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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以他所取得的实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不限定继承: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婚姻家庭法(3-4章)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3、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一) 婚姻自由原则

学习要点:婚姻自由的含义。法律的具体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增补了保障父母实现晚年再婚自由权利的内容,并且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的实质条件和结婚的形式条件,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这些约束对实现婚姻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

学习要点: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一夫一妻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法律具体规定。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妇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其含义是: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恩格斯曾指出,性爱是排他的,"既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他还预言,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增加了因为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 男女平等原则

学习要点:男女平等的含义,以及在婚姻法条文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即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不许有性别歧视。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在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在各章各条之中,并且突出了对实际生活中女性地位不平等的某些状况加以特别的规定。(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虐待和遗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綁、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五) 计划生育原则

学习要点:计划生育的含义与历史条件。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实现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其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颁布,是指导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计划生育法是通过法律规范生育权的行使。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共同义务,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学习要点:该原则的立法意图。

这一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是针对我国婚姻家庭现实存在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建立和维护文明、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法律增加此项规定,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糼、互相帮助的原则

学习要点:结合相关原则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要点: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异同。

大体有个人本位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其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最为突出的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原则。

三、继承法基本原则

学习要点:各原则的含义,特别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有:保护公民和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糼、照顾病残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合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亲属制度

学习要点:亲属的概念、特征、分类、亲系、亲等的计算。

(一)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从生物学上看,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从法律学上看,亲属除血亲外,还包括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是: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亲、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对亲属的划分

1、血亲。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三)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

单位。国际上计算亲等的方法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之分,其中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我国婚姻法用"代份"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类似于寺院法的亲等制。区别在于我国计算法将已身作为一代,比寺院法的亲等数要多出一等。掌握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和我国的代份计算方法。

(四)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学习要点:亲属发生的原因。亲属效力的具体表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亲属因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和姻亲而产生。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这些法律效力在婚姻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方面都有所表现。亲属关系的终止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自然血亲因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相对终止;拟制血亲因死亡而相对终止,因解除拟制关系而绝对终止;配偶关系因死亡或离婚导致婚姻终止而消灭;姻亲关系一般也因当事人婚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第5章)

一、结婚制度

学习要点:结婚的概念。特征。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事实的婚姻。(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结婚的特征有: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符合一夫一妻制。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时的禁止条件(消积条件)是: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关于拟制血亲之间的通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患者。

(四)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和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规定了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结婚的形式条件。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申请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对于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结婚以后,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五)婚约是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法律认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因婚约解除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精神妥善处理:1、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原则上应判决收缴国库;2、对于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原则上都应讲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3、对于以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赠与的财物,不予退还;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六)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

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向人民法院、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并且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机关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七)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情况。针对事实婚姻的具体情况,我国采取了相对承认主义和相对不承认主义两种解决方式。

根据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6-7章)

一、离婚制度

学习要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登记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

(一)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能以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近现代的离婚制度出现了由"有责主义"向"无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发展的趋势。有责主义以一方的特定过错作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无责主义将违背婚姻目的的事由(如精神病久治不愈、不能人道、失踪达一定期限等),作为解除婚姻的原因。破裂主义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客观依据。

(二)登记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制度是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规定表明了登记离婚的机关和条件。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原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妇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其特点是:

1、诉讼前有关部门可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其结果或是双方重归于好;或是双方自愿离婚,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是一方坚持离婚,可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诉讼外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也可能出现三种结果:或是当事人和好,一方撤诉;或者双方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或者是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判决书下达后,有15天上诉期。

3、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反映了我国婚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离婚制度发展的结果,是国际上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评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具体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好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出现上述列举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规定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而是以配偶一方失踪的客观事实来推定婚姻已无存在的意义。

二、离婚的效力

学习要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与具体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补偿、债务的请偿、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对离婚过错方法律责任的追究。(一)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

离婚的效力只能产生于离婚法定手续完成之后,它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离婚解除了夫妻身份关系,基于夫妻身分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力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离婚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当事人再婚自由恢复;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同居义务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母亲有法定的不宜哺育婴儿情形时,可随父亲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父母应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抚养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由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的时间长短,数额多少,给付方法等问题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抚育费需要合理增加,或父母一方的给付能力发生变化时,可协议适当变更抚育费的给付,但这种变更必须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变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18周岁为止。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丧失劳动能力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和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如果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执行这一规定,首先应当准确地依法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见教材P179-18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对离婚时住房问题(见教材P182)进行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妇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并应依法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离婚时,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应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请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见教材P186。

(四)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有过错方的配偶,但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时,该请求权必须同时提出;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该法条规定了对财产弄虚作假方法律责任的追究。

婚姻家庭法(8--9章)

一、婚姻的效力

学习要点:婚姻效力的含义,性质和内容。婚姻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效力。婚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一)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法律后果。直接效力只涉及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及于第三人的效力还包括对结婚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婚姻产生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加以规定。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从各国的历史发展来看,夫妻关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夫妻一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2.夫妻别体主义: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且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三)夫妻人身关系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四)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度、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内容,它们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形式的制度。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约定财产制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就近代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类型:1、统一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采用。2、联合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3、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共同财产管理权交于夫。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资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权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内容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可依约定处理。

法律认可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同时,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在生活上互相供养的法律责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死亡时,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夫妻互相继承遗产。

二、父母子女关系

学习要点: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概念。(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种类与法律地位。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1、自然血亲的确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依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可以解除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并且任何的危害婴儿生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否认之诉。如否认之诉胜诉时,子女即丧失婚生资格,成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对非婚生子女生父强制认领的制度,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继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而言。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抚育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养子女是养父母依法收养而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一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但是,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相比较,养子女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三)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较为复杂。人工授精可以采用同质(AIH)和异质(AID)两种方式进行。对于采用同质(AIH)方式进行的人工生育子女,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对于采用异质(AID)方式授精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法律没有规定,但可确认这样一条原则:精子或卵子的捐献者的意愿是帮助他人生孩子,而不扩展到随之而来的身为人父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相反,接受人工生殖夫妇的意愿是承担对婴儿的法律责任,因此,丈夫优先于供精者成为父亲;妻子即分娩者优先于供卵者成为母亲。至于代孕母亲与被代理夫妇以及分娩子女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法律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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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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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 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 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 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 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 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 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 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 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 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 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 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 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 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 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 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 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 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 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 德约束。对重婚的认定 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 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 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 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 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 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 别对待。男女平等在我 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 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 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 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 全平等的 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 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 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 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 子女后代的健康 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 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 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 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 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 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 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 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 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 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 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 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 的血亲的配偶。亲系可 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 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 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 亲⑷行辈。罗马法亲等 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 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 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 加,即以其和定亲等。寺 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 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 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 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 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 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 同,以其多者定亲等。亲 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 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 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 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 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 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 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 止。.哪些条件下的结婚 合意,具有法定效力: 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 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 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 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 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 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 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 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 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增设无效婚、 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 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 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 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 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 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 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 上的违法行为。《婚姻 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 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 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 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 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 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 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 助老人等责任。我国《婚 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 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 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 权⑷计划生育义务。夫妻 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 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 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 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 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 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 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 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 般共同财产制。法定的 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 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 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 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 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 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 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

全国2012年1月到2011.01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真题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是( ) A.亚血缘群婚 B.杂婚 C.对偶婚 D.掠夺婚 2.李某的父母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迫其嫁给刘某。为此,刘某给李某父母1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3.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是( ) A.宗亲 B.外亲 C.妻亲 D.姻亲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某人与其表哥为( )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5.我国古代实行“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程序严格繁琐,这实际上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 A.互易婚 B.买卖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 A.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 1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 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D.由甲确定归属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B.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C.小赵无权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D.小赵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12.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出妻 B.和离 2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2011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D)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 A.亲权 B.继承权 C.父权 D.家长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C)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 B ) A.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D )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页(共3页)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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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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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2008.01资料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栅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1-3 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 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3-65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4-83 A.英国B.法国 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D.日本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2-38 A.婚姻关系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D.利益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4-106 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 C.研究后确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5-135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2-42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10-277 A.变通规定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D.独立的婚姻法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 )7-181 A.兄、姐无住房B.兄、姐工资低 C.兄、姐患重病D.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7-173 A.生父母子女关系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D.不发生转化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8-187 A.可以办理收养公证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C.应该办理收养公证D.准予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 )9-234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268 A.予以行政处罚B.进行民事赔偿 C.予以刑事制裁D.进行人身强制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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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重点章节 第二章(第1、3节) 第四章(第2、3、4节) 第五章(第2、3节) 第六章(第2、3节) 第八章(第2、3、4节) 第九章(第2、3、4、5节)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

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

20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00855试题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 A.配偶 B.直系血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子和在室女为父母丧应服() A.斩衰 B.齐衰 C.大功 D.缌麻 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西班牙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依一方的要求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恢复 D.由法院判决恢复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8.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 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已婚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A.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后婚无效,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对方又死亡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女方无过错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D.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除外 1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法国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三亲等旁系姻亲 B.四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赠与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买卖婚 17.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浙00855#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第1 页共3 页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 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 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 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 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 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 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 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逃 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 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某 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 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 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 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须 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障 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计 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 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 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取 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讼 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妻 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 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 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感 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低 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男25、女23) 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均 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 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产 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 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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