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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作者:赵立新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公司制。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研究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使我国企业真正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成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法定事项之一。公司的法定事项一共有八项内容,而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同类型公司的要求,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经有关验资机构进行审验并出气合法证明后,工商登记机关方能进行注册登记。没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额达不到法定限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公司所在的行业、部门或经营的范围有何不同,但都要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该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注册资本就是这一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司有了注册资本才能生存,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在一般意义上,公司的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或者说是市场交换活动,这种活动只有财产者才有资格参加,因此,公司作为一种法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在民法上无财产既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公司与自然人不同,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独立财产的集中体现,它独立于其它法人和自然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的其它财产,使之成为公司存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应当指出,股东是以公司发行资本或者说股东已认购资本而非章程中规定的授权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而在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的国家,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可能是不一致的。另外,股东认购了公司发行资本后,即承担了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即使尚未完全缴清股款,也应以认购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注册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但应当指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非资本清偿债务的,注册资本并不能表明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资产因亏空、耗竭等原因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从这个角度,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是虚幻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各国立法大都限制公司举债过多,对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一系列资本维持的措施,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注册资本能反映公司的规模和对管理的要求。

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不同规模的公司,国家对其所实行的外管理以及公司法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国务院1993年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就具体表明了国家对不同规模的公司所采取的不同管理措施,它规定:“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报请国务批准”,“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下,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报请国务院有关经注综合部门批准。”“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这种核准管理上的区别对待,表明了不同规模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

公司的规模不同,公司法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有差别。如法国公司法第64条就明确规定:“资本在三十万元法郎以上的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督人。”这是因为大型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并且它一般都发行大量的股票,牵涉到众多股东的,因此必须对其管理机构,特别是监督机构的设置做出法定的要求,以防止少数人操纵,控制公司,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四、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

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人同公司之间之所以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看重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为,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为限,这样一来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能够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只有公司的全部资产,而公司全部资产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寡。公司注册资本之多寡,往往是公司实力大小的明证,是公司取得社会信赖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一旦这种信赖产生,它就会在社会群体心目中保持一段时间的稳定,从而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前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必须全部缴清,所发行的股份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但我国曾经存在注册资本虚假的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以少报多,注册资本号称百万,实则几十万的情况为数不少;二是由主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资金担保,注册资本与实有财产完全脱节;三是公司设立时由他人贷借资金注册登记,设立后便抽走返还,注册资本往往徒有其数。注册资本虚假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信用虚假扩大,举债能力降低,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不得回购公司股份;禁止法人间相互持股公司发行股份未能认足时公司发起人应连带认缴;实物出资估值过高时发起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等等。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法人承担。另外,银行、会计事务所如出据虚假证明或验资不实,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在于维护注册资本的严肃性,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注册资本是建立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只有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更加

明晰。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奠定了坚实的财产基础,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增值保值的目的。

公司示人财产权包括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在此基础上增值形成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首先表现为出资者所有权,即指对公司投入资本金所形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投资主体或投资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而资本金就是指的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只有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出资者才能享有出资者所有权和由原始出资在日后形成的增值财产的权利。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即谁出资,谁就享有出资者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从归属意义分析,出资者对其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出资者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后,出资者的所有权便具有以下特点:(1)出资者的所有权表现为价值形态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所占的份额,对公司法人财产享有权益;(3)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行使出资者的约束权利,按法定程序选择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4)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盈利,出资者可依照份额依法获取收益;(5)出资者可将自己注入公司的资本金份额,部分或全部地依法转让。行使出资者所有权必须和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出资者一旦把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公司,便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分离开,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出资者再也不能抽回自己所出的资产。综上,注册资本是公司出资者所有权的依据和前提,是构成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股东进行出资后,才能行使作为法人财产而带来的各种权利。

六、注册资本在资产重组中维持充实的意义。

资产重组是指对一定重组企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拆、整合或优化组合的活动。资产重组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对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促进国有资产的活化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应当看到,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在当前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优势的集中化,改善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变化,迎接国际竞争挑战更具特殊作用。

资产重组已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通过资产重组,可以使劣势企业的资产流入优势企业,从而加速资本的集中,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但是目前有些企业都借资产重组之机,将企业中的积极资产剥离出来进行重组成立新公司,使原有企业徒具形式,成为一个只承担债务的空壳公司。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负债累累的老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80%-90%以上,但为耻摆脱债务,将企业的绝大部分优良资产拿出来进行资产重组。二是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日后可能存在的债务问题,先成立一个公司,再将该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抽出搞资产重组成立另外一个公司,结果表面上看一个公司两块牌子,但实际上所有贷款及其他债务均由原公司承担。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这些行为违背了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由于公司在成立时,注册资本即代表公司的财产,但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定时期内,其实际资本可能会因经营不善或人为抽资而减少,从而与注册资本不相吻合,也无法使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为了预防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便应运而生。在资产重组中,出资人规避法律,逃脱债务,分割债权人利益的“脱壳”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原企业进行恶意减资,使原企业丧失了存在必需的财产,实质上

失去了独立性,最终应由其出资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在资产重组中重视公司注册资本的维持与充实,依法执行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可以防范设立公司及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规避法律,企图逃脱债务的行为,真正发挥资产重组的作用。

总之,随着作为新型经营方式资本营运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登台,公司注册资本意义已不仅仅限于其本身所具有作用。注册资本是公司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公司资本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资本营运的主要活动方式是用其可以支配的财产进行投资,而注同资本是形成公司增值财产的基础。因此,注册资本对于我国尽快建立现代公司资本营运机制,培育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还具有更深刻更长远的意义。

公司法律顾问的重大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的重大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公司对外联系日趋广泛,面对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公司迫切需要法律顾问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在我国,公司内部设立法律顾问部门的公司少之又少,只限于一些大公司。更多的公司是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 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以上)处理该公司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公司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 公司的决策者往往对公司法务不太重视,相对于销售管理、品质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等,法务管理往往被忽视。同时,多数公司只把法律顾问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法律顾问能为公司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公司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顾问可以发挥以下重要作用:(一)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公司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公司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公司经营上的法律风险。 (二)咨询策划作用 公司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律师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公司有信任合作关系,能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参与公司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公司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针对某些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为公司办理有关投资、改制、收购、重组、分立、合并、招标投标、拍卖和清算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作用 代理公司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公司办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四)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的作用 为公司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公司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公司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公司的各种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在公司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草拟、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 公司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公司聘请律师协助法制化管理、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优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公司随时得到全面、周到、及时的法律服务,而不必在事务紧急时有四处寻觅律师之困惑。并且律师与公司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律师充分、全面了解公司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二、律师与公司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同时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律师的责任心,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三、公司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客观上能增强公司的声誉、信誉,同时使客户在履约时会有所顾虑,不会轻易违约或者触犯法律。 第四、公司与法律顾问长期、稳定、密切的合作,可以相对减少公司在此方面的开支。 总之,公司法律顾问在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公司不应该把法律顾问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法律顾问的协助作用,应该成为每一家公司作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 ( 北京公司律师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70781.html,)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稿)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阴沟。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知道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实际生活中很 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律师法务必备:对合同审查法律问题的最全整理

律师法务必备:对合同审查法律问题的最全整理 发布时间:2015-06-19 文/吴江水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 审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也就是从合同内在质量的五个方面审查合同中存在的与法律规范符合性方面的缺陷,指出其中的违法或权利未能用足的情况。这些缺陷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 这部分内容与前面基础原理方面所介绍的内容互为补充关系,前面提容这里不再重复,许多内容需要参见前一章关于内在质量的讨论。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例如,某企业的设备遍布于湖区内的不同岛屿,拟租用当地派出所的交通艇从事设备抢修。派出所无论如何都不是合格的民事主体,但企业别无选择,而且几乎没有风险,所以交易可以照常进行。 通常情况下,通过合同名称和交易双方的名称就能大致判断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但只有通过查验各类证、照才能确走。即使是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有时也要根据交易内容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通常只有支付货币的一方才会详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因为涉及对方履行能力问题。收取对于收取货币的一方来说,产品或服务卖给谁并不重要,法律约束也相对少些。 1.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合同业务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法人,也就是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能够审查这类合同主体已可基本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但合同主体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企业为什么要请法律顾问

企业为什么要请法律顾问? 商场如战场,法律规定就是市场规则,稍不留神就会尝到利益受损的苦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大的目的是合法地谋取最大利润,而利润的首要构成就是交易、损失风险的避免与合理的避税。与其说企业运作中,法律是抽象的,倒不如说是最具体的先锋。因为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最实际的法律问题,而法律人就是要运用专业知识把法律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以保障权益的最大化。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巩固企业各条战线,控制风险,把握机会,提高市场竞争力,正是法律顾问能为企业带来的优势。 当下很多企业家法制意识淡薄,在其他方面出手阔绰大方,出入夜总会一个晚上花几万元也不眨眼,但在花钱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上却相当苛刻,一年花几万元也觉得“不值”,认为聘请法律顾问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我做企业这么多年都没有遇到过一个官司”,认为能一直这样“顺风顺水”,即使遇到“官司”,到了“打官司”时再请律师也“不迟”。其实这正是走入了一个误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正规的、发展的、成熟的企业,如果没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其规避法律风险、保驾护航,那企业就像在大家中航行的一叶孤舟,随时有可能被风浪打翻,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企业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再想到请律师,很可能就“大势已去”,无法挽回了。然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还没产生风险之前,让专业律师把这个风险进行合理转化,使得企业最终避免了或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这个风险。从经济学上说,这个风险的避免所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合理合法利润。 所以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不仅仅是为了“打官司”,更重要的是预防“打官司”或者说为了不“打官司”。如果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则没有很好地发挥顾问律师在非诉讼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本人认为,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企业非诉讼业务中,如何更好地控制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是律师在企业法律顾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合同审查实质审查要点 完整

合同审查—实质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即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审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有效,有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 合同实质审查的要点,依据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法合规性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不具有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主体为非法人,且不属于具有签约资格的其他组织,常见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下设机关等;主体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或没有通过年检;合同内容超出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属于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缺乏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等。 要点2.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正确 常见问题:合同名称辞不达意,不能反映真正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无名合同使用有名合同的名称等。如把代销写作买卖、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把雇用写成承揽等。 要点 3.审查所用合同范本或惯用文本依据的规范或引用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是否过于陈旧 常见问题:范本中存在已经淘汰的标准规范或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如在工程建设及采购等合同中,使用的标准或规范内容陈旧,但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合同时,不加修正,导致合同技术或商务标准指向不明。再如,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作为签约依据。某些合同常出现诸如“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等表述,显然不合法。 要点4.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风险等。 要点5.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常见问题:我方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规定;对方处于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职责内容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企业对外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七、对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八、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具体要求 一、服务、参谋功能 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对相关纠纷的调解,或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应当做好: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背景;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 法律意见和方案的主要内容:决策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方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决策议题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公平,企业得奖是否有法律保障;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严密、完备、准确及修改意见;对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答复;实现决策目标在法律上的具体方案和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明确提出问题,透彻分析问题,系统论述方案,清楚表明建议,形式规范、文字严谨。 法律意见审核表:直接针对决策事项中的具体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控制和风险预防功能 1、合同管理: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2、审查合同:合法性审查(主体,代理人资格,合同形式,内容,订立手续)、真实性审查(是否有欺诈,重大误解)、公平性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周密性审查(是否完备、严密、准确、规范)。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避免出现重大内容瑕疵。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 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事前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通过接受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发现、识别、整理分析并发现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监控和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也就是说要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4、预防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做到依法治企。根据法律风险源,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灌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 一、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2、消费行为的目的: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3、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4、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投诉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 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的都可无理由退货 不是,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退一赔二” 新消法中为了遏制欺诈销售,对由此产生的赔偿有了更严厉的惩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前,是退一赔二,新消法修改为退一赔三,并且提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也就是“保底赔偿额”。 当然如果你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你将得到10倍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商场买了600元/斤的茶叶1斤,商家声称是新茶,但当你冲泡时却发现这茶是陈茶。那么根据新消法,你可以在退款的同时,要求三倍即1800元赔偿。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

汇总‖企业需要法律顾问的20大理由、10大误区、6大作用及必要性

汇总‖企业需要法律顾问的20大理由、10大误区、6大作 用及必要性 企业为什么需要法律顾问,看看国家总理怎么说:李克强总理曾在考察中关村创业大街时说:“你们都在创业,但是不要忽略法律风险,要是你们没有请律师,出现法律问题可不要赖我没告诉你!律师还能教你们怎么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企业需要法律顾问的20大理由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潜在风险,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 理由二:法律顾问会告诉企业主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专业的法律顾问至少可以保证企业主不会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受牢狱之灾。 理由三:专业法律顾问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 理由四: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由法律顾问出面谈判,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 理由五:可以减少公司管理成本。据统计,规模20人以上的企业,平均每年因经营过程中不规范产生的法律费用成本为5万元。如果拿3万去请一个法律顾问,可以为企业节省开支并能提高经营效率。 理由六:专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为冷静、客观。外聘的法律顾问可以提供独立冷静的处理意见,相对来说更加客观。 理由七:专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为专业、娴熟。专业的法律顾问经常参与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庭经验与庭审技巧。并且,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风险更具有敏感性,更利于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 理由八:专业的法律顾问拥有更多的同行资源,便于处理各种类问题。专业律师相比公司法务人员拥有的专业圈子更大,当遇到疑难杂症时,专业律师可以利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便利,集思广益。 理由九:专业的法律顾问更容易和企业主主动对话。一般来说,专业的法律顾问成就动机更强,更渴望成功,也因此会更主动地为企业主出谋划策。 理由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对外提升企业形象。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为公司进行宣传,赢得群众对企业的信任;聘用律师作法律顾问,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理由十一: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为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来合理避税。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划清避税与偷税等类似概念的界限,该专业领域的律师甚至能提供专业的避税方案。 理由十二: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排除后顾之忧。 理由十三: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成为决策的参与者。如果说人生就是由一场又一场的谈判组成的,那律师无疑是最好的谈判家!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合同审核的十大要点

务必搞清楚你代表谁 大家别觉得好笑,很多年轻律师或法务常常忽略这一点,上来也不问就一气修改,也不知道是代表谁在说话,改着改着就迷糊了。 在审阅合同前,务必搞清楚合同主体是谁,这是审阅合同的逻辑起点,也是基本的法律意识。代表不同的主体(比如代表甲方还是乙方),意味着代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 务必搞清楚合同的商业逻辑 合同是什么,站在老板的角度,合同就是利益,就是钱;站在律师或者法务的角度,合同是用法律的语言对商业安排进行更为逻辑和规范的表述。每一类合同代表着不同的商业逻辑,也就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条款。 比如,投资协议是叙述投资人之间以及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一个定位,可以极大的让审核者去把握这类合同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核心条款,如投资的金额、投资人的权益占比、投资的前提条件、投资的承诺与保证、投资人的优先权等条款几乎必不可少。 如果是章程呢,虽然也是投资人之间签署,但是它更倾向于投资人之间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等内部运营关系的安排,因此会有不同的条款安排。 了解了合同的商业逻辑,剩下的就是根据各方谈判的情况,用法律的语言和方式进行逐一呈现和表述,就不会出边。 务必搞清楚合同的具体商业背景 如果弄清合同的商业逻辑更多关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那么弄清合同的具体商业背景则是为了更好的根据每一份合同的特殊商业背景和谈判的情况来调整合同,使之更符合各方的商业诉求。 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特殊的商业背景。比如,什么样的客户,什么样的参与方,什么样的负责人,什么样的商业安排,他们是怎么谈的,在哪些要点上达成了一致等等。 我要说的是,客户邮件上所展现的信息永远会比实际发生的情况缺失很多重要信息。因此,既要认真看客户发来的邮件,也不能完全只依赖邮件闷头干活。当感觉对背景不了解或不清晰时,务必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商业背景,非常有助于审核者对整个项目的把握和了解,有助于增强对合同的感性认识和商业感觉,从而有助于合同审核。 务必弄清楚合同架构 审阅合同的最常见问题之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容易迷失在条款的汪洋大海中,前后脱节,条款重复,甚至条款之间产生冲突。

关于法律顾问职责

关于法律顾问职责 大家都知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下面是xx给大家整理的,【篇一:法律顾问职责】 1、全面负责顾问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顾问单位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直接参与顾问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顾问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顾问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顾问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顾问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5、对顾问单位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做好顾问单位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

务工作,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8、其它应当由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篇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3、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 4、对公司员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对新注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6、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7、对涉及公司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0、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比国有企业大很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容易面临各种各样的阻碍。为了能够 让企业发展更加的有利,许多民营企业都会找法律顾问,下面就为 大家介绍一下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 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是 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潜在风险,因为法律背后是国家的“暴力机关”,违法法律必将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这是任何一个中小型 企业都无法承受之重。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 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 理由二:法律顾问会告诉企业主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 就像导游会告诉游客哪里有山,哪里有水,哪里有深壑,哪里有悬崖一样,律师会告诉企业主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万万不能碰。锒铛入狱的企业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知法犯法,一类是出 于对法律的无知。专业的法律顾问至少可以保证企业主不会因对法 律的无知而受牢狱之灾。 理由三:专业法律顾问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 观念。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逐渐改变某些企业“我们法律事务很少,根本不打官司”的错误观点。法律风险管理不是要求企业经营者精通法律,而

是要让他们意识到应当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事务纳入管理体系。 理由四: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中小企业的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由 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则可两全其美,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 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 的安全,节约交易的时间,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此外,聘 请专业法律顾问还可以威慑不良客户,使客户在履约时会有所顾虑,不会轻易违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理由五:可以减少公司成本。 盈利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市场上赚取更多的钱,一是减少成本开支。一方面,与其在遇到问题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 如趁早请律师成为企业的“保健医生”。对商人来说,动手术和服 用维他命的成本孰高孰低是不难判断的。同理,与其花钱打官司, 不如花钱请法律顾问。另一方面,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比公司内部 设法务岗位具有更高的性价比。一名普通的公司法务的月薪通常是3000-5000元,若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务,费用通常会更高。这还 不包括社会保险的花费。而对于中小型企业,一般两万左右就能请 到专业的法律顾问,并且还不需提供保险、福利,选择聘请法律顾 问无疑更加划算。 理由六:专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为冷静、客观。 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属于公司内部编制,因此职责上多有隐形的限制。在做决择判断时,也因为公司内部人际关系或个人利益的掺合,而多有掣肘。外聘的法律顾问则可以提供独立冷静的处理意见,相对来说更加客观。

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查

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查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在日常的合同审查中积累了一些实务操作方法,记录如下,以资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现在业界人士从理论、实践上对合同审查的要点进行了不同的归纳,例如:“十性审查法”、“八点审查法”、“六要素审查”等等,笔者根据个人经验将“一般的合同审查(即不同类别合同的通用审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决策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组织的长远规划、战略目标、近期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评估,进而对合同缔约目的、预期效果进行决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导意见,并对合同草稿进行立意审查的过程。该项审查实质上是前合同事务,但对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建议。 在这个方面,合同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把握合同的缔约目的,围绕缔约目的设定权利义务。 缔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缔约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并具体化缔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如果目的都搞错了,就算权利义务设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严密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义。在搞清出缔约目的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指导思想,设定正确的权利义务走向和平衡,综合考虑对合同操作有影响的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内容和操作围绕缔约目的发挥作用,否则将使合同产生“先天缺陷”,引发“后天不足”。 2、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可能。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组织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并且无法预测。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主体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 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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