改变。

很多时候,你把自己变成了情绪的奴隶,把原本快乐的心情交给了别人,让别人成了你快乐的主人。是因为你有欲望,有所求,而一旦你的欲望产生,你的烦恼也就随之产生了。

亲情,爱情以及友情,都是一样,当你对他们的期望值越高,或许你的烦恼就会越多,你的失望就会更高。因为你没有得到你想要的回报,孩子没考上好的大学,爱人没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朋友没有给你及时的帮助。

佛说,一切皆由心生。要想让人生变得快乐,就要找回那个真实的自我。首先要让自己的心获得自由,不受任何牵绊。学会做自己情绪的主人,这是做人的最高智慧。我的快乐我说了算,与心情有染,与别人无关,嘴长在别人身上,快乐是我自己的感受,我又何必让别人来主宰我的幸福?

人生最大的苦恼,不是拥有的太少,而是想要的太多。欲望越多,痛苦就越多,欲望越少,快乐就会越多。

什么时候你能做到心如止水了,你的人生也就尽善尽美了。要想追求快乐的人生,就要保持一份淡泊明志的心境,不悲不喜,不骄不馁,“达亦不足贵,穷亦不足悲”,豁达通透,荣辱不惊,静待花开,静赏叶落。

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我们可以转换自己的心情,我们不能改变别人,但我们可以选择掌控自己,我们无可预知未来,但我们可以把握现在。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得失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人生看透但不能看破,看破红尘了,你就无法生存了,看破人情了,你就无法做人了,看破人生了,你就无法前行了。学会用心去悟,悟懂了人生,才会明白,明白了也就快乐了,快乐了人生也就圆满了。

世界很美,生活很好,不要自寻烦恼。人生苦短,要好好珍惜每一天,不给生命留遗憾。万事不可能皆如人意,花开还有花谢,日出还有日落,四季不可能常绿,只要我们在心中植一树菩提,生命之树就会四季常青,葱茏如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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