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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最为常用的分类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包括中央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主导模式、管理部门主导模式、行业主导模式等。在我国实践中,中央政府主导模式占主体,多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等补偿模式执行,分森林、草地、湿地等要素的管理主导模式也占主体。地方政府主导模式相对薄弱,但在生态补偿中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李文华等,2010;王军锋等,2013;刘春腊等,2013)。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的财税机制主要包括纵向财

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三大类。生态补偿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历史补偿性的专项转移支付,具有均衡性、国家格局需求购买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目前主要包括三大类(汪劲,2014):一是“节能环保”类,实质是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类,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二是“农林水事务”类,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南水北调、农村综合开发。三是“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包括国土资源事务、海洋管理事务等。此外,还有与生态补偿有关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育林基金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指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实践中,一般是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省际间生态效益或成本外溢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并不以财政均等化为目标。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方面还比较薄弱,主要是试点尝试与主动尝试,例如: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项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项目等(杨晓萌,2013)。一些地区创新了地方政府补偿模式。例如,浙江省东阳市与义乌市 2001 年签订城市间协议,东阳市境内横锦水库近0.5 亿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出让给下游的义乌市,成交价格约每立方米 4 元,义乌市同时支付一定的综合管理费;浙江省金华市在下游开发建设“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内相关企业产生的利税全部返还给上游乡镇,作为该市水源地地区保护的补偿,形成异地开发补偿的机制(欧阳志云等,2013)。这些模式探索了由单一财政到地区自主协商的市场机制,为生态补偿模式创新提供了实践证明与方法来源。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态补偿。一般是将生态环境要素的权属、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环境污染治理的配额等投入市场,通过公共支付、一对一交易或市场贸易等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常见的具体模

式有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生态税费(生态补偿费、排污费、资源费、环境税)等。

二、生态补偿实践的现状与特点

(一)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1.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自 2004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当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颁布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对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 5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这标志着国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正式确立。该补偿机制实施到现在,补偿标准已有所改变,其中国有国家级公益林仍然每亩每年补助 5 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开始的每亩每年 5 元提高到现在每年 15 元,补偿范围也已扩大到 18.7 亿亩。

2.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2011 年,财政部和农业部颁布了《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政策》,正式建立了国家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对禁牧草原按每亩每年 6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按每亩每年 1.5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至 2012 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覆盖面积达到 12.3 亿亩,草畜平衡奖励覆盖草原面积达到 26 亿亩。

3.建立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2010 年,财政部和林业局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将 27 个国际重要湿地、43 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86 个国家湿地公园纳入补助范围,2014 年安排支出 15.94 亿元。

4.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 2008 年以来,财政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至2014 年,转移支付实施范围覆盖 512 个县,涉及面积达到 403.9 万平方公里。同时,中央财政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除上述针对主要生态系统的专项生态补偿制度外,还探索建立了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与这些制度建立相匹配,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 年的 23 亿元增加到 2013 年的约 910 亿元。总体来看,国家的生态补偿机制已基本覆盖了森林、草地、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补偿资金也在不断增长(见表 1)。在国家建立了不同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提供补偿资金后,各地区都积极响应并加以落实。

总体来讲,我国生态补偿的主导模式仍然是各级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

(二)生态补偿实践的总体特征

中国生态补偿实践格局存在省域差异,各地补偿历史、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内容与补偿效果等并不一致。但总的来说,有如下特征。

补偿方式的特征:纵向转移支付补偿占比多,生态横向转移补偿占比少: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占主导,横向转移支付只发挥补充作用。

补偿机制的特征:政府模式多,市场机制少:政府补偿机制是目前我国进行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赔偿金、资源价值费、资源税在各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分散运用。补偿实现的特征:物资、资金方式补偿占比多,生产方式转换与发展补偿占比少。

补偿客体特征:生态补偿执行采用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方式的多,采用综合方式的少。补偿行为主体特征:部门补偿多,企业参与的补偿少。生态补偿以部门业务形式推进,较少直接涉及个人和企业。补偿依据特征:规章多,法律少。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比,我国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推行实施(汪劲,2014)。

补偿目的特征:成本补偿多,效益补偿少。补偿机制生命周期特征:生态补偿执行多,效果评价少。存在数量型执行,应加强对生态补偿效果评价,建立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责任约束机制。补偿标准供需对比特征:补偿标准提高需求多,实际补偿支付少。各地生态补偿标准差异很大。

三、生态补偿效果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找到了激励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开创了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新局面,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重要生态资产基本得到了有效保护,我国生态状况恶化态势得到初步遏制,同时欠发达地区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促进,从逻辑上判断,这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及发挥的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森林和草地是我国陆地上占地面积最大的两个生态系统,通过其生态循环为人类提供着重要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其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补偿或者经济上的体现。从表 2 可以看出,我国 33.6亿亩森林,已受到森林生态补偿的面积 18.7 亿亩,补偿比例达到了 55%;我

国 43.8 亿亩的草地,受到草原生态补偿的面积 12.3 亿亩,补偿比例达到了28%。这说明我国生态补偿在面积上已经达到了一个较大的规模,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森林的生态价值补偿系数只有 0.3%,草地的生态价值补偿系数为 0.4%,说明现有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偏低的。由于生态补偿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显然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中除了生态补偿标准偏低之外,还存在生态补偿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配套基础性制度需要加快完善,构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解决。未来的生态补偿机制,将在解决以上矛盾和问题当中逐步发展和完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趋势

可以预见,在今后我国将逐步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将呈现补偿投入力度强化、补偿方式多元化、补偿制度体系完善化三个发展趋势,最终中央、省、地区、县四级联动的生态补偿机制将全面建立。

趋势 1: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强化。对森林、草地、湿地、海洋、水源区等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标准将逐步提高。在资金来源方面,总体上会随着 GDP、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在目前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中,现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将逐渐归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征收力度会有所加强,森林、草原、水、煤炭等各种资源费或资源税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会逐渐增加。

趋势 2: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生态补偿、横向生态补偿、市场化生态补偿三种生态补偿方式将同步发展。建立健全三类生态补偿:第一类是政府部门主导、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纵向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是生态补偿标准科学制定与动态调整、生态补偿效果监测与评价。第二类是政府部门主导、政府之间协商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是摸清生态空间区域边界的生态系统功能与服务的本底,确定各自的合理资源

开发利用配额,建立健全政府之间的资源开发利用权平等协商机制。第三类是政府部门组织、不同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是创建市场,培育环境,规范市场。

趋势 3:生态补偿制度体系。首先需要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包括起草颁布《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

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法规,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概念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 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 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实用文库汇编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实用文库汇编之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0-8-31 9:3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 完善进行了建构。 【英文摘要】The problems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It has influenced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to set up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iming at predica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reconsiderring direction and principia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s advocated to perfec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关键词】环境;生态补偿;完善法律制度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al system perfection 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资源的充足供应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总揽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通观各说,都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性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1] 笔者比较赞成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吕忠梅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2] 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一、困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但是目前我国 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中还存在如下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 目前,作为环境资源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实际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 (二)自然资源单行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应承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未作规定;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3] 例如:除《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外,《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偏重于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关键意义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没能规定。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没能明确规定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因而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经济手段,不会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而现行的立法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难以有效保护。如《草原法》在规定建设用地征用时,重征用土地的经济补偿,轻生态环境的补偿。有的法律立法措施过于抽象化,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如《森林法》仅规定对林木和林地的保护,未涉及依存森林的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以珍稀濒危动物为保护对象,未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对所有需要保护的其它野生动物提供保护。[4] 而且目前的《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在草地沙化治理、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等方面没有相应地规定。这些都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充分实施。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荒漠化是我国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长期制约我国中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到我国荒漠化地区的可待续发展。荒漠化不仅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人民生存的条件,还造成农牧业减产,导致人、地矛盾激化,毁坏了大量生产生活设施和建设工程,诱导和加剧了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阻碍了经济的腾飞。本文分析了荒漠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工作的现状,旨在阐述我国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荒漠、生态补偿、构建 引言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自然环境的恶劣,我国荒漠化现象一直比较严重。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较大、分布较广、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治理荒漠化已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防沙治沙,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荒漠化、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北方沙化土地多属于风蚀荒漠化类型。根据最新沙化监测结果,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3.97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12%,30个省(区、市)的889个县(旗、区)均有沙化土地,但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等省区,其中尤以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5省区最为严重,5省(区)沙化土地面积162.49万km2,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3.4%。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呈扩展趋势,如三江源头五年扩展23.8%,黄河首曲地区5年扩展17.38%,甘肃民勤五年扩展1%。土地沙化导致生态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可利用土地资源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营,导致沙尘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肆虐,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强有力措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批准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相继启动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四期工程等一批以防沙治沙为主攻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产生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治理沙化土地2050万公顷,有12%的沙化土地得到了治理,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据统计,京津工程区有1600多万人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受益,与工程启动前的1999年相比,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近1100元;工程区产业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发展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1] 二、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从自然属性角度,生态补偿也可称为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其内涵被界定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2]。可以看到,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具有“调节、还原和维持系统平衡”之意,是一种自然生态系统内在的“压力-状态-响应”机制。对于社会属性的生态补偿概念,尽管国内有多种被学者或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或认可的表述,但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或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定义。 [1]孙佑海、陈根长、翟勇、王炜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用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中国环境科学大词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1.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 一、政策调研: 1、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上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沪财预﹝2009﹞108号) (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沪府发〔2010〕1号) (4)《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考核实施细则》 (5)《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2、上海市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进程 2009年,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上 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两个文件。会议要求,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办法,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区 县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过程中,先从建立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的生 态补偿机制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完善方式、健全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公共财政投入、扶持产业发展、市场运作和相关制度保障 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综合运用行 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 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注 重体现区县贡献和政策导向,注重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和转移支付整体效用,内容包括转移支 付分配因素、资金使用和管理3个方面。 自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上海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碳排放交易生他补偿 等领域均有较好的成效。2009年至2012年,市级安排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累计达43.9 亿元,年均增长为24.3%。2013年,本市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年初预算安排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长9.2%。 2015年,上海正按照“应保尽保、总量拓展”的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由初步形成的生 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可以看到,红线保护区域涵盖15类生态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摘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仍处于探索和起步的阶段。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维护人们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构建补偿机制时,必须将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应该适时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施条例,从法律体制上保障生态环境补偿得以良好的实施,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完善;法律 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 (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此外,为了提高矿山环境复垦和保护效率,美国的联邦和州都设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员。 不少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生态补偿制度。例如,1980年德国的《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进行了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大力推动保安林制度,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早期的生态补偿形式,即对保安林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予以相应补偿。 德国为了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德国在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年来,贵州省在经济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该省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2008年的凝冻灾害等使笔者进一步感受到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失衡等造成的影响。为解决生态公益林保护所需资金,林业部门提出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2]。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持领导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提出“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理念指导下,全省各族人民“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价值的形成,社会各界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呼声日益强烈,迫切希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只有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贵州省才能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1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 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8年新修定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贵州省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面积从2004年的40.00万hm2逐步增加至2009年的117.74万hm2,累计拨付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资金2.93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创造更多优美森林环境,还将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拓宽林农的致富途径,扩大山区农民就业,不断增强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林区的乱砍滥伐和毁林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2004年贵州省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第1批重点公益林面积为40万hm2,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总投资3 050万元。2006年财政部一次性下达贵州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4 787万元,用于63.82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2009年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8 830万元,用于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面积中,非天保工程区71.14万hm2(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至此,贵州省通过国家认定的304.47万hm2重点公益林,非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71.14万hm2全部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启动了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233.33万hm2中的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的补偿工作。目前贵州省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涉及83个县(市、区)、6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2个省属林场。 1.2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 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 (一)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3):133~136 Heilong jiang Ag ricultural Sciences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李 坤,陈艳霞,陈丽娟,陈传明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7) 摘要:从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过程、补偿标准的确立、生态补偿制度依据以及生态补偿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回顾与探讨。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标准制定、补偿制度连贯性与持续性、法律制度建立、以及理论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有效的监督制度、健全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执法程序。政府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逐渐退出参与者的身份,而是应该作为一个监督者和引导者,将生态补偿交由市场完成。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2767(2011)03 0133 04 收稿日期:2011 01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0YJA840002);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助项目(2010R1037 4);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第一作者简介:李坤(1987 ),男,山东省枣庄市人,在读硕士,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研究。E mail:lkaill@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485833.html, 。 通讯作者:陈传明(1963 ),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硕士,副研究员,从事自然保护及景观生态和区域规划研究。E mail:ch encm 63@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485833.html, 。 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为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社会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损害,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建立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就成为了必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补偿标准、政策法律、补偿原则以及生态补偿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这些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对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中的过渡措施[1],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应该对生态补偿概念加以界定。尽管目前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国内许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李文华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的,以经济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毛显强 认为生态补偿是指 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宗建树等学者对生态补偿也提出了相关的概念[1]。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合理进行生态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个亚类分支,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在对其研究和应用中多套用其它方面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果和定义。该研究认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是特定物种持续存在和发展而建立起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具有激励效应的长效制度安排。 2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展 2.1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研究进展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补偿案例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青城山生态补偿案例[3]。20世纪8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实践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而开始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特征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实际操作,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萌芽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也随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而得到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研究主要特征是:缺乏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专项研究,大多数研究 133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市立足市情,以机制体制创新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为抓手,突出“生态功能区调整改革创新、山区农民大转移改革创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三大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生态补偿新模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从XX年到XX年,全市生产总值由185.1亿元增加到505.68亿元,年均增长13.9 %,人均生产总值达3175美元;三次产业比重从XX年的20.30∶40.30∶39.40调整到XX年10.9:48.6:40.5。与此同时,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表明,**XX年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99.4,远高于全省平均值82.8,有5个县进入全省前10位,生态环境质量多年来一直位居全省首位、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 一、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近年来,**市相继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推进农业产业化考核办法》、《农业产业化发展考核办法》、《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带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策文件,努力克服财力薄弱困难,采取财政奖励、财政补助、以奖代补、

财政贴息等多种形式,在省级生态乡镇创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生态农业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市本级从XX年开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归集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市区黄村水库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整治;从XX年起,每年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100万元。龙泉等地对水源地和库区乡镇以生态补偿名义进行了财政补助。庆元县在《XX年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中,取消了13个东部乡镇在工业生产、工业税收和招商引资方面的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和生态高效农业发展等方面。 二、推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着眼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功能,编制了《**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生态移民。对高山人口搬迁实行补偿,以人口异地转移推进生态恢复、生态保护。到目前,已有11.5万农民走出大山,有效减轻水系源头地区的环境压力。XX年8月,发布了《**市十万农民异地转移规划》,计划到XX年,全市累计搬迁41473户146456人。同时,考虑景宁畲族自治县的生态区域功能定位,其县域范围内应限制发展工业,而县域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工业经济的支撑,**市借鉴金磐开发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积极筹划在市区**经济开发区增挂国家民委扶贫试验区,并在东扩区块内设立面积为3.8平方公里的景宁经济开发区。把景宁制造业转到**,把开发区

试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浅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林业局裴挺国 [ 摘要 ] 总结分析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努力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真正使森林生态建设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 [ 关键词 ]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松花江中游南岸,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西坡,老爷岭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属于丘陵—低山区地形,是个“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山区县份。我县地方林业总经营面积1295430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38920亩,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11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6.1%,一般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02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5.3%。森林覆盖率为83.4%。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是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蚂蜒河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认定补偿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82885亩,按每亩 5 元的标准,每年享受 140多万元中央财政补偿资金。所谓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文试从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入手,谈谈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看,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森林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森林的生态环境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其生态成本不可能由林业生产者所能承担,其生态效益也不应当由受益者无偿使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公众受益,由少数人负担”的问题,也会改变“公益林受益对象不明确,无人投资,建设缓慢”的状况,有利于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从而也会使林业生态建设资金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来源保障。 从现实意义上看,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我县提出建设山水园林化生态县,其主要就是要通过生态公益林等重点领域的建设,来构筑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只有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才能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把生态县建设的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应立足于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纳入我县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内容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林管理为主体,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为基础,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行动之中。 (一)树立生态林业观念,切实做好分类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是新思维、新概念,需要人们重新认识林业。我们应减少对林业的索取,增强生态效益优先观念,努力从主观上解决制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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