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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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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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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附件一);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二);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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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首先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即收即受理,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持申请报告和本规定第八条(二)至(五)款的有关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资质- 4 -

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甲级监理单位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申请时应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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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三)的要求,配备具有人防岗位培训证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四)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对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应作记录和告知,送达《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附件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信息网上公布,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无限期公布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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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合同备案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防护专项监理专篇。

第二十四条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闽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第五章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其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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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未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直接申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非本省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及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入库。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数量以上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省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参加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办《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实行年度岗位培训再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当需要更换监理单位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申请报告、岗位培训证、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 8 -

续。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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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6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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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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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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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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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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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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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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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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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人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样板)

编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项目代号:SKYP-2013-02-A2) 工程名称: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建设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工程 评估项目:人防分部工程 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 施工单位: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中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7日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生命科学院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设计单位:上海中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工期: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 工程造价:6303、81万元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00号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得地下一层内,为甲类附建式人防工程。 本工程人防总建筑面积1670平方米,人防总使用面积1458平方米,人防总掩蔽面积为1030平方米,战时可掩蔽人员1030人,平时使用功能为汽车停车库,战时为1个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常6级核6级。 人防战时主要出入口为楼梯,防护单元一战时主要出入口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故不考虑倒塌影响。 本工程防火分类为Ⅲ类,耐火等级为一级。 本工程中二等人员掩蔽所得防化等级均为丙级。 二、工程施工情况简述 监理项目部依据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得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各施工单位均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与设计图纸编制可行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监理得督促帮助下,能及时进行各种必要得报审,对进场得施工原材料,监理首先把好质量关,建立材料台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审核确认得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与国家颁布得强制性规范。监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人防有特殊要求得关键部位如①临空墙得预埋风管应除锈,都要涂上防锈漆两度,并随土建施工时一起浇捣在墙内。②防爆超压排气活门法兰连接填料采用5mm整张橡胶垫圈密封(不得有拼缝),连接处不得有漏缝现象。③过滤吸收器安装要牢固可靠,方向位置正确,连接严密,不漏气。④矩形风管所用得螺栓、螺母、垫圈与铆钉均应采用与管材性能相匹配、不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13 ____________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地下车库)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________________ 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1.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01) 2. 监理依据 (03) 3. 监理工作的程序 (04)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05)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35) 6. 砼结构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45)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60) 一、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1)建设单位: 2)地质勘察单位: 3)建筑设计单位: 4)地下人防设计单位: 5)施工总包单位:

6)监理单位: 7) 工程建设地点: 8)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9) 整体设一层地下室,基坑面积约为19000 〃,开挖平均深度 为5.2m,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三级。 10) 其中基坑拟采用放坡支护。详见土方施工方案。 11) 整个土方的开挖分为I区和H区两个区域。 12) 人防地下室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抗拔桩加筏板的形式,筏板 厚度为0.5m,混凝土强度C30,抗渗等级P6; 13) 基础单桩抗拔承载力设计值为490KN—270KN,桩长14m 13m 9m 10m 共计743根,桩顶伸入基础承台50mm 14) 基础垫层为100mm厚C15混凝土,底板混凝土500厚,混 凝土强度C30,抗渗等级P6,墙体工程混凝土外墙300mm混凝土强度 C35,抗渗等级P6 ,内填充墙厚200mm为A5加气混凝土砌块Mb5混合砂浆砌筑;顶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300mm, 混凝土强度为C35,抗渗等级P6o 15) 地下车库,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 防烈度为六度,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框架的抗震等级为四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四级,地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下室防水 等级为二级(一级),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地下室为平战结合人防车库,战时使用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防空地下室,专业对人员掩蔽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分别为丙类、乙类;防护等级分别为核6级常6级,核5级常5级。 16) 人防地下室车库部分建筑层高为3.800米(底标高-5.000 米,顶标高为-0.900 米),底板结构标高为-5.200米。 17) 建筑防火分类:为1类;耐火等级:一级。战时功能:共划分为9个防火分区,8个防护单元。 二、监理依据 1、验收依据 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2001) 1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2002, 2011) 2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准(RFJ01 —2002),工程按分项、分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 >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监理评估报告

杭州古荡综合商务大楼 人防工程 中 间 结 构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杭州古荡综合商务大楼项目监理部 2010年4月 14日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位于古荡路与莲花街交叉口,由杭州古荡镇古荡经济合作社古荡投资建设,浙江省华厦工程勘察院提供岩土勘查报告,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本工程为单建掘开式平战工程,人防区为甲类人防工程,平时作地下汽车库,战时转换为一个汽车物资准备库,一个专业队员掩蔽部,一个战时发电站。抗力级别为防核武器5级、防常规武器5级、防化级别为乙级。防火等级为一级,设2个防火区,4个人员安全出口。防水等级为二级,采用结构全断面的防排水设计。本地下室工程总建筑面积30415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5335平方米,划分为三个防护单元。其中防护单元一战时为人防物资库,建筑面积3986平方米,掩蔽面积3504平方米,2个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二战时专业队员掩蔽部,建筑面积998平方米, 掩蔽面积640平方米,可掩蔽213人,2个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三战时为人防区域电站,建筑面积351平方米。 2、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采用 C30钻孔灌注桩作为地基处理,地下一层,局部二层。底板混凝土、外墙及内框架柱结构、顶梁及顶板均采用C40防水混凝土(P8),均采用欣达混凝土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 3、本工程±0.000标高相当于黄海高程4.73米。 二、监理依据和监理组织: 1、监理依据: (1)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有关的工程技术联系单和设计变更单。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134-2004)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现行法规和规定,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相关专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新)

角美大唐世家项目工程 (人防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漳州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福建宇宏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福建元凯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基本概况:角美大唐世家项目工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洪岱村旁,用地面积41898 m2,总建筑面积172456.32m2,由11栋23―33层高层住宅、3栋1层变

配电室组成,各栋均有地下室且连在一起,其中1#、2#、7#、8#、9#楼有二层地下室,其它为一层地下室。地下二层设置平战结合甲类附建全埋式人防地下室,抗力级别为常 6 级核 6 级,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战时功能为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本工程地下室平时作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下一层停车位891 个,设3 个双车道车辆出入口,地下二层停车位415 个,设 1 个双车道及1 个单车道车辆出入口,地下车库均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地下二层为平战结合全埋式人防地下室,实建人防面积7573.15 m2,掩蔽面积5590 m2,掩蔽人员共5590人,一个防护单元设置一个室外人防出入口,二~三个室内人防出入口。共设有4 个防护单元,其中防护单元1面积1995.35川,掩蔽面积1400川;防护单元2面积1703.10叭掩蔽面积1280 m2;防护单元3面积1897.25叭掩蔽面积1425叭防护单元4面积1977.45 m,掩蔽面积1485 m;每个防护单元均有4个抗暴单元,防护、防化等级均为常6级核6级,甲类。 3、人防工程施工设计要求: 1 )所有穿越密闭墙、顶板、底板上的管道应进行密闭处理,密闭隔墙上不得预留孔洞,预留洞、预埋件及安装管线设备等应准确按图预留、预埋到位,不得事后凿打。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①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②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③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措施; ④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⑤防毒通道内的风管; 2)凡临战前封堵的构件应按图施工到位,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不影响平时使用的应在平时安装并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开启灵活,防毒密闭可靠。未安装部分(如混凝土预制构件、封堵板等)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存放在封堵构件存放间内并按时维修、保养。 3)防护设备不同于一般门窗,安装精度要求高,精确就位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捣时应有专人看护,防止移位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

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某人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编号: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项目代号:SKYP-2013-02-A2) 工程名称: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建设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工程 评估项目:人防分部工程 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 施工单位: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中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7日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生命科学院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设计单位:上海中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工期: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 工程造价:万元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00号工业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创新研究平台的地下一层内,为甲类附建式人防工程。 本工程人防总建筑面积1670平方米,人防总使用面积1458平方米,人防总掩蔽面积为1030平方米,战时可掩蔽人员1030人,平时使用功能为汽车停车库,战时为1个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常6级核6级。 人防战时主要出入口为楼梯,防护单元一战时主要出入口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故不考虑倒塌影响。 本工程防火分类为Ⅲ类,耐火等级为一级。 本工程中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等级均为丙级。 二、工程施工情况简述 监理项目部依据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各施工单位均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图纸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监理的督促帮助下,能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报审,对进场的施工原材料,监理首先把好质量关,建立材料台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审核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规范。监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人防有特殊要求的关键部位如①临空墙的预埋风管应除锈,都要涂上防锈漆两度,并随土建施工时一起浇捣在墙内。②防爆超压排气活门法兰连接填料采用5mm整张橡胶垫圈密封(不得有拼缝),连接处不得有漏缝现象。③过滤吸收器安装要牢固可靠,方向位置正确,连接严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监理实施细则

B13金盛国际家居中央门店工程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工程)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目录 1.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6.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1、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金盛国际家居中央门店A、B栋地下负二层。 1.2、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三类(非战争时期,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为50年);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防水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人防抗力级别为甲类核6级,常6级。 1.3、本工程为附建式甲类人防地下室,负二层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20891㎡,其中人防区域建筑面积:11147㎡,防护区面积:9590㎡。地下室平时9个防火分区,战时5个防护单元,详指标表: 1.4、建筑功能

1.4.1、平时功能:自行车库、小汽车库(461辆)与设备用房。1.4.2、战时功能:二等人员掩蔽所与固定电站。 1.5、本工程主要参与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监理工作依据 2.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本 2.2、监理合同及经建设方同意的监理规划 2.3、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2.6、《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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